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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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成本管理、政策性计提和收益分配,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和内容本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成本支出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报批税费、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具体标准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土地报批税费。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建设基金、林地评估费以及其他收费。

(四)城市建设支出。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队整理版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队整理版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9月8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及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管、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株建联字〔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建联字〔2022〕26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2022年9月30日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大力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依据《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21〕20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是指依程序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支付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四公开”。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图审查服务电子化采购的各项遴选竞价操作,并将遴选竞价结果反馈至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并完成后续采购手续。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株办〔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2014〕11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6日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助推我市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项目论英雄、项目看水平、项目看干部为导向,以“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为目标,以提高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效率为重点,发挥投资和项目在促进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全力以赴开展征地拆迁攻坚行动、项目履约攻坚行动、项目开工攻坚行动、项目推进攻坚行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为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完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190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8%,其中工业投资占比40%以上。

——力争完成3万亩土地征收和3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任务,其中城区完成2万亩的土地征收和2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各县市完成1万亩的土地征收和1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

——全力推进146个重点招商项目,实现102个招商项目履约落地,确保全年招商项目履约率达70%。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制定了《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备案确认及评审办法》(株财发〔2019〕13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支出控制标准》(株财发〔201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含管线迁移)、桥梁涵洞、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给水排水管网等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大、中修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每月10日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拨付一次。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前期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项目资金申拨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清单》;2.土地征拆补偿款的申拨应出具征拆补偿及报批标准政策性文件、征拆估算、征拆概算;3.工程可研编制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预算编制费、结算审核费等工程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计价依据等相关资料(首次申拨时提供);4.税务发票等凭证。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株办〔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5〕25号中共荷塘区委、荷塘区人民政府:《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荷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荷塘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理顺条块关系与职责关系,突出政府履职重点,更加注重公共服务。

2.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在搞好上下衔接对应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荷塘区特点的改革路子,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鼓励探索创新,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3.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按照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法依规解决机构设置不规范、行政职能体外循环、权责不一致和政企、政事、政资不分等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建发〔2020〕6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建发〔2020〕6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从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6〕 6号)精神,结合我市已经开展了7年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工作实践,现重新修定《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14日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6〕 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服务、中介(含评估、经纪)等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和评价结果使用以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苏府办〔2020〕267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大幅提升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

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六保六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监督问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应标尽标。

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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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
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34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0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已经10月8日市政府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
加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强化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适应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形势的必然要求。

为此,全市广泛开展了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中的维权、协调和服务功能,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和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无隶属关系,二者是业务上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行业内的行业协会的引导、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要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

二、实行政会分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

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

按照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各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彻底分开,任何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都不得实行“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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