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区别实务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一、业务流程不同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二、信用证形势不同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
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
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信用证的转开是对SOHO来说,是客户资源保护的重要方法一.出口商与中间商签定$100万合同,中间商以$120万与进口商签约,货物是30辆轿车,中间商利润为20万美元,发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出口商为上海ABC汽车厂,中间商为香港EFG公司,进口商为纽约OPQ公司,现进口商向中间商开出一个L/C,$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转开L/C 中间商以母证为依据,我行向出口商转开出一个L/C, $100万,此证称子证,子证仅可以修改母证如下条款:[见APPLICATION FOR PARTIAL TRANSFER OF LETTER OF CREDIT]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开出的子证,然后发货,将提单$100万的发票,装箱单交给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离岸银行通知中间商替换发票成$120万,离岸银行将$120万的新发票连同其它单据寄给进口商银行,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给离岸银行,离岸银行解付$100万给出口商银行,余额$20万进中间商在离岸银行的帐号.背开L/C.中间商向离岸银行提交100%的保证金,即$100万, 离岸银行据此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出口商, 此称背对背L/C, 它可以修改母证所有条款,完全凭中间商意愿.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的背开L/C .然后发货,交单给离岸银行仪付,发票全额$100万,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当场向出口商银行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中间商买单,中间商授权离岸银行对外解付,然后领回全套单据.报关员考试报名中间商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出口商发票$100万改成自己发票$120万,将有出口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国际结算实验教程(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B 4.A 5.D 6.D二、简答题1.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有哪些?答:1)国际结算工具2)国际结算方式3)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4)国际贸易融资2.在新的历史时期,国际结算呈现出哪些发展趋势?答:1)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渐边缘化2)附属结算方式的应用日益广泛3)混合结算方式日趋增多4)电子化趋势更加显著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单项选择题1.B 2.A 3.C 4.B 5.D 6.D 7.C二、简答题1.票据具有哪些功能?国际结算实验教程答:1)支付和流通功能2)融资功能3)信用功能2.背书的方式有哪些?答:1)限制性背书。
限制性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而将其权利转让给其在汇票背面所指定的某一人的行为。
2)指示性背书。
指示性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而将权利转让给其指定的某人或某人的指定人的行为。
3)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仅仅签字而没有指定其他内容的行为。
3.简述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答:1)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基本性质不同。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而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
3)出票人的责任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始终承担主要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只承担保证付款人支付的连带付款责任,汇票一旦承兑,就由承兑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出票人则退居为从债务人。
4)份数不同。
本票签发一式一份,因为出票人对票据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付款责任;汇票一般成套签发,各份汇票注明相应的编号,同时注明如果本汇票获得支付,其他各份均无需支付。
第三章汇款结算方式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D 4.C 5.B6.D 7.A 8.B 9.D 10.D二、简答题1.简述电汇的业务程序。
2答:1)汇款人填写电汇申请书,缴款付费给汇出行,并在申请书上说明使用电汇方式。
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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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买方(原证申请人) 卖方(原证受益人)
4 请背 求信 开用 立证 背 对
3
通 知 信 用 证
1 申信 请用 开证 立
通知行 新证开证行
5 开信 出用 背证 对 背
2。开出信用证
原证开证行
新证通知行
6通知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受益人(实际供货商)
背对背与转让证的异同点
相同点: 1.都适用于中间商的交易 2. 2.都是以母信用证为基础,衍生出的结算方式
c.必须准确反映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 但就信用证的金额,单价,效期,交单期限, 装运期可以缩短或减少; 投保的比例可以增 加。 d.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申请人 的名称。 如果原证特别要求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 外的任何单据出现时,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反 映该项要求。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案例2:德国某银行开立一转让信用证,转让行为上 海某银行,第二受益人为深圳某公司原证要求客检 证 .第一受益人称自己会从申请人得到该单据,故 要求转让行转证时不向第二受益人要求该单据,转 让行照此办理了转让,并加入了‘收到开证行款项 后付款’ 的条件,但第一受益人最终未能获得客 检证。因此,第二受益人的款项也遭到开证行的拒 付。 结果:第二受益人起诉转让行,要求转让行赔付, 最终转让行败诉。
可转让信用证论文对背信用证论文: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下实际供货商的风险分析

