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的比较
《国际结算》第2次作业

B.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时付款
C.在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时付款
D.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付款
10.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于是C银行(B)。
A.可以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
我公司应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 按《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即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我公司应拒绝B银行的要求。
2.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10年5月5日开出一张80万元的商业汇票。B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①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二、信用证形式上的不同
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2、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了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
(三)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一、业务流程不同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二、信用证形势不同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
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
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参考答案:一、是非判断题(正确用“√”表示,错误用“X”表示。
每题 1 分,共 20 分)1.按照 INCOTERMS2000 的规定,卖方在 CIF 术语下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要比 FOB 术语下的大。
(X ) 2.按照 INCOTERMS2000 的规定,在所有的贸易术语下,出口强制检验的费用都由卖方承担。
( X ) 3.按照 INCOTERMS2000 的规定,按 CIF 术语成交,海运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对货物的延误或灭失不承担责任,因此,合同中如果作出相反的规定是无效的。
( X )4.按照 FOB Under Tackle 的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是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
( X )5.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 √ )6.某商品每箱体积为 30cm×40cm×50cm,毛重为 62kgs,净重为 59kgs,如果班轮运费计收标准为 W/M,则船公司应按尺码吨计收运费。
( X )7.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战争险责任起讫不是采用“仓至仓”,而是仅限于“水面危险”。
( √ )8. ICC 恶意损害险不承保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动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害。
( √ )9.不清洁提单是指带有宣称货物及 /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如,提单上批注“货物由旧麻袋包装”。
( X )10.航空运单和海运单都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都是凭到货通知提货。
( √ )11. UCP500 规定,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 √ )12. UCP500 规定,在分期装运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 √ )13.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所收到的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 √ )1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交易双方愿意将履约中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则必须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否则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4.需要注意的有关转让信用证的其他规定: a. 信用证中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信用 证可以分部分转让给不止一个第二受益人, 水平转让 b.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 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 其后的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
各方当事人: 开证行 第一受益人 转让行 第二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开证行
开证行: 1.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时须指定转让行,并规定一旦发生转让, 转让行应立即以加押电文通知开证行。 UCP600 38A,A BANK IS UNDER NO OBIGATION TO TRANSFER A CREDIT EXCEPT TO THE 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EXPRESSLY CONSENTED TO BY THAT BANK LC的通知和保兑,UCP600规定如果被要求通知的或加保的 银行不予照办时,必须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而指定转让行 在此的做法UCP600并未规定。 开证行虽然开出TRANSFERABLE 的LC,原证是否被转让? 开证行可能不得而知,因而存在不能保留对转让进行有效控 制的风险,应通过指定转让行来限制交单行的范围。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转让行-- 我行作为转让行的操作实务 一.转让环节: 1.审核信用证条款:TRANSFERABLE;我 行为指定转让行;是否包含不清楚及不适合 转让的条款。 2.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资格的审查 第一受益人--进出口代理权 第二受益人--进出口权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背对背与转让证的异同点
一般单据遭拒付都是因为单据有不符点,但 这起案例中,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最根本的 原因是背对背证的付款受制于原证开证行, 母证与子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尽管开户 银行已尽到提醒义务,但由于客户对此没能 引起高度重视,最终没能避免悲剧。 . 再者,丧失了对物权的控制更是雪上加霜。
