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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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学生:鲁尹志指导老师:刘雁(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习惯,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

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

鉴于此,本研究作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GuardStudent:Lu YinzhiTutor:Liu Yan(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Abstract: 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Key words: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一、绪论(一)研究意义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也就是出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力,此时原来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者为第二受益人。

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提纲

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提纲

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引言
一、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发展历程
(二)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三)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及之间的关系
(四)信用证的流转过程
二、信用证的作用
(一)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
(二)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
2、外汇保证
3、资金融通
三、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出口商伪造单据实施欺诈
2、出口商与承运人联手欺诈
3、“软条款”信用证
(二)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2、开证行资信出现问题
3、单证不符
(三)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1、审单不严造成损失
2、开证申请书条款
(四)其他风险
四、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了解出口商信誉
2、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3、合理明确的订立信用证条款
4、掌握船舶的情况
5、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二)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
2、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三)银行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
五、其他降低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的措施(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三)国际保理业务。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之一,一经开立就构成银行对出口商凭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的承诺。

因而,出口商一旦与进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进行支付,出口商便以为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便可以收到货款。

然而,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来说,存在的风险十分大,或者说,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受到的保护非常弱,与D/P并无多大差别。

以下,我们通过对一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重视。

案例1997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单据,金额共USD1223499.12。

单寄新加坡某转证行,由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

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付电。

拒付原因两点。

第一,动物健康证缺少名称;第二,正本提单弄混。

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1、信用证对动物健康证名称规定为英文名称,仅在括号内显示德文名称。

提交的单据未显示括号内的德文名称,但显示了括号外的英文名称。

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实质上的不符,德国银行借此拒付理由不充分。

2、单据留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

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

因此正本提单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国银行的责任。

据此,中国银行向新加坡银行发出反拒付电报,新加坡银行在回电中声明已将中国银行电文内容转达德国开证行听候回复,同时声明作为转证行本身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负责任。

其后,中国银行通过新加坡银行再次发出反拒付的电文,要求开证行付款,但从新加坡银行得到的回电都说正在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坚持不符点成立,拒绝付款。

鉴于通过新加坡银行无法解决问题,中国银行曾几次直接给德国开证行发电,催促付款。

但德国开证行在回电中声明,既然它的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的转证行的,中国银行无权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众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

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

二、转让行面临的风险分析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所以转让行应谨慎对待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尽量要求第一受益人完成换单或改单的工作。

若确信第一受益人不准备替换单据,可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交开证行;若第一受益人对于自己换单造成的不符点不再修改,转让行也应该谨慎衡量寄交第一受益人不符点单据和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两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以求最小化自己的风险。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总1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系部经济贸易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班级国贸班学生姓名刘菊学号14指导教师王厚义2014年4月10日目录一.绪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研究意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让行面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寄单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信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7)三.当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的风险及对策探讨

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的风险及对策探讨
信、审核信用证条款及控制货物等方面提 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 开证行 风险
在国际贸易实务 中, 当事人 的不 同需要和 交易的特殊性, 由于 大量 的特殊性 质的信用证得 到使用。可 转让信用证 可称得上是 其中最为 特殊的一 种。根据 《 C 6 0 U P0 》第3 条b 对可转让信 用证的规定, 8 款 可 转让信 用证系指特别 注明 “ 可转让 ( r nf f b e)”字样 的信用 T a se' l a 证, 用证可 应受益人 ( 一受益人 )的要 求转让全部或部分 由另 该信 第 受益人 ( 二受益人 )兑用。转让行 系指办理信 用证转让 的指定 第 银行。 或当信用证规定 可在任何银行 兑用时, 指开证行特 别如此授权并
限 、 投 保 保 险 比 例 等 内容 外 , 按 原 证 内容 和 条 款 通 知 实际 供 货 商 。 应
E。பைடு நூலகம்
2 、换单风险。按照 《 C 60 U P0 》的规定, 受益人 有权 以 自己的 第一 发票和 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 的发票和 汇票. 如果替换后 的单据符合原 证 的规 定, 开证行 必须 对相符单据付 款。在可转让信 用证 的实际业务 中, 第一受益人即为 中间商, 为了隐藏 实际供 货商 的身份, 自己的发 他 用
证。开证 行审查开证人 的资格 后, 开立 以中间商为受益人 的可转让信 用证, 将信用证传 递给 中间商所在 国的通知行 。 2 、转证 行转让信 用证 。通知行 审核可转 让信 用证 后, 知 中间 通 商。中间商审核信 用证 内容后 向转 证行 ( 一般 为通知行 )申请转证, 转让行明确同意后, 中间商 要求, 按 实施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证, 并通过 其 在第二受益 人所在地 的代理行 ( 务行 ) 知实际供货 商。转让证 业 通 中转证行责任不发生 变化。 开证行仍 为原 开证行, 受益人 则为实际供 货 商 。 转 让 证 条 款 中, 额 、 单 价 、信 用 证 截 止 日 、交 单 期 、 装 运 期 除金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分解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分解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摘要:信用证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结算方式,因其操作简便、风险相对较小的特点,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

