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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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国家对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定了若干规定。

以下是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概要。

一、知识产权确认与保护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项目研究成果需要通过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来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要求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知识产权权属归属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归属原则是,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所属单位所有,即项目承担单位享有知识产权。

对于实施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而获得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和转让权。

四、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原则是,收益的分配应当按照科研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国家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科研人员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另一定比例的收益,国家享有剩余比例的收益。

五、知识产权转化与利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通过知识产权转化与利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项目研究成果进行技术转移、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方式进行转化和利用。

同时,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研成果实现市场化价值。

六、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对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重要的支持和保护。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维权,对于侵犯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并提供法律保护措施。

此外,国家还对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确保科研成果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原始创新,积极申报专利,根据《XX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XX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XX 著作权法》《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 省促进高等院院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院师生员工执行我院任务,或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我院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院。

形成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1.在完成学院承担的政府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在完成学院资助的项目或学院委派的工作(本职工作及非本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2.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院承担的项目或学院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3.在籍学生、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我院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4.其它应属于学院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第3、4项情形中,委托单位或个人和学院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权益)从其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化是指将技术秘密、专利或著作等成果转让或许可到受让方,包括:成果拥有者将成果转让或许可至院外单位,院内职工使用学院科技成果或利用其对外服务获取利益。

第四条发明创造按所属关系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邮件系统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邮件系统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临时用工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临时用工,维护单位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用工关系和谐稳定,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生科院)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原则研究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岗位职数(事业编制数和项目聘用岗位数)已聘满的情况下,由于阶段性或特殊工作需要,经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在不改变受聘对象组织、人事、行政等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可聘用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的人员。

并坚持:(一)总量控制原则:研究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雇用的临时用工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聘用人员的25%,其中管理岗位的临时用工人员不超过本部门实际聘用人员的10%。

正式岗位职数未聘满的,原则上不支持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二)内部优先原则:研究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应优先聘用上海生科院系统内部人力资源,确因学术或技能需要可适度聘用上海生科院之外单位的人员。

(三)节约高效原则:研究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加强成本控制,注重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风险防范原则:用人部门在聘用临时用工人员过程中,应当做好风险测评工作,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减少和避免各类用工法律风险。

二、范围研究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包括:(一)劳务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返聘人员、协保人员。

(二)合作研究人员:与研究组建立科研合作关系,且因合作研究工作需要聘用的其他单位人员。

(三)在校实习生: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的在读全日制学生。

(四)其他:组织借调、组织派遣挂职锻炼、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其他人员。

三、条件研究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能胜任岗位要求。

(三)除研究单元返聘的研究员(研究组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外,其他临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5周岁。

上海中科院研究所待遇

上海中科院研究所待遇

上海中科院研究所待遇【最新版】目录1.上海中科院研究所概况2.研究生待遇3.工作待遇4.生活条件5.知识产权情况6.竞争环境7.出头机会正文上海中科院研究所概况中科院上海分院是中国科学院的重要分支机构,有多个研究所和实验室。

这些研究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天文学、物理学、化学、材料科学、信息技术等。

上海中科院的研究所待遇如何呢?研究生待遇在上海中科院的研究所,研究生待遇一般是每月 1100 元以上。

但是,奖学金、助学金等其他补贴并不会再发放。

逢年过节,会发放 1000 元左右的资金补贴。

不过,研究生的待遇会受到所里老师经济实力和学生表现等因素的影响,如果老师经济条件较好且对学生好,可能会给学生更多的补贴。

工作待遇在上海中科院的研究所,工作人员的待遇会根据职位和承担的课题级别有所不同。

例如,助研的月工资到手在 1.2 万元左右,年底绩效会根据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如果好好干一年,总收入约 20 万元。

副研年收入平均值为 30 万元,研究员年收入平均值为 50 万元以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高待遇的工作内部竞争非常激烈,付出和收获不一定成正比。

生活条件上海中科院的研究所大多位于市中心,消费水平较高。

在所里吃饭,费用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但是出去消费则需要自己承担。

此外,研究所会提供一定的住宿条件,生活相对简单。

知识产权情况在中科院上海分院的研究所,知识产权情况因所而异。

有些所会对员工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些则不会。

因此,在这方面需要具体了解所在研究所的规定。

竞争环境在中科院上海分院的研究所,竞争环境非常激烈。

无论是研究生还是工作人员,都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只有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扎实的专业素养,才能在这里取得成功。

出头机会在上海中科院的研究所,出头机会主要是通过科研成果和项目来体现。

如果有出色的科研成果或成功承担了重要的项目,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出头机会。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1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1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和政策》考试要求:驾驭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驾驭我国现行的专利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计算机软件爱护法律制度, 集成电路爱护法律制度, 植物新品种爱护法律制度, 商业隐私法律爱护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爱护制度的基本知识。

考试内容:一, 基本知识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二,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爱护的种类,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点, 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概念, 特点。

三, 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制度发展,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专利权的申请与取得, 专利权的内容与归属, 专利权的限制与爱护, 专利权的许可与转让。

四, 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制度发展,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涵义,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和客体, 内容与归属, 限制与爱护, 许可与转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爱护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

五, 商标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商标权的取得与内容, 商标权的撤销及程序, 商标权的许可与转让, 驰名商标的特别爱护。

六, 商业隐私的法律爱护商业隐私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隐私的内容与归属, 商业隐私爱护的特别性, 技术隐私爱护, 技术隐私的许可与转让。

七, 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爱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权, 地理标记权, 企业名称及商号权的概念, 主体, 客体和内容, 发觉权, 独创权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权益的爱护, 反不正值竞争的概念, 原则, 不正值竞争行为及法律责任。

