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与对策_郭萍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原因,进而论证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抑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宏观和微观措施。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利益多元化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36-02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出现,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依托经济是人之行为的基础,同样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出发点和归属。
所以在黑社会性质形成的综合原因体系中,经济是首要、根源性的原因。
在对人、物、财实行静态严密控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各种因素的密切注视下轻易不致实施犯罪行为,整体社会的犯罪率比较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绝迹。
而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多种经济并存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条件。
(二)消极、腐败现象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保护伞现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与政治腐败现象密切相联。
腐败现象给千方百计寻找政治靠山和“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可乘之机。
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无一例外地要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与政府官员“做朋友”的办法来搞政府“公关”,谋求与政治的联姻。
而一些手中有权的腐败分子,在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好处后,也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驾护航,这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些地方找到了所谓的后台和政治上的“保护伞”。
(三)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催化剂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文化空前活跃并呈多元化发展,一方面,文化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复杂,良莠并存;人们接触各种文化的机会和渠道越来越多,而且,所受的文化影响也越来越形象、具体。
另一方面,我们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难度随之增大,管理的漏洞随之出现。
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与防控对策研究

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与防控对策研究近年来,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频繁发生,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农村基层治安薄弱,人们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为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加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1.农村派系斗争频繁,为黑恶势力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农村地区因为历史、地缘、经济、社会等因素,伴随着大量社会事务的处理和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容易导致派系斗争的频发。
不同派系间的利益之争,往往会通过非法手段进行解决。
比如在一些农村小区,老乡之间由于个人恩怨还互相约架,闹得满城风雨。
这样的斗争扩大了人民群众的矛盾,给黑恶势力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
2.农村缺乏合法职业,大量农村青年失业,成为黑恶势力的“后备军”。
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够,缺少稳定的合法职业,导致大量年轻人失业。
而失业的年轻人往往成为黑恶势力的“后备军”,因为无法维持自己的生计,只能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获取收入和提高社会地位。
这些年轻人往往受黑恶势力的诱惑,成为其从事违法犯罪的行动支持。
3.农村社会治安防范意识淡薄,黑恶势力隐蔽作案。
农村地区相对于城市来说,居民的信息获取手段较少,认知水平低、安全意识薄弱,非法犯罪的客观条件十分优越。
与此同时,黑恶势力要比城市勾结更加隐蔽,其隐蔽性和可操作性也更高。
在农村地区,黑恶势力可以通过其熟悉的社会网络和资源优势,实施违法犯罪,使得打击难度较大。
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
在农村地区推广城市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可以有效地改善农村的治安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警示和安全教育,在基层和农村党组织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2.加强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原因与对策初探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
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
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
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
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
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
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
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
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关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几点看法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几点看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我国涉黑组织犯罪的法定形式,界定涉黑组织犯罪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对有关涉黑案件的打击圈的大小问题,在当前打黑除霸专项斗争中,由于司法机关对于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模糊状态,而且学界对组织犯罪的观点又众说不一,尚无统一定义,所以也就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混乱局面,因此,我们的立场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必须要打击,但对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涉黑案件,不能适用刑法294条的规定。
涉黑组织犯罪的种类只有两种,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界定有组织犯罪应当揭示其本质特征,无论是刑法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刑法上没有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组织性,只有符合这一特征,才能认定为组织犯罪。
从刑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的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事标准,就是为了区别一般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和组织犯罪的不同。
从最高司法机关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涉黑案件也不是抛开规格,盲目打击的。
根据刑法第294条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的具体应用了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非法保护和行为方式。
在罪刑法定时代,只有扎扎实实完善立法上下功夫,才能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理有节的打击有关犯罪,所以从长远利益来看,完善刑法的有关条款,完善打击组织犯罪的程序立法,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刻不容缓。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面对当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态势,我们需要认真反思与定位。