然而,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纯粹的单据交易"方式,使其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为不法者所利用,从而使其对各当事人充满了变数,给贸易双方及银行带来了很大风险,其中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运作实务中最为普遍的做法。

本文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这三者的角度分别列出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如何解决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L/C 风险防范结算单据Abstract:As a dominant way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ards are easy to deal with and have comparatively fewer risks, and are global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However, advantage is often taken of "only receipt transaction "by lawbreakers in the practice, which brings potential problems and often causes more serious risks to the trade parties; therefore credit cards with additional soft conditions become popular in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This article introduce some possible risks from the aspects of seller,buyer and bank.Then it states the ways to solve.Keywords: L/C risk prevenion settlement documents一、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概述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逆汇形式。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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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学生:鲁尹志指导老师:刘雁(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

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

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GuardStudent:Lu YinzhiTutor:Liu Yan(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一、绪论(一)研究意义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也确实是出运物资,交单取款的权力,现在原来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者为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一般是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的中间商,而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是一项专门好的国际结算手段,既能够像背对背信用证那样切断供求双方,又不必占用中间商的资金和额度,达到扩大成交的目的。

可转让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 在贸易中灵活性比较大,但面临的风险极大。

产生风险后,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专门困难。

为了保障权利,基于对可转让信用证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对实际中其利弊及风险的防范做出分析。

(二)国内研究现状1、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研究谭姝, 孙翠侠(1997)在《》中提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原证申请人收到的物资,不是与他签订合约的第一受益人而是第二受益人所提供的。

这一来,进口商对第二受益人的资信情况无从把握,因而物资的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证,相应地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从事进口贸易时应慎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1]。

马丽(2000)在《转让信用证操作问题》中提出:(1)由于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经审核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换单后所有的单据该银行还要依照原证重新审单,确认无误后才将其邮寄原证的开证行。

为此,转让行的某些业务人员认为既然原开证行收到的是换单后的单据,因此只要认真审核换单后的单证即可,因而不重视在第一时刻对第二受益人递交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有的甚至放弃了这一环节的审单程序,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2)作为转让行审单后,若发觉单中存在不符点,不管该不符点是否最终会被第一受益人所同意,均应于第一时刻先电告第二受益人改单,只有在第二受益人未能在给定时刻内改单时再通知第一受益人,由其决定退单或凭其担保出单。

(3)尽管转让信用证上列有“先收后支”条款,但这并不代表转让行能够对第二受益人不尽其应尽的责任,即便失职,犯错也能够此为挡箭牌而心安理得地不承担责任,应该讲没有一项条款的设置是为同意某人或某方犯错而制订的[2]。

王专英, 袁文胜(2000)在《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之我见》中提到:信用证的流通性和信用证的欺诈是孪生兄弟,对信用证流通性的过度强调会导致欺诈风险的增加。

不法商人正是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炮制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假单据向开证行交单以获得兑付,而不管自己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

而开证行一旦兑付,就丧失了追索权。

从银行的角度按照业务操作的先后顺序探讨在各个环节对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防范措施[3]。

慕德升(2004)在《跟单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到:受益人将信用证的项下全套单据直接交付于收货人,而直接由收货人来付款于受益人是能够被同意的。

