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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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XX 公司

2018 年4 月

XX 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更好地维护、保障、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构建和谐XX 、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第五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

行。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

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

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会目标。

第八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

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九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依法

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条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

工的录用标准。公司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合法的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公司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培训,

并对女职工的保健、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女职工身

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女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公司行政应

给予支持。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夕卜。

第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执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的劳动保护, 公司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没参加生育保险的公司女职工怀孕,在公司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该公司按

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公司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并统一规范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公司每年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知识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应信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订立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也可由协商双方代表组成。本合同每年检查 1 次,若有未履行的情况发生,签订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一)合同期满;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分别代表公司方和工会方签字。

第三^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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