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1)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2)购置医疗设备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3)医疗设备采购以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方式进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
对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对于急需和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
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部门批准。
(5)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应先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6)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
(7)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物资设备采购院内招标管理办法

物资设备采购院内招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医院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医疗设备、办公物资、电脑软硬件及服务类项目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院内部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维护医院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XXX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X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直卫生计生系统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XXX医院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医院医疗设备、后勤物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及服务类等的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招标办法:1.凡单项自筹采购金额或年内计划累计金额在5仟元以下(含5仟元)的各类货物及服务类。
由使用科室填写《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交设备科,由设备科负责找主管部门、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审核后,按照如下流程进行采购:由设备科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审计科审计价格后确定单价和供应商→院长审批→院长审批通过后设备科直接采购。
2.凡单项自筹采购金额或年内计划累计金额在5仟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各类货物及服务类。
由院内议价小组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市场询价、议价确定单价和供应商→院长审批→设备科直接采购→供应商供货→使用科室和设备科验收。
市场询价、议价原则上不少于3家,特殊情况不足3家需说明理由。
3.凡自筹采购金额单项、批量或年内计划累计在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各类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服务由院内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直接采购。
原则上医院各类物资的采购由设备科负责做好院内公开招标的前期所有准备,如:公示、投标公司资格审核、评分表等相关资料准备,组织内部招标。
各类基建项目、临床申请使用一次性耗材采购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4.凡自筹采购金额单项、批量或年内计划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和上级部门下发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等采取首先医院内部论证,确定参考品牌及型号,但不确定中标供应商,然后交由代理招标公司完成招标确定中标结果。
医院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采购招投标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耗材、工程、服务等。
第三条采购招投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采购信息应公开透明,招标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原则:所有投标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投标人。
3. 公正原则:招标机构应依法公正地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
4. 效率原则:提高采购效率,缩短采购周期。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医院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设立医院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采购招投标的具体实施。
三、采购招投标程序第六条采购项目立项。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项目计划,经审批后报医院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七条招标公告。
医院采购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投标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
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九条开标。
医院采购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宣布投标文件,并邀请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中标公示。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医院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中标通知书。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医院采购招投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理。
五、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深化廉政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医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所有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程序规范。
第三条,使用医院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含医疗设备、耗材等,下同)、服务和工程(含基建及维修改造,下同)类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审计科、财务科、医学装备科、药剂科、后勤科、信息科、基建科、宣传科、保卫科、招标办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医院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采购办,常务副组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招标采购组织、协调、实施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决策及实施范围(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标采购工作;(二)决定采购工作中需上报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项目;(三)提出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五)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六)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办主要职责(一)负责拟定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二)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等,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各类招标采购活动;(三)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标过程;(四)接受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名单。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一、引言医疗设备采购招标是医疗机构为满足临床需求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进行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文件准备1.编制招标文件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和标书模板等。
2.发布招标公告医疗机构应在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3.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应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招标参与方。
招标参与方需要按照医疗机构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评审1.评审委员会组建医疗机构应组建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招标文件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对技术规格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3.评审结果汇总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体现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客观。
四、中标结果公示1.中标结果公示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中标金额等。
2.异议处理公示期内,如有其他招标参与方对中标结果存在异议,医疗机构应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
医疗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公平、透明的处理。
五、合同签订与履行1.中标通知书签发医疗机构应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中标供应商需履行的合同内容和要求。
2.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应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
3.合同履行检查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检查,确保中标供应商按时提供合格的医疗设备。
六、采购结算与验收1.采购结算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对中标供应商进行结算。
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进行。
2.验收医疗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采购的医疗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规格符合合同要求。
七、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XXX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评审专家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采购质量和产品质量,保证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等法律法规,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及以往设备及物资采购的相关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的采购。
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划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体式格局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体式格局躲避招标。
第三条XXX是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办、审计办、财务部等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督协管机构;资产装备办和后勤办是采购活动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采购程序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是受医院委托,全程代理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当进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限制投标人自由参加设备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采购设备及物资的品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中,医院各级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前言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管理是医疗机构在购买新设备时必须进行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医疗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医疗机构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的流程和程序,确保招标采购的透明、公平、公正,提高医疗设备的采购效率和质量。
