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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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

2019年第5期法治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周立波** 摘 要: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典型类型,对其本质特征的把握需要从两方面展开,即需要综合考察“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

“组织体”特征主要包含组织成员、组织结构、目标导向、活动系统、外部联系、物质基础等内容;“恶性”特征主要包含手段的恶性、形象的恶性和结果的恶性。

“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都是类型化特征。

这两个特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是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之间进行相互区分的主要标准。

把握“组织体”特征,可以将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准确区分。

把握“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团伙进行准确区分。

综合把握“组织体”和“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准确区分。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 本质特征 司法认定*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立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全国扫黑办:截至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14226件》,人民网,/n1/2019/0409/c42510-31020294.html,2019年5月20日访问。

② 鉴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主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本文所讨论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也主要着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不包括黑社会组织。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包括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类犯罪进入起诉、审判环节。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

①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既不“降格”,也不“拔高”,从而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一大任务和考验。

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扫”的什么“黑”?“除”的哪些“恶”?答:“黑”指的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指的是“恶势力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问:如何区分“软暴力”犯罪行为?答: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中的“恐吓”和“威胁”,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分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特,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从三方面区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从三方面区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恶势力”虽可以看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与刑法专门设置条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同,我国刑法对“恶势力”犯罪尚无独立罪名规定,其认定必须适用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具体罪名。

鉴于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行为特征方面均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暴力性质的手段,因此笔者主要围绕组织特征、危害特征及经济特征等三方面对二者进行辨析。

一、组织严密程度和内部控制能力存在明显差别(一)把握组织严密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为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和职责分工较为明确。

而恶势力的组织特征则表现为以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为中心,三名以上成员形成相对松散的犯罪组织。

比如,在一起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该组织成员均系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日常从事各自的工作,并无密切交集,仅在需要暴力催收债务时由纠集者把成员组织起来,实施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

经审查,该组织靠“江湖道义”维系存在,内部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仅有放贷者和讨债者两种角色,人员关系上并无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虽然其违法犯罪分工明确,有人威胁恐吓,有人假意规劝,先后实施了多次暴力催收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只能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二)判断内部的控制力程度从恶势力组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是组织内部控制能力、组织严密程度不断增强的过程。

恶势力犯罪的组织内部无明确的帮规戒律,纠集者对参与者的人身控制能力较弱,无人身依附关系,管理上主要依靠“哥们义气”“江湖道义”等的支撑,是否参与犯罪主要取决于参与人员的个人意愿。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有严格的纪律约束,组织者、领导者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能力较强,时常会对违反组织纪律的人员予以惩戒,以强化其对组织的管控。

二、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不同。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及特征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及特征
2006年第 3期 NO.3 2006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维普资讯
总第 6o期 Sum60
浅 析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概 念 及 特 征
张 德 寿
一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犯 罪概 念与特 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 罪的概念 研究一个法 律概念 ,一 是要确 定其 内涵 ,二 是要 确定 其外延 。会性质组 织犯 罪 的法 律依 据主要有 三个 ,首 先是 刑法典 ,具体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 十四条 ; 二是立法解释 ,即 《全 国人 大常委会 关于 刑法 第二百 九 十 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三是司法解释 ,即最高人 民法院 《关
关 键 词 :黑 社会 组织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概 念 ;特 征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6057 f2006)o3—65一o5
黑 社 会 犯 罪 ,是 一 种 国 际 社 会 公 认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最 高形态 ,是 目前 国 际上最 为严重 的犯罪 之一 ,因而被联 合 国大会 宣称为 “世 界三大 犯罪灾难 ” 之一 。关 于黑社会 犯 罪 ,国 际 司 法 通 用 的概 念 是 “有 组 织 犯 罪 ”。从 国 际 上 看 , 黑 社 会组 织犯 罪 的 活 动 范 围 都 已 经 超 越 国 界 ,成 为 世 界 性 的犯罪。随着社会 的发 展 、变 化 ,黑 社 会 犯罪 数 量 猛增 , 逐步向恶 性 发展 ,严 重危 害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 的政 治 稳定 、 社会秩 序和经济 的发展 。20世纪 80年代末 ,黑社会性 质组 织 犯 罪 在 我 国 大 陆 开 始 出 现 ,它 是 我 国 现 阶 段 有 组 织 犯 罪 的最 高形式 。在我 国大陆虽 然还没 有形成 像意 大利 的 “黑 手党”、日本的 “山 口组 ”、香港 的 “三合会 ” 等那样典 型 的黑社会 组织 ,但 以暴力 、威 胁 、敲诈 或 其他 手段 ,在 一 定区域和范 围内为非作 歹 、称 霸一 方 、欺压 残 害群众 ,严 重破 坏社会 稳定 、经 济发展 的犯罪 组织 已经 出现 ,其作 案 手段 、组 织 形 式 、社 会 危 害 明 显 带 有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 的特 征。如不及 时在其 露头 时加 以严厉 打击 ,将其 消灭 在 萌芽状态 ,就有 可能 蔓延发 展 ,出现严 重 的黑社会 犯罪 问 题。因而对黑社会性 质组织 犯 罪的概念 和特征 等 问题亟 待 做出科学 和准确 的界定 ,为打击 和惩治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 罪的刑 事工作服务 。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研究的论文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研究的论文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研究的论文论文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以及分配方式的改变,有着帮派血统的犯罪模式开始“重出江湖”,集团组织性质的“涉黑”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本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研究,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理应具备组织性特征、行为性特征及经济性特征。

