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系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及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包括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原材料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坚持集体领导。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审领导小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主任办公会负责;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规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对审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方案。

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建设⼯程招标投标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定标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设⼯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期,确保⼯程质量,降低⼯程造价,提⾼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建设⼯程实⾏招标投标,有利于开展竞争,⿎励先进,鞭策落后,是建设⼯程管理制度的⼀项重⼤改⾰。

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创造条件,积极推⾏。

第三条列⼊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程外,均按本规定进⾏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程承包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程项⽬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视同仁,提供⽅便。

第六条建设⼯程的招标和投标,是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章招标第七条建设⼯程招标有以下⼏种形式:1.全过程招标,即从项⽬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程施⼯、⽣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投产、交付使⽤,实⾏全⾯招标;2.勘察设计招标;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4.⼯程施⼯招标。

第⼋条全过程招标的主要程序是:1.由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建议书委托⼏个⼯程承包公司或咨询、设计单位,作出可⾏性研究报告,通过议标选定最佳⽅案和总承包单位;2.总承包单位受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经审查同意后,由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3.设计任务书获准后,总承包单位即可按照顺序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和⼯程施⼯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九条建设⼯程各种形式的招标,必须具备各⾃的基本条件:1.实⾏建设项⽬全过程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项⽬建议书和所需的资⾦;2.实⾏勘察设计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所需的资⾦;3.实⾏设备、材料供应招标,要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和所必需的资⾦;4.实⾏⼯程施⼯招标,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程建设计划、设计⽂件和所需的资⾦。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1目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 220 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 100 公里以内的 500 千伏(含330 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 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投资或控股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除公司总部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外,分别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与代理业主单位一道履行报批手续,并抓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定位第三条基建工作职责定位为:1.综合办:负责基本建设日常工作,代表我院对基建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落实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对代理业主单位进行管理,协助和督促代理业主单位管理其他基建供应商;负责与基建有关的对外联络与合同谈判;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对文件与合同审核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写工作进展简报,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基建进展情况信息。

2.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基建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的决议和决定,指导综合办基建工作。

3.院长:对基建项目总体负责,对基建各项事务进行决策。

批准基建方案、签署合同,批准支付基建经费。

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基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条费用低于0.5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报综合办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费用大于0.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进行至少三方报价比选,如是单一采购来源必须说明原因,将结果报综合办主任,商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费用大于10万元(含)的工程和服务均属重大事项。

内容包括:1.确定供应商的评标办法或比选办法,以及我院的具体要求。

包括选择代理业主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基建设计单位、详细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评估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含装修单位、电梯单位、强弱电单位、空调与通风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门禁与监控系统单位、绿化单位)等单位,及其工程与服务内容。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带附件,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带附件,完整版)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4月02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招议标管理办法(2016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招议标采购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服务和原材料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招议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小组,全面负责招(议)标工作,具体设置及成员组成如下:(一)领导组1、领导组构成及成员: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纪检书记2、领导组的工作职责:(1)审定采购项目的简介、内容、预算、工期、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资质等具体需求内容;(2)审定采购工作方案;(3)审定采购工作的各项规定、公告或通知;(4)确定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或工作机构;(5)审定中标单位或成交候选人;(6)研究解决招标工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招标组1、招标组的构成及成员:招标组组长:企管部负责人招标组成员:业务部门、技术部、财务部、安环部、预算小组相关人员2、招标组的工作职责:(1)负责拟订招标工作方案;(2)负责审核招标项目金额的来源及依据;(3)参加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的调研、考察;(4)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工作机构完成招标或采购程序;(5)做好招标、采购资料的存档工作;(6)监督、检查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7)办理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三)监督组1、监督局的构成及成员:监督组组长:纪检书记监督组成员:纪检、工会、党办相关人员2、监督组的工作职责:(1)对邀请议标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2)审定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名单);(3)对违反招(议)标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四)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拟定采购项目的简介、内容、预算、工期、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资质等具体需求内容;(2)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3)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承担采购项目的评委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总则
1.1目的: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工程和材料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
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所有基建工程及与基
建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的,金额在5万元以
上(含5万元)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可进行议标,并对议标记录进行备案。