二、招标采购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对于设备类别的招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设备:1.医用影像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X射线机等;2.医用检验设备:如生化分析仪、血液分析仪等;3.医用治疗设备:如手术台、手术灯、手术器械等;4.医用监护设备:如多参数监护仪、呼吸机等;5.医用辅助设备:如输液泵、注射泵等。
三、招标采购的流程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流程一般包括需求确认、招标准备、招标公告、投标评审、中标确定、合同签订和验收等环节。
3.1 需求确认医疗机构在购买新设备前,首先需要对设备的需求进行确认。
需求确认包括设备的种类、规格、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所需要的数量。
3.2 招标准备在需求确认之后,医疗机构需要准备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设备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验收标准、采购合同模板等内容,并注明招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3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公开征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通知。
招标公告应发布在医疗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确保供应商的广泛知晓。
3.4 投标评审投标评审是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料和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根据预先设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审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质量、技术支持等方面。
3.5 中标确定中标确定是根据投标评审的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并通知中标供应商与医疗机构进行合同签订。
3.6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中标供应商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正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交付期限、价格等内容。
合同签订前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及附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7 验收设备的验收应由医疗机构组织进行。
医院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医院设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原则第三条医院设备招标投标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歧视任何投标人。
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执行,确保招标投标结果合法有效。
4.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四条医院设备招标投标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招标准备: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等。
2. 投标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3. 开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
4.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6.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我院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招标投标要求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内容、数量、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报名方式等。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服务要求、投标报价、合同条款等。
3. 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开标时间、地点等。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2. 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1. 引言医疗设备采购是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为了确保医疗设备的质量和合理的采购价格,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的一些基本规定和管理办法。
2. 采购招标的目的和原则采购招标的目的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取具有合理价格和优质服务的供应商。
采购招标的原则包括公开性、竞争性、程序性、透明性和经济性。
•公开性:采购招标应该公开进行,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开放。
•竞争性:采购招标应该通过竞争选择供应商,以获得最佳的产品和服务。
•程序性:采购招标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透明性:采购招标过程的信息应该对参与的供应商公开透明,确保公正竞争。
•经济性:采购招标应该追求经济效益,确保有效利用采购经费。
3. 采购招标的程序和要点医疗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包括需求确定、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供应商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审查、评标、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等程序。
•需求确定: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确定需要采购的设备类型和规格,并制定详细的采购规格说明。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需求确定的采购规格,医疗机构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合同草案等。
•招标公告发布:医疗机构应将招标公告发布到适当的渠道,以吸引潜在供应商参与竞标。
•供应商资格审查:医疗机构应对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保证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投标文件审查:医疗机构应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评标:医疗机构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公示:医疗机构应在指定的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合同签订:医疗机构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设备采购和支付。
4. 采购招标的规范要求为了确保采购招标的规范性和合规性,医疗机构需要遵守一些基本规范要求。
•采购文件的编制:医疗机构应编制招标文件时,需明确采购需求、规格要求、评标标准、合同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评审专家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采购质量和产品质量,保证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13 号令)等法律法规,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及以往设备及物资采购的相关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的采购。
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院务委员会是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办、审计办、财务部等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督协管机构;资产装备办和后勤办是采购活动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采购程序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是受医院委托,全程代理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应当进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限制投标人自由参加设备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采购设备及物资的品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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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评审专家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采购质量和产品质量,保证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等法律法规,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及以往设备及物资采购的相关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的采购。
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院务委员会是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办、审计办、财务部等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督协管机构;资产装备办和后勤办是采购活动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采购程序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是受医院委托,全程代理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应当进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限制投标人自由参加设备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采购设备及物资的品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中,医院各级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方式第七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一)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供设备运行或维修用的配套零件及部件;(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招标采购的。
第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下列规模标准进行招标采购:(一)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项或批量设备及物资,可由医院自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集体评价自行招标采购;(二)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或批量设备及物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选择三家以上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医院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采购设备及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章招标第十四条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委托招标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四)合同主要条款;(五)合同格式;(六)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书格式;2、开标一览表;3、投标分项报价表;4、货物说明一览表;5、技术规格偏离表;6、商务条款偏离表;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8、资格证明格式;9、其他所需资料;(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价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汇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自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委托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