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域性特征及防控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际上被称为有组织犯罪0(Organ.izedCrime),是当今国际司法界面临的共同挑战,而有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表现主要就是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旋,将“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相关犯罪的意图而积极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或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二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国际上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
能够概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
二、广东和东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样本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这不同地区表现出不同的样态。
在广东地区,因改革开放较早、经济发达,主要特征是和国外黑社会势力勾结,经济支撑比较强。
,表现为该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先进”性。
在东北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表现出“传统特色”。
下面我们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广东和东北这两个具有代表意义地区的样本实行分析。
(一)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分析1.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使广东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发展之初就与海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形成组织网络。
广东地区毗邻港澳,陆路、海路交通非常方便,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大量吸引外资,我国在出入境管理上简化了境外人员入境的手续。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
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
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亚文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审判。
本文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二、案件基本情况1.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刑满释放后,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包括张某、王某等10余人。
该组织在李某的领导下,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敲诈勒索: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对多家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
(2)故意伤害:李某指使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
(3)寻衅滋事: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三、法律审判过程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李某及其组织成员抓获归案。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审查起诉,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1)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庭前审查,明确了案件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
(2)庭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判决: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了定罪量刑。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涉黑案件,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
我国法律对涉黑案件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黑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黑案件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标准:1. 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威胁性或者恐吓性;(2)具有明显的非法性、严重性;(3)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系统性;(4)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利益性。
3. 社会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涉黑案件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1)犯罪组织的基本情况;(2)犯罪组织成员的身份信息;(3)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4)犯罪组织所造成的危害。
2. 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犯罪组织成员进行讯问;(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7)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鉴定;(8)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技术侦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更方面得到了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开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平安。
为了稳固改革开放的成果,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康开展,我们要对其进展严厉打击。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及现状1979年,在新中国实施的第一部"刑法"中,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概念。
到了1997年,为了适应打击黑社会性质刑事犯罪的需要,应公安部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刑法",即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在新"刑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因而,我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
2000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围展开。
为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了解释。
然而,在打黑除恶斗争中,新问题出来了:一些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尽管其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非常明显,但由于背后没有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即没有形成黑"保护伞",或者〞保护伞〞很难查清楚,而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与适用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与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通常称为《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释义及适用法》,亦称《反黑法》,是专门用以反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犯罪专门法。
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全面取代原有“禁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暂行规定。
反黑法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对象,定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组织犯罪分子的概念,明确了反黑法的宗旨、原则、特色;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和犯罪情节;建立了成立、变更、解散、清理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管理制度;增设了整团惩处、对法人追究责任、对伤害者做出补偿等相应措施,以有效打击黑社会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规范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
反黑法明确,非法违章和有害言行主要有:口头恐吓、诽谤、毁坏财物、妨碍机关禁止活动、实施暴力控制行为、实施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
若涉及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以抢夺、盗窃、诈骗、抢劫、恐吓或者其他手段,索要财物,拒不受理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等,将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重处罚。
反黑法还规定,依照反黑法规定打击组织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坚持以派出人员或者委派代理人,直接在履行其职责的机关办理反黑法的措施;可以采取制检、检查、禁止活动等措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违章;有权检查批准新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调整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加强管理。
反黑法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依法处以监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组织犯罪集团,或者对个人可能负有共同犯罪责任的,应当追究分子的刑事责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子犯罪,有拒不改正行为、拒不向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或者危害警察、严重影响案件调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佩戴脚铐及限制自由。
反黑法规定,贯彻实施反黑法的各种行政机关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调查、检查;应当及时监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犯罪情形,进行相应的反黑处罚;有义务完整保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档案,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证据和文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及时发现并报告司法机关,并为检查和审判协助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及支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1. 引言1.1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是当前社会治安领域的重要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
恶势力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利、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团伙。
两者都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
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往往常常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犯罪网络。
这些组织以谋取私利为主要目的,不择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给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进行明确定义和界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需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加强对这些犯罪组织的监督和打击,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2 研究意义和背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涉及到社会治安、法治建设、民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助于揭示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提供科学依据,也有助于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和区别,能够更好地认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异,为相关部门制定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
面对这一现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亟需从根本上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分和区别,进行深入探讨,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国家法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努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组织严密、等级分明;活动隐蔽、规模庞大;具有强烈的暴力倾向;利益驱动、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横行霸道、藐视法律;勾结黑恶势力,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历史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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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及现状为了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特 征,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该《解释》明确了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措施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 秩序和经济建设,我们对其要严厉打击,但是我们 更多还要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 全民动员”的方式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 发展,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 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我们要结合其特征和我国法制的现状,积极研究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那么,我们应该 采取哪些防治措施呢?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
2. 3. 4.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 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 织纪律;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 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 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我国《刑法》 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 条规定 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 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 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一 完善法律制度 1、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解决法 无明文规定的问题 2、增加财产刑
3、增加对“保护伞”现象相应刑法处罚的立法
(二)加强执法力度惩防结合 二 加强执法力度惩防结合 1、实行专项治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破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基础 3、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质基础 4、加强国际合作原则 5、实行防治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 案例:文强案
目前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 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 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 实际状况。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伴 生物,准确地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欲 求无度膨胀的产物; 第二,它也是国家对社会有效控制弱化的产 物,具体地说,是国家在社会转型中,尚难 以建立适应新的社会形态的对社会有效控制 的管理体制,犯罪机会增多的产物。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认为,我国大陆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但 是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是一种向黑社会过渡的 雏形状态。 我国刑法界也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 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 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 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 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阶 段, 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 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