厘清特征,才能对研究“涉黑”组织犯罪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展开分析。

论文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组织“涉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修正案中,立法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做了较为明确的诠释和定义。

总体说来可以从表面和内在两个层面进行解释,从内在层面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和内部结构方面都较为固定,每一层阶都有特定的任务和信息传递方式,为完成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又不同功能的分工;从外在层面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不法手段或者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法勾当来扩大影响,加强对地区、行业的控制力。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内容具体分析,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理应具备组织性特征、行为性特征及经济性特征。

一、组织性特征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组织性被描述为应具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组织性的核心是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到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款事实上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式特征进行了诠释。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式应该分为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内部的结构应具有层级性,从上到下呈金字塔结构展开,各个层级的分工合作较为清晰,并且层级数量不少于三个。

其次,有严格的帮规或者是戒条。

这种准则行的纪律会贯彻到整个组织的上下,并且在该条规的“指导下”进行一系列的犯罪活动。

所以,一些省市有这样的规定,在组织形式特征中应体现以“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其三,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会披上合法的“外衣”,已成气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逃避法律打击和惩治,利用之前积累的非法资金成立公司,借助公司的合法外衣,从事更大的非法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作者:何荣功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1期“行为特征”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之一,对此《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3项的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立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结合《刑法》第26条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具备该特征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问题:一、关于行为的方式,即暴力、威胁手段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上的地位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依靠经济势力、当地被腐蚀的政治力量作后盾,以温文尔雅的面貌出现,暴力、威胁已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另一种观点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的犯罪手段都是暴力性的,即实施暴力、威胁或者以暴力、威胁为后盾。

笔者认为,从刑法条文的表述看,显然强调了暴力、胁迫手段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意义,但由于刑法条文以“其他手段”兜底,所以,实际上究竟采取何种手段,并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

从我国司法实践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反黑”经验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程度与其行为的暴力性程度往往呈反向关系。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组建、发展初期,“打打杀杀”特征一般较为明显,行为的暴力程度往往比较高。

当发展至一定程度后,基于自我保护和进一步发展壮大考虑,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尽可能隐藏其暴力血腥面目,转而更多采取“软暴力”手段,甚至会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谋求组织进一步生存发展(如通过开办公司企业“以商养黑”、“以商护黑”)。

因此,实践中在判断某一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时,要正确对待暴力、胁迫手段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意义,决不能因为组织没有明显使用暴力性等手段,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后果,就简单否定某一组织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性。

二、关于行为程度即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必须要求多次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对此,理论和实务界也一直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意见的对立。

