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1)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vs 标准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标准〔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1,犯罪的定义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
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
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
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亦即法益。
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主体体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有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利益只受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不是由刑法保护和调整,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存在的法益没有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侵害”,包括实际侵害事实和侵害的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一般理论,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1)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2)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具体表现就是刑法分则的章节内容。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法益。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等。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
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14条、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2)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刑法第二章读书笔记

刑法第二章读书笔记
刑法第二章主要涉及犯罪与刑罚,是刑法体系中的核心部分。
在阅读这一章时,我深感其内容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首先,这一章对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
我认识到,犯罪不仅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的完整定义。
其次,刑罚是这一章的另一重要内容。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社会利益。
在阅读中,我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主刑和附加刑、刑罚的执行方式等。
同时,我也意识到刑罚的轻重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以达到最佳的惩治效果。
此外,这一章还讨论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
这些内容让我了解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违反了法律,也可能因情势所迫或出于正当目的而免除其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刑法第二章的内容丰富而重要。
通过阅读这一章,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更加明白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来源:文都教育Ⅰ考试性质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Ⅱ考查目标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
考生应能: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结构刑法学 75分民法学 75分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法条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Ⅳ考查内容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外国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 02130050(二)课程英文名称: Foreign Criminal Law(三)开课对象: 法学专业(四)课程性质:外国刑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 该课程具有严密理论和逻辑科学体系的学科,是辅助中国刑法学的一门基础限选课程, 因此,与中国刑法学联系甚密, 同时与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共同构造外国刑事法学学科。
(五)教学目的: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求掌握中国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 而且要求熟悉外国刑法中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 通过业务学习, 借鉴外国刑法, 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刑法的理解和适用, 培养成既懂中国刑法理论又会外国刑法知识的法律人才。
(六)教学内容:外国刑法学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刑法学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外国刑法学分论等内容。
(七)教学时数:教学时数: 32学时(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 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 平时成绩占40%, 考试卷面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第一章刑法的渊源教学要点:英国刑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 而英国刑法则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瑰宝。
因此要阐释英美刑法的渊源, 有必要从英国刑法的视角做一剖析。
本章学习的目的是了解英国刑法的渊源, 主要是普通法、制定法以及国际法。
教学时数: 1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二、普通法的特点第二节制定法一、制定法的概念二、制定法的特点考核要求:1.普通法1.1 普通法的概念(识记)1.2 普通法的特点(领会)2.制定法2.1制定法的概念(识记)2.2制定法的特点(领会)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类型教学要点:英美法国家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 并不能因此得出英美法中缺少判断犯罪的标准。
本章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英美法国家关于判断犯罪的标准及其理论价值和犯罪的分类。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2016-(理解记忆版)基于魔方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Rewrite by shocksea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二、刑法解释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一、理论二、客观违法2、危害行为三、客观阻却事由四、主观有责接上页五、主观阻却事由第三章犯罪论-犯罪形态一、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接上页四、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第四章犯罪论-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二、分类三、正犯、帮助犯、胁从犯接上页四、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五、主犯、从犯、胁从犯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七、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接上页第五章犯罪论-罪数一、行为单数二、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三、法律拟制四、不同罪数间的区别第六章刑罚论一、刑罚的体系二、刑罚的裁量三、刑罚的执行四、刑罚的消灭刑法分则罪名出现次数统计(2006-2015)要的罪名。
不过,对这种罪名一般仅考查法条的字面含义。
复习时:掌握被考查3次以上(含3次)的罪名(40余个),理解被考查次数2次的罪名,了解(认识)其余罪名。
但要注意:背诵回顾与学习阶段是两回事,学习时应结合刑法攻略全面学习,回顾时再结合记忆性的材料区分轻重,对于一些不常出现,书中却总结了特殊点的罪名,也应加以重视。
《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分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热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2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犯罪六、本章其他犯罪财产型犯罪一、概说二、抢劫罪三、抢夺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本章其他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章概说二、危险方法型犯罪三、交通型犯罪接上页四、恐怖型犯罪五、枪支类犯罪六、事故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毒品犯罪八、有关卖淫类的犯罪接上页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其他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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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 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 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3.根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不可缺少的条件,来区分 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刑法分则关于解决罪与非罪的方式
?
①以情节是否严重、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②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③以是否明知某种犯罪事实来区分罪与非罪。 ④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目的来区分罪与非罪。 ⑤以是否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方法来区分罪与非罪。 ⑥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犯罪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⑦以行为是否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方法
1.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界限
2.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来区 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以被告人黄某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法院起诉,试表述犯罪 的本质特征分析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 [答案]不构成犯罪,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编 犯罪总论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教学重点
把握刑法第13条和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 处罚性)。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 一、犯罪的阶级本质
• 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触犯刑律,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各国刑法 规定什么是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都 是由该国的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所决 定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小结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 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 质特征中派生而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 现,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案例分析
黄某图纸案
• [案情]
• 1999年初,A省化肥厂考察了由Z省设计院主任王程师黄某主持设计的一套回收 装置,决定请黄为本厂也设计一套回收装置。黄提出要技术服务费1.5万元,并 且个人多得,单位少得。化肥厂表示同意,但提出须以单位正规手续领取现金。 黄即找到在H市设计室任主任的邢,称自己承揽了此项设计工作,为收取现金方 便,请邢帮助以设计室的名义与化肥厂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一份,又提供了盖好设 计室公章的现金收条5张共1万元。此后,黄即向省设计院领导汇报了化肥厂要 求设计单位回收装置一事,但谎称只需将原有图纸复印即可,无需要多工作,对 方只肯付报酬1千元。经领导同意后,黄即以省设计院的名义了一份合同书,并 由本单位盖公章。黄又自带上述技术服务协议与本单位合同去化肥厂洽谈,化肥 厂同意并盖章。此后,黄利用业余时间重新设计图纸15张。化肥厂根据这些图纸 建成单位回收装置。化肥厂依约用支票汇入H市设计室1.4万元,Z省设计院1000 元,黄以H市设计室的收条领取现金1万元。领到现金后,经化肥厂领导同意, 黄以奖金名义将1200元分给化肥厂参加建造回收装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