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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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1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 9 3.环境质量状况 ....................................................................................................... 31 4.评价适用标准 ....................................................................................................... 36 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 40 6.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 49 7.环境影响分析 ....................................................................................................... 50 8.技改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 69 9.结论与建议 ........................................................................................................... 84 附图: 附图 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附图 2.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附图 3. 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 4. 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 5. 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划图 附图 6. 监测点位分布图 附件: 附件 1.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附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附件 4.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附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在“十二五”规划期纳入约束性考核的4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减排原则。

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减排政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方案相结合。

(二)平衡原则。

采取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平衡的方法和措施。

(三)基数原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

(四)交易原则。

试点地区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章节中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的方案(以下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

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及削减替代量、区域平衡量与建议控制总量。

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以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换人技改项目

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换人技改项目

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换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要本)金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18号二零一三年七月第一章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1.1 项目名称和性质(1)项目名称: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换人技改项目。

(2)项目性质:技改。

1.2 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1)建设单位: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环评单位:金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1.3 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1)建设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决定改变产品结构及改进生产工艺。

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4450万元,引进国内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和技术,租用浙江欣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厂房一、二、三层总面积52036m2,高起点建设集设计、安装、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防盗门、钢木门的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的生产能力。

项目的实施可以在产品性能和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为永康市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1.4 项目建设地理位置本项目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88号租用浙江欣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厂房,东临开发区待建设用地,南界金都路、空地,西南侧350米处为河南二村,西临开发区待建设用地,北界浙南工具、永康丰弘通信有限公司。

第二章项目环境质量状况2.1环境质量现状①根据永康市大气常规监测结果,NO2、SO2、年平均值基本能达标,PM10超标。

因此,永康市大气环境质量目前不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②项目纳污水体永康江2012年常规监测结果表明,永康江水体水质已受一定程度污染,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主要超标因子为氨氮、石油类、总磷和氟化物等。

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年产6万台工业及家用除湿机、1000

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年产6万台工业及家用除湿机、1000
(2)漳河村厂区西区块:生产厂房为企业自有厂房,建筑面积为 117683.8m2, 主要从事除湿机、加湿机生产。2017 年 11 月企业委托浙江绿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 制 “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年产 80 万台工业及家用除湿机、1.2 万台加湿机项目”,当 地环保主管部门以“环评批复[2018]57 号”文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了审批意
1.1.2.2 地方法规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 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21 号修正,2014.3.13;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2016.5.27 修订通过,2016.7.1 实施; 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12.19;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12.19;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
根据国务院第 682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该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从环保角度论证项目建设 的可行性。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令第 44 号),项目属于分类管理目录中的“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其他(仅组装的除外)”的项目类别,因此按要求可编制相应 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受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浙江绿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 担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 了实地踏勘,收集了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环保法规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请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 1.1.2 编制依据 1.1.2.1 国家法律、法规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高效节能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核心部件建设项目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高效节能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核心部件建设项目

目录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0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183、环境质量现状264、评价适用标准29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2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477、环境影响分析48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569、结论与建议57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项目周边环境概况图附图 3 项目周边环境实景图附图 4 全厂平面布置图及本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 5 临安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6 临安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 1 项目服务联系单;附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 3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件 4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附件 5 关于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新增年涂装能力 5 万台电梯曳引机涂装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的函,临环保[2008]255 号;附件 6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新增年涂装能力 5 万台电梯曳引机涂装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090408-01 ;附件7 关于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年产高效节能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核心配件3 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临环保[2012]35 号附件8关于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年产15 万台高效节能稀土永磁同步电动机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临环保[2012]240 号附件9 委托处置协议书附件10 污水委托处理协议;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3)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9月1日;(14)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 月;(15)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88号,2011年10 月;(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 号;(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浙江省环保局[1999]165 号;(18)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7.13);(1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 号);(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 号);(21) 《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 号);(2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8]57 号);(23) 《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87 号);(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浙环发[2009]76 号);(25)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 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2012 年2月24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PVC扣板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PVC扣板环评报告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 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 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 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立项审批
部门
/
建设性质
补办
占地面积 (平方米)
4亩
总投资 (万元)
其中:环保
150
投资(万元)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 日期
工程内容及规模:
批准文号
行业类别 及代码 绿化面积 (平方米)
16.7
/
C292 塑料制品业
/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
比例
已运行
11.1%
1、项目由来
海宁市旺成装饰材料厂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位于海宁市袁花镇红新村小红桥南,
环境影响报告表
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 PVC 装饰板 100 万平方米项目(补办)
建设单位
海宁市旺成装饰材料厂
法人代表
朱**
联系人
朱**
通讯地址

