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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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5第三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武汉2015第三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孙梦林
15000
限制高消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5
刘朝宪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姑嫂村张公堤
42280119xxxx302217
(2013)硚执字第00626号
余天宇、盛成秀
213045.5
限制高消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6
叶应得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来滨门业经营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92955.77
限制高消费、拘留、限制出境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2
林春莲
武汉市硚口区幸福二村8号1楼11号
42010419xxxx112028
(2015)硚执字第00215号
黄嘉红
658920
限制高消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2011219xxxx282731
(2014)鄂江汉执字第0023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66734.15
限制高消费、拘留、限制出境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张莲娣
42011219xxxx110647
20
高芳
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汉正花园
42012319xxxx170046
董艳英
121356
限制高消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王东明
42010419xxxx27043X
30
周原新
武汉市汉阳区汛合村220号
42010419xxxx163611
(2013)硚执字第01064号
王桂香
206074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诚信意识逐渐淡漠,也有一部分人选择将自己的债务拖欠下来,导致社会信用的严重受损。

为了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我国开展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下面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并举办三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制度背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最初起源于2006年的北京,之后被逐渐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故意拖欠债务而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进行公开惩戒。

二、制度的作用1. 促进诚信经营:公开失信行为能够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提高企业履行信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2. 约束不良行为:公开失信信息能够以警示效应对那些不愿意履行债务的人进行约束,并引导其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3. 维护社会稳定:将失信信息进行公开惩戒,拒绝劣质经营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三、案例分析1.失信企业无法融资某华南省一家地产企业利用普通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了大量土地,之后却开始拖欠施工队的建筑款,无法妥善履行合同。

在经过法律诉讼后,该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该企业也无法得到集团融资支持,因此该企业开始陷入资金紧缺的困境。

2.失信企业无法在银行贷款某中型制造企业由于市场萎缩,资金链紧张,开始积极找银行贷款,但是在银行查询该企业的信用记录后发现该企业曾被列入失信名单,银行决定拒绝给该企业贷款,这也导致了该企业决策和工作计划的推迟。

3.被告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雇员受贿某司法查询平台公司,其雇员通过涉案人提供的贿赂,帮忙删除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信息,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事件揭示了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存在的漏洞,也引起了社会对制度的进一步关注。

总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振兴市场经济发展,保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对那些故意违法拖欠债务的人进行公开惩戒,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守信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常常有人抱怨:“赢了官司输了钱”,意思是官司打赢了,花了诉讼费、律师费,就拿到几页判决书,充满了当事人对诉讼的无奈和失落。

这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司法尊严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避免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对完善、落实司法执行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此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均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制。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包括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二、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那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呢?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称,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法院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法院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执行管理,提高执行质效省人大常委会视察青岛法院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

积极应对即将开始的第三开展执行款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全市法院集中开展春雷、夏雨、秋风、冬暖等专项执行活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暨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召开,市委副书记杨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祝华出席会议符合协同条件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管理和指导,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积极推动上下两级法院协同执行和省、市、区(县)三级法院协同执行,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加快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效率。

今年以来共审批立案协同执行案件59件。

——加快推进“执转破”工作。

制定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明确中院可以自主决定将“执转破”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全面做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

截至目前已移送“执转破”案件58件,立案14件,化解执行案件122件。

——积极化解执行信访矛盾。

调整优化信访案件办理流程,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目前已通过该系统办理最高法院交办案件48件,省高院交办案件74件,督办基层法院信访案件78件。

全市两级法院全部建成执行接访窗口,落实了院、局、庭长接访制度,明确了领导包案、同步接访、分类化解等九项责任,努力提升执行信访处置效率。

今年以来,最高院交办案件17件,其中已经化解核销15件,信访化解率88.24%。

——强化执行舆论宣传工作。

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集中宣传活动,在青岛广播电台、青岛日报、半岛都市报、青岛新闻网等媒体设立专版,加大执行宣传的频率和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共识。

今年以来,共召开执行新闻发布会2次,执行同步直播5次,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刊发执行稿件130件。

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开机拍摄青岛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纪录片,与最高法院联合拍摄《寻人启事》微电影后,又与最高法院合作拍摄《特别追踪》网络大电影,通过自媒体广泛传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通告》,发挥其威慑作用,迫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12-04“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目录1.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2.王翼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3.杨宏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朱兴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11月3日,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因购置酒店配套设施及内部升级改造,急需资金,向庄新建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20天, 并由民权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所借款项。

申请人庄新建于2014年11月2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经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审查,庄新建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于2014年11月25日为庄新建出具了(2014)商睢证字第060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仅偿还本金750万元。

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申请人庄新建于2015年4月7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情况民权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送达手续、查控财产。

执行人员接受案件后,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担保人民权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对被执行人所在公司所持股权进行查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发布10起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信用惩戒一案——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进行信用惩戒取得成效【基本案情】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5日,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在分两次共支付130万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长期未给付。

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为被执行人,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逃避执行。

该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同时经了解,被执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国外读书,并经常出国高消费,为敦促其履行义务,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曾某某实行边控的决定,限制其出入境。

