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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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电大《犯罪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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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电大《犯罪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犯罪学的功能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论述。

首先,犯罪学通过研究犯罪现象及其成因,为制定犯罪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其次,犯罪学可以提供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同时,犯罪学还可以为犯罪心理治疗和矫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此外,犯罪学还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对犯罪现象的认知和了解,促进社会对犯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总之,犯罪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可以为犯罪预防、打击和治疗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对犯罪问题的认知和重视。

犯罪学的三大功能包括认识功能、导向功能和促进功能。

认识功能主要是指通过研究犯罪规律来正确认识犯罪现象,包括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

导向功能则是指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促进功能则是指促进刑法的发展,包括犯罪学对刑法思想的变化和刑事立法的进步。

两大犯罪学派的差异在于,传统犯罪学主要关注犯罪现象的外部因素,如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新犯罪学则更注重犯罪的内部因素,如个体心理、行为和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在本质特征上是相同的,但在外延和内涵上存在差异。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更广泛,包括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而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更加狭窄,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刑罚的适用。

因此,虽然两者的犯罪概念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关系是互为补充和相互促进的。

讨论报告:我们小组认为,在研究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时,其外延和内涵应该有所区别。

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应该包括更广泛的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而刑法学则应该更加关注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刑罚的适用。

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两者的犯罪概念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实践应用中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以实现更好的犯罪预防和治理效果。

论犯罪本质——精选推荐

论犯罪本质——精选推荐

论犯罪本质一、犯罪本质概说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本质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根据就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质,而本质实际上即是根据‛。

[1]因此,本质,从事物的内在结构而言,就是事物内部所具有的特殊矛盾;从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就是事物的存在根据。

可见,犯罪本质就是犯罪的特有属性和成立根据,它回答的是‚行为为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对于这一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犯罪本质观。

1、中国历史上的犯罪本质观在奴隶社会早期,人类的认识能力十分低下,对许多问题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便将其归结为天意,对于包括刑罚权在内的统治者的权力也是这样,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受命于天‛,对违抗天命的行为‚恭行天罚‛。

这种认为犯罪是对神意的违反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神学本质观。

神学本质观虽然本身极不科学,但它表明人们已经开始找寻犯罪现象背后的东西,标志着犯罪本质研究的开端。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认识能力逐渐提高,终于对天命表示怀疑,西周时,周公作出了‚天不可信‛的结论,在怀疑天命的同时崇尚礼治。

而礼在古代中国是一整套行为规范,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法律体系,因此他们是将犯罪看成是对法律的违反,这可以称为法律本质观。

[2]法律本质观将寻找犯罪本质的视线从神灵那里转移到了人间,将犯罪与法律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来把握,相对于神学本质观,在接近犯罪本质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西方历史上的犯罪本质观中世纪的欧洲处于基督教统治之下,同样也长期存在着上述的神学本质观和法律本质观。

到了18世纪末期,在刑法领域出现了体现资产阶级要求,反对封建罪刑擅断的刑事古典法学派,他们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犯罪本质理论。

被誉为‚刑法学之父‛的贝卡利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在这里贝卡利亚在刑法史上首次提出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但遗憾的是他没有进一步说明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二章犯罪概说

刑法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的特征:1、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3、应受惩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注意:应受惩罚性与实际受到惩罚是不完全相同的,刑法只要求应受刑法惩罚。

当然,不排除认为犯罪,但实际不判处刑罚的情况,如免除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十三条但书的理解我国刑法十三条是从形式和实质上来界定犯罪的概念的。

定性:通俗的讲就是他是不是犯罪,犯什么罪。

定量的问题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一般涉及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这些都有量的规定,如走私罪,偷逃关税五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盗窃,诈骗,抢夺等。

有些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关治安的犯罪,就可能会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例:将一个人非法拘禁5分钟是否构成犯罪,应考虑程度问题。

