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听课笔记(学生整理)(1)

杨立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听课笔记(学生整理)(1)
杨立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听课笔记(学生整理)(1)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完整版)教师听课笔记检查记录情况表[1]

六合中心学校教师听课检查记录表检查人:时间:

检查小结和反馈: 一、优点: 1、开学虽然只有两个月,但所有老师的听课节数都在5节以上,可见本学期老师们相互研讨、相互学习的氛围很浓。 2、其中听课节数较多,记录和点评很详细、实在,又有针对性的有段美华、史明、周辉、孔迪辉、、陈水明、曾繁峰、周觅、柳絮等老师。 二、对于听课记录的一些建议: 1、少数老师还是没有标记听课的节数和其他内容的记载。 2、过程的评点(也就是边评)不太详细,部分老师甚至没有,尤其是跨学科的课程。教师对于最后的综合意见(也就是总评)没有针对性,有些没有及时反馈。 3、各教研组长在教研组开出教研课时,要通知全校教师,让每位没课的教师能够进行跨学科听课。 4、听课要实在,不允许抄袭其他老师的听课记录,尤其是师徒间的听课和指导,要真实、有实效性。 5、要针对学校的常规管理特色,认真记录学生在课堂上的活动情况以及教师的激励性评价语言和方法,给少先队部门提供典型的一线资料和意见反馈。 6、教师在听课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教学带着问题听课并思考,如:教师在教学思想、德育渗透、教学内容处理、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值得思考、学习的地方。

六合中心学校教师业务学习笔记检查记录表检查人:时间:

学习笔记检查小结 月日,学校全校教师的学习笔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整体情况非常令人满意。具体情况小结如下: 一、学习经常、热情高 老师上交笔记本准时,可以看出大家学习的经常。全校除16名教师因请长假、支教、学习未按时上交外,绝大多数教师上交都非常及时,从老师摘抄的字数,也可以看出大家学习经常、热情高,99%以上的教师都已记录XX字以上,刘岳军、马跃、陶岭梅、刘华良、刘博等老师,已记录完了整整一本。 二、学习认真,觉悟高 老师学习的内容与时俱进,有时事政治学习,有师德行风探讨,也有法律法规研讨……老师书写情况令人叫好,绝大多数老师都采用学校下发的专用笔记本,字迹规范美观,有的老师一笔一画,写得一丝不苟,有的老师字体飘逸潇洒,有的则遒劲有力…… 但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存在几个小问题,有待大家予以改正、规范。 (一)个别教师书写欠规范 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教师未使用下发的专用笔记本,有个别教师采用的下载复印的资料未手写,有个别教师书写时使用的蓝色圆珠笔或蓝墨水笔(不便于保存)……请予以改正。 (二)个别教师学习待加强 理论学习应该人人进行,不能有丝毫懈怠。请未能及时上交的教师(无论在哪个岗位、年龄50岁以下)或极个别将上期笔记当作本期用的教师、字数未达数量的教师在近期内加强学习,重新记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杨立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 杨立新 今天,我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时间比较紧,只有一个上午的时间,在此就只能作比较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第1条到第5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总则问题,涉及到侵权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问题,过失相抵问题,以及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连带责任问题。 第二部分是从第6条到第16条。这11个条文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都是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规定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许多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这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经过总结就形成了现在的11个条文。特别重要的像第6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了非常明确、非常好的规定;像第7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规定,也是最新做出的详细规定;从第8条到第9条到第10条,这三个条文规定的是法人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还有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这些都是现实中非常需要规范的侵权行为制度,所以我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6个条文的精华就在这一部分。这一部分对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大概规定了九种特别重要的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其中第17条、18条讲的是一般的赔偿项目范畴,从第19条以后讲的是每一项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及计算规则。从30条以后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操作意义。 最后一个部分是第四部分即第36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法总则方面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的第一个部分规定的是总则方面的问题,大概规定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侵权法律关系的问题,集中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关于赔偿权利人,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即“本条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赔偿权利人的范畴问题。 关于赔偿权利人,我想稍微增加两个在条文当中没有讲到的问题。一种是依法由受害