准备再次出国,却被告知已无法购买机票和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曾某安,主动与黎平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执行款21万余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自最高院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后,法院执行工作更加有了底气。

“黑名单”可以有效威慑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让其寸步难行,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2015年度,黎平县人民法院有101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黑名单”的威慑力,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贺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案——被告人贺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基本案情】王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安顺市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0.75万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浅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令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建立,这将在未来的不及时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惩罚和约束加重的实施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障,对我国诚信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1 制度背景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初步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对执法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面的实践,为本制度的出台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如: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2013年11月6日)案例1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

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

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淑某赔偿郭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水产养殖企业失信典型案例

水产养殖企业失信典型案例7月2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宋某来到合肥市蜀山法院,当场将185万元的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请求法院将其公司从“黑名单”中删除,曾经花尽心思耍赖的被执行人,如今主动现身还债,这全靠失信“黑名单”的显著威力。

2011年3月7日,XX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为经营水产养殖向申请人杨某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及借款担保人的责任,由该公司全体股东签字认可。

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与该公司联系要求偿付所借款项,但是该公司却以承包水库的养殖因水位太高无法捕捞为由拒不还款,后他又向各担保人要求履行还款责任,都被以种种理由拖延,截止杨某起诉时,该公司尚欠其132万本金及53万利息未还。

经蜀山法院审理判决,XX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需偿还杨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85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始终未履行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蜀山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XX某水产养殖公司履行义务,但该公司的5个股东却相互推诿一直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朱小弟通过电话联系,找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告知其如不积极配合履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都将会被录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会冻结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

在此情况下,该水产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限制其法人代表高消费,并将该水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得知自己真的进了黑名单、银行账户又被法院冻结后,这5位股东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法律非儿戏,5人积极筹钱,于本周一(7月2号)将所欠的185万元执行款全部打入法院账户,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蜀山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网络查控、限制高消费等方面的限制,充分发挥社会诚信体系的约束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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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执行【唯一标志】212484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6日)
案例1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

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

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淑某赔偿郭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由于郭淑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郭红某于2012年1月1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立案后,除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义务。

执行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但出于保障被执行人生活需要,执行法院未能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2013年10月24日面向社会开通。

通过该平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信息可以对外公布,郭淑某也在名单之列。

郭淑某感觉到了舆论的压力和信用惩戒的风险,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执行。

此外,执行法院通过刚刚成立的涧西区网络化执行联动指挥中心,与辖区工商、税务、房管、国土、银行等多家单位形成了执行联动,迅速查到郭淑某另有一套房产被隐匿。

得知此信息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并告知郭淑某尽早履行法定义务。

后郭淑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款项主动交至执行法院。

(二)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成果。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有力震慑了失信行为,打击了各种妨碍、抗拒执行以及规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指挥中心为执行联动搭建了平台,通过发挥网络化的执行联动效应,人民法院能够及时获取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3
北京某汽车装饰中心等50余人与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0年起至今,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大批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标的额高达400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线和其他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未尽到保管责任,造成部分查封财产毁损灭失。

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封财产已失去变现条件。

之后,执行法院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拒不到庭报告财产。

众多申请执行人对此十分不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后,申请人之一北京某汽车装饰中心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院经过审查,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北京晚报》进行了曝光。

之后,北京电视台《都市晚高峰》、《法治进行时》、北京广播电台《北京新闻》、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等媒体也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凤凰网等几十家网站纷纷转载。

被执行人看到相关报道后,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并派代理律师到法院核实其未履行案款数额,表示会尽快通过多种方式履行义务,以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申请执行人通过媒体看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后,专程向执行法院寄去感谢信,对执行法院的工作表示了理解。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被执行人作为企业,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案例4
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郑庆某于2012年7月19日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郑彦某10000元,余款2393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

然而,郑庆某除签订调解协议时给付的10000元外,余款23930元并未按协议如期履行。

2013年4月22日,郑彦某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更不依传票传唤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在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400元予以强制扣划,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向某客户出售过一批兔皮。

为此,执行法院决定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

后执行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皮毛市场行情看好,为把生意做大,被执行人正在办理银行贷款和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院向枣强县各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送达了《枣强县人民法院不予办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事项建议书》,建议有关机构和部门在该案未执行结案前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业务和公司登记等事项。

2013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郑庆某来到执行法院,称因自己的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也已停止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同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庆某一次性给付郑彦某货款20000元(含执行法院自信用社强制扣划部分),余款郑彦某自愿放弃。

此案最终顺利结案。

(二)典型意义
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功能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

本案被执行人正是由于在贷款、开办公司等方面受到了限制,导致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生存空间被挤压,于是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义务。

案例5
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杨某借款1340547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遂于2013年9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房产、股权,并告知其如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对外公布,将对被执行人的出行、信贷、经营活动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得知这一法律后果,正在办理出国签证的被执行人李某为避免对其日后出国、出境造成不利影响,遂于国庆节期间四处筹措资金,国庆假期结束当日便主动找到执行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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