1.3招标范围:
1.3.1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及与基建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项目1.3.2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1.4任何部门不得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

1.5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招、管、审分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6 招投标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7 凡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的项目,由筹建
部委托相关部门或人员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8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投标审批制度。

凡符合本办法1.2规定的项
目必须进行招标。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工作组由筹建部、相关职能
部门或使用部门派员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

2.2工程项目立项后,由公司招投标工作组负责本项目的招、投标工
作。

2.3招投标工作组职责:
2.3.1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管理;
2.3.1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由职能部门编制的
招标文件;
2.3.3负责受理投标人的报名,负责对投标人资格预审,负责发放
招标文件,负责接受投标文件;
2.3.4负责委托编制标底、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图纸会审及
答疑,参照附表《招标文件编制格式》;
2.3.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
2.3.6对招标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开工、施工过程、竣工)的检
查、验收与监督,及时接受施工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
2.3.7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甲供材料、设备的购置进行市场调查与
核实;
2.3.8负责公司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招标过程的记录和文档管
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招标
3.1.1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经公司批准成立的招投标工作组。

3.1.2招标形式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
标方式。

招标方式由公司招投标工作组根据国家、地方有关
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

3.1.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
邀请书。

3.1.4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的品牌及规格。

甲供材
料和设备的采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名称、规格、数量及计
算办法。

3.1.5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
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1.6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1.7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
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投标人。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
3.2.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
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
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2.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
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
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
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与完成招标项目的
机械设备等。

3.2.4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
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
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
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拒收。

特殊或者垄断的项目可少于
三个投标人投标。

3.2.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
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

3.3开标、评标、中标
3.3.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
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3.2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
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
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3.3 招标人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与评标。

3.3.4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
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5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招标人完
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董
事会研究确定。

3.3.6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3.6.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即百分制);
3.3.6.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
格最低;但是投标的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3.7具体评标办法
3.3.7.1采用投标价格最低法为中标条件的按下列原则确定中标
人:如有参考标底的项目,参考标底与所有投标人平均标
底按五比五平均计算出合成标底。

在合成标底的基础上乘
95%得出基准标底,与基准标底最接近的投标人即为中标
人。

与基准标底接近的百分数按绝对值计算。

如无参考标底时,合成标底即为所有投标人平均标底,在合成标底的基础上乘95%得出基准标底,与基准标底最接
近的投标人既为中标人。

3.3.7.2采用百分制法为中标条件的按下列原则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考察分值为10分,最高为10分,最低6分;
项目经理答辩分值为2分,最高为2分,最低1分;
标书质量分值为18分,其中施工组织设计5分,施工预算为5分,资质、项目班子为3分,现场的文明安全施
工组织设计5分。

各项分值累计最高分为18分,最低12
分;工程造价分值为70分,如有参考标底的项目,参考标
底与所有投标人平均标底按五比五平均计算出合成标底。

在合成标底的基础上乘95%得出基准标底,投标人报价每与
基准标底差绝对值1%扣一分,以此类推、四舍五入。

以上
各项累计得分最高者中标。

如无参考标底时,合成标底即为所有投标人平均标底,在合成标底的基础上乘95%得出基准标底,投标人报价每与
基准标底差绝对值1%扣一分,以此类推、四舍五入。

以上
各项累计得分最高者中。

3.3.8招投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
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不得私
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3.9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更或超出中标价的正、负
15%时,应及时向招投标工作组汇报。

3.4纪律与监督
3.4.1 凡需招投标的项目而不招投标的,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投标的部门和当事人,公司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
关人员的责任。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4.2.1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3.4.2.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4.2.3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3.4.2.4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
3.4.2.5未经监察与审计部门审查与监督的;
3.4.2.6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4. 附则
4.1公司招投标工作组,要根据招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
标供应商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

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重要参考。

4.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招标文件编制格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