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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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0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发布时间:2014-07-04为促进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五)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二、地方政府应当将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对外公告,同时向海关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海关注册登记。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对代理出口商品信息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的录入,并通过认定体系提交商户予以确认。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实施监管。

五、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发货单位”栏除应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单位名称外,需一并在“备注栏”填写采购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报关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外,一并提交完整的装箱清单、商户与采购人进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单据、采购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中出口货物免税适用范围及变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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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中出口货物免税适用范
围及变化有哪些
马艺萌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问: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在执行中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其中,对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凭证提供等方面调整较大,将适用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范围由原三类21种情况进行了增扩,并明确自2013年4月1起执行.请问,主要变化在哪?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马艺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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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是指企业通过市场采购方式获得的国内货物,在出口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

为了规范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跨境贸易发展,制定了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或经济性质如何,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政策。

三、申请条件参与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

2. 拥有合法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关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业或产品范围。

3. 在市场采购过程中,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从中国境内的市场上采购货物。

4. 能够提供相关申报和验收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

四、申请流程1.企业在进行市场采购过程中,应当及时了解并掌握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政策规定。

2.在采购过程中,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企业在采购完成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

4.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发票等。

5.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审核和验收。

6.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享受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政策。

五、管理措施为了确保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的实施和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 1. 建立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2. 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申报审核和办理效率。

4. 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能力。

六、监督和评估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管理工作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的达到。

监督和评估内容包括: 1. 监督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介绍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介绍
作用 首创“三来一补”模式(广东东莞),开启中国加工贸易的先河
1.3 近现代中国外贸发展沿革(计划经济时期)
三、中央专业外贸公司
➢ 各行业部门设立专业的外贸公司(“中字头”外贸企业)
中国医药、中国电子、中国五矿、中国纺织、中国服装、中国煤碳、中国有 色、中国轻工 ……
1.3 近现代中国外贸发展沿革(计划经济时期)
3.2 与一般贸易方式的区别
商务 海关 商检 税务 外汇
一般贸易(0110)
市场采购贸易(1039)
全国注册、监管本地公司 本地注册、全程监管
随机抽查
法检商品、主动申报、签 发通关单 先征后退、不退即征(出 口必须要有发票) 货汇要平衡、退税前先收 汇
来源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 究,交易确认 全申报、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
缺乏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小微企业、个体户较难参与外贸
借道“旅游购物”海关监管方式出口(为规避税收责任,以外省市公司名 义经营,存在“看得见、管不到”乱象)
2008年莫斯科“一只蚂蚁”市场风波,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出口。
2.2 问题本质(依托市场,开展外贸)
物美价廉的中国商品,因为中国自己的政策,被挡在中国自己境内。
义乌县外贸公司 东阳县外贸公司 ……
1.3 近现代中国外贸发展沿革(改革开放后1999年)
六、私营企业
进出口权下放到私营企业(1999年)
1.3 近现代中国外贸发展沿革
各阶段的共同点: • 企业----企业(点对点模式,企业专门设立样板间,看样订
货) • 基本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
1.4 义乌市场发展历程
如何让在市场上采购的一堆“杂货”便捷地送往境外? 同时实现有效的政府管理?
3 市场采购贸易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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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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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规定,加快推进外贸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将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列入试点范围。

为尽快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规范统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实行免税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范围。

即: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规定了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规定的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三)规定了免税申报手续。

市场经营户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同时规定了免税申报时间。

(四)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明确了市场经营户或市
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理办法。

(五)明确未纳入《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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