人教版小学语文下册教师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第二学期11次)

人教版小学语文下册教师听课笔记评课记 录(第二学期11次) 《雷雨》听课札记 3月6日; 地点:湖小三楼; 主题:新生代教师课堂比武 1、给“雨”字组词。 2、听“雨”声。 师:你听到了什么? 生:雨声;蛙声;雨声很大…… 师:用一个词语形容一下—— 生:倾盆大雨。 师:若给这段声音起一个名字可以是—— 生:雷雨。 生:夜雨。 师:为什么? 生:青蛙白天不怎么叫,鸟叫声也不大。所以我认为是“夜雨”。 【评:“学生对语文材料的反应又往往是多元的”。不同的学生听同一段声音,他的感觉是不一样的。这里老师对学生的答案——“夜雨”,没有直接进行否定,多问了一个为什么。而学生的回答也的确言之有理,生成得精彩。同时也体现了教师对学生“独特感悟”的尊重。】 3、初读课文。 师:知道雷雨时的景象是怎么样的吗?翻开课本读课文。(出示阅读要求)学生自由读课文。 4、检查字、词。 出示带生字的词语。学生自由读。

师:谁来给大家秀一下。(点名读;开小火车读;齐读) 【评:我个人是很反对这些时髦的、网络气息很浓的新词汇进入我们课堂的。什么“PK”、“晕”、“wo靠”、像这里的“秀”等等。一则,学生对老师你这样的“新鲜词”理解吗,知道你再说什么吗;再则,学生的模仿性很强,很容易受到影响,老师在课堂上一说,学生在课后动不动就会从嘴里冒出这样的词来,自己作为一个语文老师,若听到了感觉总不是怎么舒服。】 师:看到红颜色的字了吗?你用什么办法把它认识了,记住了? ——学“乱”时,不要跟“刮”混淆。 生:“压”是“厂”把“土”压下来了。 师:“垂”字怎么说? 生:“睡”去掉“目”字旁。 师:知道笔顺吗?跟老师书空。 “垂下”是什么意思?课文中哪边出现了?课文当中是怎么写出的?谁来说一说?谁来说一说?谁来说一说?① 看动画,说“垂下”的意思。(蜘蛛爬下的速度很快) 【评:在讲解“垂下”这个词语的过程中,不论是老师的解释,还是动画演示,“垂下”的意思都偏向于数学上“垂直”的概念。而语文中的“垂”不同于数学中的“垂”,你能说“万条垂下绿丝绦”中的“垂下”是“柳丝成直角地垂下来”的?所以,老师在教学这个词语时,犯了一个概念混淆的错误。】 请生读相关语句。师范读。 师:蜘蛛的心情怎样? 生:着急。生:害怕。 师:读课文,找找是什么原因? 师:为什么蜘蛛那么地着急,那么地害怕,那么地慌张,那么地……?为什么?② 【评:教师在课堂上的语言是要精心组织过的,要简洁明了,指向性强。上面①②两句话,执教老师在教学中的确是这样说的。第①句,一连问了3个问题,说了3个“谁来说一说”,给学生也好,听课的老师也好,感觉都是模糊、罗嗦、重复。第②句一连说了四五个“那么地”,感觉有些重复,混乱。一堂课听下来,这样的语句还是比较多的。】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教师听课笔记检查记录情况表

六合中心学校教师听课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时间: 姓名听课节数边评总评记录情况

检查小结和反馈: 一、优点: 1、开学虽然只有两个月,但所有老师的听课节数都在5节以上,可见本学期老师们相互研讨、相互学习的氛围很浓。 2、其中听课节数较多,记录和点评很详细、实在,又有针对性的有段美华、史明、周辉、孔迪辉、、陈水明、曾繁峰、周觅、柳絮等老师。 二、对于听课记录的一些建议: 1、少数老师还是没有标记听课的节数和其他内容的记载。 2、过程的评点(也就是边评)不太详细,部分老师甚至没有,尤其是跨学科的课程。教师对于最后的综合意见(也就是总评)没有针对性,有些没有及时反馈。 3、各教研组长在教研组开出教研课时,要通知全校教师,让每位没课的教师能够进行跨学科听课。 4、听课要实在,不允许抄袭其他老师的听课记录,尤其是师徒间的听课和指导,要真实、有实效性。 5、要针对学校的常规管理特色,认真记录学生在课堂上的活动情况以及教师的激励性评价语言和方法,给少先队部门提供典型的一线资料和意见反馈。 6、教师在听课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教学带着问题听课并思考,如:教师在教学思想、德育渗透、教学内容处理、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值得思考、学习的地方。

