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升金湖环保活动

19
实地考察
在前期准备活动中,我们采集了上湖--联合保护点;中 湖--升金湖大桥及下湖--黄湓闸入口等3处共计6份水样,而 且我们已经对该水样的pH和电导率进行了 相关测定。测定结果如下:
比较专业,简单说结果显示水质优良,无污染
20
实地考察现场图片
考察人员在提取水样
21
实地考察现场
认真分析检测数据
24
END
图文: 图文:饶先余 审阅: 审阅:阚薇
荆三棱
9
升金湖风光
槐叶蘋群落
10
升金湖风光
生态珍珠养殖基地
11
升金湖风光
奇 珍 异 鸟
渔 舟 晚 唱
12
四、启动仪式
7月16日启动仪式在升金湖保护区环保局会议室隆重召开
13
启动仪式
在会上,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局领导对我们一行的到来表示 热烈欢迎,并对目前保护区的现状做了详细的介绍。会议中还 强调环保活动是一个需要长期、持久的开展才能见成效的一个 过程,鼓励我们继续并带动周边更多的人参与环保,并对企业 参与环保活动给与予肯定和高度评价,使我们来自合肥太古的 湿地使者大受鼓舞。
5
名词解析
WWF的使命是遏止地球自然环境的恶化,创造 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未来。 致力于: 保护世界生物多样性; 确保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推动降低污染和减少浪费性消费的行动;
6
三、活动地点介绍
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位于安徽省贵池、东至两县(市)境内,面积33333公顷, 1986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7年晋升为国家级, 主要保护对象为白头鹤等越冬珍禽及湿地生态系统。升金湖 是长江中下游极少受到污染的浅水湖泊,水质优良,水体稳 定。保护区以升金湖为主体,由长升金湖及周围的滩地组成, 区内水生生物资源极其丰富,生物种类繁多,有水生维管束 植物38科84种、浮游植物22种;浮游动物13种、底栖动物23 种、爬行类21种、鱼类62种。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升金湖湿地保护和修复对策

3升金湖湿地保护和修 复的工程措施
为提 高升 金 湖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的 生产 力 和 自我维 持 能力 ,升金 湖湿地 的保护和 修复 可采
取 以下 的工程 措施 :
3 1 污工程 .治
农 田施用化肥农药, 以及畜禽养殖和生活污水
排放 使水 质受 到污 染 、水体 富营 养化 ,对 升金 湖水质 和 生态 系统 的影 响。
( )现 状森 林 植被 生态 效能低 下 。升 金 6
湖 现 状 森 林 植 被 以生态 效 能低 下 的 马尾 松 林 为主 , 中连 片 的低 效 马尾 松林致 使森 林涵 养 集 水源 、保 持水 土等 的诸 多生态功 能减弱 ,给升
金湖 湿地 水质 带来 不利 的影响 。 ( )湿 地保 护 意识 不强 。政府 决 策 、群 7 众 意识 是湿 地 与水鸟保 护 的重 要保 障环节 , 多
中图 分类 号 : 7 8 5 文献 标识 码 : S 1. 5 B 文章 编 号 : 0 4 7 4 ( 0 0 0 — 0 1 0 10— 7 3 2 1 ) 30 6— 4
湿 地与 森林 、海 洋 并称 为全 球三 大 重要 生
态 系统 ,被 称 为 “ 生命 的摇 篮 ” 地球 之 肾” 、“ 和 “ 鸟类 的乐 园 ” 。升金 湖 湿地 位 于 安徽 省 池 州市 境 内,濒 临长 江 ,为通 江湖 泊 ,与 长江 只 有 黄 湓 闸 相 隔 , 地 理 坐 标 为 N 0 1 ~ 3。 5
生态 环境 。
( )水 利工 程影 响 。升金 湖 为通江 湖 泊 , 3
建有 通 江 水 闸一 湓 闸,一 般 冬 季开 闸放 水 , 黄 滩 涂 显 露 , 于水 鸟栖 息 , 利 夏季 开 始 闭 闸蓄水 , 缓解 长 江水势 , 种 人 为造 成 的水 位变 化 对水 这 鸟栖 息 地 的湿 地 环境 影 响较 大 。
升金湖简介

升金湖简介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经116°55′~117°15′,北纬30°15′~30°30′)位于安徽省池州市境内,跨东至、贵池两县,属长江中下游,是东亚-澳大利亚迁徙路线上重要的水鸟越冬地和中途停歇地。
升金湖保护区于1986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7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986年被列为国家重点水禽自然保护区,1988年又被编入《亚洲重要湿地名录》,受到亚洲湿地局和世界湿地水禽调查局等国际保护管理机构的关注。
2000年池州市政府成立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40人。
1995年加入中国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2002年加入东北亚鹤类网络保护区,2005年加入东亚-澳大利西亚涉禽保护区网络,2007年成为长江中下游湿地保护区网络成员。
保护区内发现浮游动物13 种,底栖动物23 种,两栖爬行类25 种,鱼类62 种。
脊椎动物260种,其中兽类17 种,鸟类145 种,其中各种水鸟有80 余种,其中符合国际重要湿地1%种群标准的物种数有10种,分别为豆雁、白额雁、罗纹鸭(全球近危种)、凤* 、大白鹭、白头鹤*、反嘴鹬(*代表全球受胁物种)。
虽未达到1%标准,但是全球受胁种或全球近危种有6种,分别是:白鹤、鸿雁、小白额雁、红胸黑雁、黑尾塍鹬、白腰杓鹬。
最大数量未达到1%标准,也不是全球受胁物种或全球近危种,但最大数量超过1000的有红嘴鸥、黑腹滨鹬、斑嘴鸭、苍鹭、赤颈鸭5个物种。
保护区内栖息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白鹤(Grus leucogeranus)、白头鹤(Grus monacha)、黑鹳(Ciconia nigra)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小天鹅(Cygnus columbianus)、白琵鹭(Platalea leucorodia)、白额雁(Anser albifrons)、灰鹤(Anser anser)等。
升金湖管理规定

