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 笔记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学概述一、犯罪的概念(一)、法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如下特性:(1)、侵害统治阶级意志-----社会危害性(2)、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犯罪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而应受到社会处罚和矫治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除包涵法定的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触犯刑法而不受刑罚的行为(2)、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3)、有严重社会危害的不良行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广义的犯罪,但须以狭义的刑法学上的概念为基础。
二、犯罪学的概念(一)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是指将犯罪和犯罪现象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故又称犯罪原因学或犯罪定量学。
(二))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揭示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研究预防,减少和控制犯罪的措施和途径的科学第二节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学科地位一、学科性质犯罪学是一门主要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如心理学,生物学和统计学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一)、单一学科或边缘学科的观点既无力完成犯罪学所肩负的使命,又没有反映犯罪学研究的客观现实。
(二)、对综合性学科观点的日益广泛的认同,是犯罪学研究走向成熟的客观要求,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
(三)、独立于其所借助的诸多学科,也不是诸多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在更高层次上的概括和综合。
二、学科地位(一)、与刑法学的关系(1)、犯罪学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2)、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借鉴,如:对犯罪的界定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3)、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服务,如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二)、与社会学的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都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预防,犯罪社会学是两门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学科。
第二讲,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及其作用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实质和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 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称之为犯罪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的法律概念), ),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的法律概念),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强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即行为与法律规定相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三)定性和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
1、定性的犯罪概念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定性的犯罪概念是指立法者在规定犯罪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不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四)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可分为立法 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 的犯罪概念和司法的犯罪概念
•
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是指两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这种对立性不仅反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也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应入罪而不入的矛 盾。
•
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由刑事实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犯罪是反社会 的行为” 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这一概 念将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的关联上 揭示犯罪的本质, 揭示犯罪的本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联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区别: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
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
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在犯罪学中,犯罪是指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公民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类型
犯罪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财产犯罪、性犯罪、职务犯罪等;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根据犯罪者的组织状况可分为集团犯罪、团伙犯罪、一般共同犯罪等。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只有当这四个方面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犯罪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犯罪是人类发展中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出现的社会历史现象。
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首先为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首先使用,其后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于1885年出版了以“criminological”为书名的著作,从此犯罪学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名词逐渐被学术界接纳和采用。
犯罪学自产生以来并不存在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
从犯罪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犯罪学产生了很多个派别。
(参考张元煌著《犯罪学原理》第二版)对此我们可以用辨析法来理解犯罪学的概念。
一.犯罪学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
一方面,犯罪学作为一门注重经验型研究的主要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生物学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总是随着社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等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视野和研究内容,提升自己的研究层次和研究深度。
这就自然的出现了对犯罪学理解上的差异。
另一个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以犯罪为共同研究对象的刑事学科群,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罚学、刑事侦查学等要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为研究对象,客观上又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不同学科之间,既准确界定自己的研究领域又避免相互交叉便自然成为有关学科的难点。
这正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外延有不同理解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犯罪学概念具有实质上的统一性。
在注意各种不同的犯罪学概念在表述方式上的差异性的同时,更应当看到,不应当把各种界定犯罪学的观点看成是彼此孤立和相互排斥的。
因为凡是可以被称为“犯罪学”的理论,由于其研究对象和学术职能决定了其性质内容上必定具有统一性。
为了方便学习和研究,我采用了广义犯罪学观点。
具体而言,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科学。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修订稿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正文:一、犯罪的概念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
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范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
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
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二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三)二者的异同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犯罪学(全网考)

一、判断题1、犯罪学的体系是指有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知识与理论,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共同构成的系统的整体。
()2、《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作者是英国著名学者边沁。
()3、白领犯罪是由杰出的美国老一辈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教授提出的。
()4、1997年刑法修订后,将犯罪分为八大类。
()5、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准备条件。
()6、我国的综合治理犯罪预防模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形成的。
()7、犯罪实施,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将要指向犯罪所要侵犯的目标。
()8、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常规犯罪现象和随机犯罪现象。
()9、有罪过犯罪行为是指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10、近代世界最有影响的第一步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便以古典学派理论为基础。
()1、刑法学和犯罪学都研究犯罪,但它们的视角和重心不同。
()2、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3、意大利法学家加罗法洛在犯罪原因上主张自由意志说。
()4、把染色体与犯罪联系起来的生物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
()5、早在1956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应予被害人以适当补偿。
()6、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动的社会事物(即犯罪原因)在价值评定上总是一致的。
()7、犯罪学在我国得以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
()8、刑罚预防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9、刑罚规定的不合理可能会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
