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签字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第八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证券保荐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保荐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运作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保荐人员。
第三条证券保荐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章保荐人员资质要求第四条保荐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2.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金融、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背景;3.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4. 具有三年以上证券相关工作经验,或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5.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保荐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保荐人员职责第六条保荐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对拟保荐的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 协助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3. 指导发行人进行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的合规审查;4. 负责保荐项目文件的编制和审核;5. 参与保荐项目路演、询价、发行等环节;6. 协助发行人完成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工作;7.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荐人员应当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发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四章保荐人员管理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保荐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保荐人员的岗位职责、执业行为规范等。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保荐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1. 对保荐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建立保荐人员信息档案;2. 对保荐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 对保荐人员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核;4. 对保荐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定期对保荐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8.【保荐业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稿)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板块,上市保荐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项目除外;(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最近1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荐代表人应当通过所在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登记。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2)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第六条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保荐机构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八条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
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
协会将相关材料情况及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予以公示。
所提供材料包括下列中的任意四项可视为充足:(一)具备八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二)最近三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三)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各保荐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代表人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一)考试科目原有两个考试科目(证券知识综合考试和投资银行业务专业考试)调整为一个考试科目,名称为“投资银行业务考试”。
(二)报考条件完成执业注册的在职证券从业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三)考试成绩维持个人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未按要求完成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二、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一)注册及变更保荐机构流程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保荐机构的,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1、保荐机构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为申请人提交变更执业证书类型申请后,由该申请人登录平台,填写电子申请表,并提交保荐机构。
2、保荐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实质审核,在确认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协会外网进行外部公示。
3、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的,协会正式受理其资格申请;接到投诉举报或保荐机构在审核期间变更申请材料的,协会中止受理并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驳回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恢复审核,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4、协会对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或变更保荐机构的人员进行抽查面谈,并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通知被抽查人员所在机构的保荐事务联络人。
5、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申请,协会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信息备案及材料保存要求保荐机构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执业行为管理栏目对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保荐项目等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2、保荐机构应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对执业行为管理信息进行日常更新及维护,并保证所填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券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09 年 8 月修订)第一条 为完善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业务承做流程、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范 和控制项目承销风险,履行保荐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目前投资银行保荐项目承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业 务工作底稿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底稿指引中的工作底稿目录分为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两类保荐业务,其中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配股、定 向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品种。
项目组可根据承做项目类型和 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该模版制作各个项目的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对于本指 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第三条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需由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项 目组全体成员签名。
具体资料收集人应在其负责部分签名。
第四条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将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和投资银行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动态维护、更新和完善,也请全体投资银行总部项 目人员向内核部随时提出修改建议。
第五条 本指引由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附录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附录三:访谈记录、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业务模版 附录四:保荐工作日志等业务模版 附录五:验证招股说明书模版附录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项目负责人: 项目组成员: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目录第一部分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第一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收集人: )1-1发行人改制与设立情况1-11-1-1 1-1-2改制前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审计 1-1-1-1 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如有)1-1-2-11-1-3 原企业关于改制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1-1-3-11-1-4 1-1-5发行人改制重组方案,包括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 1-1-4-1 的重组安排发行人改制时所做的专项报告1-1-51-1-5-1 审计报告1-1-5-1-11-1-5-2 评估报告1-1-5-2-11-1-5-3 验资报告1-1-5-3-11-1-6 国企改制的相关人员安置方案的职代会审议文件1-1-6-11-1-7 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1-1-7-11-1-8 国有股权管理文件或商务部门相关文件(如有)1-1-8-11-1-9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法律意见书、 1-1-9-1 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1-1-10 发起人协议1-1-10-11-1-11 创立大会文件1-1-11-11-1-12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1-1-12-11-1-13 发行人1-1-13改制前原企业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的说明 1-1-13-11-1-13-1-1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情况的说明、 1-1-13-21-1-13-2-1改制前原企业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业务流程,以及 1-1-13-3-1 1-1-13-3 