索引号:RA120010700200806001 内容分类:业务公开文号:升保字[2005]19号发文日期: 2008-06-04名称: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键词:升金湖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水禽资源及湿地生态环境,充分发挥保护区在物种保护、环境教育、社会发展、国际交流等多方面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函[1997]109号、国办发[2004]50号、省政府办公厅政办[1986]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保护区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划定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包括升金湖及周围的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的陆地和水域。
保护区属国家级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至县与贵池区交界区域,东经116°55′—117°15′,北纬30°15′—30°30′。
总面积33340公顷,包括升金湖湖面13300公顷(丰水期面积)及沿岸2.5公里区域。
第三条根据保护区建设的性质、保护对象以及保护区内自然环境、生物资源分布状况、生态系统重要程度等因素,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核心区、缓冲区予以严格管理。
核心区:位于保护区的中心区域,由上、中、下三个紧相连的湖面和湖滩组成,即升金湖。
范围为,东自高桥湖圩堤,沿湖堤、山脚向南经沙山、唐田、毕家咀、杨峨头、杨家咀,向西至烂稻陈,再向北沿湖岸线,经横洲、小路咀、裕丰圩南堤,向东经燕窝至起点。
面积为10150公顷。
缓冲区:位于核心区的外围,面积为10300公顷。
由四部分组成,东片:自高桥湖西侧湖岸经外排、神山、沙山,由沙山向南直线至毛咀,经坦埠、汪村、唐田、徐家、窑山、枫墩、人渡接高桥湖西侧湖岸线;南片:包括白联圩、复兴圩、楂刺墩圩、白密圩、王坝圩、东湖圩、五星圩;西片:包括瓦垅乡东侧的新胜圩、横洲;北片:自章家村路口向东经坝塘、姜坝、张村、刘家、曹家坝至南闸,由南闸向南经周家咀至尤家咀,然后由湖岸线经东咀至起点。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7.17•【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0.07.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0年7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第四条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三)避开山林权属争议区和森林采伐区,实在无法避开的,应事先妥善调处解决;(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
第五条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或县(市)级。
国家级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级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设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
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市(行署)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市级或县(市)级保护区,由地、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保护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介

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介袁西进【期刊名称】《安徽林业科技》【年(卷),期】2004(000)001【摘要】升金湖是安徽省第一个以保护水禽为主的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濒临长江南岸,地处池州市境内,东经116°55′至117°15′,北纬30°5′至30°30′,总面积33340公顷。
保护区始建于1986年7月,1997年12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亚洲重要湿地、中国40个具有国际意义的自然保护区之一,中国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成员、东北亚鹤类网络保护区成员。
保护区内水质良好,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稳定,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有浮游植物27种、水生维管束植物84种、浮游动物13种、底栖动物23种、鱼类62种、两栖爬行动物21种、鸟类145种、兽类52种。
其中,有34种动物被列入《国际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7种,即白鹳、黑鹳、白鹤、白头鹤、大鸨、白肩雕、黑麂,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1种,即白琵鹭、小天鹅、白额雁、白枕鹤、灰鹤等。
升金湖素有'鹤湖'之称。
世界上15种鹤,升金湖就有白鹤等4种。
升金湖还是世界上白头鹤最大的越冬地,每年有350到500只白头鹤在此越冬,占世界总数的1/20。
在该湖越冬的东方白鹳每年约250只。
【总页数】1页(P45)【作者】袁西进【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759.9【相关文献】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徽升金湖的保护价值刍议 [J], 储小感2.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生植物区系研究 [J], 程元启;吴建勋;邵建章3.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鸟生境适宜性变化 [J], 杨李;董斌;汪庆;盛书薇;韩文妍;赵俊;程明伟;杨少文4.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泊沉积物重金属分布及污染评价 [J], 张明真;周军;葛方;许子夫;王小芳;黄涛5.人类活动对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观格局的影响 [J], 潘晨;周立志;王晓辉;徐文彬;宋昀微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和沟渠等湿地。
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开发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功能已成为世界旅游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我国不少自然保护区也已发展了生态旅游产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
下文是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保持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升金湖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恢复、损害担责、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统筹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决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职责。
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利用管理,科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三)负责管理、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的防控;(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科普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组织、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务、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地方海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
第七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应当提供支持。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指导环升金湖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公约,鼓励村(居)民参与保护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家、省、市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我市生态红线规划。
生态旅游规划、流域规划应当遵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所涉及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候鸟越冬期。
第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外迁、渔民上岸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三章管理与利用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实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区管理,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准,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碑、界桩和网栏等界标。
第十七条核心区除依法经批准的科学考察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实验区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摄影、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八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循生态红线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
坚持以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圩还湖、移民搬迁、植被恢复等措施,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条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具体水位调控机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建立。
除防汛抗旱和经依法批准的工程维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设置阻水障碍物。
防汛、抗洪、河道治理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建设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应当维系自然保护区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贯通。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会同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建立候鸟等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损害的补偿机制。
因保护越冬候鸟等野生动物对自然保护区内农作物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六)涂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和网栏等自然保护区界标;(七)猎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二十三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农业、水产、林业、交通、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六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建立环升金湖巡查机制,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活动。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环保、旅游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现场依法予以制止,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立包片执法巡查机制,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
发现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应当现场制止,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应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现场予以制止,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执法考核机制,与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签订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处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的;(二)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参观、旅游等活动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