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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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招投标制度

农村建设招投标制度

农村建设招投标制度农村建设工程招投标若干规定为规范全县农村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工程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九部委第56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建设工程招投标作出如下规定:一、招标范围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下列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建设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

1、房屋建筑;2、水利设施工程;3、镇村道路工程;4、农村综合开发工程;5、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工程;6、其他由乡镇、村组投资的建设工程。

以上工程属县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省、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明确规范的,从其规定。

二、招投标监督管理招投标本着业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监察局全程监督。

三、招投标规模和形式1、建设投资规模在50万元及以上、建筑面积在1000㎡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2、建设投资规模在20-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1000㎡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3、10 -20万元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询价招标。

4、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发包。

四、招投标程序公开招标的程序建设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应当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2、建设投资规模在20-50万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的,应当在五河县政府网站或五河县电视台发布招标公告,除尘并在单位政务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张贴。

3、招投标的具体程序按照招投标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邀请招标的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邀请招标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同意后报县监察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可以对符合投标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3、其他程序按照正常的招标程序进行。

询价招标的程序建设单位对前来参加投标的单位采用背靠背的询价方式,以合理低价选择中标单位。

村集体资产招投标实施办法

村集体资产招投标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5月20日)为切实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经营行为,防止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唐办字[2006]9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建立村集体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招投标管理监督服务组织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村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各村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受理、审查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信息,监督投标、开标、评标活动以及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项目范围(一)建设项目(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包括打井,上电,挖渠,清淤,管灌安装,土地平整。

闸、桥、涵工程等;(2)修建乡村道路、村庄街道硬化;(3)村址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工程等;(4)人畜饮水工程,包括新打水源井、铺设管道等;(5)绿化工程。

(二)出租、出售、发包项目(1)村集体房屋的出租、出售;(2)村集体沙坨、树木的出售;(3)村集体林地、坑塘、水面、机动地的发包;(4)其它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发包。

三、规范招投标实施程序,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所有村集体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处置经营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

凡计划招投标的在建工程、资产、资源项目,由村两委召开会议制定具体的招投标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标的价款,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工程建设项目要有起止日期,质量要求;林地、坑塘、水面、机动地发包要有承包年限、地理位置、四至、面积、经营项目。

村两委研究制定的招投标方案、项目经营方式和经营目标,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其中资产、资源的出售及在建工程项目值在3000元以下,或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在一年以内的,由村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包村干部按要求做好记录并监督招投标行为过程,相关资料应报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1. 引言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是指乡镇政府在采购项目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公众广泛公开招标信息,接受各方参与并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

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监察,保证公共资金的使用合理、透明、公正。

2. 目的与意义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2.1 增加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能够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从而增加竞争度,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2 降低采购成本公开招投标制度能够避免政府部门与特定供应商之间的不正当交易,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和合理性,从而降低采购成本。

2.3 提高采购品质与服务质量公开招投标制度可以让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并根据投标方的专业能力和经验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从而提高采购品质和服务质量。

2.4 增强政府行政透明度和公信力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能够让公众了解政府采购过程,并进行监督和监察,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和公信力。

3. 实施步骤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3.1 编制招标文件乡镇政府采购项目前,需详细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名称、需求规格、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3.2 公示招标信息乡镇政府需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并在政府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渠道进行公示。

3.3 接收投标文件乡镇政府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投标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3.4 开标评标乡镇政府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组织专家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选择中标方。

3.5 签订合同乡镇政府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明确采购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注意事项在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透明公正招标过程需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随意更改评标标准或选择中标方,确保所有投标方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配置的
有效性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招投标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
务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确保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
标范围、条件、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
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对方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招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将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乡镇招投标管理制度简版

乡镇招投标管理制度简版

乡镇招投标管理制度乡镇招投标管理制度一、背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乡镇的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本文档旨在制定乡镇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管理要求,以确保乡镇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内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公开进行,充分保障参与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所有供应商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3. 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公正执行,确保评标结果真实、准确、公正,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 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四、招投标程序1. 项目立项拟招投标的项目需经合法程序立项,并明确项目的需求和标准。

2. 招标文件编制2.1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2 招标文件需包括项目背景、要求和要约、标的物情况、评标方法等细节信息。

3. 招标公告发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乡镇内指定的场所和媒体进行公告。

4. 投标准备4.1 有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等。

4.2 投标文件需按时递交,并密封保存。

5. 开标评标5.1 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拆封、审核、登记。

5.2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公示与合同签订根据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五、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程序和要求,确保规范操作。

2. 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一、概述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是指在乡镇级行政单位,为了推动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监管,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要素和运行方式三个方面来阐述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二、制度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乡镇级政府在进行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不透明的现象,例如信息不对称、关系运作等。