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联系的说明1-1-14发行人成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 1-1-14-1 业务情况的说明1-2历史沿革情况1-21-2-1 1-3发行人历次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由工商登记机关取得并 1-2-1-1 敲工商登记机关骑缝章)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1-31-3-1 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资料1-3-11-3-3-1各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 1-3-3-1-1 证(号码+有效期)、税务登记证(号码+有效期)1-3-3-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 码、有效期)、代理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 1-3-3-2-1 码、有效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1-3-3-3 各发起人财务报告1-3-2 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及验资资料 1-3-2-11-3-3 1-3-4发行人与股东之间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1-3-3-1各发起人投入非货币资产(含股权)的评估报告、审计 报告、权属证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1-3-4-1各发起人投入非货币资产(含股权)的评估报告 1-3-4-1各发起人投入非货币资产(如股权)的审计报告1-3-4-1-1 1-3-4-2-11-3-4-21-3-4-3各发起人投入非货币资产(含股权)权属证明(如房产 证、土地使用权证、专利证书、持股证明、软件著作权 1-3-4-3-1 等)1-3-4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41-3-4-4-11-3-5 涉及股权出资的1-3-5对应股权公司的历次验资报告 1-3-5-11-3-5-1-1对应股权公司是否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说明 1-3-5-21-3-5-2-1对应股权公司应履行的相应程序(如有限责任公司,是 1-3-5-3-1 1-3-5-3 否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1-3-6 涉及债权出资的1-3-6相关债权的形成过程及真实性说明 1-3-6-11-3-6-1-1相关债权形成的证明文件 1-3-6-21-3-6-2-11-3-7各发起人用于出资资产的产权交割清单或资产产权变 1-3-7-1 更登记资料(如有)1-3-8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及其在 1-3-8-1 发行人的任职情况1-4重大股权变动情况1-41-4-1 1-4-2重大股权变动涉及股东的“三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 1-4-1-1 (如需)发行人审议重大股权变动的“三会”决议等1-4-2-11-4-3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如需) 1-4-4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相关报告1-4-3-1 1-4-4审计报告(如需) 1-4-4-11-4-4-1-1评估报告(如需) 1-4-4-21-4-4-2-1验资报告(如需) 1-4-4-31-4-4-3-11-4-5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1-4-5-11-4-6 国有股权管理文件(如有)1-4-6-11-4-7 1-4-8 1-4-9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增减资协议1-4-7-1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履行的公告及相关债权人同意文 件1-4-8-1重大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1-4-9-11-4-10 重大股权变动对公司业务、人员等影响情况的说明1-4-10-11-5重大重组情况1-51-5-1 重大重组涉及的发行人“三会”决议1-5-1-11-5-2 重组协议涉及相关对方的“三会”决议(如需)1-5-2-11-5-3 重组协议1-5-3-11-5-4 1-5-5 1-5-6政府批准文件(如有)1-5-4-1重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 见(如有)1-5-5-1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1-5-6-11-5-7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文件1-5-7-11-5-8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相关文件1-5-8-11-5-9 重组相关的对价支付凭证和资产过户文件1-5-9-11-5-10重大重组对发行人人员、业务、资产和经营业绩、管理 1-5-10-1 层等方面影响情况的说明1-6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情况1-61-6-1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图及组织结 1-6-1-1 构说明(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1-6-2 1-5-2-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资料1-6-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有效期)、税务登 记证(号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代理人(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联系地址、联系 电话)1-5-2-1-1公司章程 1-5-2-21-5-2-2-1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5-2-31-5-2-3-11-6-31-6-4 1-6-5 1-6-6 1-6-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如为自然人 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居住证明文件复印 件等文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 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 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塑造投行品牌,充分激发保荐代表人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保荐代表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司投行业务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保荐代表人招聘管理第一条公司从外部招聘保荐代表人,除考察该保荐代表人业务素养、项目承揽能力等外,还应重点关注该保荐代表人历史承做项目过会率、上市后破发情况、超募率、包销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历史上跳槽情况等等。
第二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代表人,公司原则上不予以录用:1、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暂停受理三个月以上的相关处罚);2、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评价不及格的;3、注册保荐代表人后跳槽频繁的;4、三年内无完成签字项目的(新注册的保荐代表人除外)。
5、根据公司规定,其他应不予以录用的情形。
第三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代表人,公司应慎重考虑是否录用:1、过会率低于50%的;2、项目报会后非正常终止率超过50%的;3、被监管部门谈话提醒的;4、其他应予以重点考虑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可以采取询问前任保荐机构、服务过的客户等方式,对外聘保荐代表人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公司决定聘用的保荐代表人,应签订尽职承诺书,以约定责任义务及追责方式,新聘用的保荐代表人在完成公司规定的合规培训后方可展业。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管理第六条保荐代表人作为公司四级质控体系的第一级,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规范执业。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公司的保密制度、信息隔离及内幕信息登记等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严禁向无关第三方泄露投行业务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获得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中,应勤勉尽责,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保荐代表人应保证向监管部门和公司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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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签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充分调动保荐代表人资源,培育项目协办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荐代表人确定原则
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人选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1、专业优先原则。
根据公司投行发展战略,促进投行业务专业化发展,保荐代表人的选择优先考虑其是否具有被保荐代表人所属行业专业背景及实际操作经验。
2、责任均衡原则。
为了保证保荐工作质量,避免责任集中于部分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代表人承担保荐项目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的情况,优先选择保荐项目及工作量相对较少的保荐代表人。
若保荐人承担的保荐项目等工作量相当,则根据保荐代表人进入公司先后顺序确定。
3、工作便利原则。
为了便于及时有效沟通,可考虑选择距离被保荐项目所在地较近区域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4、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保荐代表人签字进行统筹管理与配置,除考虑以上原则外,还应考虑保荐代表人正在培育的项目进展情况、质量以及曾保荐项目的保荐质量等因素。
第三条保荐代表人的确定程序
1、保荐项目立项时,所属业务部门应提出保荐代表人选择建议,经综合管理部提出协调会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2、保荐项目立项时,至少应确定一名主保荐代表人,其他人选可视情况于项目进行过程中确定。
3、在项目进程中,由项目所在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另一名保荐代表人的选择建议,经综合管理部提出协调会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4、在项目保荐代表人确定后,相关保荐代表人须服从安排,不得无故拒绝签署保荐文件。
第四条保荐代表人参与项目的要求
1、为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客户关系,项目主保荐代表人应全程参与项目,参加项目重大协调会和问题讨论会,参与项目涉及解决方案的讨论制定。
2、在项目进程中确定的保荐代表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两周以上)对项目进行了解、核查以及现场调查。
第五条项目协办人人选
项目协办人经历是保荐代表人培养的必经途径,同时,项目协办人的能力、素质将直接影响承销项目的质量。
项目协办人应是具有丰富投行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已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但尚未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的业务人员应优先安排为签字项目协办人。
第六条项目协办人的确定
项目协办人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其是否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资格考试及通过时间、投行工作经验、进入公司工作时间等因素。
在保荐项目立项时,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出项目协办人人选建议,经综合管理部提出协调会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签字前提条件
保荐代表人应审慎核查与保荐相关工作的文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事项后予以确认签字。
第八条由于保荐代表人不尽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投资银行部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