即在打“黑”过程中,要反对两种倾向,既不能无视社会现实,刻意掩盖和缩小已经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数量和程度,形成打击不力,又不能混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片面夸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数量和程度,在当前尤其要反对后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宜圈得太大以防止运动式司法活动对刑事法治的冲击,以下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我国涉黑组织犯罪的法定形式界定涉黑组织犯罪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对有关涉黑案件的打击圈的大小问题,在当前打黑除霸专项斗争中,由于司法机关对于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模糊状态,而且学界对组织犯罪的观点又众说不一,尚无统一定义,所以也就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混乱局面,够条件不够条件的,只要沾上“黑”,就构成组织犯罪,这种对有组织犯罪的随意扩大打击,从近距离看,效果是好的,而从法治的长远眼光来看,则是留有后遗症的,它不仅可以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蔑视,还可以造成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不忠诚,从深层次它甚至完全可以表明我国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的问题。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心理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心理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
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做了更详尽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组织结构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多,危害也较大。
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心理原因,是找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重要方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心理原因(一)共同的反社会心理这种心理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错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悖于社会主流观念,在社会生活中遭遇否定和排斥等挫折,如升学无望、恋爱失败、下岗待岗,感到“失落”,认为被社会抛弃,逐渐产生抵触社会的情绪。
社会心理学中的“挫折—侵犯理论”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和普遍的反应,犯罪的原因就是挫折增大。
2参与犯罪组织的活动以后,受群体内部反社会意识的影响,经过暗示与模仿进一步深化,在从众心理作用下与社会更加对立。
“社会学家埃德文·萨瑟兰(E,Sutherland)提出了‘随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犯罪多是在诸如家庭、邻里或同辈群体这些亲密的初级群体中和他人互动之后习得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范对策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范对策
翟金鹏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21)5
【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既是严重的犯罪问题,也是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其防范对策应是一个综合性系统。
黑社会(性质)犯罪防范对策的采取应遵循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坚持综合治理和情报工作先行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必要构成要素,针对特殊人群、涉黑行业、涉黑工具、特殊地域等方面制定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具体对策。
【总页数】6页(P119-124)
【关键词】黑社会;犯罪;防范;对策
【作者】翟金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6
【相关文献】
1.浅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成因及防范对策 [J], 余松龄
2.社会转型时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及预防对策——以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视角 [J], 高峰;杨强;姬凯
3.黑社会性质犯罪侦查防范与控制——当前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的难题和对策
[J], 柴艳茹
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及打击防范对策 [J], 辛宇罡;李善川
5.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以H市“
6.26”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为例 [J], 崔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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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以经济学为视角

探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以经济学为视角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破坏力影响度极大的有组织犯罪,其成因可以说是相当复杂的。
从经济视角分析其犯罪投入和犯罪产出, 可以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增加现实成本中的行为性成本和物质性成本的投入, 可以相当大比例降低心理惩处成本和预期惩罚成本, 进而从广度和深度上相当规模的拓展和垄断地下经济, 使之几何级倍数增加犯罪收益, 从而有可能达到犯罪效益的最大化。
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动因, 更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关键词: 地下经济犯罪成本惩罚成本犯罪收益一、“地下经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之所以极其猖獗、影响力、破坏力极大,是有其违法犯罪活动经济基础的,其经济基础就是“地下经济”。
那么何谓“地下经济”?“地下经济”一般是指逃避政府的管制、税收和监察,未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其产值和收入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经济活动。
“地下经济”活动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可谓无所不在,被国际社会公认为“经济黑洞”。
地下经济在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其生存状态不尽相同。
关于“地下经济”的称谓很多,各国对这种经济的名称饶有趣味他说明了它在各国的经济构成和伦理地位:德国称之为“影子经济”,法国名之为“秘密经济”,意大利冠以“潜在经济”之名,英国和印度则呼为“黑色经济”。
一直到70年代后期,意大利经济学家杰尔吉·弗阿(GiorgioFua)提出“地下经济”这一概念,国际上才算是统一了这个称呼。
对地下经济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经济与管理大辞典》概括得比较全面:“地下经济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经济活动,这类经济活动不纳入官方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内,不向政府申报和纳税。
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对外不公开的非法经济活动,如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毒品买卖、非法卖淫等等,这类经济活动可以称之为黑色经济活动。
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与防控对策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社会原因
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 社会治理体系不完善,
基层组织软弱涣散。
经济原因
利益驱动,部分人追求 不正当利益,铤而走险
。
文化原因
部分地区法律意识淡薄 ,宗族观念、江湖义气
等不良文化影响。
监管原因
相关监管部门缺乏有效 沟通和协作,监管力度
不够。
