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喻寺镇招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投标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标工作管理,使投标管理向更规范化,通过规范投标程序,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全面提升投标工作专业管理水平,提高中标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适用于汽车营销中心的销售业务投标。
第三条实行在营销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营销管理部监督、投标小组长具体负责的责任人管理体系,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项目投标前,公司成立投标小组,由营销管理部相关人员任投标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公关方案和投标策略。
第五条主要责任人职责1、投标小组组长职责投标小组组长负责投标整个标书的制作及投标小组的整体协调、监督、任务分摊、审核各类投标文件、资质原件借用、标书装订包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工作;2、技术部(技术支持)职责技术部(技术支持)负责投标技术方案撰写;第六条配合部门职责1、采购部负责支持招标文件相关配件价格的确认及招标文件其它要求。
2、财务部负责提供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表,办理投标保证金转账与财务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工作要求规范第七条招标信息的搜集与获取1、投标项目负责人和信息管理员应每天在《中国招标网》及地方招标网等媒介上搜集和分析招标信息,严格认真的进行搜集,不得遗漏。
同时根据公司业务人员的反馈搜集有关采购招标信息。
2、信息管理员应正确理解招标公告要求,筛选适合公司发展项目信息提供公司领导决策.第八条投标申请1、对于搜集到符合公司的招标信息,统一由投标项目负责人填写《投标申请表》对招标的有关信息进行描述,必要时需要附上详细的资料一并交公司评审。
2、公司领导对有关招标情况进行研究,对招标的项目情况,了解项目来由、现状,进行审核;公司领导决定是否参加投标.3、投标项目负责人凭借公司领导批示的《投标申请表》进行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任何人将不能擅自进行后续的工作.对于公司不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该将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解释和反馈.第九条标书购买与评审1、投标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的要求及时间购买招标文件。
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原则)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4年8月11日颁布,2004年9月11日施行,共计六章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引导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顺畅进行,各级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如不得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情况,应当通过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采购程序予以解决。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项目的需求说明、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二)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时间安排等;(三)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人报名、投标、开标等的时间和地点;(六)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及中标结果的公告方式等;(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提前充分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拒绝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投标文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非投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投标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偏袒。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等;(二)投标报价、费用构成等;(三)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歧视或排斥特定的投标人。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的效果。
第四条四川省招标投标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告招标信息,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可以将招标工程划分为合适的包组,但不得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可以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不得歧视投标人。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确认自身具备相应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和信誉等条件后,方可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招标工程。
第三章招标代理第十条招标人可以聘请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事务的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
第四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格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责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承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确认,并保证投标文件的保密。
第五章审查和评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各类招标工作,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以及其他招标方式。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参与。
第七条招标人应评审投标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并公布评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投标人有权依照本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招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规定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活动,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活动:指组织和实施招标、投标等相关工作的行为。
2.招标人:指拟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4.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布的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等内容的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范本,具体招投标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乡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镇招投标管理办法【1】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30万﹚以下,投资额镇0.5万元、村0.5万元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0.5万元以上村组设施配套工程、农村生产路、机耕路建设、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二)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及镇、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0.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包括:1、大宗土地流转;2、村级集体资产处置;3、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5、场地、鱼塘、土方、林地、果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在镇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备案。
(六)村民小组、自然村涉及的项目,可由村决定是否组织招标,数额大的,绝大多数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可经村向镇招投标分中心申报。
二、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征集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择与之合作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招投标的流程,提高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招投标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应完全公开,对所有符合参与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平等对待,并确保标书内容的透明度。
2.平等自由原则:招投标应以平等和自由的原则进行,不得限制或歧视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
3.诚实守信原则:供应商或承包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4.公正合理原则:招投标应当公正、合理,评选标准和方法应明确、合理,并以公正、客观的评审方式进行。
三、招标程序1.拟定招标文件:招标方应拟定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说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等内容。
2.公告发布:招标方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名称、范围、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3.资格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方根据文件内容进行初步评估,并确定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4.招标文件获取: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通过指定渠道获取招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文件费用。
5.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条款、报价等内容。
6.投标文件递交:供应商或承包商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给招标方。
7.投标文件评审:招标方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
8.中标公告:招标方通过公开渠道发布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9.合同签订:招标方与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正式合同。
四、责任与监督1.招标方的责任:招标方应明确招标人员和评审委员会的职责,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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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喻寺镇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事业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村(社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集体资金并由镇行政机关、镇属事业单位、村社区实施的项目以及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的对外公开出租、出(转)让等招投标活动。
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应当进入镇招投标办进行交易:(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村镇房屋建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三)评估标额在5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公共资源租赁、出(转)让项目,包括土地流转,村集体资产处置,村集- 1 -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山塘、水库、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四)其他应进入镇招投标办进行交易的项目。
行政村(社区)5万元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须经村两委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县招投标中心招标。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镇所属项目和村集体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须经镇招标领导小组书面审批。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招投标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镇招投标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政策法规,领导和统一协调全镇招标投标工作;- 2 -(二)研究制定全镇招标投标工作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四)研究决定全镇招标投标工作的其它重要事项。
(五)监督和检查各行政村、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
招标办是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履行对本镇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和本镇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性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全镇招标投标工作;(二)负责对各村(社区)及镇相关部门招标投标招标项目、招标办法、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备案;(三)监督管理各类招投标活动;(四)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发包(租赁)等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交易纠纷;(五)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六)负责镇(街道)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代收代付交易保证金;(七)负责对交易各方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八)协助做好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3 -(九)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登记、统计、分析、报送和存档工作;(十)负责维护招投标中心的交易秩序;(十一)负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申请。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标办提出交易申请,并附招标初步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中标方法等)和相关资料。
村级招标项目在申请招标时,须出具委托书,另附《村两委会会议纪要》等其他书面材料。
镇招标办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第八条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开标时间、评标办法、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发出前三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报镇招标办备案,镇招标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整改。
- 4 -第九条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同途径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含)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条投标报名。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参加报名。
镇招投标办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单位和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人和镇招投标办应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串标挂靠等违法行为被查处或有不良行为正被公示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镇招投标办和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 5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镇招标办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进入镇招投标办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五天。
其他项目不少于三天。
第十二条提交投标保证。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实行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6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开标。
开标会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
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的;(六)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七)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评标。
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方式选择发包招标方式:- 7 -(一)合理低价法。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设置最高限价,确定相应招标文件质量、工期及其它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参照比选采取B报价或E报价(固定价)模式确定中标人。
(三)在按县政府规定设立的建设工程企业储备库中,直接抽取确定中标人(四)价高中标法。
在集体资产、公共资源租赁、出(转)让招标中,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设置底价,确定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中标公示及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镇政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报镇招标办核发,并在七日内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 8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镇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做到内容、程序合法,中标人为企业的,必须与企业法人签订;中标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与自然人本人签订。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处置。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
进镇招投标办交易的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实行一标一宗。
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方案(或初步- 9 -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预算或招标标底(起拍价)资料、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登记、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入围单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组建、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或处置投标保证金情况、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资料。
村级项目还须包括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决议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凡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应进镇招投标办招标而未进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获取中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镇招投标工作应当接受镇人大、纪委监督,并接受县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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