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方法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一些客户可能只是听说香港公司操作方便可降低税收成本,但不清楚实际的运作是怎样的。
一个简单的外贸的案例,给大家演示一下香港公司信用的的操作流程。
常用的有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种,案例:一批货物G,国内供应商A与香港公司B商签订合同$100万, 香港公司B以$120万与国外客户C签约。
其中, A为出口商,B为中间商,C为进口商。
BANK A为国内的通知行,BANK B为B公司的账户行,BANK C为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2. B以母证为依据,BANK B向A开出L/C,金额$100万,此证称为子证。
3. A收到BANK A的通知,接受子证,然后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转递BANK B.5. 审单无误后,BNAK B 通知香港公司B将发票由$100万替换成$120万, 并将单据转递BANK C6. 审单无误后 ,BANK C解付$120万给BANK B, BANK B解付$100万给BANK A.背对背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2. B向BANK B提交全额保证金,即$100万, 银行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A3. A接受L/C$100万.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 转递BANK B议付。
5. 审单无误后, BANK B向A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B买单, B领回全套单据.6. B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发票改成自己的发票$120万,将有供应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BANK B,转递BANK C议付.7. 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A赎单提货.案例中,香港公司B账户中余额$20万为销售利润,根据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20万没有税收。
国内供应商A如果直接卖给国外客户C,金额为$120万,通过香港公司操作后,合同金额降低为$100万,国内税基减少,也达到了减少税收的目的两者区别1. 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2. 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3. 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4. 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额保证金。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标签: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只有明确指明“可转让”(Transferable) 的信用证方可转让。
UCP500 进一步规定,使用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之类措辞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
如使用此类措辞,则不予理会。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受益人可通过款项让渡及信用证转让两种方法将其权利转让于第三者。
两种方法不同之处在于:在款项让渡项下,受益人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或转让于第三者;而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是将信用证项下应执行的权利转让于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适用于有中间商存在的情况。
在一笔出口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出口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将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商,由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装运出口、交单取款。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规定如下:1.转让次数及受让人(1)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因此,信用证不能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即禁止“垂直转让”。
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收到的可转让信用证重新回转给第一受益人,此做法不属于二次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范例

可转让信用证的范例一和分析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原始信用证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Credit- Original CreditName of Issuing Bank Place. and .date of issueMalayan Banking Berhad Penang, 6 Oct. 2009To: Sin Kee Company, This Credit is advised through 54 Queen Street, Hong Kong Nanyang Commercial Bank Ltd.Hong KongDear Sirs,At the request and on the instructions of China Aik & Co. , 71 Beach Street. Penang,we hereby issue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Credit No. 83095 for HKD30 0OO. OO ( sayHong Kong dollars thirty thousand only) to expire on or before 30 Nov. 2009 at HongKong available with Nanyang Commercial Bank Ltd.. Hong Kong being Transferring Bankby Payment at sight against beneficiary's draft (s) at sight drawn on the advisingbank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l)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4 fold(2)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blank endorsedmarked "Freight Prepaid"(3) Insurance policy endorsed in blank for invoice value plus 10% covering all risksand war risk。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使用The function and us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本文分析了在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特点、功能、使用及各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并结合几则相关案例,探讨了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
英文摘要:T 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letters of credi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 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 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 compliance, finance and other fields, 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This article analyzes in detail the operation flow , main features,functions ,uses of Transferable Letters of Credit together with the risks fac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under bined with several case studies,measures of risk prevention for Transferable L/C are discussed.中文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功能使用英文关键词:Transferable Letters of Credit Function Use前言: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在我国的出口企业中,使用率更高达80%~90%。