()10、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加害者。
()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与刑法学的概念一致。
()2、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表明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
()3、犯罪预防的可能性问题是一个关涉到犯罪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
()4、社会预防、心里预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构成了我国预防犯罪的四道防线。
()5、刑罚预防的工具是刑法。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按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易言之,刑法科学决定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于是,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这是早期犯罪学所处的地位。
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
这些观点,体现了不同的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于犯罪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
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和经验,对我们研究和界定犯罪的概念有宝贵的借鉴作用,其中大都包含有合理因素,有的还包含有真知灼见。
归纳起来,他们无非是从下列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二是刑法角度;三是刑法与社会角度;四是社会角度;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
但是,就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而言,这些认识角度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因而都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伴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概念的探索过程也经历了由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又是伴随犯罪学参照刑法学的视野由忽略走向重视而发生的。
在正式标志着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诞生的《犯罪学》一书中,加罗法洛郑重指出:为了科学探求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必须放弃刑法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反映的是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学应该研究实质上的犯罪。
他以情感分析法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两个核心要素为:违背怜悯之情和违背正直之心。
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称这一定义是与“自然犯罪”相似的绝对化的定义:“他所理解的犯罪是一种有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挑衅性的错误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刑法被禁止并绝对要求社会方面对此自觉作出反应.”对犯罪概念独立的要求使犯罪学学者们希望绝对界定“犯罪”,但是在这一设想引导下的犯罪概念却变化不定,因为道德、伦理的描述元素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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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09法学学号:K10914107 XX:马闪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正文:一、犯罪的概念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
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X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
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X的行为。
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
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二是具有XX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X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三)二者的异同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第二,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的,并要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而不是定罪、量刑,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所差异。
它们的不同点:(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没有"刑事XX性"的越轨和不良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完整准确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和预防犯罪。
因为,绝大多数法定犯罪行为,追根溯源,都是由一般XX行为、越轨行为逐渐演变而来的。
所以,犯罪学把这些行为作为犯罪来研究是有其理由的,它所涵盖的犯罪X围自然应比刑法意义上的犯罪X围要大得多。
"犯罪学'超脱'(宽广)于刑法学是必要的,犯罪学存在的价值之一正在这里。
(2)刑法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强调的是"责任~刑罚" 这一观念,而犯罪学上则无此观念。
但是,犯罪学基于心理学、精神医学或社会学的学术角度的不同,有各种定义标准。
例如,从犯罪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的角度,则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是否有性的动机来理解性犯罪问题。
因此,刑法对盗窃异性内衣内裤的行为,虽然通常归入侵犯财产犯罪的X畴来处理,但在心理学、精神病学的学者看来,这种行为,以及窥视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猥亵儿童癖者的猥亵诱拐(绑架)行为,均是基于性冲动动机的犯罪,因此,犯罪学上可以把它们归入性犯罪的X畴。
总而言之,刑法学的犯罪是一种狭义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广义的犯罪概念。
它是以刑法为依据,但又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他即包括刑法学的法定犯罪,又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的XX行为和不良行为。
明确这一概念,将有助于全面描述犯罪现象,正确解释犯罪成因,进而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同时也对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制定有重要意义。
二、犯罪的属性犯罪具有阶级性、社会性、相对性的属性。
(一)阶级性。
犯罪具有显著的阶级性,犯罪的产生、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发生密切相连。
从犯罪的产生看,犯罪与国家、法律紧密相连。
人类发展史表明,当人类处于蒙昧时期时,没有法律、没有犯罪。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两大对立阶级和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法律,犯罪现象才应运而生。
从犯罪本质看,它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破坏,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稳定社会秩序,把严重危害其利益的行为以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
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任何法律所反映的都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在特定的刑法规X中,就什么样的行为规X为犯罪往往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
从犯罪的发展变化,随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对于犯罪的界定,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例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犯罪规定。
(二)社会性。
所谓社会性,是指犯罪既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利益。
犯罪是对犯罪对象利益的破坏。
犯罪对象的利益是有层次的,可分为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个体利益。
这三种利益是一个对立统一体,各利益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
犯罪行为往往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统治秩序,另一方面又破坏了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的依附关系。
因此,犯罪具有社会性。
从犯罪的类型来看,多数犯罪行为往往直接侵害的是各阶层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这些犯罪所危害的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安宁和利益。
犯罪的社会性决定了犯罪在一定时期具有普遍性。
尽管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不同,但犯罪的表现形式在纵向上往往具有历史和继承性,在横向上往往具有一定的国际共同性。
例如,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等行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标准。
(三)犯罪的相对性。
该属性是犯罪阶级性、社会性的必然派生。
其是指对某一行为的犯罪标准具有可变性。
通俗说,即此时此地是犯罪行为,彼时彼地则可能不是犯罪行为;反之亦然。
1.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区域对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第一,犯罪具有阶级属性。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犯罪观。
同一行为,剥削阶级认为是犯罪,而被剥削阶级可能认为不是犯罪;反之亦然。
第二,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无不打上了民族文化、价值观的烙印,因此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价值观就导致了不同的犯罪观。
对于同一种行为,不同的文化就可能出现不同的法律标准。
比如,堕胎在我国属于合法,在西方一些国家则视为非法。
2.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由于社会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变化、发展,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
同样一种行为,在此时被视为犯罪,在彼时则视为合法。
例如,在我国古代,通奸被视为犯罪行为,严加惩处。
新中国成立后在新刑法颁布前,将其定为流氓行为,而现行刑法则对此不予定罪。
再如,我国改革开放前30年中,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一度将超过一定地区的长途贩运规定为投机倒把罪。
现在,同样的行为则视为正常的经济活动。
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XX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事XX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XX性,但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X围之外。
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X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XX行为论处。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
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犯罪的一般原则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量刑是否适当,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