国际结算简答题期末复习

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信用证当中的契约及其当事人是怎么样的:①贸易合同。
其中的当事人是开证申;②开证申请书。
其当事人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③信用证。
其当事人是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直到达到信用证规定的循环次数、时间或金额为止。
使用循环信用证是可以为进口商节省开证手续和押金。
循环信用证可以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信用证条款: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信用证自身说明;金额和使用货币;别条款;开证行保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
信用证类型:信用证按照是否加具保兑来划分,可分为保兑信用证与未加保兑信信用证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
信用证还可以划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的其他种类还有包括如: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信用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代付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可经开证行授权的出口地银行,在第一受益人特点:①只有被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才能被转让,②只能转让一次,③办理转让的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④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⑤第一受益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做中间商获利,是通过换汇票和换发票来实现的。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
也称转开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的区别①对背信用证的新证与原证之间没有必然的②可转让信用证的新证与原证的开证行是相同的,而对背信用证新证与原证的开证行是不同的③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上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而对背信用证的原证上不需要注明任何其他字样。
备用信用证:备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出具的,旨在保证申请人履行合约义务,凭受理人提交的文件或单据,向受益人作出一定金额支付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国际结算》综合测试题五及答案

《国际结算》综合测试题五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小题20分)1. 退票通知是由( )做出的。
A 持票人B 受票人C 公证机构D 背书人2. 拒付行为是由( )做出的。
A 持票人B 受票人C 公证机构D 背书人3. 下列四种汇票中,注明( )是不可转让的。
A “Pay to Johnson Co. Ltd. Only”B “Pay to Johnson Co. Ltd. and its order”C “Pay to bearer”D “Pay to the order of Johnson Co. Ltd.”4. 票据经过付款后,应该由( )收存。
A 出票人B 背书人C 收款人D 付款人5. 汇款不包括( )的形式A 电汇B 信汇C 顺汇D 票汇6. ( )方式下,汇款的当事人有最大的自由度。
A 电汇B 信汇C 票汇D 顺汇7. 未经委托人指示,代收行同意付款人的请示,以T/R条件提单提货,但到期未能付款,则应该由()负责A 委托人B 托收行C 代收行D 付款人8. 跟单托收方式在银行不办理出口押汇的情况下,风险在()身上。
A 委托人B 托收行C 代收行D 付款人9. 保兑行对所保兑的信用证的责任是()A 在开证申请人不能付款时,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B 在开证行不能付款时,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C 在付款行不能付款时,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D 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10.()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能即期收款,受票人到期支付,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息和承兑费用。
A 即期付款B 延期付款C 远期D 假远期11. 偿付行( )是对偿付行的不正确说法。
A 受开证行的委托而付款B 受议付行或付款行的“索汇指示”而付款C 负有审核单据的责任D 付款并非终局性的12. 信用证开立的依据是贸易合同。
当受益人审证中发现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与贸易合同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该要求()修改。
A 开证行B 开证申请人C 通知行D 开证行和通知行13. 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汇票应该得到( )的担保。
进出口实务练习题4
26、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一样均属于银行信用。
27、只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无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和拒收单据。
28、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如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律需要修改。
C、汇票
D、本票
14、指出单据为( )
A、Draft
B、Invoice
C、L/C
D、Check
E、L/G
三、名词解释
1、计价货币
2、支付货币
3、汇票
4、本票
5、支票
6、汇付
7、托收
8、信用证
9、贴现
28、议付行仅审核单据,但未付出对价,________为议付。
29、据《统一惯例》,如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为“一个月”,则此信用证的起算日为________的日期。
30、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
31、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为:信用证是________、是________、是________。
10、信托收据
11、付款交单
12、承兑交单
13、追索权
14、跟单信用证
15、光票信用证
16、不可撤销信用证
17、可撤销信用证
18、保兑信用证
19、即期信用证
20、远期信用证
21、假远期信用证
22、可转让信用证
23、循环信用证
23、T/T、M/T和D/D的中文含义为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它们是________方式中的三种形式。这种方式常用于________货款、________付款、________付款和________赊销等业务。
国际结算期末复习试卷5套及参考答案
《国际结算》综合测试题一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小题20分)1.以往的国际贸易是用黄金白银为主作为支付货币的,但黄金白银作为现金用于国际结算,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是()。