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环评报告公示

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环评报告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建设单位(盖章):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环评单位(盖章):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9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部监制环评文件确认书建设单位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建设地址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299号联系方式***宁海县环境保护局:我公司委托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我公司审核,同意该环评文件所述内容,主要包括有:1、本项目建设规模及其内容;2、本项目设备名称、规格及数量;3、该项目工作流程;4、该项目消耗的物料种类和数量;5、该项目平面布置及公用工程;6、环评中所要求的环保设施。

我公司同时保证环评文件所附的相关文件、证明、依据等材料均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改变项目上述内容,我公司承诺将按环保要求,重新进行项目申报、开展环评并上报审批。

公司(盖章)法人代表人(签字):2019年4月23日备注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社会环境简况 (17)三、环境质量状况 (22)四、评价适用标准 (25)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8)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35)七、环境影响分析 (36)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45)九、结论与建议 (47)附图:附图1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概况附图3项目总平面图附图4宁海县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5宁海县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6宁海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法人身份证附件3建设项目预审意见表附件4发改批复附件6原环评批复附件7噪声监测报告附表:附表1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158号5号楼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315600建设地点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299号立项审批部门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宁发改(西店)(2019)3号建设性质扩建行业类别及代码Q8311综合医院用地面积12051㎡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1.1工程内容及规模1.1.1项目由来宁海县第三医院原名西店镇卫生院原位于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北路95号,2008年编制《宁海县西店镇卫生院迁建项目》,并与同年5月通过宁海县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宁环建(2008)79号,总占地面积20亩,建筑面积9882㎡,床位98张。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从事工艺蜡烛、LED蜡烛加工生产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从事工艺蜡烛、LED蜡烛加工生产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工艺蜡烛、LED蜡烛加工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7年5月目录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2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9)3 环境质量现状 (14)4 评价适用标准 (17)5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1)6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7)7 环境影响分析 (28)8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33)9 结论与建议 (35)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工艺蜡烛、LED蜡烛加工生产项目建设单位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 联系人杜*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号**幢4**楼联系电话1333***** 传真--- 邮政编码311121建设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号**幢4**楼立项审批部门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文号余经信产业准入[2016]79号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C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占地面积(m2) 1800 绿化面积(m2)---总投资(万元) 5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2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0%评价经费(万元) 1.0 预期投产日期工程内容及规模1.1项目由来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13号3幢4楼,经营范围为生产:工艺蜡烛、LED蜡烛;销售:LED灯、塑料制品、工艺艺术品(除文物)、金属制品、玻璃制品、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工艺蜡烛、LED蜡烛。

企业租用杭州华春仪表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13号3幢4楼的闲置厂房,共租借建筑面积为1800平方米。

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250吨工艺蜡烛、50吨LED蜡烛。

项目于2017年1月4日通过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准入(余进行产业准入[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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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在“十二五”规划期纳入约束性考核的4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减排原则。

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减排政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方案相结合。

(二)平衡原则。

采取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平衡的方法和措施。

(三)基数原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

(四)交易原则。

试点地区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章节中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的方案(以下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

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及削减替代量、区域平衡量与建议控制总量。

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以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增部分应按规定的比例要求对该(多)项主要污染物进行外部削减替代,以实现区域总量平衡。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要求为:
(一)各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比例的地区,按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

(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削减替代比例要求为:
1.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等化学需氧量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
2.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等氨氮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氨氮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5;
3.电力、水泥、钢铁等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
4.电力、水泥、钢铁等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5。

其中,应用低氮燃烧技术、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和锅炉,其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

(三)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比例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削减替代比例要求执行。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且排放的水主要污染物仅源自厂区内独立生活区域所排放生活污水的,其新增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不进行区域替代削减。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且新增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应按规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替代削减比例要求执行。

第九条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其总量平衡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有:
(一)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县级以上政府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的适用优先级依次为:
(一)应优先适用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经依法核定登载于企业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作为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

(二)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登载至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可优先适用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用于区域削减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仅指统计口径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中依法取得的部分。

“十二五”规划期的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是指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口径。

(三)可适用县级以上政府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使用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可适用其他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应为完成实施且在“十二五”期间已实际产生减排效益的减排项目,或列入当年省级污染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

其中:(一)未列入各级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增量核算口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将列入当年省级污染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作为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

(二)列入各级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增量核算口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将列入当年省级污染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作为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市、县(市、区)已超额完成上一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市、区)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后的超额削减总量;
3.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有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和当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4.已经公布纳入各级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增量核算口径的项目。

(三)印染、造纸、电力、水泥、钢铁等采用污染减排全口径核算方法的重点行业,可将“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省已认定的减排项目,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

第十三条排污权交易机构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进行技术核算,并将核算意见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在上级政府组织的污染减排年度考核中,因单项或多项主要污染物指标未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年度及“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增该(多)项主要污染物的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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