此种观点广泛的在实际商业适应中是能够得到实现的。

信用证过去是一种支付的手段,而现在的信用证更接近于担保概念,不然而一种支付手段,而是一种保证的手段来实现支付的辅助功能,加强承兑的可靠性。

应对交易方的信誉和资信有所掌握或者通过出口保险制度来回避降低风险,而且更要加强对信用证项下物资的质量和相关单据,严格遵照合同履行的同时,严格的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来交付信用证单据[4]。

胡天行(2005)在《》中提出:转让行对转让证条款的风险,转让行在进行信用证转让时能够进行改变的内容。

在实务当中,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一些貌似合理但却超出UCP500规定的要求,对此,转让行一定要慎重处理,不能随意同意客户的要求,否则转让行可能面临处理不当的风险。

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只在专门情况下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障;一般得不到转让行的付款保障;面临第一受益人换单后不可操纵的风险[5]。

孙光锐(2005)在《》中提到:第二受益人所受的要紧风险:(1)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可能不佳;(2)可转让信用证内的“软条款”;(3)信用证被转让后部分条款的变化;(4)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可能联手欺诈;(5)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主张支付的权利无充分保障;(6)第一受益人保留拒绝转让行将原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内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7)第一受益人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时刻、有效期规定得过短;(8)转让行所加列的“先收后支”条款;(9)第二受益人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6]。

余桂霞(2006)在《》中提到:(1)第二受益人的风险: 在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第二受益人的承担的风险往往最大。

因为正常情况下,向开证行交单所偿的直接当事人是第一受益人而不是第二受益人,银行的付款承诺在金额和时刻上都受到银行对第一受益人履行付款的约束。

(2)第一受益人的风险:中间商在贸易中承担了向买方交付物资和向卖方付款的双重责任,因此不管是买方拒付货款,依旧卖方没有交货,中间商都需对受害方承担违约责任;延迟换单的风险[7]。

徐晓莉(2006)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中提到: (1)单证不符遭到拒付的风险;(2)尴尬的法律地位带来的风险;(3)信用证转让中出现差错带来的风险;(4)第一受益人置换单据带来的风险;(5)转让行处理单据不慎带来的风险;(6)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融资的风险;(7)第一受益蓄意制造骗局的风险[8]。

柴晔(2006)在《》中提到:1、第一受益人在换单时,由于客观缘故或主观疏忽使单据出现了不符点,造成开证行拒付。

2、第一受益人利用与开征申请人之间的客户关系和换单的机会,有意将正点单据换成不符点给开证行提供拒付的机会,然后提出降价等不合理要求迫使第二受益人妥协,最终获得一定的好处。

因此,国内公司在运作转口贸易时,假如对中间商的资信没有把握的话,操作转让信用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9]。

林孝成(2005)在《银行信用依旧商业信用—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法律关系分析》中提到:(1)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也确实是可转让信用证第二程业务不是银行信用,事实上质是一种商业信用。

这使得第二受益人必须承担第一受益人单据中有不符点(如前述案例)、转让行寄丢单据、开证行过于挑剔、以及其他缘故造成的开证行拖延付款甚至拒付货款的风险。

因此第二受益人不得不为许多自己不能操纵的、并不是自己错误引起的风险和失误承担损失。

(2)从资金融通方面来看,也对第二受益人造成困难,使其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10]。

2、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对策的研究孙光锐(2005)在《》中提到:第二受益人的风险规避措施:充分了解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资信状况;认真审核可转让信用证中是否包含软条款;争取增加转让行的责任;要求第一受益人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实际供货商可对中间商进行劝讲,要求进口商将信用证直接开给供货商;第二受益人应依照信用证条款严格制作单据;第二受益人在同意可转让信用证的同时,可通过中间商要求第一受益人汇付部分定金,以作为定单顺利成交的保障[6]。

余桂霞(2006)在《》中提到:(1)出口方的防范措施:1)通过合同和信用证条款维护自身利益;2)充分发挥中间商的积极作用;3)减少单证不符。

(2)进口方的防范措施:1)审慎选择开证行;2)争取订立FOB贸易合同[7]。

徐晓莉(2006)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中提到:第二受益人防范风险的措施:(1)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取代可转让信用证;(2)审慎审核信用证,幸免陷阱条款;(3)对的第一受益人进行资金、资信的调查;(4)出口商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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