A清点上的困难B运送现金中的高风险C运送货币费用较高D以上三项2.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 90 days after sigh”,则这是一张()。
A即期汇票B远期汇票C跟单汇票D光票3 .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这叫做票据的( .。
A无因性B流通性C提示性D要式性4 .承兑以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A.出票人 B.持票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5 .某汇票关于付款到期日的表述为:出票日后30天付款。
则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是()A.从出票日当天开始算,出票日作为30天的第一天B.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不计算在内C.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计算在内作为30天的第一天D.可以由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约定选择按照上述何种方法计算6.现金结算演变为非现金结算的前提是()。
A、外汇实体B、交易票据化C、银行信用介入结算D、航海业从商业中分离出来7 .无论从买价还是卖价看,电汇汇率比信汇汇率和票汇汇率都要()。
A.低B.高C.相等D.买价高卖价低8 .T/T、 M/T和 D/D的中文含义分别为()。
A.信汇、票汇、电汇B.电汇、票汇、信汇C.电汇、信汇、票汇D.票汇、信汇、电汇9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A.单证严格及合同相符B.单据和信用证严格相符C.单证及单据相符、单据和信用证严格相符D.信用证及合同严格相符10 .根据UCP500规定,转让信用证时不可变更的项目是A.信用证的金额和单据B.到期日和装运日期C.货物描述D.最后交单日期11 .以下关于承兑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该项下,受益人可自由选择议付的银行B.承兑信用证的汇票的期限是远期的C.其起算日是交单日D.对受益人有追索权12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是()的融资。
国际结算期末—2014—2015学年复习资料—有答案(1)
《国际结算》期末一、单项选择1.拒付行为是由( B )做出的。
A 持票人B 受票人C 公证机构D 背书人2下列四种汇票中,注明( A )是不可转让的。
A “Pay to Johnson Co. Ltd. Only”B “Pay to Johnson Co. Ltd. and its order”C “Pay to bearer”D “Pay to the order of Johnson Co. Ltd.”3票据经过付款后,应该由( D )收存。
A 出票人B 背书人C 收款人D 付款人4.汇款不包括( C )的形式A 电汇B 信汇C 顺汇D 票汇!5.未经委托人指示,代收行同意付款人的请示,以T/R条件提单提货,但到期未能付款,则应该由(C)负责A委托人B托收行C代收行D付款人!6.跟单托收方式在银行不办理出口押汇的情况下,风险在(A)身上。
A委托人B托收行 C 代收行D付款人7.保兑行对所保兑的信用证的责任是(D)A在开证申请人不能付款时,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B在开证行不能付款时,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C在付款行不能付款时,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D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8.(D)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能即期收款,受票人到期支付,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息和承兑费用。
A即期付款B延期付款C远期D假远期9.信用证开立的依据是贸易合同。
当受益人审证中发现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与贸易合同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该要求(B)修改。
A开证行B开证申请人C通知行D开证行和通知行10. 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汇票应该得到( C )的担保。
A 进口商B 出口商C 进口方银行D 出口方银行11.( B )是福费廷业务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A 进口商B 为票据办理担保的进口方银行C、出口商 D 为票据办理贴现的出口方银行12.接受保函,并有权按照保函条款向担保行索赔的当事人是( C )A 申请人B 担保人C 受益人D 通知行13. 延期付款与分期付款的本质区别在于( B )A 前者是即期交易,后者是远期交易B 前者是远期交易,后者是即期交易C 前者是贸易结算,后者非贸易结算D后者是贸易结算,前者非贸易结算14.( B )是福费廷业务的特点之一。
《国际结算》综合测试题四及答案
《国际结算》综合测试题四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小题20分)1. ( )的出票人在该票据流通的任何情况下,都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
A 汇票B 本票C 支票D 旅行支票2. 出票包括( )A 填写票据内容及背书B 开立票据并承担提示票据时付款人付款的责任C 填写票据,签字并在被追索时承担责任D 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3. 汇票的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式中,( )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A at sightB at 30 days after sightC at 30 days after dateD at 30 days after shipment4. 退票行为是由( )做出的。
A 持票人B 受票人C 公证机构D 背书人5. 当前,业务覆盖面积最大的银行间电讯网络是( )A CHIPSB CHAPSC SWIFTD ABA6. ( )方式下,汇入行不负责通知收款人到银行取款的责任。
A 电汇B 信汇C 票汇D SWIFT7.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A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B 出票人、付款人、持票人、背书人C 出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付款人D 正当持票人、出票人、保证人、付款人8. 跟单托收在进口商未付款或未承兑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归()。