六合中心学校教师业务学习笔记检查记录表检查人:时间: 姓名字数学习内容记录情况

学习笔记检查小结 月日,学校全校教师的学习笔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整体情况非常令人满意。具体情况小结如下: 一、学习经常、热情高 老师上交笔记本准时,可以看出大家学习的经常。全校除16名教师因请长假、支教、学习未按时上交外,绝大多数教师上交都非常及时,从老师摘抄的字数,也可以看出大家学习经常、热情高,99%以上的教师都已记录XX字以上,刘岳军、马跃、陶岭梅、刘华良、刘博等老师,已记录完了整整一本。 二、学习认真,觉悟高 老师学习的内容与时俱进,有时事政治学习,有师德行风探讨,也有法律法规研讨……老师书写情况令人叫好,绝大多数老师都采用学校下发的专用笔记本,字迹规范美观,有的老师一笔一画,写得一丝不苟,有的老师字体飘逸潇洒,有的则遒劲有力…… 但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存在几个小问题,有待大家予以改正、规范。 (一)个别教师书写欠规范 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教师未使用下发的专用笔记本,有个别教师采用的下载复印的资料未手写,有个别教师书写时使用的蓝色圆珠笔或蓝墨水笔(不便于保存)……请予以改正。 (二)个别教师学习待加强 理论学习应该人人进行,不能有丝毫懈怠。请未能及时上交的教师(无论在哪个岗位、年龄50岁以下)或极个别将上期笔记当作本期用的教师、字数未达数量的教师在近期内加强学习,重新记录。

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若干思考(杨立新)

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若干思考 杨立新 主持人: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各位同学,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杨立新老师为大家做《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若干思考》的讲座。杨老师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领域的专家,大家可以抓住这个机会向杨老师请教一些问题。下面先请杨老师为我们做精彩的讲演。 杨立新老师:谢谢各位。我想我今天做的这个题目——“若干思考”,其实主要思考体例和基本内容问题,不是把所有问题都思考了。 各位也知道最近立法机关把民法典制定纳入正式日程,也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基地起草侵权行为法的专家建议稿,我们正着手做这项工作。这就涉及到侵权行为法要设计成什么样,这是从体例和内容上是要最先考虑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也研究了很长时间,我们在一起也交换了意见,前一段我也提出来了一种意见。在我们的民商法博士的前沿课上讨论了一次,很多同学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又进行了重新整理,提出一个新的想法。我想把这个想法给大家介绍一下,然后再和大家讨论一下。 我想今天就分成两部分来说。第一部分就是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总体思路,这是一个问题。分为三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我想在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时可以参照的立法例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第二种就是英美法系非法典化的部门民法体系。这两种都可以考虑。第一种大陆法系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都是把侵权行为法做为债法的内容来考虑的。基本做法是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之中,作为债的组成部分。这种做法如《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单独一编,但是标题是“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还是讲债的问题。到《德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放到债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中,作为最后的一种,也是说它是一种债的关系。《日本民法典》突出侵权行为之债,将其和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列起来。这些做法的基本立意是一个: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做同等的看待。在这一点上,我国台湾民法做得更极端,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来规定。这是大陆法系的做法,都将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因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本质看成是相同的,都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合同是约定之债,侵权行为是法定之债。在其他方面,都属于相对权,所以将侵权行为法放到债法之中基本上是这样一种思路。 那么,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非法典化的判例法,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但是法律也有基本体系——部门民法,侵权行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与财产法、合同法是同等的地位,而不是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侵权行为作为债法的一个部分。英美法中也没有债法总论的概念。因此,他们不考虑侵权行为法和债法的协调问题。也没有必要与合同法之间的共同之处进行平衡,这样侵权行为法就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尽管体例不同,但是对相似的侵权行为有相似的判决结果,这是一个共同的。如在大陆法系中有共同危险行为,在英美法系中也有类似的做法,大家很熟悉的一个案例就是辛德尔诉哈伯特化工厂的那个案件。辛的母亲在怀孕的时候吃了

