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档
武夷山国家公园 特色遗产保护模式 -回复

武夷山国家公园特色遗产保护模式-回复武夷山国家公园是一处集自然风景、人文历史和文化遗产于一体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福建省武夷山市。
武夷山被誉为"岭南第一山",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质景观,同时也是福建省的重要文化遗产地之一。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一特色遗产,武夷山国家公园采用了一系列特色的保护模式。
第一步:自然资源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占地面积约8800平方公里,受到严格的自然保护政策的保护,以保护其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
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巡护队伍,加强对植被、动物、水源等自然资源的监测和保护,同时进行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的调查和保存。
此外,保护区还制定了持续的保护规划,限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确保地区的自然资源得到长期保护。
第二步:文化遗产保护武夷山地区是中国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武夷山国家公园采用了"保护、研究、传承、利用"的综合保护模式。
通过设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开展文物保护、修缮与维护工作,对历史古迹和文化遗址进行全面保护。
同时,公园还加强对传统村落和乡村文化的保护,鼓励当地居民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
第三步:生态旅游开发为了实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武夷山国家公园积极开展生态旅游开发。
公园内的旅游景点和接待设施布局合理,同时保护了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公园以山水秀丽、人文景观为特色,开展登山、徒步、观景、摄影等旅游活动,吸引了众多游客。
同时,公园还注重生态教育和环保宣传,开展系列主题活动,增加公众对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
第四步:社区参与为了实现保护工作的全面覆盖和参与度,武夷山国家公园积极推行社区参与模式。
公园组织当地居民参与自然资源巡护、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旅游开发等工作,提高他们对保护工作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同时,公园还鼓励当地居民发展与保护工作相关的产业,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居民的利益和获得感,进一步激发社区对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层面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01 法律规
定
03 华中地区
目录
02 华北地
区
04 注释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基本信息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 。强化自然保护区建 设和管理 , 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 , 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 全屏障、确保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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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批准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1处 。至此 ,我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428处 , 总面积93万平方公里 , 占陆域国 土面积的9.72%。
2015年3月28日 , 黑龙江黑瞎子岛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注3: 福建省、江西省分别建有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注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分别建有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
注5: 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资料暂缺。
批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灵空山等23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3〕 111号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有 效措施 , 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 。 山西灵空山等2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 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和代表性较强 ,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具 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定义的“ 自然保护区 ”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 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 ,依法 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04【实施日期】200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4日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
第三条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相关机构负责协调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城村汉城遗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除城村汉城遗址外的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必须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自然保护区是国家对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进行长期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治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以期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自然保护区设立与调整1.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必须经过详尽的科学研究、论证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区应充分考虑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特点和敏感性,确保栖息地的完整和保护对象的安全。
3. 调整自然保护区界线时,应兼顾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保护对象的生存和发展,并向社会公众充分征求意见。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的管理设施,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工作,形成科学的基础数据和信息,为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3.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应以保护为主导,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保护对象的需要,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
4. 针对自然保护区内的不同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与执法1. 自然保护区的监督与执法工作应建立健全,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
2.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主动公示。
3. 对于违法行为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应采取有效的执法手段,依法追究责任,维护自然保护区的安全和稳定。
四、自然保护区的社会参与1. 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应加强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合力,提高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保护区内外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保护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其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修改版]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0aedd782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a0.png)
第一篇: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林政…1993‟096号1993年11月13日)各地、市、县(区)林业局(林委)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现将•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厅林政局报告。
附件1:•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猎捕野生动物必须按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一)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保护法‣第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二)需要捕捉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领“猎捕证”,“猎捕证”可由林业厅委托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需要捕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猎捕证”。
(四)需要在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需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猎捕手续。
二、“特许猎捕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猎捕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发证机关应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
发证同时按规定缴纳猎捕、捕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及证件工本费。
三、申请获得“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后,必须按证件所指定的猎捕地点、种类、数量、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活动。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20000620公布20000620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级的评定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县级自然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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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五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七)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以及砍伐、放牧、烧荒、采药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二十八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