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消防管理规范.doc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 )。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进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它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样本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加强养猪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合用范畴合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养猪场公司。
1.3引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重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涉及与经营管理关于建筑物,应设在全场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耐火级别低、互相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局限性建筑群,应采用改进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立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办法。
2.4占地面积不不大于3000㎡猪场,应设立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净宽、净空高度不适当不大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立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不大于12mx12m。
第三章建筑物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耐火级别不适当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级别建筑,最多容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容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容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
3.4猪场内设立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可增长1.0倍。
3.5三、四级耐火级别建筑之间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不大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之间或与其她耐火级别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4m;三、四级耐火级别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规定期,应采用下列办法:1、耐火级别较高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6m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级别较低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m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某些应急窗,保证人员安全。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2010)。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第三章建筑物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2000㎡。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 —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2010)。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卅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第三章建筑物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卅。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卅,多层厂房4000卅;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卅,多层厂房2000 m20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卅,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卅,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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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适用范围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2010)。
第二章分区与布局2.1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第三章建筑物3.1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2000㎡。
3.4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养猪场消防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猪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猪场所有人员、设备、设施及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养猪场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养猪场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养猪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条养猪场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养猪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养猪场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堆放杂物,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第十一条养猪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引导人员正确使用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养猪场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三条养猪场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随意堆放、使用。
第十四条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养猪场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检查、维护,防止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养猪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检查内容包括:1.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2.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3. 用电安全管理情况;4.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5. 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报告火灾事故,及时拨打火警电话,请求消防部门救援。
猪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猪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猪厂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猪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猪厂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八条猪厂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猪厂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猪厂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猪厂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电气线路安全。
第十二条猪厂应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猪厂应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储存、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猪厂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猪厂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各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各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五章消防安全奖惩第二十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养猪场消防规章制度

养猪场消防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猪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养猪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养猪场及其所有人员,包括员工、访客等。
第三条养猪场消防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防控并重、救援为辅的原则。
全体人员都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积极参与养猪场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养猪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养猪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养猪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知识宣传和灭火演练,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养猪场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养猪场的消防安全规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计划以及组织消防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养猪场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消防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九条每个部门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养猪场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养猪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二条养猪场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严禁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三条养猪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养猪场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养猪场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时,养猪场员工应当立即报警,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扑救和疏散。
第十七条养猪场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养猪场应当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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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养猪场消防规范》第一章总则1.1目的:加强养猪场消防,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达集团的农业食品企业、中国的养猪场企业。
1.3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加强猪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达集团的农业食品企业、中国的养猪场企业。
1.3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农村设计规范》(GB 50039:单层厂房无限制,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类的最大允许层数不受限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
单层厂房面积8000㎡,多层厂房面积4000㎡;
丙类三类最多允许有两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
单层厂房面积3000㎡,多层厂房面积2000㎡。
3.4养猪场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应采用不燃实心墙。
建筑物的屋顶应使用不可燃材料。
使用不燃材料时,不燃隔墙应高出屋面不小于0.5m。
3.6
一、二级耐火建筑或其他耐火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4m;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6m;
3.7当防火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建筑密集、耐火等级高的区域,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00㎡。
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对于建筑密度大、耐火等级低的区域,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
当建筑面积超过3000 ㎡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3.8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无窗栏。
应设置一些应急窗口,以确保人员安全。
3.9从工厂的任何一点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
c级
一、二级单层厂房80米,多层厂房60米。
3.10严禁在猪圈内设置员工宿舍。
3.11猪圈(棚)距隔离墙(隔离带)不少于5米。
3.12木质结构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首层最大允许长度为100米,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 ㎡;
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为80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900m2。
3.13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天花板和屋顶应采用不燃或不燃材料。
第四章消防设施
4.1养猪场应设置消防水源。
消防用水应由供
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提供。
4.2有条件的猪场应配备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共用,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4.3不具备条件的猪场应建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4.4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300㎡以上的猪舍内;
4.5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并适合操作。
螺栓口距地面或操作基面的高度应为1.1m,出口方向应向下或与安装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
螺栓口-丙类二级最大允许层数不受限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
单层厂房面积8000㎡,多层厂房面积4000㎡;
丙类三类最多允许有两层,每层防火zon的最大允许面积
1.对于建筑密集、耐火等级高的区域,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00㎡。
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对于建筑密度大、耐火等级低的区域,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
当建筑面积超过3000 ㎡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3.8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无窗栏。
应设置一些应急窗口,以确保人员安全。
3.9从工厂的任何一点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
c级
一、二级单层厂房80米,多层厂房60米。
3.10严禁在猪圈内设置员工宿舍。
3.11猪圈(棚)距隔离墙(隔离带)
不少于5米。
3.12木质结构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首层最大允许长度为100米,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 ㎡;
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为80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900m2。
3.13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天花板和屋顶应采用不燃或不燃材料。
第四章消防设施
4.1养猪场应设置消防水源。
消防用水应由供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提供。
4.2有条件的猪场应配备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共用,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4.3不具备条件的猪场应建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4.4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300㎡以上的猪舍内;
4.5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并适合操作。
螺栓口距地面或操作基面的高度应为1.1m,出口方向应向下或与安装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
螺栓口:
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当接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2.对于额定功率超过100瓦的吸顶灯、槽灯、卤钨灯和白炽灯的嵌入式灯,引入线应采用不燃材料绝缘,如瓷管和矿棉。
3.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素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装饰材料或可燃部件上。
6.3气体消耗。
1、沼气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6.3 .
2、严禁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部门6.3批准。
3、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3 .
4、沼气站应配备消防器材、救生衣、救生圈和呼吸器等设施;
6.3 .
5.沼气站应制定应急响应计划
6.3。
6、家用燃气应使用低压燃气设备;
严禁把它放在卧室里。
6.3 .
7.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应安装在使用场所。
6.3 .
8.沼气池表面边缘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6.3 .
9、沼气与对面墙之间应不小于1m的通道;
6.3 .
10、沼气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走廊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装有热水器的房间,应在门或墙的下部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0.02㎡的通风口。
2.在易燃或可燃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和隔热措施。
3.装有热水器的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3.1
1、沼气加热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6.3.12沼气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沼气池周围应设置围栏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2.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3.进料口、出料口和c之间的距离
1、严禁在地下室使用和存放;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靠近火源、热源,应防止阳光直射,与炉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混有化学危险品;
4、严禁使用过量罐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私自倾倒残液和充装气体;
5、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室应通风良好。
6.4油使用6.4.1可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
不得存放在室内,并应远离火源和热源。
6.4.2使用易燃液体燃料(如油)的炉灶、取暖炉和其他设备在熄火和冷却后必须装满燃料。
6.4.3严禁在含有或已经含有易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更换措施的储存容器上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6.4.4当使用汽油和其他有机溶剂进行清洁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和防撞击措施,防止产生火花。
6.4.5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静电非金属容器盛装汽
油、煤油、柴油、酒精等甲、乙类液体。
简单的教科书内容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
教育中常见的问题是教大脑的人不使用手,不使用手的人使用大脑,所以他们什么也做不了。
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
因此,双手和大脑的力量都是不可思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