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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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基本特征

犯罪基本特征

犯罪基本特征
1、犯罪活动是故意的:犯罪者故意的操纵和改变社会的正当秩序,其行为是通过意图和能力的综合而达到目的。

2、犯罪活动有严重性:犯罪行为需要加以惩戒,同时也会有多种影响,无论是精神上还是实体上,因此要以严肃的态度来对待。

3、犯罪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仅仅要犯罪者有意图,而且还要行为真实有效,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法定罪。

4、犯罪行为有其特殊的情节、性质、处罚:这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通常犯罪行为处罚从轻到重包括拘留、管制、拘役、监禁和死刑。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

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

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违反基本伦理规范的现象。

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仍在第13条中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成立条件,原本成立犯罪, 却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无罪。
如将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宣告无罪,将具有抽象危险 的醉酒驾驶行为宣告无罪。
(2)对构成要件作形式主义的理解,使构成要件行为包 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
如将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没有重要内容的信件并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的行为,进而主张直接引用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
(一) 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 (认定为)犯罪。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 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 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 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 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的含义 (1)一般来说,犯罪是指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 (2)但是,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犯了法益,就 具备了犯罪的本质。即“犯罪”或“罪”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是否侵犯了法益,只需进行客观的判断。

犯罪规律 犯罪形式 犯罪特征

犯罪规律 犯罪形式 犯罪特征

犯罪规律犯罪形式犯罪特征
犯罪规律、犯罪形式和犯罪特征是犯罪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

犯罪规律指的是犯罪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和变化规律,犯罪形式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犯罪特征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点和个别特征。

犯罪规律的研究发现,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例如,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和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布存在差异。

犯罪率通常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失业率、教育水平、社会治安等因素密切相关。

犯罪行为也呈现出一定的季节性和周期性,某些犯罪行为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发生频率较高。

犯罪形式的多样性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犯罪行为可分为个体犯罪和团体犯罪两大类。

个体犯罪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而团体犯罪则包括恐怖主义、黑社会犯罪、组织犯罪等。

犯罪形式还可以根据犯罪手段的不同进行划分,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等。

犯罪特征是犯罪行为的共同特点和个别特征。

犯罪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例如追求经济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报复社会等。

犯罪行为还常常具有计划性和隐蔽性,犯罪者往往会制定一定的作案计划并采取隐蔽手段来规避监控和侦查。

此外,犯罪行为还常常伴随着暴力和危害,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犯罪规律、犯罪形式和犯罪特征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律、形式和特征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预防和打击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的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性: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本准则,犯罪行为因其违法性而被认定为犯罪。

2.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威胁和危害。

这些威胁和危害可能表现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利益损失等方面。

3.主观和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意图或过失,而客观要件是指行为的客观结果。

4.刑罚性:犯罪行为一旦被法律认定,通常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罚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防止和威慑犯罪行为,并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行。

5.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信任。

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和社会伦理。

6.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是负面的。

它会导致人们的不安全感增强,社会秩序受到威胁,公共财产和资源受到损失,社会道德与伦理风气受到破坏。

7.社会背景和原因:犯罪行为往往与个体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贫困、失业、社会不公正、家庭破裂、教育缺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8.个体自由受限: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导致其个体自由受到限制,例如监禁、刑期缓释、社会服务等。

总之,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行为。

它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的特征包括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主观和客观要件、刑罚性、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社会背景和原因以及个体自由受限等方面。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含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差闭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虚猛裂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1、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其中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其中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2、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其中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

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和特点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和特点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和特点我国犯罪状况发展迅速,其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日益加重,民众面临的安全问题日益严峻。

在新形势下,我国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特点。

一是犯罪类型多元化。

以前,主要以暴力犯罪、贪私贿赂犯罪、毒品犯罪为主,如今,电信诈骗、假币犯罪、枪支犯罪等新犯罪类型也开始出现,更加复杂了犯罪类型的结构。

二是犯罪势力背景越来越复杂。

传统的犯罪势力以买卖毒品、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为主,现在犯罪势力也可能包含赌博、洗黑钱、非法打手、网络诈骗等多种行为,极端活动和反政府渗透犯罪也开始有所增加。

三是犯罪的性质发展复杂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从简单的体力劳动发展到团伙犯罪,从犯罪的有组织性发展到犯罪的蓄意性,犯罪的形式变得更加复杂,更有利于违法犯犯罪者逃避惩处。