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 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杨立新)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杨立新 2006年7月5日上午,杨立新教授接受了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Tom Kellogg、研究人员彭亚楠的访问。他们的访问目的,是因为我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邀请他们访问中国,并就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问题,征询他们的意见。为了向中国立法机关提供更好的咨询意见,他们要了解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以及中国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般情况。杨立新教授向美国同行详细介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制订和修改过程,现行规定的优缺点,以及对近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评价和意见。 作为这次会谈的背景,下面是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葛维宝教授给杨立新教授的信:“我此次给您写信,是要询问您是否能够在侵权法方面给予我们以某些帮助。就像您所知道的,我们已经接受贵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与他们一道共同研究起草中国新的侵权行为法,我们已经和该委员会在过去的几年里做了些准备工作。作为合作工作的一个高峰,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将会派一个美国侵权法的高级专家小组去北京,与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做为期两天的密集型专家研讨。考虑到您非凡的侵权行为法造诣,在同人大法工委研讨之前如果能够同您进行会谈,了解您在侵权行为法起草过程中对起草者仍然面对的重大问题的深刻洞见,对于我们而言将会有巨大的帮助。就像所有我们的合作一样,我们在研讨会之前竭尽全力组织我们的美方专家,以便他们能够在讨论期间进行最充分的交流。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对中国方面有最充分的了解,包括将要在中国进行的有关侵权法的研讨。”“我们已经获得法工委的极大帮助,我们已经对中国法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但是,在中国除了您没有其他人能够帮助我们更充分、更准确的理解目前侵权法起草过程中仍然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我不在北京,所以我想知道您是否愿意和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在北京的两个研究人员——Jeffrey Prescott(我不确定您是否记得他参加上次会议)和Tom Kellogg(非常杰出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今年一月开始在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工作)进行一次非正式的会谈。我知道您非常忙,但是如您能够挤出时间和他们进行会谈,我将对您表示非常感谢!”“由于同法工委的研讨会在七月中旬召开,所以我们目前正在紧张地进行着准备工作。如果您能够同我们的研究人员在下周某个时间进行会谈的话,那将令我们感到非常愉快!请通知我您是否认为上述计划是可行的。我将会告诉Jeffrey Prescott在这个邮件后和您进行电话联系,以确定您是否能够有时间进行会谈。非常感谢您对此事予以考虑并提供您所能提供的帮助!” 会谈纪要如下: Tom Kellogg: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邀请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的一些美国侵权行为法专家于今年7月底来北京,围绕《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制定, 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咨询意见。我们中心曾经做过一些与侵权法相关的主题研究,如诽谤法等的研讨项目,但对侵权行为法本身的全面讨论,特别是向中国立法机关提供咨询意见,这还是第一次。为了作好准备,想就一些相关问题向您请教。 首先,您能否介绍一下中国侵权责任法制订、改革的历程?2002年12月讨论的全国人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原告陈述】 原告诉称,A在被告B、C、D合伙组建的建筑施工队中劳动,为被告E修建个体泡沫碱厂厂房。B、C、D答应给A的日工资为30元。E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建设手续、对工程没有进行科学的设计,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存在不当。B、C、D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和雇主,在不具备资质及施工技术条件下盲目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发生建筑工程事故,致受害人受伤。在送往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救治过程中,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对受害人的救治严重不负责任,治疗措施不力,贻误了诊断和治疗时机,导致受害人不幸死亡。作为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请求被告E、B、C、D以及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赔偿在救治、丧葬受害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亲属日后的生活费,合计人民币264170.03元。 【被告陈述】 被告E辩称,其与受害人A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且其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曾与承包人B口头约定,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伤亡事故由施工方自负,所以其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处承包人B、C、D 及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B、C、D辩称,工程实行的是包工不包料,在施工中发包人E不仅是建设方,也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直接领导者。施工中没有周密的计划,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与墙体的不牢固有很大关系,所以发包人E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A受伤后,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的治疗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其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调查】 一审法院查明:2000年2月底,被告B、C、D合伙组建了一支建筑施工队,