这些问题不仅容易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挥霍,也容易引发不公平竞争和腐败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应运而生。

三、制度要素1. 审查招标文件:乡镇政府在招标前需要确定项目的需求,并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其中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条件、资格要求等。

这些文件需要经过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公开公告: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官方媒体或其他渠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条件、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公开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者了解招标项目,提升竞争的公正性。

3. 报名投标:潜在投标者需要通过报名的方式表达参与意愿,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投标保证金。

乡镇政府应当确保报名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不得对任何人或机构进行优惠待遇。

4. 开标评标:乡镇政府需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选择最佳投标者。

评标过程中需要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并且要有相应的评标标准和程序。

5. 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将最佳投标者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在官方媒体或其他指定场所,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和透明。

四、运行方式1. 法律法规支持: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规范。

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竞争机制的有效运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完善管理机制: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包括制定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公示中标结果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和规定,确保招投标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无删减范文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无删减范文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引言招投标制度作为公共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乡镇作为基层政府组织,也需要建立起透明、公正的公开招投标制度,以确保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本文将介绍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的必要性、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和实施过程等。

一、制度的必要性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保障公款使用合规性:公开招投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经费使用合规性,避免财务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2. 提高行政效能:通过公开招投标制度,可以吸引更多潜在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提高供应商选择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从而提高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3. 维护市场秩序:公开招投标制度可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 增加社会信任度:通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加社会各界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政策依据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目前,我国有关公开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律是中国现行招投标制度的基础,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

-《政府采购法》:该法律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对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具有指导性作用。

-《乡镇政府采购条例》:该法规是根据上述两个法律制定的,并针对乡镇级政府采购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根据上级政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乡镇公开招投标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招投标程序:规定了招投标的流程,包括需求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目的是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2. 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金、经验要求、信誉等级等要求,以保证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招标。

乡镇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及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乡镇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和环保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乡镇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合规、节约资源、持续改进的理念,推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乡镇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乡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第六条乡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立专业团队,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财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等。

第七条乡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获取各类项目信息和政策文件,确保项目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乡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乡镇工程项目管理程序第九条项目规划阶段,应制定详细的工程项目规划方案、预算、施工图纸等,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项目设计阶段,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招投标阶段,应组织公开招标,确保招标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阶段,应配备专业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阶段,应聘请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合规施工。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阶段,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乡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责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负责全面管理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师应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应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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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招投标管理办法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30万﹚以下,投资额镇0.5万元、村0.5万元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0.5万元以上村组设施配套工程、农村生产路、机耕路建设、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二)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及镇、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0.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包括:1、大宗土地流转;2、村级集体资产处置;3、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5、场地、鱼塘、土方、林地、果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在镇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备案。

(六)村民小组、自然村涉及的项目,可由村决定是否组织招标,数额大的,绝大多数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可经村向镇招投标分中心申报。

二、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镇招标办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镇招投标活动接受县纪委、镇纪委和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招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主要职责(一)镇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执行全镇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2、监督、管理本区域内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3、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4、监督招投标人和中标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5、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镇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项目招投标的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区域内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交易秩序;2、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3、负责对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四、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须向镇招标办报批。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者时限紧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公开招投标的适用方式:1、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必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招投标,有保留价地公开竞价、拍租。

2、镇、村办公用品集中采购以及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一般应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项目出租出让或采购的最高或最低价位标的,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最低或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

五、基本程序(一)交易申请招标人可以是镇政府、村﹙居﹚委会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等。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标办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审批表”,并附具体招投标交易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等)。

村级招投标项目在交易申请时,需另附“村﹙居﹚两委会会议纪要”或“村党员、小组长、代表会议纪要”,“一事一议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决”。

镇招标办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标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规定和预算确定。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招标办指导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至少二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镇网站、镇政务、村务公开栏等有关地方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接受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建造师资质证书、安全资质、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

招投标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五)资格(质)审查招标人和招投标分中心应派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50-200元,其中的图纸等有关工作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或竞标后将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设立标底的方法,一般应采用复合标底法或保密制作标底法。

(六)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决标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七)踏勘现场,招标答疑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八)投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质)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质)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建造师与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一个投标人分体同投一个项目的同一标的);6、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7、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九)开标或现场竞价开标会议,或现场竞价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

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主持人一般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或竞价结果,并将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布。

(十)评标评标活动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他人员可在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众代表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前2名为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按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办法有: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投标报价的组成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严格评审。

在投标文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附加条件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2、最高价中标法。

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设置底价,取所有高于底价的投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

3、总造价下浮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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