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1. 引言农家乐旅游是一种特色农业旅游形式,通过提供农村体验和农业活动,吸引游客融入农村生活,体验农业生产和传统文化。
为了规范农家乐管理,保证农家乐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农家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定义农家乐是指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资质条件从事农业观光、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或农业经营者,为游客提供农村体验、休闲娱乐和农业观光活动的农业旅游服务。
3. 主体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确保农家乐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在提供农村体验和农业观光活动的,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3.1 公共安全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在农家乐场所设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卫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3.2 食品安全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材料,确保食品的原料安全和加工环节的卫生。
,注重食品的储存和保鲜,避免食品中毒和食材浪费。
3.3 服务质量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技能,确保游客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
,农家乐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
4. 农家乐场所规范4.1 基础设施建设农家乐场所应提供游客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洗手间、餐厅、停车场等,设施应干净整洁,保证游客的基本需求。
4.2 农产品展示和销售农家乐场所可以提供农产品展示和销售,但必须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产品展示和销售区域应整洁明亮,商品陈列有序,价格明码标示,方便游客购买。
5. 农家乐活动安排农家乐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季节和游客需求,安排不同的农业观光和农村体验活动。
活动的安排应合理、科学,保证游客的参与度和安全。
6. 农家乐质量评估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可以根据游客的评价和建议,改进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提高游客满意度。
7. 监管机制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家乐经营者进行定期的抽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家乐予以责令整改或停业处理。
农家乐酒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家乐酒店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家乐酒店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农家乐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酒店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酒店安全管理工作。
2. 酒店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酒店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管理(1)酒店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规电器。
(3)客房内禁止使用明火,公共区域严禁吸烟。
(4)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食品安全管理(1)酒店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2)加强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管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3)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定期进行体检。
(4)食品加工、储存、销售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3. 人身安全管理(1)加强门卫管理,确保酒店安全出入口畅通。
(2)加强客房安全管理,客人入住时,登记入住信息,确认客人身份。
(3)加强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
(4)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4. 应急预案(1)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食物中毒、自然灾害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3)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 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酒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旅游条例》和《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旅游局是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农委是农家乐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国土分局是农家乐建设和风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前期规划和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旅游局共同做好对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旅游局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区旅游局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区旅游局根据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北碚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方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4•【字号】陕发改秦岭〔2021〕468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说明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4月4日附件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产产业准入清单(试行)说明秦岭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
为持之以恒地有效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编制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产业准入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公布。
一、清单体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结合秦岭生态环境分区保护实际,《产业准入清单》分类设置目录管理措施。
重点保护区施行“允许目录”,“允许目录”之外的产业、项目不得进入;一般保护区施行“限制目录”“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内的产业、项目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禁止目录”内的产业、项目一律不得进入。
《产业准入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制,具体内容由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衔接规定1.一般保护区涉及产业、项目,不在《产业准入清单》中的,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定执行。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秦岭办)2019年10月翻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保护第一位、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创新机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监测等方面。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秦岭生态保护第五条应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制定秦岭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禁止乱占乱建,严禁非法采挖矿产资源。
第七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违法建设,严禁擅自修建房屋、建筑物等。
第八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森林植被保护,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
第九条秦岭地区应加强草原保护,禁止非法放牧、垦荒等破坏行为。
第三章秦岭生态修复第十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实施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
第十一条应组织实施秦岭地区的河流治理,修复水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秦岭地区的湿地应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禁止填湖、垦殖湿地等行为。
第十三条应加强石漠化地区的防治工作,推动植被恢复和土地治理。
第四章秦岭生态监测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对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应采取措施,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西安市人民。
附件:附件一、秦岭保护规划附件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附件三、河流治理实施方案附件四、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实施方案附件五、生态环境公告板建设方案附件六、生态环境监督举报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1989年颁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
农家乐管理制度

农家乐管理制度农家乐是一种发展农村旅游业的重要方式,对于提升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农家乐的管理有序,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农家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农家乐场地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制度:农家乐场地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 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农家乐场地应保持干净整洁,建立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保障游客的健康。
3.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农家乐场地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设备保养和更新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农家乐服务管理制度1. 游客接待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制定游客接待管理制度,包括接待流程、接待标准、接待礼仪等,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制作和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游客就餐的安全和卫生。
3.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标准、服务礼仪、客户投诉处理等,提高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
三、农家乐经营管理制度1. 价格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定价,确保价格公正透明。
2. 营销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营销管理制度,进行市场细分和目标客户的确定,制定营销策略,提升农家乐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3. 财务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制度和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加强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农家乐员工管理制度1. 岗位责任制度:农家乐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员工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2. 培训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包括新员工培训、在职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3. 员工激励管理制度:农家乐应建立员工激励管理制度,包括薪酬激励、福利待遇和晋升机制等,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五、农家乐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环境保护制度:农家乐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噪音、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管理和处理要求,保护农村环境的美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提升农家乐品质,促进农家乐健康发展,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结合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保护区内,农家乐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以农村体验为特色吸引旅游观光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购物、娱乐、运动或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的乡村旅游形式。
第四条农家乐的选址应符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镇(街办)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开发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停止一切建设和经营活动。
不得开办餐饮、住宿等农家乐,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照,并在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无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农家乐,须纳入出租房管理。
第六条农家乐应在开业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本条所列资料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场地,食品经营场所、客房、公共卫生等接待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经营场地生态环境良好,建筑结构良好,建筑物安全、稳固,布局科学合理,照明、采光、通风优良,无安全隐患。
设置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安全警示标志,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区域。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客房设施、设备及用品齐备、完好、安全,有暗锁防盗设置、应急疏散图、应急照明设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客房卫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和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的规定。
(四)公共卫生间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无味、管理有效。
厕所具备水冲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通风、透气、采光良好。
具有有效的粪便处理措施。
应符合GB/T18973—2016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相关规定。
(五)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相关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经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农家乐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
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服务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
认真执行安全、劳动、食品监督、食品安全、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
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游乐、娱乐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游乐园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标准。
危险地段安全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
(二)卫生。
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文化、娱乐场所达到GB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16153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处理;鼓励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套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三)环保。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处理措施,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加装油烟净化器,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按照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未在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污水应采取自建设施处理或运转至就近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十条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家乐的日常管理,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帮助农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家乐建设活动开展日常检巡查。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合法用地手续办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相关规划编制,负责建设方案的审批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环保设施验收与登记备案及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陆生野生动植物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工商管理。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的税收管理。
食药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实行明码标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参照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有关要求,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餐厨垃圾处理工作。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及消防、治安等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及卫生监督管理。
安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农家乐违反旅游、国土、规划、环保、工商、税务、林业、水务、食品、卫生、安全、物价、城市管理、秦岭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为农家乐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