四是犯罪成因越来越复杂。

犯罪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不再仅仅是贫穷和需要,也可能是社会变革、财富分配不平和心理压力造成的困境。

此外,网络的发展也使犯罪成因更加复杂,把天然的鸿沟扩大,把以前不可能的伦理行为变成可能。

五是犯罪对象多样化。

过去,犯罪主要针对弱势群体,如妇女孩童等,而现在,多元族群都可能成为犯罪对象,其中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社会组织机构。

综上所述,我国犯罪状况发展迅速,其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日益加重,民众面临的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我国犯罪特征呈现出类型多元化、犯罪势力背景复杂、犯罪的性质发展复杂化、犯罪成因复杂化和犯罪对象多样化的特点。

只有在社会加强公平正义、建立规范制度的前提下,犯罪就能得到有效的镇压,并有效遏制犯罪的发展势头,最终使社会治安得以维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二O一三年三月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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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

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

[2]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

[3]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

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

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

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

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

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

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

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

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

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

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

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

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

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

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

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因此,作为学术研究,在这一问题上,最重要的是,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从看似矛盾的表述中找出其内在联系,并进行合乎我国刑法目的的解释,这便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任务。

笔者认为,现行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并没有将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上述有关犯罪的本质的描述即犯罪的实质概念,实际上是为犯罪的形式概念的得出提供着判断依据或判断材料。

换句话说,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形式概念,实际上是在进行了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之后,才作出的结论。

其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刑法犯罪论的体系来看,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是统一的,即犯罪的形式概念中之中必然包含有实质判断的内容。

大家知道,我国所说的刑事违法性和国外所说的违法性完全不是一回事。

在我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换句话说,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意味着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

这和国外将犯罪的判断分为三个阶段即符合构成要件、违法和有责任的情况不一样。

在国外,通说认为,符合构成要件仅指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即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也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只是在违法性的阶段上,属于具备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所以,不将它们看作为犯罪而已,也就是说,在国外,犯罪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是完全分开的。

但是,在我国,由于独特的犯罪构成体系,所以犯罪的实质判断和形式判断是合为一体的。

一般认为,这是我国的犯罪构成论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论的最大区别之所在。

因此,在我国,说某一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就表明,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乎该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在实质上也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句话说,说某一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必然是经过了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

因此,那种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割裂开来,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中不考虑犯罪的实质性内容的见解,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下,是否妥当,值得考虑。

其次,从国外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发展情况来看,将形式和内容割裂开来的分析方法也正在受到挑战。

如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近年来出现了排除从中性的、无价值的立场出发来分析构成要件,而从合目的的、实质的角度出发来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倾向。

如,盗窃一盆花的行为或者盗窃他人一个苹果的行为,在过去的观点看来,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在违法性的分析阶段上,考虑到一朵花或一个苹果的价值太小,没有用刑罚来进行处罚的必要,所以,认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从现在的观点来看,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侵害或威胁,并且达到应当用刑罚进行惩罚程度的行为。

[4]也就是说,考量某一行为是否是刑法上所说的违法行为,本身就已经包含有价值判断。

因此,在现在看来,一盆花或一个苹果,本身就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所保护的对象,即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阶段就被排除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外,当然就没有必要对盗窃该种物品的行为进行违法性的判断了。

之所以这么考虑,是因为它更符合犯罪是用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来惩罚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的观念;而且这样考虑也更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盗窃价值微小的财物的行为,一开始就不应该进入到刑法评价的视野之内。

在这种思考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过去在违法性的阶段来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容,现在提到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内容中来了;过去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是中性、客观、无价值的,仅仅是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是,按照现在的看法,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中,本身就包含有价值判断在内。

在这种变化之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有关犯罪的形式判断(形式概念)和实质判断(实质概念)不能分开,二者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结论或判断,但是,这个结论的得出,本身就经历了实质性的判断在内,而这种实质性的判断的内容,就体现为犯罪的实质概念。

最后,从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过程来看,也是采用了经过实质分析之后,得出是不是违反刑法分则中具体条文的规定的行为的形式上的结论的。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一个案件的认定,首先是看有没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再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具有罪过。

经过上述带有实质性意义的判断之后,才会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形式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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