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听课笔记(学生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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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一、侵权责任法(一)概念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三)地位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四)立法目的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五)立法亮点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1.一般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损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止债务履行,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三)本法保护的民事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且其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四、侵权行为(一)概念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7-272008年5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媒体侵权专题讨论会”,专门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媒体侵权责任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保卫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欣新研究员、中央电视台法规处仇刚处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处长、光明日报社法律处黄晓处长、中国记者协会研究室阚敬侠处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晓霞法官。

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主持,民法室相关官员出席会议。

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在2007年制定完成了《物权法》之后,立法机关开始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会议围绕《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专门规定媒体侵权责任,应当规定哪些媒体侵权行为,规定哪些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我认为,我国的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研究新闻侵权的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

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

我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以下22个新闻抗辩的关键词,借以推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发展。

一、事实基本真实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毋须就诽谤而负责任。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母亲对于哺乳期子女有抚养义务,亲属之间负有扶 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2、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如修建地下工作物应负预防危险的作为义务,游泳 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作为义务等 3、行为人先前的作为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 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
过错责任说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任何人,故 意或过失以违反法律的方式损害他人生命、 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即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见义勇为案件
2012年6月1日,广东云浮云市新兴县六祖镇,冯 开雇请工人为其清理荒废多年的腌制凉果废渣池, 没想到废渣池却发出浓烈沼气,工人李卫堂很快晕 倒在池中。冯开的大儿子冯柄辉下池施救,随即晕 倒。正在同一个厂房内焊钢窗的李聪森和李摄森闻 声下池救人,不幸兄弟俩也晕倒在池内。村民苏自 等随后赶到,他们先用电风扇通风,再下池将四人 全部救起。李卫堂、冯柄辉、李聪森三人陆续治愈 出院。李摄森疑因窒息过久,昏迷不醒至今成植物 人。出事后,李家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起诉冯开、 冯炳辉和李卫堂,要求赔偿损失。经过法院一审、 二审,冯开、李卫堂、冯柄辉需共同承担总计28万 余元的李氏兄弟经济损失。
权利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利益, 利益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权利
合法利益的保护方式
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一 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如:在我国没有正式确认隐私权这一权利型 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自然人的名 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 规定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以作为或不 作为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 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 违法行为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7-8目前,我们已经有四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虽然我们这个版本是第五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但我们这个版本有一个后发优势。

这个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主要体现了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思想和研究成果,可以说这个版本的主要思想资源来源于《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和《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

一、基本指导思想2002年接受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任务的时候,我就想好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即“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一)大陆法系为体我们是一个大陆法国家,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一定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法。

坚持大陆法系为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坚持成文法。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坚持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我们一直也在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从立法方法上来看,大陆法系是一个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其侵权责任法都有一个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质量问题。

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类型化的方法,他们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看不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主要是具体侵权行为。

相比较而言,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当然应该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第三个方面,我们应该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简明、操作性比较强的立法方法,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典型特点就是简明,最简明的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有五个条文,当然现在增加了一些;《德国民法典》只有二十几个条文;《日本民法典》只有十几个条文;最多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有一百三十多个条文。

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大概有一千多个条文,只是具体规则太繁琐了,如果侵权责任法写一千多个条文,那我们的民法典就要写五千多个条文。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只有六十八个条文。

(二)英美法系为用英美法系为用主要也是体现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的民法部分,不像大陆法系有的国家把侵权责任法放在债法当中,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是两个并列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本例中,就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的行为肯定具有过失,再考虑到郭某作为搬家工人的专业背景,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1-14[基本案情]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

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球的飘带,使氢气球落地,又往塘坝上拉。

村民方国良赶过来与学生对拖,双方僵持嬉笑。

这时,氢气球突然燃烧爆炸,致使方勇飞和李龙受伤,其他2名学生受轻微伤。

方勇飞伤害后果为头面部、颈部、双手背烧伤,伤残六级;李龙伤害后果为头面部、双手烧伤,伤残十级。

方勇飞和李龙以家润多超市、金叶广告公司和桃林镇学区联校为被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0.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方勇飞虽在学校受伤,但他因双休日无须到校,桃林镇学区联校对其在校外的行为不具有监护义务。

但是,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义务机关,明知氢气球易燃易爆,在众多学生围观、争抢氢气球的情况下,不予及时制止,对须到校的李龙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判决其承担1394.12元。

