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合集下载

谈谈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谈谈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式的复杂,⽬前国内⼈⼠开始遇上并操作起背对背信⽤证(BACK TO BACK LC,简称BBLC)和转让信⽤证(TRANSFERRABLE LC,简称TC)来。

应部分朋友的要求,本⼈把我所了解的实务介绍如下。

假定⼀个场景:国外客户A在国外⾏ABANK开⽴了信⽤证(此证为MASTER LC,主证或母证)通知到中间商B的银⾏BBANK,然后B呢,⼜想到了依前证开⽴新的信⽤证(副证或⼦证)通过CBANK转给国内⼚家/公司C。

我们来⽐较⼀下两种操作⽅法:(为了表述简单,⽤/划分2个的区别,/前表⽰BBLC,/后表⽰TC)1.需要主证开证⾏的授权;MASTER LC显⽰BBANK是议付⾏/MASTER LC显⽰:LC可转让,BBANK是转让⾏,C是第⼆受益⼈。

2.涉及信⽤证的数量:2个独⽴信⽤证/1个信⽤证。

3.第⼆受益⼈得到的保护:来⾃BBANK的。

/来⾃ABANK的。

4.第⼆受益⼈何时得到付款:交单给BBANK,如果单证相符,BBANK必须付款。

/只有等到BBANK得到ABANK的付款后。

5.第⼆受益⼈还可以转让么:可以。

/不可以。

因为TC只能转让⼀次。

6.第⼆个证⾦额能超过第⼀个么?可以。

只要BBANK掌握中间商B的融资额度。

/不可以。

是等于第⼀个LC⾦额。

7.2个证的付款时间相同么?可以不同。

/必须相同。

⽐如,⼀个120天远期的TC,第⼆个信⽤证也必须是120天远期。

8.2个证的价格条款相同么?可以不同。

母证是CIF,⼦证可以是CFR。

只要B补上保险单。

/必须相同。

9.第⼆个信⽤证可以要求多余的单据么?可以/不⾏10.第⼆个信⽤证效期早于第⼀个:是的/是的11.第⼆个信⽤证船期⽐第⼀个:早于等于/早于等于12.C提交单据现实B为发货⼈(SHIPPER):如果⼦证要求,可以/不⾏13.B能替换哪些单据:汇票,发票,箱单,收益⼈证明,保单,对主证不构成不符点的其他单据 / 汇票,发票14.B不能替换哪些单据:提单出⼝许可官⽅签发CO 三⽅签发IC / 提单保单(转证⿇烦单据)出⼝许可官⽅签发CO 三⽅签发IC15.如果B不替换单据结果?BBANK必须付款,然后要求B⽀付 / BBANK把单据提交给ABANK 要求付款16. BBANK需要B的保证⾦么?需要/不需要17. 最终买⽅会知道最终卖⽅么?如果⼦证开⽴的好,不会 / 会18. 2个证的货描必须相同么?可以不同 / 必须相同最后提⽰:1. 主证显⽰ DOCUMENTS SHOWING THIRD PARTY AS EXPORTER ACCEPTABLE,否则⼦证显⽰ ALL DOCS EXCEPT DRAFT & INVOICE MUST SHOW APPLICANT AS EXPORTER.2.⼦证显⽰ALL DOCS EXCEPT DRAFT & INVOICE MUST NOT SHOW LC ISSUING BANK, LC NO AND INVOICE VALUE。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一些客户可能只是听说香港公司操作方便可降低税收成本,但不清楚实际的运作是怎样的。

一个简单的外贸的案例,给大家演示一下香港公司信用的的操作流程。

常用的有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种,案例:一批货物G,国内供应商A与香港公司B商签订合同$100万, 香港公司B以$120万与国外客户C签约。

其中, A为出口商,B为中间商,C为进口商。

BANK A为国内的通知行,BANK B为B公司的账户行,BANK C为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2. B以母证为依据,BANK B向A开出L/C,金额$100万,此证称为子证。

3. A收到BANK A的通知,接受子证,然后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转递BANK B.5. 审单无误后,BNAK B 通知香港公司B将发票由$100万替换成$120万, 并将单据转递BANK C6. 审单无误后 ,BANK C解付$120万给BANK B, BANK B解付$100万给BANK A.背对背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2. B向BANK B提交全额保证金,即$100万, 银行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A3. A接受L/C$100万.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 转递BANK B议付。

5. 审单无误后, BANK B向A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B买单, B领回全套单据.6. B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发票改成自己的发票$120万,将有供应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BANK B,转递BANK C议付.7. 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A赎单提货.案例中,香港公司B账户中余额$20万为销售利润,根据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20万没有税收。