并承包了被告E的个体泡沫碱厂厂房修建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建筑所用一切材料由E供应,施工队负责包清工。三合伙人雇佣了A等十一位泥瓦工进行施工。3月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正在砌高的墙体突然向北侧倒塌,导致A头部伤势较重,被送往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抢救。下午5时10分左右因出现垂危状态,遂送往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医院继续抢救。3月10日23时,A死亡。其间,受害人家属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01年7月4日,东营市河口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东河医鉴定(2001)第6号鉴定书,认定为“二级乙等技术事故”。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东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东医鉴定(2001)第013号鉴定书,结论为“二级乙等责任事故”。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B、C、D自行组建工程队伍,在不具备资质及施工技术条件下盲目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受害人A身为技工,在已预见到有墙体倾斜倒塌危险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避险不及以致受伤,本身亦负有一定责任;E作为建设方,没有建设手续、没有进行科学的设计,在技术上和管理上的不当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原因。经过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定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在对A诊疗过程中,治疗措施不力,对A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按照责任从大到小判定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B、C、D,E及受害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认定:赞同一审法院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分配。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E与施工方关于责任的约定,不能妨碍受害人基于过错提出的侵权赔偿主张。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请求权基础】 根据法院的上述认定,以及法院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听课记录检查总结

听课记录检查总结 【范文一:听课记录检查总结】20XX年12月27日,教科室对任课教师的听课记录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检查。现将具体检查情况分析总结如下: 一、优点 1、绝大多数教师都能及时并保质保量的把听课笔记上交到教科室接受检查,还有极个别教师没有上交,请同办公室的教师转达到个别教师,以免没有积分。 2、总体检查良好,绝大多数老师能认真听课,并及时做好记录、感悟。 3、大部分教师听课记录书写认真、规范,字迹清楚,数量足,质量高。 4、多数教师都能做到边听、边思考、边记录。 5、韦学翠、闫红岩、詹其侠、朱敏敏、喻梅、董金平、陈昌燕、陈爱菊、张新平、刘慧、王立芹、张克平、李岩、刘金菊、赵静、王珍、刘孝颖等教师听课记录记录完整,书写规范,评价详细有针对性,真正做到了听课、反思的结合。特别值得表扬的是王珍老师,年龄大但听课节数达到了56节,学校没有安排的听课任务她也主动去听,真正做到了活到老学到老。 二、不足 1、部分教师听课节数太少,平均22节,有的教研组几

乎都没有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听课。 2、部分教师字迹太草,书写不认真,随意性太强。字数很少,更没有反思。 3、部分教师书写时项目书写不全,如不填写课题、任课教师名字等。 4、部分教师记录的东西太少,一节课就记录了三五行,字大行稀。 5、教师记录的侧重点以知识结构的勾勒、教学主要环节的摘要、习题的抄写为主,而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活动、学生的学习活动、学习状态关注不多。 6、多数教师都能结合具体的教学细节,指出优点,提出建议,但部分教师或部分记录数量偏少。 7、多数教师都能分条理从不同的方面作客观的评议,但点评过简,语言老套,内容空洞,缺乏针对性。 三、评分标准 本次检查平均节数是22节,听课节数达到16节即积10分,高于22节积11分,记录详细反思较多,具有对教育教学指导作用积12分。15-13篇积9分,12-10篇积8分。因本次检查较为仓促,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翻阅,难免失误,敬请谅解! 四、整改措施 听课是每位任课教师一定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容忽

