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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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在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华北地区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北京市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标准对于促进就业、提升人才素质和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方面对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有价值的观点和理解。

一、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1.政策背景在探讨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时,我们首先要了解政策背景。

当前,北京市正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人才培养基地,因此对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也格外重视。

政策背景对于我们理解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培训内容和师资力量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中,培训内容和师资力量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

良好的培训内容和优质的师资力量能够有效提升学员的技能水平,为他们的就业和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设施条件和教学设备另外,设施条件和教学设备也是影响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重要因素。

优质的设施条件和先进的教学设备能够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提升他们的学习体验和培训效果。

4.管理和监督机制管理和监督机制也是影响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关键因素。

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保障培训机构的规范运作,减少违规行为,保障学员的权益。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必须要兼顾严格性和灵活性。

严格的标准能够保障培训质量,提升学员的技能水平;而灵活的标准能够促进培训机构的创新发展,满足市场需求。

只有在严格与灵活相结合的标准下,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才能实现良性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技能人才。

总结回顾通过对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深入评估,我们可以发现这涉及政策背景、培训内容和师资力量、设施条件和教学设备、管理和监督机制等多方面因素。

了解这些因素对于促进我的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议题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满足人们对科技类培训的需求,北京市需要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以保障培训质量、提升师资水平、规范经营行为。

一、师资队伍要求1. 培训机构应雇佣具备科技类知识储备的专业师资,要求师资具备相关背景和经验,持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学位。

2. 师资队伍应包括科技领域的专家、教授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他们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 培训机构应为师资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机会,以提高教师的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教学设施要求1. 培训机构应提供适合科技类培训的教室和实验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空间和设备进行实践操作。

2. 实验室应具备相关的科技设备和仪器,并且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作和安全使用。

3. 培训机构应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信息技术设施,以支持学生进行在线学习和实践。

三、教学质量要求1. 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科技发展的动态变化。

2. 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进行科技项目的实践操作和研究探索。

3. 培训机构应设立科技类培训实习基地,提供学生实践锻炼的机会,并与相关企业合作,搭建实习就业平台。

四、课程管理要求1. 培训机构应制定课程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优化和改进课程。

2.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跟踪和档案管理体系,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培训成果,为学生提供培训证书和报考相关资格认证提供支持。

3. 培训机构应定期举办科技类知识分享和交流活动,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以上是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一些建议标准。

通过明确师资队伍要求、教学设施要求、教学质量要求和课程管理要求,可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推动科技类教育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科技人才。

民办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促进民办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二)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三)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四)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二、设立与登记第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二)有合格的校长和必要的教师;(三)有稳定的教育教学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目标;(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六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课程设置和教材管理,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十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定期进行学业考核。

四、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透明。

五、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各区教委,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利用体制机制优势,在自考助学、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学校”)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发展质量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办学定位(一)树立正确办学思想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尊重教育规律,守正守法守信办学。

反对和纠正过度逐利、违背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要写入学校章程。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把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参与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负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北京市艺术类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北京市艺术类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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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 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 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 教育培训机构。 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 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 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 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 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 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 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 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 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 师。

(五) 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1

(六)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 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 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 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 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 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 资金。 (三) 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四) 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机构名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申请设立非营 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 规章的规定;申请设—1 —

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 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 章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 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 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 华”“国际” “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 得含有“大学”“学院” “学校” “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 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 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 语义一致,并使用规范。 第六条(决策机构及组成)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 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 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 组成。其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三分之一以 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髙等教育教学经验,党组织书记应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 机构,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决策机构。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具有与教学 层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较髙政治素质,信用状况良好。校长 (行政负责人)为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 政管理权。 第七条(法定代表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应—1

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第八条(校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 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 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 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 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和良好业绩。其中,从事非学历髙等教育的教育机构,正、副 院长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业 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 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第九条(章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 载明事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党组织建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 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 党的工作同步开—1 —

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 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 50万元。

第十二条(制度规章建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 员工管理、学生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 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第三章场所及相关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场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项目和 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 如系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 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 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二) 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 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 筑面积的

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消防、 环保、卫生、食

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三) 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髙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 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 10平方米的—1

建筑面积,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公办高校标准; 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髙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 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 支机构或培训点。 (五) 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 训点,应符合本标准关于办学场所的条件。 第十四条(妥全管理准入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 实训、住宿、餐饮等场所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 安全等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 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举办者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 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 能力。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办学方向)教育教学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 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的,教育 内容和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学龄前儿童教育机构)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 机构,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 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 采用全日制形式。 第十八条(中小学学科类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语文、数 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在教学 内容和进度上应遵循—1 —

以下要求: (一)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 程标准。 (二) 合理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 法。 (三) 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 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 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比如“小 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 (四) 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九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髙等教育机构, 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要教育教学内容,招收的受教育者应 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及教师管理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教师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教育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 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 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 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 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教育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 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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