国内供应商A如果直接卖给国外客户C,金额为$120万,通过香港公司操作后,合同金额降低为$100万,国内税基减少,也达到了减少税收的目的两者区别1. 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2. 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3. 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4. 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额保证金。

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4.需要注意的有关转让信用证的其他规定: a. 信用证中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信用 证可以分部分转让给不止一个第二受益人, 水平转让 b.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 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 其后的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
各方当事人: 开证行 第一受益人 转让行 第二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开证行
开证行: 1.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时须指定转让行,并规定一旦发生转让, 转让行应立即以加押电文通知开证行。 UCP600 38A,A BANK IS UNDER NO OBIGATION TO TRANSFER A CREDIT EXCEPT TO THE 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EXPRESSLY CONSENTED TO BY THAT BANK LC的通知和保兑,UCP600规定如果被要求通知的或加保的 银行不予照办时,必须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而指定转让行 在此的做法UCP600并未规定。 开证行虽然开出TRANSFERABLE 的LC,原证是否被转让? 开证行可能不得而知,因而存在不能保留对转让进行有效控 制的风险,应通过指定转让行来限制交单行的范围。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转让行-- 我行作为转让行的操作实务 一.转让环节: 1.审核信用证条款:TRANSFERABLE;我 行为指定转让行;是否包含不清楚及不适合 转让的条款。 2.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资格的审查 第一受益人--进出口代理权 第二受益人--进出口权
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注意事项--转让行
背对背与转让证的异同点
一般单据遭拒付都是因为单据有不符点,但 这起案例中,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最根本的 原因是背对背证的付款受制于原证开证行, 母证与子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尽管开户 银行已尽到提醒义务,但由于客户对此没能 引起高度重视,最终没能避免悲剧。 . 再者,丧失了对物权的控制更是雪上加霜。

《国际结算实验》试题试卷及答案

《国际结算实验》试题试卷及答案

《国际结算实验》课程期末考试试卷(3)考核方式:闭卷考试日期:20XX年XX月XX日适用专业、班级:(共六大题)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合计20分)1.印鉴2.限制性背书3.信汇4.光票托收5.不可撤销信用证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合计20分)1.西方票据法中规定,如果票面金额大小写不相符,则应()。

A.以小写为准B.以大写为准C.大小写任意择一为准D.导致汇票无效,持票人应退回汇票2.在托收业务中,若代收行在托收行有该笔托收业务的货币账户,则两行间的头寸拨付方式是( )。

A.代收行收妥后贷记托收行账户B.请代收行将款项汇交托收行的账户行C.代收行收妥后授权托收行借记其账户D.请代收行将款项汇交托收行的海外联行3.结算方式中,按出口方所承担的风险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应该是()。

A.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B.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跟单信用证C.跟单信用证、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D.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托收、承兑交单托收4.未经委托人指示,代收行同意付款人的请求,以T/R条件借得提单提货,但到期却未能付款,则应由()负责。

A.委托人B.付款人C.托收行D.代收行5.电汇汇款的英文缩写为()。

A.D/DB.M/TC.T/TD.T/R6.信汇、票汇、电汇是以()不同为标准来分类的。

A.结算工具与资金流向的关系B.使用的结算工具C.使用的汇票D.证实方式7.以下关于可转让信用证说法错误的是()A.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商贸易B.可转让信用证可以转让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可执行权利C.未经过信用证授权的转让行办理,受益人自行办理的信用证转让视为无效D.信用证可以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又可以转让给一个以上的其他受益人8.()是对偿付行的不正确说法。

A.偿付行的付款并非终局性的。

B.偿付行受议付行或付款行的“索汇指示”而付款。

C.偿付行负有审核单据的责任。

国际结算实验教程(习题答案)

国际结算实验教程(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B 4.A 5.D 6.D二、简答题1.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有哪些?答:1)国际结算工具2)国际结算方式3)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4)国际贸易融资2.在新的历史时期,国际结算呈现出哪些发展趋势?答:1)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渐边缘化2)附属结算方式的应用日益广泛3)混合结算方式日趋增多4)电子化趋势更加显著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单项选择题1.B 2.A 3.C 4.B 5.D 6.D 7.C二、简答题1.票据具有哪些功能?国际结算实验教程答:1)支付和流通功能2)融资功能3)信用功能2.背书的方式有哪些?答:1)限制性背书。

限制性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而将其权利转让给其在汇票背面所指定的某一人的行为。

2)指示性背书。

指示性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而将权利转让给其指定的某人或某人的指定人的行为。

3)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仅仅签字而没有指定其他内容的行为。

3.简述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答:1)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基本性质不同。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而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