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_杨立新

文章编号:1674-5205(2013)03- 0147-(006)收稿日期:2013-01-03 作者简介:杨立新(1952—),男,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民 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 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原则,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决定》列举的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不同表现形式,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确定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决定;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 Abstract :Decision of Strengthening Network Information Protection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escribes the principles of protecting network information and punishing tortious conduct of infringing individual electronic information.When the above -mentioned situation happens ,tort liability shall be born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The said tortious conduct is a general tort.Different forms of infringing individual electronic information lis-ted in the Decision ,their constituent elements ,burden of proof and means of bearing tort liability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in Para.1of Art.6of Tort Liability Law . Key Words :Decision of Strengthening Network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dividual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ortious con-duct ;tort liability ;general tort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1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当天公布,立即生效施行。《决定》关于加强保护网络信息,特别是关于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进行解读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一、确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制裁侵权行为的原则《决定》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 即“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决定》确立这一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在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保护公民个人电 子信息,制裁侵权行为,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决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个人身份 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同时也要强调保护公民的表达 自由,不能因为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而对公民的表达自由进行非法限制。对此, 最明确的界限是《宪法》第51条规定,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 候, 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凡是没有侵害他人自由和权利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就在保护之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才是应当制裁的违法行为。例 如,在网络上揭露“表哥”、“表叔”等腐败分子的罪行,并且最后通过司法程序将其绳之以法,不属于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而属于表达自由、促进廉政 建设的正当行为,应当予以鼓励。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网络以及任何场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揭露,或者以其他方法表达自己的意见,都不属于侵权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鼓励。 第二,应当加强对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制裁的力度。近年来,社会生活中之所以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十分猖獗, 其主要原因就是对这些侵权行为制裁不力。虽说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都有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制裁规定,但这些规定都不是特别明确和具体。同时,对于侵害个人信息刑事犯罪的起刑点过高,很难运用刑罚手段对

我国_侵权责任法_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_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作者简介:章正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德国马普法学所高级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 本文的写作获得苏州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的资助。 学术界 (月刊) 总第155期,2011.4 ACADEM ICS N o .4Apr .2011 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章正璋1,2 (1.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2.苏州大学 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 侵权责任法 实施以后,有学者将该法明文规定的一些法定连带责任解 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与立法不符。另有学者以旧中国、德国民法早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 侵权责任法 当中的某些规定,同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学者们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明显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符,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这些所谓的不真正连带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法理,各债务人的债务根本不具连带性,亦不发生连带的效果,与普通债务相比,只不过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而已,在性质上与连带以及不真正连带相去甚远。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不真正连带责任;赔偿请求权让与;债务人可选择 一、对于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有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 不真正连带债务思想最早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M itte is)和阿依舍雷(E is ele)于1887年和1891年分别提出,按照阿依舍雷的定义,不真正连带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事实分别对于债权人负担数个债务,因一债务人之完全给付,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而消灭,但是各债务之间无内在之关联,仅仅偶然地服务于债权人同一利益之满足之连带债务。 1 该理论在20世纪上半叶传入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学者戴修瓒、史尚宽和郑玉波等对此法律问题均有论述。 2 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87年 民法通则 的施行这段时间,中国大陆对于该 105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

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 《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和《刑法》的分则不一样,《刑法》的分则是规定全部的具体犯罪,那就是说,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它仅仅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那么它并不包括那些普遍的、大量存在的那些一般侵权行为,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是一个不完善的分则,是一个不完全的分则,它仅仅规定了一部分,或者一大部分侵权责任的类型,并没有全部都写进去,这是第二部分。 当然还有最后一条,就是第十二章,就规定了《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的7月1号生效,那么到了7月1号以后,《侵权责任法》就正式实施了。 我们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觉得是不是理解它、学习它,是不是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掌握?那就是前面第一章到第三章,这是一个总则性的规定,那么从第四章到十一章,这是一个分则性的规定,最后还加上一个附则。我们在学习的时候是这样,适用的时候也是这样的,法官要办理一个侵权案件的时候,这时候应该首先看一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些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当中,有没有这种侵权行为类型,如果有这种侵权责任的类型的话,那么就使用这样的规定,如果分则当中没有这些规定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要自己适用《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那么这部分具体的适用方法我在下面介绍的时候,我会比较仔细的去介绍。 好,在前面这一部分,我就简单做这样一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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