家润多超市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疏于广告管理监督,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两原告为初一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金叶广告公司没有责任。

这个案件从总体上说,法院的判决是不对的,只要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界限,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学校判决承担了连带责任,在责任的性质上出现了错误。

因此,无论判决学校承担多少责任,都因为违背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性质的规定性,都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法理。

结合本案,本文着重研究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问题。

一、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概述一般认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这一点,可以从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规定中看出来。

法学专家权威解读《侵权责任法》

法学专家权威解读《侵权责任法》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6期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21587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2010年1月5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应邀出席,并作了题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形态论”的精彩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

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论坛上,杨立新教授首先就《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则的适用作了简要分析。

他说,一般条款究竟是第2条还是第6条第1款抑或其他,大的一般条款和小的一般条款的争议学界讨论不断。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现在采取的是“大小搭配的双重一般条款体系”,此外各章节中还有更小的适用于各特殊侵权的一般条款,大的一般条款在于提示侵权法保护的权益的范围并预留权利保护空间,小的一般条款提供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立法时,如果采大的一般条款,一定要有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如果采小的一般条款,则一定要有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

现在我们既不是采取全面的类型化,也不是采取完全的特殊侵权行为列举,因此需要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与之相适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他指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不能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对应着此后的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受害人应根据后面的具体规定行使请求权。

他认为,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的定性,最好写出抽象的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但现在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在标题上属于一般规定,但在内容上实际属于具体规定,即分则规定。