03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防控对策
案例三
某农村地区,黑恶势力渗透基层政 权,操纵选举,利用宗族势力欺压 异己,导致基层治理失效,公共事 务混乱。
案例分析:成功与不足
成功之处
在案例一中,当地警方通过长期侦查,成功打掉了以村支书 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为当地百姓除害。
不足之处
在案例二中,虽然警方采取了行动,但未能彻底根除此类黑 恶势力团伙,非法采矿问题依然存在。
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 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 法律援助服务。
鼓励农民依法维权
引导农民依法表达诉求,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 对黑恶势力的抵御能力。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加强治安巡逻
加大治安巡逻力度,提高 对农村地区的巡逻频次和 覆盖面。
建立治安联防机制
鼓励村民自发组织治安联 防队,加强邻里之间的守 望互助。
02
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类型与特点
类型
主要包括欺行霸市、非法垄断、暴力 讨债、操纵选举等。
特点
组织程度较高,手段残忍,利益关系 复杂,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分布与趋势
分布
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监管薄弱的地区。
趋势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黑恶势力开始向城市扩散,同时犯罪手段也 更加隐蔽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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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9No.32012年3月第9卷第3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Mar.201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有组织犯罪,究其根源它在我国社会中存在已久,从初期逐渐渗透至日渐蔓延,发展至现阶段,在我国部分地区规模已扩大并越发猖獗,危害日趋严重,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对我国现阶段和谐社会的建构都造成了严重威胁。
据全国“打黑办”披露,仅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453起,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382起,法院一审判决330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活跃及其危害性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我国开展的历次严打和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斗争中,被列为重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广义的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其已具备黑社会犯罪的某些性质,正向黑社会犯罪过渡,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蔓延的危害1.破坏社会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目的是非法敛财获利,为了其所服务的小集团的利益,而破坏大多数人的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与社会行为规范相违背,甚至存在反社会的属性。
他们往往在社会生活中,采取非法手段破坏社会稳定,败坏社会风气。
甚至暴力抗法,攻击执法人员,影响极为恶劣。
2.影响经济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欺行霸市,打压同行,或用各类社会关系形成保护伞在市场经济中形成垄断,影响经济活动,破坏经济秩序。
他们通常利用企业或小团体,对某一行业进行控制,从而凌驾于国家法律、政策和经济规律之上,在经济活动中横行霸道,破坏经济建设。
3.滋生腐败现象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通过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达到敛财目的,往往需要一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一些腐败的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所处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力,并由此形成小圈子,实施各类的非法行为。
4.影响政府和法律的威信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不择手段地用粗暴、蛮横的方式实现自身目的,最大的危害是使部分本应守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的人认为社会“弱肉强食”,对法律和政府机关失去信任,认为不利用一些超常的方式压倒对方就维护不了自己的利益,进而威胁社会稳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一)社会因素社会控制体系更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大背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组织基础。
国家层面上,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转型时期的体制改革也尚不完善,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尚未形成,使得国家、社会、家庭或其他核心群体一时无法对其成员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纠正和限制,无力将个体的行为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这种社会控制上的薄弱链接就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出现和成长提供了可乘之机。
个人因素层面,社会转型使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冲击,而新的价值体系未能及时确立,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利益需求日趋多元化,难免一些人会意识迷茫,思想混乱,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致使利欲熏心,金钱至上。
受此思想支配,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最终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
而这几类人正是目前我国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历史因素中国社会有着漫长而悠久的历史,随之保留下来的封建行帮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历史基础。
中国数千年的以江湖义气为核心的封建帮派思想根深蒂固。
帮会文化是指反映帮会生存状态、行为准则、思维观念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它与帮会犯罪具有深刻而密切的关系。
在我国古代社会,民间帮会、秘密结社延续不断,封建帮会历史悠久,组织完备,江湖义气意识根深蒂固。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政府明令取缔非法帮会,但其影响并未完全消除。
(三)经济因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经营有了“合法”的可能,而猖獗的地下经济活动则为其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关系的一元性与社会结构的简单性决定了我国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的土壤与条件”。
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元经济共同发展,在极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非法经营提供了可能性,产生了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需求的地下市场。
近年来,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浅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与对策郭萍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当今社会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形态。
它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社会背景,同时离不开特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的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治理,应当从其源头下手,在深化我国经济和政治体质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思想文化教育,完善刑事立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对策98··罪肆无忌惮地将贩卖毒品、淫秽物品、组织卖淫以及控制赌博等作为重要领域,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并增强了经济实力。
