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
2017年潮州国控重点污染源

2017年潮州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潮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二O一八年一月七日2017年潮州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一、监测概况1、监测依据和范围1.1监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7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7]764号)。
1.2监测范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7]39号)。
我市共有6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
废气企业1家: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3家:潮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潮州市潮安区广业环保有限公司、饶平县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企业2家:广东新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美电池有限公司。
2、监测项目2.1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2.2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3、监测时间和频次废气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每季度监测1次;危险废物企业每年监测1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
4、质量保证4.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50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3-05-07【生效时间】2013-05-07【关键词】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
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条件保障】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监测方案】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本系统关于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完全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通知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文件。
现在将文件的内容有关的部分摘抄出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九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一)指标解释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被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15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其中:W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总完成率;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所有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等企业数;C i是被考核地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如下:其中D i为第i家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为该企业实际监测的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次数的总和,计算方法为: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 k为第i家企业第k 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d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 个监测指标实际监测的次数,以实际采样监测记录的次数确定;M i为第i家企业应当监测的项次,为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总和,计算方法为:m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和监测方案进行统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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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以每年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基础,组织辖区内 市、县环保部门结合排污申报年度汇审结果,遵循已有技术标准及 规范,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将不适宜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企业名 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并同时提供证明材料。确定的可控国控企业名 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企业《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等须及时录入国发软件的基础数据库 系统并传送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环境保护部将组织专家 审核,确定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并通知省级环保部门。经确认 的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 类型,由管辖环保部门填写或修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 并在国发软件中标注。
技术规则修补: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 选择按技术规则修约并确认后的数据。
人工修补: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录入 并确认的数据。
停运:标记管辖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可控国控 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合法停运时段内,其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 58 —
数据修约补遗规则:管辖环保部门可在自动监控数据生成 10 日 内,在国发软件中人工修约补遗界面按照相关文件规范进行人工审 核数据修补操作;10 日内不进行人工修补的,国发软件将认为管辖 环保部门已默认自动监控数据标识参与数据传输率统计核算。国发 软件支持对主要污染物浓度、流量的小时数据进行人工修补,并生 成修补后的排放量。修补操作实行实名责任制,须在国发软件中填 写修约人及审核人,操作人应在限期内上传正式文件凭证。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环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京环发〔2013〕66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污染减排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的要求,现就国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的方式和频次各国控企业要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开展实时监测。
新纳入国控企业名单的,要在当年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验收。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无法采用自动监控方式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要通过手工监测方式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手工监测不少于每日1次。
二、自行监测的基本要求通过自动监控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其自动监控设备应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并定期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后,要及时申请验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要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平台,保证有效性审核和比对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通过手工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要具备固定的实验室和监测工作条件,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设备,有两名以上经过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在正常生产时段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规定开展监测。
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排污监测。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本系统关于完成率、公布率的计算方法完全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通知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文件。
现在将文件的内容有关的部分摘抄出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九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一)指标解释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被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15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其中:W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总完成率;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所有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等企业数;C i是被考核地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如下:其中D i为第i家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为该企业实际监测的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次数的总和,计算方法为: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 k为第i家企业第k 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d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实际监测的次数,以实际采样监测记录的次数确定;M i为第i家企业应当监测的项次,为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总和,计算方法为:m 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和监测方案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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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企业
名称
所属
区县
污染源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日期
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
是否达标
超标倍数
(倍)
评价标准
备注
北京沃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怀柔区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观测井)
21号井
2018.9.11
pH值(无量纲)
8.05
-
-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氨氮(mg/L)
0.035
-
-
-
氟化物(mg/L)
0.181
-
-
-
高锰酸盐指数(mg/L)
1.197
-
-
-
汞(mg/L)
<0.00005
-
-
-
挥发酚(mg/L)
<0.0003
-
-
-
硫酸盐(mg/L)
56.1
-
-
-
六价铬(mg/L)
<0.004
-
-
-
<0.02
-
-
-
亚硝酸盐氮(mg/L)
<0.003
-
-
-
总大肠菌群(个/L)
9
-
-
总硬度(mg/L)
265
-
-
镉(mg/L)
0.0011
-
-
-
氯化物(mg/L)
119
-
-
-
锰(mg/L)
<0.01
-
-
-
铅(mg/L)
<0.00007
-
-
-
氰化物(mg/L)
<0.004
-
-
-
溶解性总固体(mg/L)
432
-
-
-
砷(mg/L)
<0.00005
-
-
-
铁(mg/L)
<0.Leabharlann 3---铜(mg/L)
<0.01
-
-
-
硝酸盐氮(mg/L)
7.25
-
-
-
锌(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