随后,杨立新教授就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表现出来的侵权责任形态作了详尽分析。

他说,侵权责任形态问题在英美法上称为“侵权责任承担”,大陆法系则通过“多数人之债”来研究,是对应于侵权行为类型的重要问题。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6月1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和而不同——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为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BUKAS)获得者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此次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杨立新教授主要就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问题,杨立新教授主要阐述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看法。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逻辑结构,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条、第8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中最主要的部分,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2、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7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相对应其他七种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2条规定的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具体责任形式问题,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这是和过错原则具有完全一致地位的归责原则;4、制定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无法预料到的新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具有以下四点优势:1、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弹性和广阔的空间,能够预见到将来出现的任何侵权行为;2、包括了全部侵权责任方式;3、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利益;4、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涵盖,不仅仅包括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把这些全部都概括在里面,这样的侵权行为法,能够张开逻辑性,把整个侵权法都概括到里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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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ຫໍສະໝຸດ 责任按份责任混合责任
第 10 条 共同危险行为及责任 第 11 条 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 12 条 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 13 条
连带责任规则
第 14 条
1、中间责任 连带责任 2、最终责任(份额)
3、追偿权
补充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
1、中间责任 2、最终责任(全部) 3、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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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总则 法律关系规划
人法
人格权 身份权 继承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财产法
权利保护:侵权责任法
总分结构 总分总结构 一般化立法——大陆法系 类型化立法——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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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适用范围
构成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
( 6-1 条 ) 33 损害事实 条、36 条、37 因果关系 条、39 条、40 过错 条、54 条
部分特殊侵权
责任 32 条、33 条 -1 、 34 、 35 条、38 条、55 同上 条、交通事故、
81 条、第十一 章
1、产品责任第 五章 2、环境 污染 3、高度 危险责任 4、 饲养动物 5、 工伤事故
附条件 1、法定条件 不能提供有效信息 2、约定条件 第 15 条 侵权责任方式 第 16 条 人身损害赔偿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 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来源丧失 第 17 条 大规模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 第 18 条 责任分担
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 赔偿请求权人 权利继承说 义务说 瞬间取得说 双重受害人说 第 19 条 财产损害赔偿 第 20 条 公开权损害赔偿
德国法 6 要件 责任能力 过失 行为 违法性 损害 因果关系
前苏联 沿用德国法 中国 四要件
违法行为 行为违法性
作为 规定为不作为义务者而违反 不作为 规定为作为义务者而违反
法定义务为标准
作为义务来源
1、法律规定 2、特定职务 3、来自前一个行为
行为违法性
1、绝对权的义务人违反不可侵义务 2、相对权的第三人违反不可侵义务 3、对他人应当保护的利益违反不可侵义务
精神性的 标志型:姓名、名称权、肖像权 自由型:人身自由、隐私、性自主权
第 21 条 侵权禁令及紧急措施 第 22 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 23 条 见义勇为的补偿 第 24 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 25 条 定期金赔偿
对未来的损害赔偿
发生
裁判
已经发生的损失
将来发生的损失
1、劳动能力损失赔偿 2、残疾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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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信用权 肖像权 形象权 声音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财产价值 归权利人所有 开发者 未经同意而开发
抽象人格权(权能性)
一般人格权
公开权
自我决定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的、生命、健康、身体权 评价型:名誉、荣誉、信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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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1 权利被侵害 2、利益受损失
1、死亡
2、重伤、丧失劳动能力
3、轻伤 治愈
人身损害
破坏实质完整性
4、侵害身体
破坏形式完整性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
精神痛苦
损坏 质变
灭失
财产损害
侵占 位移
3、先付责任
索赔僵局
生产者 销售者
追偿
第三人 缺陷
请求权
6-1
受害人
4、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销售者 服务者
追偿权 交易平台提供者
请求权
请求权 受害人
福利:附赠一张杨老师真迹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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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对人私犯 私犯 对物私犯
盗窃私犯
准私犯
法官断错——自己责任
悬挂物
抛物
对他人负责
店员
对物的损害负责
主人与雇员
对人 替代责任 对物
行为
结果
原因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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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四要件说
三要件说
法国法三要件 过失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立法目的 1、制裁违法 2、保护权利 3、教育公众(阻吓)
侵权责任法
第 2 条 一般条款与保护范围 被遗忘权 大的一般条款 埃塞俄比亚 小的一般条款 法、德
1、大的 2-1 条 埃国法
一般条款体系 2、中的 6-1 条 法、德、日
3、小的 5-10 条 自创
保护范围 民事权利
1、定期金
2、一次性
第三章 免责事由
阻却违法
第 26 条 过失相抵
与有过失——过失相抵
过错比较
原因力比较
第 27 条 受害人过错
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
第 28 条 第三人原因
44 条
68 条 无过错责任
83 条
其他责任人:85、86-2 条
第 29 条 不可抗力
第 30 条 正当防卫
第 31 条 紧急避险
1、所有的民事权利都予以保护 1、合法债权 2、第三人债权
债权 3、故意 4、债权不能实现 5、因果关系 1、其他人格利益 2、死者人格利益
2、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3、胎儿人格利益 4、其他身份利益 5、其他财产利益
法益
民事利益 其他不保护的利益
第 3 条 侵权请求权
权利 义务 责任
债权
权利类型
请求权
加害
同态复仇 自由赔偿 强制
过错责任原则(6-1 条)
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推定原则(6-2 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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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 则
竞合侵权行为
11 条 12 条
分别侵权行为
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分别侵权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
11 条
12 条 43 条 37-2 44 条 消保法 44 条
叠加的分别侵权 半叠加的分别侵权 典型分别责任 提供条件的竞合侵权 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 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 提供平台的竞合侵权
绝对权中包含的内容
权利本身的请求权
权利保护方法
侵权的请求权
债权
请求权债务人
二次 两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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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第 4 条 责任竞合与侵权责任优先权双保障 1、非冲突的责任竞合 2、优先权保障
其他财产利益损失
1、精神痛苦
2、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 3、身份利益损失的痛苦
4、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5、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性权利损害
1、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
3、推定因果关系
过错条件 故意 过失 过错程度
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形态
共同侵权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
典型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优先权 非典型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第 5 条 侵权特别法 1、其他法律
特别法 2、侵权责任 3、另有规定
使用原则:1、优先 2、与普通法基本原则相悖时无优先权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 6 条 归责原则体系
第 7 条 责任构成要件
归责
客观结果
归责原则 过错
损害
有损害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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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先付责任 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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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第 8 条 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共同过错 关联共同 主观:共同故意
客观 第 9 条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及单向连带责任 1、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责任 2、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侵权人 3、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侵权人 4、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等责任 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1、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生产者 缺陷
追偿权
销售者
请求权
请求权
选择
受害人
2、补充责任
侵权人
防范制止
饭店
顺位
请求权 加害
请求权 安保义务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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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授听课笔记 整理人:段慧青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四个要件原告 举证 抗辩事由被告 举证
责任形态 通常是自己责 任 少部分替代责 任
前三个要件 原告举证 过错要件 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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