盗窃、抢夺等有数额限制;故意伤害有一个程度问题。

所以有些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有些高年级的不良少年抢低年级同学的钱,这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情况数额比较少,情节很轻微。

但书但书反映出要有相应的程度才可以定罪。

二犯罪的分类1.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作为单位构成的犯罪,均为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

刑法笔记第一至三章

刑法笔记第一至三章

3、虐待案(刑法260第一款);4、侵占案(刑法270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234第一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4、重婚案(刑法258);5、遗弃案(刑法261);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人身、民主、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学》教学大纲

《犯罪学》教学大纲

《犯罪学》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犯罪学英文名称:Criminology课程编号:学时数及学分:学时学分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本大纲执笔人:马静一、课程的目的、要求和任务:(一)本学科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学既是一门综合性的基础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系统分析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研究犯罪活动规律,探索犯罪活动成因,预测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提出既有一定理论深度,又可操作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础思想方法和策略。

对于其它法学学科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对中国的犯罪问题作全面的理论分析,使学生对犯罪现象有个基本的了解;对犯罪学的核心和主干问题——犯罪原因有个较全面、多层次的掌握;对犯罪预防有个轮廓的印象。

(三)确定教学内容的原则凡属于学术观点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各抒已见。

对于其他国家的有关学术理论及观点,采取拿来主义态度参考运用。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书本知识则结合当前社会现实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践作适当“扬弃”。

(四)教学内容的安排根据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犯罪学的课程体系设计为五个部分:1、导论。

主要研究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

包括犯罪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犯罪学的历史发展等。

2、犯罪现象论。

这个部分是学习和研究犯罪学、了解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和治理对策的基础。

3、犯罪类型论。

这一个部分在对犯罪类型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几种主要类型的犯罪又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以利于犯罪学的实践运用。

4、犯罪原因论。

这部分从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

鉴于犯罪原因在犯罪学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这部分也是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

犯罪心理学 重点复习知识

犯罪心理学 重点复习知识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关的犯罪心理现象、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学科。

犯罪心理的犯罪: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处罚、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

(犯罪心理学中研究的犯罪包括1.刑法的犯罪 2.违法行为 3.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范围:1.刑法学中的犯罪2.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3.不良行为(越轨行为)犯罪人: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纪律责罚的人。

三个基本条件:1.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范围:1.刑法学中的犯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触犯刑法、应受刑法处罚)2.一定范围内严重违法或者越轨、应受法律和道德纪律责罚的人3.不具备刑法学中犯罪人特征但实施了违法犯罪或者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变态人格者以及精神病人理论任务:1.建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2.发展和完善犯罪科学的内容,提高犯罪科学的理论水平3.丰富和发展心理科学的内容,提高心理科学的理论水平实践任务:1.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犯罪心理科学知识,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2.为公安司法人员提供心理科学知识,增强犯罪对策的业务能力,提高办案质量3.为党和政府制定刑事司法政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点:(1)犯罪心理隐蔽性(2)犯罪人对研究活动的抵触情绪(3)现场研究的困难性犯罪心理研究的具体方法:1.心理分析法心理分析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行为方式(2)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行为表现(3)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在常态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还是在异常心理支配下进行(4)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压抑、需要冲突、动机斗争等(5)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背景,如智力水平、体貌特征、生活习惯、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直接为排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刑法学讲义犯罪概念:(一)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

(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社会行为。

(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客体是社会关系。

而对象则是事物。

2、客体是指人的身体组织,而对象是指人身体外的器官、组织等。

3、客体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如矿藏、水流、植被、天气、风云雷电、山川草木等。

而对象则可能是事物,也可能是自然界的其他物质。

4、客体的内容是已经客观化了的社会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而对象的内容仅仅是已经在现实中出现过的具体事物。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统一。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否则就只能依照其他法律规范追究法律责任。

(4)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但不是犯罪的必要条件,而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