A 委托人B 托收行C 船公司D 付款人9.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是指()A 信用证独立于交易合同之外,与交易合同没有任何关系B 信用证由开证行开立,与他人无关C 信用证条款与交易合同条款不符时,受益人无权提出异议D 信用证以交易合同为开立的基础,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交易合同10. 结算方式中,按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应该是()A 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B 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C 跟单信用证、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D 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11. 下列当事人中,()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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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的比较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上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因此, 不管是从涉及两种信用证的当事人来看,还是在信用证的内容上来看都有许多相似之处,加之这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环节、程序比一般信用证复杂得多,所以在实务中时常被混淆。
而实际上,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从业务流程和本身性质上都有区别。
只有了解了两者的区别后,才能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进行正确的选择和使用。
一、业务流程的不同
1.可转让信用证。
首先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与进口商签定贸易合同;接着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行通知信用证给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信用证;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作转让通知(开立新证);通知可转让信用证;此时第二受益人发货;第二受益人向通知行交单;向转让行寄单;转让行付款;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证;第一受益人换发票和汇票,转让行向第一受益人支付发票或汇票差额(议付);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审单偿付;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最后进口商提货。
2.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是以议付方式且原证通知行、议付行及对背证开证行为同一家银行,对背证通知行、议付行为同一家银行来进行介绍。
其中,中间商既是原证基础的贸易合同下的出口方,又是对背证下买卖合同的进口方。
对背信用证业务程序的第一步是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可转让信用证;接着进口方银行开证(原证);原证通知;原证受益人(中间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对背证);原证通知行开立对背证;对背证通知;对背证受益人(实际供货商)发货;实际供货者交单申请议付;对背证议付行议付;对背证议付行寄单索汇;对背证开证行审单偿付;对背证开证行通知中间商单到;中间商重新发货(是指在货权句为记名抬头的情况下,中间商要先收货再办理发货,如果货物单据是空白抬头,实际供货者可直接将货物发往中间商指定目的地,即进口商所在地);换单据议付;原证通知行(对背证开证行)支付汇票差额;向原开证行寄单索汇;原开证行审单偿付;原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
二、信用证形式上的不同
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
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转让的授权下才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根据
《UCP500》第四十八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而且只能使用“Transferable”一词,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过户(Assignable)”、“可转移(Transmissible)”这类词语,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即使有记载,也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
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2.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了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时,除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外,其他项目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
对背信用证中第二证(新证)的内容并不受第一证(原证)内容的约束,尤其是可以不出现原证申请人的名称。
通常,为了便于对背信用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来要求的单据后,中间商能在原证期限内更换发票,利用交来的其他单据实现原证受益人的权利,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有变动,具体表现在:①原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新证的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中间商);②原证的开证行是进口地的一家银行,新证的开证行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③原证的受益人是中间商,新证的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④新证相比较原证,金额单价减少,装运起缩短。
三、性质上的不同
1.从付款的性质来看。
因为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同时要对第一、第二受益人负责,所以只有一次交单付款。
对背信用证中两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独立对其受益人负责,因此有两次独立的交单和付款。
另外,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与其原证受益人得到的是不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所以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安全性、保障性是不一样的。
2.从中间银行承担的风险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由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面临的风险小。
对背信用证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
如果中间商违约,新证的受益人有能提交出合格的单据,新证的开证行将很难从原证开证行那里得到索偿。
3.从对实际供货商的保障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
而对背信用证的实际供货商是新证的直接受益人,并且独立与原证,所以对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
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具体选择哪一种信用证来作为结算的方式,需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进口商、中间商、实际供货商的资信及业务往来程度,甚至是偏好等来选择最适合于该笔业务的信用证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