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 特征及司法界定

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 特征及司法界定

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特征及司法界定作者:张子豪来源:《江汉论坛》2019年第12期摘要:黑恶势力犯罪早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经历了从有到无、死灰复燃和发展变化三个阶段。

进入21世纪,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基于实证分析,考察黑恶势力犯罪中出现的新手法及其新动向和趋势,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对国家政治、经济领域的渗透与腐化,其违法犯罪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合法化以及去暴力化等特点。

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上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着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和基层政权的稳定发展。

为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我国刑事立法应及时予以应对,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界定标准。

关键词:黑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司法界定标准基金项目:湖北省法学会2018年度省级法学重点课题“湖北省黑恶势力的发展态势与侦查策略研究”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12-0108-04黑恶势力是当前我国刑法的打击重点,这里的黑恶势力的“黑”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指恶势力。

①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起被联合国大会并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当今,国际社会上的黑社会组织已由早期单纯暴力型集团犯罪,向政治、经济领域进行渗透,其中势力强大者甚至具备左右国家经济命脉的实力,对国家的政治政策产生影响。

伴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产生了诸多新特征,这也向相关司法工作,尤其是司法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更复杂的问题。

一、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在我国,从明末清初开始出现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如各种秘密会党、教门和帮派。

尤其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因当时动荡的政治环境,一些帮派组织逐渐演变成了规模庞大的黑社会组织,如旧中国上海滩的青红帮等②。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知识分享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知识分享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扩展资料:“恶势力”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2.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4.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5.地下出警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6.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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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与生活方式的亚文化。如以封建帮会思想和等级观念、或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英雄主义为主要内容;有独特的思维方式、生活习俗、“内部语言”;有强大的精神凝聚力,能使其成员形成强烈的地域感、家族感、归宿感。 4.有很强的政治渗透力。黑社会虽是与社会主流唱反调的,但他们力图向该地域的政界渗透,拉拢官员,与政界、执法界勾结,寻求和政治权力结盟,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 5.经济上已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有的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出现,有的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出现,往往有合法的外衣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的异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社会犯罪学的概念引入刑法学领域,并作为立法罪名,是我国立法的创举。那么,为什么不将其规定为同一范畴的“黑社会犯罪”?正如立法说明所指出的:“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那么,典型的黑社会犯罪是什么状况,它有何本质属性?

首先,让我们探究“黑社会”一词的概念来源。在我国规范语言中,“黑”指秘密、不公开,“黑社会”多指违法的、黑暗的和反动的群体。作为外来语“黑社会”(underworld),直译为“地下社会”,又被译为“犯罪社会或者有组织犯罪社会”,或称为犯罪辛迪加、犯罪托拉斯。国内外对黑社会的认定有共同点,即认为它是地下的、隐匿的、从事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换言之,黑社会,指的就是犯罪社会,强调的是犯罪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根据社会学的观点,社会有其结构,即人们相互间关联的方式,如社区、单位、组织以及人们的角色分工、制度的设置;社会有其运行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以推动社会发展,满足人们的需要;社会还具备它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整合、交流、导向和继承发展的功能,由此构成整个社会体系。黑社会是已经具备了这些正常社会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方式的犯罪形态。

首先,这些犯罪组织形成了庞大的社会实体结构。一般有大规模的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联合体,并多为地区性、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社会组织。不少黑社会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拥有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犯罪组织成员;其次,黑社会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即强大的犯罪生产力。它们从简单的犯罪再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从黄赌毒走私等非法产业扩展到房地产、金融股票等利润丰厚的大型合法行业,并组成犯罪托拉斯和跨国公司,参与资本的社会循环和国际循环,操纵、影响着一些国家的经济命脉,并且达到了“富可敌国”的程度;再次,黑社会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利用政府的腐败施行“黑金政治”。通过贿赂将资本转化为权力,寻求政治代理人,建立“影子政府”,将权力转换为更大的社会资源。黑社会有着自身特有的文化观念与意识形态领域,以特殊的帮规、礼仪、装束、语言和行为方式整合内部,提供情感依靠,以江湖义气和社会的心理祈求作为精神支柱,给一盘散沙而且凶残自私的犯罪成员以强大的内驱力和凝聚力。黑社会还拥有自己的领地和武装,甚至施行武装割据与政府当局分庭抗礼。