八, 中科院知识产权管理方法中科院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创建与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爱护, 知识产权运用, 知识产权保密, 涉外知识产权与国际合作, 知识产权放弃与法律责任。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凡在我研究所实验室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实验室(实验楼)须设立门禁制度,只有本实验室人员才能进入。

2.对实验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和考核,使科研人员了解生物安全管理的职责、措施和要求。

3.制定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4.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研究的实验室,应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复后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备案后,才能从事相应的研究工作。

5.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单位在研究所实验室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经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

6.实验室从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的,引进实验室应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复后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备案后,才能从事相应的研究工作。

7.实验室应当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督记录。

对转基因材料进出的时间、数量、流向、经手人以及人员进出做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8.农业转基因材料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制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9.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的贮存需有专设的地点(专库或专柜),并有专人管理,领用材料需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10.在转基因试验过程中,如发生转基因材料遗失、被盗,应立刻报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情节轻重,同时报有关部门。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一、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创新成果,确保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同时,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运营,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为科研机构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避免侵权纠纷,维护科研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架构1、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由科研机构的领导、科研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

3、科研团队知识产权联络人每个科研团队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馈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需求。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制度对取得重要知识产权成果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2、知识产权保密制度明确科研成果的保密级别和保密期限,与科研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防止知识产权泄露。

3、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对科研成果进行知识产权审查,评估其是否具有申请专利、商标或版权的价值,避免盲目申请造成资源浪费。

4、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制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侵权防范意识;建立侵权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四、知识产权创造与获取1、加强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避免重复研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记录研发成果,为知识产权申请做好准备。

2、鼓励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获取除了自主研发,还可以通过合作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获取知识产权,丰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储备。

1、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积极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与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

2、开展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对于闲置或非核心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获取经济收益,同时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公派出国人员管理条例一、总则:为加强和鼓励我所职工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科研方法和管理经验,展示我所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规范对公派出国申请的审批及出国人员的管理,有利于我所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的适用人员:凡我所具有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在职职工。

初级职称人员、在学博士研究生和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公派出国,但参加国际会议和确因研究所重大任务需求而又无可替代人选的将由研究所按程序批准实行。

三、本条例适用的出国(境)事由范围:当事人要从事以下活动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护照:公费派遣的留学和访问研究;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国际性技术培训课程;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项目或所级合作计划中的人员派遣;自行联系的且符合研究所发展方向的出访,讲课,合作研究,进修等。

四、公派出国申请程序:申请公派出国人员应书面提出申请,并获得所在课题组或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课题组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公派出国应向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根据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的要求及国家相关的外事管理条例进行申报。

五、公派出国期限:(一)以访问学者、出国讲学、合作研究等事由出国:课题组长及高级研究人员按每年3个月确定出国期限,可累计使用。

中级研究人员首次出国期限不超过半年,根据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外滞留时间的,必须由所在课题组向所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长的申请,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意,总计在外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参加国际会议:以不超过1个月作为出国期限。

特殊情况另行考虑。

(三)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出国不超过1年,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累计不超过半年。

(四)列入国家正式交流计划的出访任务按批准期限执行,其出国时间不列入本项第1子项的计算之中。

(五)承担有关国家和院重大项目的工作人员,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出国期限。

(六)高级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的期限一次审定,一般不办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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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根据2005年第四次院所长联席会议决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鼓励研究所(中心)和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依据国家、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之知识产权,其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协议之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
术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商标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相关样品,是指生科院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进修和实习人员等)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其中包括但
不限于国家、地方和中国科学院等各种基金),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
成、创作、产生或收集的各种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质粒、菌株、
细胞株、模式生物、化合物、仪器、软件、数据库、血液和组织标
本等等。

第三条生科院所有人员执行生科院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或获得的相关样品
均属生科院所有,生科院保障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完成人的相关权
益。

生科院对所有的成果依法主张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生科院所有人员对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负有保护和保密责任;对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公开其结果前,应首
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具体工作按照或参照《专利工作规
定》执行。

第五条生科院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成功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后,对该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酬。

第六条生科院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管理。

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是负责生科院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的服务与
管理机构。

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生科院知识产权
与产业化中心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生科院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和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
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本职工作之外使用,不得
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利用其从生科院以外的其他方获取任何
形式的利益。

生科院的科技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际惯例,
仅为纯科学研究目的而与生科院外的其他单位科技人员交换相关样
品的,应在交换相关样品前由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负责与其他单
位签署相关协议。

第八条生科院鼓励科技人员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市场需求,面向国内外企业和自然人,从事生科院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转化工作。

具体规
定按照《技术转让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科院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生科院相关规定组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成果完成人、技
术和管理骨干个人持股。

具体规定按照《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成果
转化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生科院鼓励科技人员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市场需求,接受国内外单位和自然人的委托,从事合同研究工作。

遵循“谁投入、谁受益”
原则,成果的分享从其约定。

具体规定按照《合同研究(技术开发)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科院鼓励研究所(中心)、所属企业、国内外科技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从事知识产权项目和相关样品的转化,并根据实际贡献获得相
应的中介经济收益。

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科院在其所属事业法人单位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转化的经济收益中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具体分配比例另行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鉴于生科院历史情况,在2002年7月3日前, 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已成功转化或已签署转化协议但尚未获得经济收益的,按所属各单
位原规定执行。

生科院在所属单位经济收益中的分配事宜,将另行
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生科院所属事业法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属该单位所有。

生科院所属事业法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知识产
权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对侵犯生科院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生科院有权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并追索相应的经济损失,以保护生科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3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的各类转化协议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
释权属生科院。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20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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