可转让信用证的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简介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
这种转让称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
(Transfer to be allowed)。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
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名词解释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可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一般由中间银行开出,中间银行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则可以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要求。
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转让权利:可转让信用证赋予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银行或供应商的权利。
受益人可以选择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以便第二受益人能够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
2. 减少风险: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分散风险,降低因单一供应商出现问题而导致整个交易失败的风险。
3. 提高效率: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不重新谈判的情况下,通过转让信用证来提高交易效率。
受益人可以在不重新谈判的情况下,快速调整生产和供应计划,以满足市场需求。
4. 节约成本: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受益人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生产规模
和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受到一些限制和要求。
例如,必须满足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且第二受益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资格要求。
此外,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明确和遵守。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流程一、了解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呢,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把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第二受益人)。
这就好比你有一张超棒的优惠券,可以把它转让给你的好朋友一样。
不过在交单这事儿上,不同的受益人交单流程还是有点区别的呢。
二、第一受益人交单流程。
对于第一受益人来说,他首先得拿到信用证的原始文件,这就像是拿到游戏的入场券一样。
然后他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去准备单据。
这些单据可不能马虎,就像你去参加面试,得把自己打扮得整整齐齐,所有资料都准备齐全一样。
单据准备好了之后,第一受益人要检查一下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
比如说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这些,都得对得上号。
要是有哪里不对,就像穿错了衣服去参加重要活动一样,会很尴尬的,而且很可能导致交单失败。
当确认单据无误后,第一受益人就可以把单据交给指定的银行啦。
这个银行呢,就像是裁判一样,会根据信用证的规则来检查单据。
在这个过程中,第一受益人可能还会要求银行做一些特殊的操作,比如替换发票或者汇票,这就像是给礼物加上一个漂亮的包装一样,让整个交单看起来更完美。
三、第二受益人交单流程。
第二受益人相对来说会简单一点,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哦。
他也是先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准备单据,不过这个信用证可能是已经被第一受益人转让过来的版本啦。
和第一受益人一样,第二受益人也要仔细检查单据,确保所有的信息都准确无误。
比如说,货物的运输日期、发货地和目的地这些,都要和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这就像是走在路上,每一个路口都要走对方向,不然就到不了目的地啦。
当第二受益人觉得单据没问题了,就把单据交给通知行或者指定的交单银行。
这个银行也会像一个严格的老师一样,认真检查单据。
如果单据有问题,银行会通知第二受益人修改,要是多次修改还是不行,那就像考试不及格一样,交单就失败了。
四、银行的处理。
银行在收到交单后,会仔细审查单据。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看一眼就行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像侦探一样,会找出单据中的每一个小细节,看看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可转让信⽤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有权将信⽤证全部或部分⾦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受益⼈使⽤的信⽤证。
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证才能转让。
可转让信⽤证只能转让⼀次。
如信⽤证允许分批装运,则可以分别转让给数个第⼆受益⼈(受益总和不得超过信⽤证⾦额),该转让的受益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证的⼀次转证。
信⽤证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但信⽤证总⾦额及单价可以诚少(但不能增⼤)。
装运期及到期⽇可以提前(但不能展延),保险加保⽐例可以增加。
可转让信⽤证表⽰进⼝商同意出⼝商的交货、交单由出⼝商指定的其他⼈来执⾏。
但并不等于买卖合同也已被转让。
在发⽣被转让者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对路,单据有问题等情况时,原出⼝商仍要承担合同上卖⽅责任。
不可转让信⽤证[Un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权转让给其他⼈使⽤的信⽤证。
凡在信⽤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证均构成不可转让信⽤证。
可分割信⽤证[Divisible L/C] 受益⼈被允许将信⽤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个受益⼈、或同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的信⽤证。
按照国际惯例,只要可转让的信⽤证规定准许分批装运,它就是可分割的。
⼀般来说,只有可转让的信⽤证才是可分割的信⽤证。
因为分割之后的信⽤证通常会有⼆个以上的受益⼈,即使第⼀受益⼈保留原证的⼀部分归⾃⼰,其余部分给另⼀⼈,也⾮经转让⼿续不可。
这就是说,可分割信⽤证必须是可转让的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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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可以接受国内客户的可转让信用证,扣除一定佣金后把信用证转让给国外的供应商吗?这样操作中间需要注意什么?另外,这中间会不会产生什么费用?比如交税什么的。
假如我是在香港汇丰银行开的公司账户,在国内怎么操作方便一些?比如在国内提款?
国内客户开可转让信用证给你们,你们作为第一受益人,可以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转让时可以改变原信用证上的总金额,单价,有效期,最迟转运日期,交单期,从而保障你们的利益,但是不能改变信用证的具体条款。
国外客户交单后,你们银行收到单据后,你们就要到银行换单,把发票和汇票换了,然后你们银行就会把单寄给开证行。
这期间是有一些费用产生的,比如换单费,通知费,转汇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