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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税总办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一)解读重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围绕2019年全国税收工作主题、主业和主线,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文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

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原则上要通过参加或组织例行吹风会等形式及时跟进解读。

在重要征管服务措施出台、重点工作推进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解读等职责,带头宣传政策措施,主动引导预期。

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系列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市局制定了《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职责》、《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烟台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职责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及烟台市政府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职责。

一、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杨丰仪 (烟台市地税局局长)副组长:吴晓飞(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冯建东(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姜永利(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刘中太(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徐永军(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孙绍敏(烟台市地税局纪检组长)蔡建华(烟台市地税局副调研员)成员:冯世洲(烟台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温元宏(烟台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丽君(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高晓军(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科长)孙永强(烟台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邹本明(烟台市地税局计划统计科科长)张宏(烟台市地税局财务装备科科长)胡旭(烟台市地税局组织人事科科长)包德春(烟台市地税局政治工作科科长)张世顺(烟台市地税局监察室主任)赵春荣(烟台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衣焕庆(烟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长)张志杰(烟台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副局长)方伟穆(烟台市地税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局长)刘树武(烟台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孙树峰(烟台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主任)(二)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系列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市局制定了《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职责》、《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烟台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职责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及烟台市政府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职责。

一、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一)领导小组组成组 长:杨丰仪 (烟台市地税局局长)副组长:吴晓飞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冯建东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姜永利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刘中太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徐永军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孙绍敏 (烟台市地税局纪检组长)蔡建华 (烟台市地税局副调研员)成 员:冯世洲(烟台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温元宏(烟台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丽君(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高晓军(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科长)孙永强(烟台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邹本明(烟台市地税局计划统计科科长)张 宏(烟台市地税局财务装备科科长)胡 旭(烟台市地税局组织人事科科长)包德春(烟台市地税局政治工作科科长)张世顺(烟台市地税局监察室主任)赵春荣(烟台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衣焕庆(烟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长)张志杰(烟台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副局长)方伟穆(烟台市地税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局长)刘树武(烟台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孙树峰(烟台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主任) (二)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3.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30日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

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安全可控。

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案例公示制度模板

税务案例公示制度模板

税务案例公示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税务执法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案例公示制度,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税务案例,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税务案例公示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公示内容第四条税务案例公示内容包括:(一)案例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由、案件来源、查处日期等;(二)税务处理结果: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等;(三)案例亮点:执法手段、创新举措、典型意义、社会影响等;(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税务案例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歪曲、隐瞒。

三、公示程序第六条税务案例公示分为内部审核、外部公示两个阶段。

(一)内部审核: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后,对符合条件的案例进行审核,确定公示内容、范围和方式。

审核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法制部门的意见,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无误。

(二)外部公示:经内部审核通过的案例,由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社会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税务案例公示应当及时进行,一般应当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示管理第八条税务案例公示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公示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税务案例公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税务案例公示后,如出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况,应当及时撤回公示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
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号】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
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办税公开意见和财务公开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要求,为规范政务公开目录设置,明确政务公开内容拥有部门职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33号)“政务公开”部分做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照新目录优化互联网站政务公开功能设置,落实分工和职责,严格公开程序,加强保密审查,做好目录内容公开和日常更新维护工作,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1 —附件:1.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2.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3.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5.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2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 3 —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门户操作

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门户操作

江苏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用户操作手册目录1.1 功能概述 (3)1.2 办税业务指引区 (3)1.2.1功能概述 (3)1.2.2操作步骤 (3)1.2.3 注意事项 (4)1.3 办税渠道区 (4)1.3.1功能概述 (4)1.3.2用户登陆注册 (4)1.3.3纳税服务热线 (18)1.3.4办税厅导航 (19)1.3.5手机客户端、江苏国税官方微信 (20)1.3.6邮递办税 (25)1.4政策宣传发布区 (27)1.4.1功能概述 (27)1.4.2操作步骤 (27)1.4.3 注意事项 (35)1.5办税应用区 (35)1.5.1功能概述 (35)1.5.2操作步骤 (35)1.5.3 注意事项 (37)1.6视频辅导区 (37)1.6.1功能概述 (37)1.6.2注意事项 (38)1.7在线帮助区 (38)1.7.1功能概述 (38)1.7.2征期日历 (38)1.7.3 信息查询 (39)1.7.4办税指南 (45)1.7.5网上学堂 (45)1.7.6在线帮助 (46)1.7.7服务投诉 (46)1.7.8涉税举报 (47)1.7.9问卷调查 (47)1.8其他 (48)1.8.1功能概述 (48)1.8.2下载中心 (48)1.8.3 计算器 (49)1.8.4 浏览器设置 (50)首页各类功能区介绍及操作指引1.1 功能概述电子税务局门户首页包含7块区域,分别是A办税业务指引区、B办税渠道区、C政策宣传发布区、D办税应用区、E视频辅导区、F在线帮助区和G其他。

页面如下:1.2 办税业务指引区1.2.1功能概述本区域包含首页、税收优惠、申报及缴(退)税、发票使用、登记认定、税收证明和小微企业税银互动六个栏目,页面以若干常见问题问答的形式,系统友好地引导纳税人办理各类税收业务,并提供操作链接、办税指南、热点问题、视频学习,提高用户业务办理能力。

1.2.2操作步骤点击进入各类模块即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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