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法〔2015〕291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法〔2015〕291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刑事审判庭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关于不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周强院长对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就如何加强打黑除恶审判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归纳整理,对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标准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认为,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有修改,因此,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确有必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会议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定义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
在国外,黑社会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
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
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因此,有的国家和人们把这种犯罪组织的活动称之为“世纪瘟疫”、“国际社会的癌症”,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202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2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是()。
A: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B: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C: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D: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正确答案:ABCD2.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采取保护措施。
A:证人B:控告人、被害人C:举报人D:鉴定人正确答案:ABCD3.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O等。
A:《刑法》、《刑事诉讼法》B:《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D:《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确答案:ABCD4.公安部规定的涉黑涉恶典型案件的类型包括()。
A:非法拘禁B:强迫交易C:寻衅滋事D:开设赌场正确答案:ABCD5.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包括()。
A:开设赌场B:强迫卖淫、贩卖毒品C:抢劫、抢夺D: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正确答案:ABCD6.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包括()。
A:非法拘禁B:敲诈勒索、寻衅滋事C:故意毁坏财物D:故意伤害正确答案:ABCDA:摸线索B:打犯罪C:挖保护伞D:治源头、强组织正确答案:ABCD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是指()。
A:突出重点打击B:突出重点地区C:突出重点行业D:突出重点领域正确答案:ABCD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中的一降两升,具体指的是()。
A: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B: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C: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D:涉黑涉恶举报数量下降正确答案:ABC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有()。
A: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C: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D: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正确答案:ABCD11.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法〔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
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会议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取得的经验,分析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正确使用法律,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了具体意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发言稿:紧紧抓住打“黑财”这个关键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xx省通过破解“黑财”认定难、收缴难、判处难这三道难题,集中兵力打掉了一批“黑帮”,多措并举铲除了一批“黑财”,进一步清除了黑恶势力犯罪滋生土壤,推动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
一、坚持标准法定,做到“三个统一”,破解“黑财”认定难。
一是统一执法思想。
严格把握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七种情形,在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明确“黑财”认定范围,统一执法办案思想。
二是统一执法程序。
省公检法司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处置意见》,进一步理清涉案资产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明确追缴、没收财产范围及证据标准,为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统一执法力量。
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深入调查涉黑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
二、坚持打缴同步,做到“三管齐下”,破解“黑财”收缴难。
一是及时“扣”。
对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行动时一并制定查扣财物方案,专门抽调人员组成财产清查组,对已查明涉黑资产迅速出击,及时查封其非法经营场所,冻结其非法资金,没收其非法所得,不给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黑财”时机和空隙。
二是跟进“挖”。
注重对涉黑组织经营场地、成员居住地等进行详细搜查,及时查扣账本、电脑、手机等财物,并对相关证据内容进行提取梳理,对从中发现的涉案“黑财”同步进行查封。
三是全面“缴”。
在案件侦办中,注重深挖涉黑组织首要分子亲属关系,对藏匿他人家中涉案财产依法追缴,对利用他人名义存储银行的涉黑资金全部依法查扣,最大限度防止涉案资产转移。
三、坚持依法严惩,做到“四个到位”,破解“黑财”判处难。
一是分类甄别到位。
对查扣的涉黑资产,法院认真审查相关证据,依法查明涉案财产性质、归属和存在状态。
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逐项分析,进一步审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并展开外围调查,对查证确实属于他人的,及时作出解封或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 ,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七条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是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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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犯罪未规定财产刑。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形势已经比较严峻,立法上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故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理由如下:
一、黑社会犯罪的特点所决定。
黑社会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图利,其往往控制着一定的区域和一定的行业,进行抢劫、诈骗、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从而大肆敛财,扰乱经济秩序。
敛财之后又以其经济势力控制政府官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
因此,惩治黑社会犯罪,刑罚必须要有针对性,在规定主刑的同时附加规定财产刑,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牟取的不法经济都予以惩罚。
二、财产刑的立法目的所需要。
财产刑就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没收的一种刑罚措施。
刑法规定财产刑既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又可摧垮甚至剥夺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
对黑社会犯罪如不增设财产刑,那么其犯罪资产仍可由他人继续控制、使用,可想而知将不利于打击整个犯罪组织,也不利于预防和控制黑社会犯罪。
三、国外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黑社会犯罪都采用罪犯财产没收制度。
如美国联邦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诉诸法院对罪犯之财产予以没收。
意大利1992年公布特别法令规定:黑手党经判刑时,若无法说明所得金钱、物品、资产的来源,或其对于财产的支配显然与其收入不成比例时,应予以没收。
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也由类似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可在其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
实践中,对那些通过走私、贩毒、绑架、勒索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手段攫取不义之财的黑社会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及后果,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