可转让信用证论文对背信用证论文: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下实际供货商的风险分析摘要:以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的第二受益人是实际供货商,在国际贸易中以这两种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尽相同的。
本文就这两种支付方式下实际供货商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以帮助供货商合理选择支付方式,减少和规避风险,以便贸易顺利达成。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供货商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大量的中间商或代理商,这些中间商或代理商手中并没有货物,而是利用其市场信息、地理位置和客户关系等方面的优势与进口商打交道。
一旦订立合同,则立即向实际供货商购买,由供货商负责装船出运,中间商对两边的成交条件大体相似,只是赚取中间差额。
这种间接贸易方式是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产生的直接原因。
这种贸易方式,实际供货商要进行生产备货,是真正的收款人。
但这两种信用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供货商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只有认识清楚这两者的风险的区别,实际供货商才能合理利用,将风险控制到最小化,以便顺利收汇。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转让,信用证上的原受益人便是第一受益人,受转让者即是第二受益人(受让人)。
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该证作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身份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图①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②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③通知行向第一受益人通知信用证④第一受益人向指定的转让行( 可能就是通知行) 申请转让信用证⑤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或通过第二受益人所在地银行通知该可转让信用证⑥第二受益人发货并备齐单据后直接或通过本地银行向转让银行交单议付ⅰ⑦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换发票和汇票后转让行向其支付发票或汇票差额⑧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⑨开证行审单偿付⑩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后提货一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存在两个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只有一次交单付款,一般而言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仍需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背对背与前对背区别).txt

1、背对背信用证融资(Back To Back LC)当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收到进口商银行开立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银行作为该主信用证的通知行,以该信用证为担保,开立一份内容近似的第二信用证给实际供货人,即为背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交来合格单据后,银行在履行付款责任的同时,将要求中间商替换发票、汇票、装箱单等单据,并将替换后的合格单据提交主证开证行以获得付款。
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一般不要求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或开证保证金,而是以信誉卓著的银行开立的主信用证(其受益人中间商作为对背证的申请人需将其在主证下的所有权益让与对背证开证行),严格符合主证的对背信用证下提交全套货权单据,以及中间商提交的发票、汇票、装箱单等用于替换的单据为保障。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下的风险可以在其业务结构内得到控制:主证开证行的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通过设置国家/银行额度控制,银行只需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按照主证要求合理变更对背证的内容,保证对背证下提交的第三方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符合主证,并通过严格审单控制单据风险。
银行在对对背证项下单据进行付款后,货权单据即成为银行的质押标的,如主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还可通过货权凭证控制货物。
因此,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特别适合有固定的业务渠道与行业经验,但无法提供资产或第三方担保的中小贸易商。
2、前对背信用证融资(Front To Back LC)前对背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类似,惟一的区别是前对背信用证业务下,根据中间商要求,对背证开证行在收到主信用证之前即根据中间商与实际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先行开立信用证,承诺对实际供货人提交的合格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只要银行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如审核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是否合理一致,对背证内容根据预计未来收到的主证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前对背业务下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就只是银行收不到主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也未偿付银行。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CDCS考试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如果让我说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一句话就够了:可转让信用证是一个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两个独立的信用证。
