2016年天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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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说明

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说明

首先,我司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另外,我司属于生态环境治理行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
水经统一收集后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污水
经过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XXX污水处理厂作
为工业废水进一步处理后外排,处理后的污水不排向外环境,且
平均每天污水处理量在5.1吨左右。

公司除每周按照要求定期取
水样到XXX污水处理厂监测外,每季度按环评要求定期委托第三
方环境监测单位对我厂污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指标进行现场监测,污染因子指标均低于排放限值。

其次,XXX生态环境局七星关分局通过“双随机”检查、不
定时检查等方式对我司现场环保设施进行常规监督检查,以确保
各设施运行正常,各污染因子达标排放。

因此,我司按照规定无需开展监督性监测。

特此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环办〔2015〕4号附件

环办〔2015〕4号附件

附件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二〇一四年十二月—2—目录一、环境质量监测 (6)(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6)(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6)(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7)(四)酸雨监测 (8)(五)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8)(六)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9)(七)地表水水质监测 (10)(八)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0)(九)界河水质监测 (11)(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2)(十一)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15)(十二)部分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 (16)(十三)生态环境监测 (17)(十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9)(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21)(十六)声环境质量监测 (22)(十七)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23)二、污染源监测 (23)(十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3)三、专项监测 (26)—3—(十九)生物试点监测 (26)(二十)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28)(二十一)“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31)(二十二)重金属和“锰三角”地区监测 (32)(二十三)入海河流监测 (34)(二十四)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35)(二十五)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36)(二十六)“三湖一库”藻类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36)(二十七)淮河流域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39)四、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40)(二十八)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40)(二十九)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41)(三十)中哈界河联合监测 (42)五、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部分 (43)(三十一)秸秆焚烧遥感监测 (43)(三十二)重点地区颗粒物卫星遥感监测试点工作 (43)(三十三)重点地区沙尘卫星遥感监测 (44)(三十四)重点地区灰霾卫星遥感监测 (44)(三十五)渤海海域溢油遥感巡查 (44)(三十六)黄海海域浒苔遥感巡查 (45)(三十七)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险源遥感监测 (45)(三十八)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无人机监测 (46)—4—(三十九)国控重点污染源无人机监测 (46)(四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试点 (47)(四十一)跨国境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试点 (47)(四十二)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48)(四十三)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48)(四十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 (49)—5—一、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网监测点位,其中包括378个国家城市直管站。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索引号: 000125575/2016-00919 主题分类:其他发文机关:水环境保护处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29日标 题: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无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29日主题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注重节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农业、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财政、科技、公安、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DB12 644-2016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DB12 644-2016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6 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按照 GB18483 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 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7.2 本标准由天津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DB12/ 644—2016
II
DB12/ 644—2016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餐饮油烟控制要求 .................................................................... 2 5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 2 6 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 3 7 实施与监督 .......................................................................... 3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项目绩效评价与对策建议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项目绩效评价与对策建议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项目绩效评价与对策建议马欢欢;陈瑾;钟秋;茆京来;陈娟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7(45)21
【摘要】前言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开展了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查和现场抽测等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2011—2015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规财函[2016]74号),在规划财务司统一领导下,
【总页数】2页(P68-69)
【关键词】监督性监测;点污染源;绩效评价;国控;运行;节能减排;监测工作;评价工作【作者】马欢欢;陈瑾;钟秋;茆京来;陈娟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杂志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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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区县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工作方案》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有效,更好地发挥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基础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严格按照《2011年天津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监测并报送数据,不得迟报或漏测排口。

每月初应向排污企业核实生产计划,确保在正常生产期间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

确实因停产、大修等原因不能开展监测的,应附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后立即组织监测。

监测期间,发现超标情况应立即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档案。

3、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审核工作,避免出现数据录入和计算错误、排放标准或评价标准使用错误、报告文字错误等监测数据质量问题。

从2011年第三季度起,上报监测数据要附带说明。

说明应包括监测开展情况(含未能监测的原因及企业出具的证明)和监测结果分析等内容,对超标情况要重点说明。

梳理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能否作为处罚依据?权威解释:可以!但

梳理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能否作为处罚依据?权威解释:可以!但

梳理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能否作为处罚依据?权威解释:可以!但需要具备...梳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有明确规定2010年《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该办法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有效”作为前提条件,是基于当时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性能等历史条件作出的谨慎规定。

但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何“认定”,如哪一级环保部门认定、按什么样的程序认定,却没有作出规定。

这大约就是执法人员纠结的源头。

此外,针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原环境保护部还有两个相关复函,一个是2016年5月13日致函天津市环保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

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 / 7另一个是2016年8月16日致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不过,与前一个复函肯定、明确,操作性很强不同,后一个复函,现实中对共同构成证据链的问题,认识不同。

这大约也是执法人员对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证据心中没底的另一个纠结。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也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2017年9月2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在明确应税污染物计算办法时,将“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2 / 7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在四种计算办法的第一位。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目录1、项目总体情况 (1)2、调查范围、因子、目标、重点 (3)3、验收执行标准 (4)4、工程概况 (5)5、环境影响评价回顾 (9)6、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11)7、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13)8、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15)9、环境管理状况 (16)10、调查结论与建议 (17)附图及附件:附图1本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附件1关于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附件2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备注一造陆方式回填素土1造陆面积万m210.452铺设荆笆万m221.3两层3铺设土工布万m2110.654新建隔埝m19155素土万m334.297、施工进度安排工程于2011年6月开工,于2011年12月竣工,工期6个月。