对这种非法利润的追逐使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同时这种非法利润也为其积累了原始资本。
(四)政治因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没有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而远离我们的生活,究其政治根源,腐败,权利寻租,难辞其咎。
我国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增长阶段,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与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为其提供的“保护伞”是分不开的。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腐败现象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为逃避打击,前者总是想方设法在权力部门编织“关系网”和营造“保护伞”;而一些腐败官员在受贿或得到其它好处后往往置国家法律和人民利益不顾,对犯罪活动视而不管,甚至通风报信、阻挠查禁。
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幕后“保护伞”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极大地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
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开展打黑专项行动,但出现越打越多的现象,这说明了“打”、“压”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探究合理有效的对策,从源头上治理甚为必要。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制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绝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其背后往往意味着广泛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冲突。
因此,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仅仅停留在如何立法或执法的层面上,更应当着力调和、缓解或者消除社会矛盾。
党和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兼顾公平与效率。
只有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才能堵住漏洞,避免恶性竞争,切断黑色经济的来源。
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完善行业法规,改革审批制度,加大对一些重点行业和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
其次,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分配体系,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稳定,增强人们对主体社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和社会紧张。
同时只有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才能减少人们的逆反心理和相对被剥夺感,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从源头上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的社会土壤,达到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
另外,要加快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利用的空隙和条件。
加强对下岗人员、城市闲散人员等流动人口的管理。
在中国,人口流动的实质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开发就业问题,因此,应从根本上探讨制定长期有效的措施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正确流向,抑制其所产生的负作用。
总之,正如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二)加大政治改革力度,加强廉政建设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增多与同时期社会上产生的消极腐败现象并呈蔓延发展有关。
犯罪组织便是以通过贿赂、腐蚀国家官员的手段在权力真空地带乘虚而入,从而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因此,腐败问题绝不仅是政府内部的问题,也有可能成为我国出现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诱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国家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完善和强化监督机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防范权力异化、变质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
具体来说,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审查力度,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广大政法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重点解决好政治立场、法治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确保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
(三)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公众既可以成为犯罪的最大同盟体,也可以成为犯罪的最大抵抗者。
从本质上说,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道德和自我约束的缺乏。
刑事打击这一手段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功效是极为有限的,不可能消除有组织犯罪。
要想在根本上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还需要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进行普法教育,增强人们的自身修养,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从而抑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对人们的腐蚀。
在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不仅要抓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还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使每个公民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更要阻拦黑社会的渗透,“从源头上切断黑社会的人力资源”。
同时,积极开展媒体反黑和扫黄,清除影视、小说、报刊中有关黑帮暴力和色情内容的文化糟粕,努力营造有利于人们健康生活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滋生的社会环境。
(四)完善刑事立法我国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主要有《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三)的有关司法解释。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特殊犯罪类型,其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活动多样、反侦查能力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政治背景、查处十分困难。
显然仅仅这些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新形势需要有专门的、详尽的刑事法律,才能确保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性。
①四、结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境外黑社会和国际犯罪集团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渗透和破坏活动,将会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可以控制的,党和政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靠群众,及早防范,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生成的温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注释:①靳高风:《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1期第16-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