新版教材归纳总结了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documentary credit)的概念,操作流程和风险,以及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加上我个人的理解,做个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概念UCP600 Article 38:Transferred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by the transferring bank to a second beneficiary.转让信用证意指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19.2.1 back-to-back documentary credit:1. A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A) is issued in favour of a trader at the request of the ultimate buyer (applicant).2. The trader uses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as a means by which to request a bank (usually the advising bank or confirming bank of Credit A) to issue a separate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B) on its behalf in favour of the supplier.When Credit B is issued, it is referred to as a 'back-to-back’ documentary credit. This is because the advising or confirming bank of Credit A issu es Credit B on 'the back of’ Credit A. It is also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the 'baby’ credit.解读最终买家(untimate buyer)开立了一份以中间商(trader)为受益人的信用证A, 在中间商的要求下,信用证A的通知行或保兑行,再开立另一个以供应商(supplier)为受益人的信用证B。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案例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案例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案例一.出口商与中间商签定$100万合同,中间商以$120万与进口商签约,货物是30辆轿车,中间商利润为20万美元,发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出口商为上海ABC汽车厂,中间商为香港EFG公司,进口商为纽约OPQ公司, 现进口商向中间商开出一个L/C,$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转开L/C 中间商以母证为依据,我行向出口商转开出一个L/C, $100万,此证称子证,子证仅可以修改母证如下条款:[见APPLICATION FOR PARTIAL TRANSFER OF LETTER OF CREDIT]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开出的子证,然后发货,将提单$100万的invoice,装箱单交给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离岸银行通知中间商替换invoice成$120万,离岸银行将$120万的新invoice连同其它单据寄给进口商银行,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给离岸银行,离岸银行解付$100万给出口商银行,余额$20万进中间商在离岸银行的帐号.背开L/C.中间商向离岸银行提交100%的保证金,即$100万, 离岸银行据此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出口商, 此称背对背L/C, 它可以修改母证所有条款,完全凭中间商意愿.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的背开L/C .然后发货,交单给离岸银行仪付,invoice全额$100万,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当场向出口商银行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中间商买单,中间商授权离岸银行对外解付,然后领回全套单据.中间商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出口商invoice$100万改成自己invoice$120万,将有出口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离岸银行议付.离岸银行对照母证审单无误后,向进口商寄单索汇,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离岸银行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赎单提货.两者区别1.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2.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3.转开L/C 如操作不慎,有可能泄露中间商机密,要求转证银行对转证有熟练掌握.4.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5.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您好,下面是对转开信用证的流程的一个介绍:(以渣打银行为例)一.开证方A通过其开证银行开信用证到某香港公司B即第一受益人(例如:开户行为渣打银行),此信用证称其为母证(MASTER LC) 母证上必须注明以下条款:The master L/C must show:40A: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47A: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47A: THE L/C CAN BE TRANSFERRED BY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ONLY.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ust be the advising bank and the negotiation bank.二.某香港公司B的开户行收到A 开过来的信用证后会立即通知B,将信用证传真给B,然后B根据信用证内容,填写一份转让信用证申请书,(格式有我行提供) ,填完后签字盖章后传真给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会尽快将此信用证转开给第二受益人C.(转让信用证申请表见附件)三.第二受益人C收到银行(如渣打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安排出货,然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将相关单据寄到我行来议付.四. 银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后马上会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即一般更换invoice和汇票,要求第二受益人尽快将单据寄到银行,银行收到后将单据寄到开证行去议付.五.开证人收到单据后,付款或承兑.如是即期信用证,即会将相应款项打入银行,银行会将分别将相应的款项分别入第一和第二受益人帐户.操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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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区别实务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方式的复杂,目前国内人士开始遇上并操作起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简称BBLC)和转让信用证(TRANSFERRABLE LC,简称TC)来。
应部分朋友的要求,本人把我所了解的实务介绍如下。
假定一个场景:国外客户A在国外行ABANK开立了信用证(此证为MASTER LC,主证或母证)通知到中间商B的银行BBANK,然后B呢,又想到了依前证开立新的信用证(副证或子证)通过CBANK转给国内厂家/公司C。
我们来比较一下两种操作方法:(为了表述简单,用/划分2个的区别,/前表示BBLC,/后表示TC)1.需要主证开证行的授权;MASTER LC显示BBANK是议付行/MASTER LC显示:LC可转让,BBANK是转让行,C是第二受益人。
2.涉及信用证的数量:2个独立信用证/1个信用证。
3.第二受益人得到的保护:来自BBANK的承诺。