概而言之,黑社会有完整的社会结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安全防御系统,有完备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综合社会功能,特别是利用政府体制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弊端,以非正式社会形态出现,与现有社会渗透融合。“已在一定领域内确立了自己垄断性的权力,成为合法社会中的国中国。”因此,有理由认为,黑社会是具有独立的社会结构、功能和社会运行方式的犯罪形态,是这种犯罪社会化形态内在关系的总和。

与上述黑社会犯罪比较,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但是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是一种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状态。其间差异有五个方面:一是其社会化程度尚不完备,只是初步具备黑社会单一组织形式;二是组织规模与反社会的能量不够强大,其人数有限,尚未完全脱离暴力犯罪阶段;三是经济实力不雄厚,经济再生能力和抗御社会打击风险的能力不高;四是自我保护系统不稳固,危害作用主要在局部和基层,且存续时间较短;五是活动范围和空间不广阔,以某一地区、行业或特定场所为活动半径,跨境跨国犯罪尚不突出。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掉以轻心,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适宜条件下,就会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继而形成黑社会。 综上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黑社会范畴,与有组织犯罪的结伙、团伙和犯罪集团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的显著标志就是它所具备的犯罪社会化特征,即具有政党的社会结构、功能和运行方式的犯罪社会状态。由此而论,看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就是看它是否能够侵入社会公共领域,具备在经济上合法立足、政治上获得庇护、文化上渗透融合、法律上规避罪责等多种社会功能,并能在主流社会寄生发展,在一定地域、行业对社会生活构成全局性危害。这一本质特征,与带有封闭性、纠合性、专业性、单纯暴力性的一般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与犯罪目的、侵犯客体不同的恐怖组织、邪教组织和反动会道门也大相径庭。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第294条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立法罪名,而未使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是不无道理的。由是而论,是否具有犯罪社会化的特征,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结伙、团伙犯罪和一般集团犯罪概念之间的分水岭。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化特征 随着打黑斗争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概括为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保护和社会危害等四个方面,集中体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化形态特点。具体解析为:

其一、犯罪社会性的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带有社会性的组织体系,它有一个类似政党社会组织的网络,包括在国家机器中的保护网、经济领域的关系网等,属于融入社会的开放性组织系统;在组织内部,加入有程序、成员有层次、角色有分工、手段有理性、约束有纪律。对外则多以合法经济组织形式为掩护。

其二、犯罪社会化的经济扩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犯罪领域进入经济领域,以巧取豪夺手段参与社会资源再分配。它的敛财方式,一是利用经济领域管理制度不完善,以传统暴力手段完成原始积累。二是利用社会的畸形需求从事黄、赌、毒等地下产业,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使犯罪资本升值,还将非法收入投资开办合法企业。他们收购破产企业,投资急需资金的股份制企业,涉足利润丰厚的房地产、商贸市场、娱乐服务、金融股票行业,甚至承揽国家重点工程。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这样在经济领域迅速暴富崛起。

其三、社会公共领域的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生存与发展,首先铺设关系网,通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获取稀缺资源;同时,为了规避惩罚,对司法部门进行腐蚀和引诱,构建“安全层”;最后,为获得巨额收入和长久发展,并在一个地区为所欲为,犯罪组织必然寻求“保护伞”,在权力机关物色代理人,通过钱权交易,变换身份,进入政治领域,骗取社会的承认,达到以“商”资政,以权谋“商”的罪恶目的。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了一个盘根错节的反社会体系,因而也被称为“第二政府”、“第六大班子”和“地下法庭”。

其四、称霸一方的反社会本质。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犯罪目的,必先以暴力控制一定地域或行业。这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社会管理控制的薄弱环节,以各种犯罪手段营造恐怖氛围,树立非法权威。通过对被害人肉体上残害、精神上威慑,达到垄断市场攫取财富和称雄、支配一方的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这些社会资源的过程,就是其犯罪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它以正式社会经济组织的形式出现,以合法的身份和政治地位为掩护,模糊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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