实际工程量、工程建设及环保投资变化情况,说明工程变化原因经现场勘查、调查项目实际施工情况,本项目投资由3377万元降低为2238万元,该项目的实际工程内容和规模均与环评阶段一致。

本项目环保投资详细情况见表4-2。

表4-2本项目环保投资实际投资额(万元)编号项目拟投资额(万元)1施工期防尘、降噪措施15152废水处理20203垃圾回收88合计4343施工工艺流程:本项目主要施工工艺流程:对工程现场进行清理整坡后,首先进行膜袋的定位铺放,堰基固定好后进行隔埝的建设。

对隔埝进行土工布及荆芭的铺设,最后在围堰区域内进行素土的吹填。

工程占地及平面布置(附图)本工程占地为荒地,本工程位于南疆港区中部,中航油用地的西南侧,总加固面积约10.45万m2。

项目地理位置图见图1,项目平面布置图见图2。

与项目有关的污染物排放、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保护措施1.施工期施工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来自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及施工期对原有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1.1废气本项目的施工废气污染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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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目录一、概述 (1)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1.2质量保证 (4)二、监督性监测 (4)2.1国控废水企业 (4)2.2国控污水处理厂 (8)2.3国控废气企业 (12)2.4国控重金属企业 (15)2.5主要结论 (18)一、概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2016年天津市共有19家国控废水企业、28家国控废气企业、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和34家国控重金属企业。

按照《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区县监测站对全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

1.1监督性监测要求1.1.1监测内容(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的内容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

(3)重金属监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速率、废水流量、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

1.1.2监测项目(1)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3)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4)重金属监测项目废水: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废气: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1.1.3监测时间和频次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至少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及无组织排放每2个月至少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

每次监测时,污染物排放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

每次比对监测的监测次数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执行。

1.2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二、监督性监测2.1国控废水企业2.1.1企业分布(1)地理分布天津市19家国控废水企业分布于滨海新区、蓟州区、宁河区、东丽区、津南区和宝坻区等6个区县,其中企业数最多的是滨海新区,占全部国控废水企业的57.9%。

(2)行业分布19家国控废水企业涉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饮料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业、医药制造业等8个行业,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占企业总数的31.6%。

2.1.2监测情况2016年天津市环境监测系统对16家国控废水企业开展了季度监测,全年共监测57次,490项次。

天津宝坻区发达造纸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巨龙造纸厂废水不外排、天津星月酒精有限公司全年停产,上述3家企业全年未开展监测。

2.1.3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确定。

具体监测项目涉及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总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色度、磷酸盐、六价铬、总磷、甲醛、氯乙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苯、二甲苯、甲苯、三氯甲烷、总镉、总汞、总铅、总砷、总铁、总铜、总锌、氟化物等。

2.1.4评价方法和标准(1)评价方法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任一排放口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2)执行标准企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采用行业排放标准评价,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评价。

具体涉及的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4-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2.1.5监测结果分析依据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评价,2016年天津市国控废水企业达标率为100%,无超标企业。

2.1.6比对监测(1)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2)评价方法和标准化学需氧量: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化学需氧量(COD Cr)水质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3 的要求。

当实际水样COD Cr<30mg/L时,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20mg/L)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实验,至少测定2次。

氨氮: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考核指标要求质控样:采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分别用两种浓度的质控样进行考核,一种为接近实际废水浓度的样品,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样品,每种样品至少测定1次,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质控样标称值中值的±10%。

(3)比对监测结果分析2016年,天津市共对通过验收的14家国控废水企业开展了比对监测,全年共比对监测自动监控设备100台次,合格率为100%。

2.2国控污水处理厂2.2.1企业分布及处理能力(1)分布情况天津市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分布于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宝坻区、津南区、北辰区、东丽区、西青区、蓟州区和宁河区10个区县,其中污水处理厂数量最多的是滨海新区,占全部国控污水处理厂的28.3%。

(2)设计处理能力情况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在0.0055~45万吨/日之间,其中设计处理能力在3万吨/日(包含3万吨/日)之下的污水处理厂最多,占全部污水处理厂的76%;设计处理能力最大的污水处理厂是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2.2.2监测情况2016年天津市环境监测系统对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开展了季度监测,全年共监测179次,1191项次。

2.2.3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确定,包括: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总磷、总氮、色度、六价铬、粪大肠菌群、总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铅、总镉、总铬、总砷、烷基汞以及水温共21项。

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静海县双塘镇杨家园污水处理站)按照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钢铁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确定,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pH值、总氮、挥发酚、总氰化物、氟化物、总铁、总锌、总铜、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石油类、水量共22项。

2.2.4评价方法和标准(1)评价方法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任一排放口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2)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静海县双塘镇杨家园污水处理站)执行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钢铁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2.2.5监测结果分析依据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评价,2016年天津市国控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为97.8%;各区县中,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津南区、北辰区、东丽区、西青区、蓟州区和宁河区国控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为100%,静海区达标率为80.0%。

具体达标情况见图1。

表2 国控污水处理厂超标情况本年度有1家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存在超标现象,为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超标项目包括氨氮、总氮。

具体超标情况见表2。

2.2.6比对监测(1)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2)评价方法和标准化学需氧量: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化学需氧量(COD Cr)水质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7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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