/来自ABANK 的承诺。
4.第二受益人何时得到付款:交单给BBANK,如果单证相符,BBANK必须付款。
/只有等到BBANK得到ABANK的付款后。
5.第二受益人还可以转让么:可以。
/不可以。
因为TC只能转让一次。
6.第二个证金额能超过第一个么?可以。
只要BBANK掌握中间商B的融资额度。
/不可以。
最大是等于第一个LC金额。
7.2个证的付款时间相同么?可以不同。
/必须相同。
比如,一个120天远期的TC,第二个信用证也必须是120天远期。
8.2个证的价格条款相同么?可以不同。
母证是CIF,子证可以是CFR。
只要B补上保险单。
/必须相同。
9.第二个信用证可以要求多余的单据么?可以/不行10.第二个信用证效期早于第一个:是的/是的11.第二个信用证船期比第一个:早于等于/早于等于12.C提交单据现实B为发货人(SHIPPER):如果子证要求,可以/不行13.B能替换哪些单据:汇票,发票,箱单,收益人证明,保单,对主证不构成不符点的其他单据/汇票,发票14.B不能替换哪些单据:提单出口许可官方签发CO三方签发IC /提单保单(转证麻烦单据)出口许可官方签发CO三方签发IC15.如果B不替换单据结果?BBANK必须付款,然后要求B支付/ BBANK把单据提交给ABANK要求付款16. BBANK需要B的保证金么?需要/不需要17.最终买方会知道最终卖方么?如果子证开立的好,不会/会18. 2个证的货描必须相同么?可以不同/必须相同最后提示:1.主证显示DOCUMENTS SHOWING THIRD PARTY AS EXPORTER ACCEPTABLE,否则子证显示ALL DOCS EXCEPT DRAFT & INVOICE MUST SHOW APPLICANT AS EXPORTER.2.子证显示ALL DOCS EXCEPT DRAFT & INVOICE MUST NOT SHOW LC ISSUING BANK,LC NO AND INVOICE V ALUE。
THIS LC IS A V AILABLE BY PAYMENT/DEF PAYMENT WITH BBANK ONLY。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的功能系适用于如下贸易方式:进口商为其市场的需要,须进口商品,寻找货源;而制造商或供应商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
两者之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来往,故须请中间商介入,把进出口业务联系在一起,而从中谋取利润。
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予以公开,以为赚取其中间的利润。
故进口商与中间商签约进口所需货物,尔后中间商再与出口商签约,推销其产品,这种贸易方式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
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进口商签订两份契约。
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契约,称第一份契约。
依第一份契约所开具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Original Letter of Credit),亦称主信用证(Prime Letter of Credit)。
另外,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契约,称第二份契约,依第二份契约开具的信用证,称背靠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亦称附属信用证(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原信用证的受益人系为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原信用证的出口方变成背靠背信用证的进口方。
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往往是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为了实现这种贸易方式,在支付结算中可采用背靠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但背靠背信用证是以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为后盾(Backed)而开发的。
原信用证与背靠背信用证所列条款的不同点是在价格上有差额,原信用证价格高,背靠背信用证价格低,高低之差系为中间商所获的商业利润或佣金。
关于交货日期,背靠背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所列交货日期在后,以保证按期交货。
开立背靠背信用证的银行为了减少风险,保护其权益,故在信用证列有如下条款:凭原受益人提示于×年×月×日×××银行(原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开立的第×××号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才兑付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The credit amount is payable to you upon our receipt from the above accountee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the Bank (Issuing Bank of Original Credit) L/C No.dated.上述条款称限制性条款,凡不能满足此条款所列的要求,背靠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就得不到货款。
背靠背信用证的风险在于:不论进口商因故倒闭或死亡,或对契约货物不能付款,或出口商(即制造商)因故不能交货,或货物的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其中间商都要承担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1.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而且装运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
UCP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
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
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
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
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校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②变更条件转让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①国内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
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the same country.②国外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让。
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本信用证转让于××××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5.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①银行转让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采用私人转让方式,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以资证明可转让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厂放心。
二是于生产厂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