(5)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对象之间不是同一关系,即一个犯罪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仅从犯罪对象的客观存在与否来确定,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定。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客观方面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是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

这一特征,体现了犯罪行为与一般危害社会行为的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的行为。

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是何种形式,也无论是预备犯、未遂犯还是中止犯,都构成犯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还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特征,即该行为本身的一些必要特征。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本质

1、权利侵害说权利侵害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提出的学说。

该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费尔巴哈提出这一学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国家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享有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权利不仅界定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划定了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有权利联结起来,侵害权利的行为便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权利。

第二,法律与伦理具有严格的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法律只能规制侵害权利的外部行为。

第三,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利的恣意,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

[2]权利侵害说盛行于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上半期,由于“这种权利侵害说当然也把握了犯罪的一方面,但是,在犯罪中也包含着许多难以明确说是权利侵害的部分”[3],所以,权利侵害说被随后的法益侵害说所代替。

2、法益侵害说法益侵害说是19世纪初期有毕尔巴模所提出的学说,是在权利侵害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该说一经提出就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以至于成为现在刑法理论中的通说。

该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或引起危险,亦即对法益的侵害或造成危险。

其理论根基在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该说主张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目的,因此为了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应尽量减少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对国家权力尽可能多的限制。

对于代表国家权威的刑法,也应当限制其处罚范围。

仅仅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3、社会危害性说社会危害性说在前苏联、独联体国家以及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居于重要位置,该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其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说有其优点:从理论上看,它可以涵盖一切犯罪的客观特征。