3)出票人的责任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始终承担主要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只承担保证付款人支付的连带付款责任,汇票一旦承兑,就由承兑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出票人则退居为从债务人。

4)份数不同。

本票签发一式一份,因为出票人对票据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付款责任;汇票一般成套签发,各份汇票注明相应的编号,同时注明如果本汇票获得支付,其他各份均无需支付。

第三章汇款结算方式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D 4.C 5.B6.D 7.A 8.B 9.D 10.D二、简答题1.简述电汇的业务程序。

2答:1)汇款人填写电汇申请书,缴款付费给汇出行,并在申请书上说明使用电汇方式。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
陆平欣
【期刊名称】《金融经济:下半月》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正>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 Back L/C)和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当今国际贸易实践中两种大量使用的信用证。

它们有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说又完全不同。

一、定义及所适用的贸易方式:1、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适用于如下贸易方式:进口商为其市场的需要进口商品并寻找货源;而制造商或供应商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

两者之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来往,故须请中间商介入,把进出口业务联系在一起,而从中谋取利润。

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予以公开,以赚取中间的利润。

故进口商与中间商签约,进口所需货物;中间商再与出口商签约,推销其产品。

这种贸易方式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

【总页数】2页(P116-117)
【作者】陆平欣
【作者单位】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北京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0.4
【相关文献】
1.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 [J], 李雪艳;张庆萍
2.背对背国际保理概述——兼与背对背信用证比较 [J], 俞莺
3.第三方贸易中实际供货商结算方式的选择——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之比较[J], 魏卓明
4.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之比较 [J], 刘晓伟
5.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之比较 [J], 刘晓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际结算》第三章 结算方式习题答案

《国际结算》第三章 结算方式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汇款: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款项通过其国外代理行(汇入行)交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请求,用加押电报(cable)、电传(telex)或通过SWIFT报文给国外的汇入行(即分行或代理行)指示其解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顺汇:又称汇付法。

它是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采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由于资金流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故称顺汇。

逆汇:也称出票法,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的付款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

由于资金流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故称逆汇。

跟单托收:是指伴随着货运单据的托收。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托收方式。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汇票到期时付款人再付款的一种托收方式。

信托收据:是按照信托收据法的要求,借单者持有存货,受银行的委托销售存货。

货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待货物售出后货款归还银行。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出口商)做出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简言之,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陷阱条款,它会使受益人获得单据受到限制甚,从而造成单证不符,安全收汇受到威胁,是一项具有极大隐蔽性的条款。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金额被使用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它是开证行授权转让行在原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执行权利(即装货、取款)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经银行承兑后进行贴现而即刻得到票款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简介

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简介

(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BBLC)一、定义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中间商)以这个信用证即原始信用证(Original L/C)或主要信用证(Master L/C)作为支付资金的保证,请求银行依据原始(主要)信用证条款,开出以最终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至国外供货人的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称为“一般背对背信用证”。

开支国内供货人的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称为“本地背对背信用证”。

通过这种方式,客户可以迅速将子证项下得到的单据,用于母证项下交单,从最终买家那里收回货款,从而加快贸易周期流转速度。

二、流程一、简介指受益人的信用证权利可以将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该种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转让后第二受益人就可取代第一受益人的地位,履行信用证规定义务,并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索款。

但第一受益人仍有监督督促第二受益人履约的义务。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第二受益人将已转让的信用证转回给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且允许跨国转让。

二、适用贸易方式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与计价货币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

2.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新证)以第一张信用证(原证)为保证和基础,所以称为对背信用证。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一、业务流程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

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二、信用证形势不同
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

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

同时,对背
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2、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了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时,除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外,其他项目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中第二证(新证)的内容并不受第一证(原证)内容的约束,尤其是可以不出现原证申请人的名称。

为了便于对背信用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来要求的单据后,中间商能在原证期限内更换发票,利用交来的其他单据实现原证受益人的权利,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有变动。

背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
原证可有变动具体表现为:
①原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新证的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中间商);
②原证的开证行是进口地的一家银行,新证的开证行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
③原证的受益人是中间商,新证的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
④新证相比较原证,金额单价减少,装运起缩短。

三、性质不同
1、付款性质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同时要对第一、第二受益人负责,所以只有一次交单付款。

背对背信用证中两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独立对其受益人负责,因此有两次独立的交单和付款。

另外,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与其原证受益人得到的是不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所以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安全性、保障性是不一样的。

2、中间银行承担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由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面临的风险小。

背对背信用证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

如果中间商违约,新证的受益人有能提交出合格的单据,新证的开证行将很难从原证开证行那里得到索偿。

3、对实际供货商的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

背对背信用证的实际供货商是新证的直接受益人,并且独立与原证,所以对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