但是社会危害性说也有其弊端:首先,它过于对国家、社会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在现代法治国理念日益盛行的今天是缺乏市场的;其次,社会危害性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认定什么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很模糊,而且社会危害性说中的“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对此理解上存在分歧,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社会是一个过分强调阶级化的概念,这样对于什么是犯罪就成了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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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生物学差别 (四)适应性是生物人的特征 1.生物的人是一个自组织系统. 2.生物人的适应性特征. 3.关于人的生物学比较.
三,思想的人 (一)思想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 (二)思维的基础 (三)目的性是思想人的特征
四,社会的人 (一)人是生存于社会中的生物 (二)关系性是社会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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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犯罪与犯罪人概述 认识犯罪人的多维度视角 犯罪人的特征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第一节 犯罪与犯罪人概述
一,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犯罪心理学的基本概念,犯罪心理学中的 犯罪人,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等概念都必然以犯 罪概念为基础,对犯罪概念的认识决定了学科的 严肃性及其理论与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条的规定.
一,物质的人 人是物质的,是一种客观存在,在这一点上 具有所有物质形态的共同属性. (一)人的物质属性 1.人的可知性. 2.人是有机体. 3.人有物质的变化性.
(二)人是自然中的物质 1.人的发展顺应于自然规律. 2.人既是主动的也是受动的. (三)存在性是物质人的特征
二,生物的人 (一)人的生物属性 (二)生物人的机能 1.自我调节功能. 2.自我复制功能. 3.选择性反应.
二,犯罪人概述 对犯罪人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二者 具有一致性. (一)犯罪人的定义 犯罪人的定义就可以描述为因实施了具有违法性, 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受处罚行为并被法院判定为 有罪的人. (二)认识犯罪人的意义
三,对犯罪和犯罪人概念的不同解读 共通说 差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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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认识犯罪人的多维度视角
3.从行为的危害性上如果直接推理出行为人的社 3.从行为的危害性上如果直接推理出行为人的社 会危害性,将反社会性或人身危险性视为犯罪人 的特征,无法涵盖犯罪人群体的全部情况,即会 导致统计学上的偏差. 4.无论法律还是道德的标准,我们在寻求犯罪人 4.无论法律还是道德的标准,我们在寻求犯罪人 与非犯罪人差异的过程中都无法回避行为本身的 元地位.
(四)犯罪人的本质特征体现于人格与环境的互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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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学首要的研究对 象,如果说犯罪人在法律上的特征表现为犯罪的法 律身份,那么在犯罪心理学中就表现为具有犯罪心 理并在其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目的: 正在于对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作用过程, 变化和结构,机制进行描述和解释,从中得到预测 与控制犯罪心理的各种方法.
第三节 犯罪人的特征
一,有关犯罪人特征的各种观点 (一)犯罪人共有特征的研究 1.刑法学的研究.
2.犯罪学的观点. (1)异质说. (1)异质说. (2)同质说. (2)同质说. (3)质规定性说. (3)质规定性说. (4)劣根性说. (4)劣根性说. 3.犯罪心理学的观点.
(二)犯罪人人格特征的研究 1.犯罪人的人格与非犯罪人人格存在本质上 的区别. 2.犯罪人的本质特征是其人格缺陷. 3.犯罪人的特征表现在人格特质方面.
(二)犯罪类型 1.犯罪类型的概念. 1.犯罪类型的概念. 2.采用多元统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 2.采用多元统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 (1)性别标准. (1)性别标准. (2)年龄标准. (2)年龄标准. (3)犯罪动机标准. (3)犯罪动机标准.
(4)犯罪经历标准. (4)犯罪经历标准. (5)犯罪行为方式标准. (5)犯罪行为方式标准. (6)犯罪主体数量标准. (6)犯罪主体数量标准. (7)心理状态标准. (7)心理状态标准. (8)犯罪行为实施形态标准. (8)犯罪行为实施形态标准. (9)精神正常与否标准. (9)精神正常与否标准.
一,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 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 信念,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主观范畴.
二,犯罪行为 从刑法的角度分析―― 从刑法的角度分析――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
三,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关系 (一)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 显性特征. 2.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 2.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 有依存性.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
三,犯罪人的人格 (一)人格的定义 由于研究者各自侧重不同的角度,形成了对人 格的不同定义.但在各种有关人格的定义中, 以下维度是大多数定义所包含的:
1.人格的外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表现型特征与 1.人格的外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表现型特征与 显性特征. 2.人格的内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内在特征与隐 2.人格的内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内在特征与隐 性特征. 3.人格的整体性和内外统一性,它是人格的结构 3.人格的整体性和内外统一性,它是人格的结构 性特征. 4.人格独特的适应性作用,它是人格的目的性或 4.人格独特的适应性作用,它是人格的目的性或 功能性特征.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 下发生的,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 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即是如此.
(三)对犯罪人其他特征的研究 1.心理因素研究. 2.生物因素研究.
二,法律身份是犯罪人的可观察特征 研究难点: 1.犯罪行为,悖德行为,越轨行为仅仅是外在的 1.犯罪行为,悖德行为,越轨行为仅仅是外在的 行为表现型特征,而且具有充分的隐匿性,经常 是无法直接观察到的. 2.实践中往往存在情与法的冲突,即有的犯罪人 2.实践中往往存在情与法的冲突,即有的犯罪人 会因动机的利他性质,被人们理解为法律上有罪 而在道德上无罪的犯罪人.现实生活中的杀忤逆 之子行为,为民请命而犯罪人格与犯罪人人格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我们 在进行比较时首先应明确这一点. 1.犯罪人格. 2.犯罪人人格.
(三)在人格层面如何把握犯罪人的特征 人格结构,是个体在同一情境中选择不同行为的 基础,预示了个体行为的可能性. 1.人格与犯罪的关系.
2.人格特质是变量而非定量. (1)犯罪人人格如果可以反映犯罪人群体的共有 特征,目前的研究表明这种特征只反映在一些具 体的特质方面,而非整体性上. (2)对于人格的分析要借助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 果. (3)我们发现犯罪人并非是在社会生活中总是无 法适应环境的个体,他们也能够很好地扮演角色. 3.犯罪人群体的人格特征需进行有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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