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与排放权的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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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浙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统一政策、属地管理、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深化改革、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打造规范高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包括国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初探我国排污权交易中的定价问题

初探我国排污权交易中的定价问题

初探我国排污权交易中的定价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赵希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定价现状在我国先期试点省市中,以湖北的发展最为典型和成功。

2008年10月,湖北省出台《湖北省主要污染物交易试行办法》,率先进入规范市场运作。

2009年3月在湖北省开展的第一次排污权交易中,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的基价,分别是2000元/吨和1600元/吨,而到2009年12月10日第四次交易,两者价格则分别达到34080元/吨和9840元/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已经引导排污权交易价格大幅提高。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新型交易产物,其实质是企业对市场环境的责任和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二、研究排污权交易定价制度的意义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采用市场机制来实现环境标准质量,其最大价值在于它可使企业在利益驱使下积极治污,达到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社会目标。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环境资源商品化、排污许可制度的市场化、环境总量控制的体现。

由于排污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占用环境容量这种有价资源。

因此排污权交易活动使环境资源重新最优配置,使环境资源商品化、产权化。

排污权交易要求企业合法排污,合规排污,在限额内排污,因此污染治理变成企业间的市场行为,对全社会节约污染控制费用,提高污染控制效率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政府也相应放弃了一些配额交易权利,部分地退出交易过程,减少了寻租现象的产生。

三、目前我国排污权定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1、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不公平。

我国目政府对排污权的分配采取无偿发放的方式。

这就很可能导致污染大户分到的排污权大,获益较多,而拥有先进工艺、高效率环保设备的企业须全额付费,不符合公平原则。

2、排污权交易不活跃,交易成本过高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对买方来说,其交易的期望较高,而对卖方来说,普遍具有惜售的心理,自然会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活跃。

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排污权交易市场寻求基础信息成本过高,监管与执行的成本也过高,压抑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持续的雾霾天让人们关注生态环境。

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

排放权交易就是利用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环境制度。

排放权交易必然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排放权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获取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排污权资产在取得时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排污权的公允价值与免费获得排污权,或者作为政策优惠以低于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的排污权成本的差额应视同政府环境监管机构为推行排污权交易而给予企业的补助,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支出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

企业得到由政府免费发放的排放权证,按当时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排放权贷:递延收益——政府环境补贴企业在交易市场上购入排放权,以成交时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排放权贷:现金公司在市场上购买附加的排污指标,按购买时的市场价值,会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排放权贷:现金使用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计算排污量,并由此确认相应的环境负债。

如负债期限不超过会计年度就计入其他应付款,否则列入长期应付款。

环境负债计量应以本会计期间的排污量为准,计算未来需为本期排污量支付相应配额排污权的公允价值金额。

由于环境污染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故在确认环境负债的同时,应将相同的环境负债金额确认为对应的管理费用或单列环境费用。

如果污染的产生来自于非正常的生产操作,如人为事故等,其对应金额应确认为损失。

公司实际排污、使用排放配额指标时,按与其对应排放权指标的市场价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成本或费用——环境成本或费用贷:或有负债——环境负债——排放权负债后续计量与会计处理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拟在未来将公允价值计量引入非金融资产及负债并全面推行资产负债观的观点,排污权资产和环境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利得或损失。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定价问题研究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定价问题研究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定价问题研究——以连云港海域化学需氧量排放为例易爱军、柳青、杨佃春、张金保、郭海堂内容提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完善环境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

本文结合连云港市不同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现状,采用恢复成本法构建了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定价模型,并就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统一初始分配价格、制定二级市场指导价格、出台统一的税费标准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分配价格二级市场价格税费标准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

目前,试点范围、试点因子和试点领域都在不断扩大,江苏、浙江、湖北、湖南等十几个省份已经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因子也在二氧化硫和COD的基础上,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等指标。

试点领域也处于不断扩大过程中,江苏的试点领域正由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扩展到主要大气污染物;湖南的试点领域也由长株潭地区的重点行业扩展到了全行业,并正在全省范围逐步推广。

内蒙、湖南、浙江、河北等省成立了省属的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统筹和管理本省的排污权交易工作。

有些试点省份建立了排污权的综合管理平台,统筹负责指标申购、数据审核、交易管理等工作。

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文件,各试点省份对排污权到底如何有偿使用和交易仍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市场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急需就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定价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展开研究。

排污权分配包括有偿使用和交易两个环节。

交易过程中,主要通过一级市场的初始分配、二级市场的再分配来实现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其中,初始分配过程属于确权过程,是环境资源的初始配置过程,该过程主要由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排污单位分配排污权而实现。

然后,通过二级市场的再分配,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环境资源的后续利用。

从实质上来讲,排污权有偿使用就是初始分配形式,交易则属于排污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过程。

一种排污权初始分配和定价策略

一种排污权初始分配和定价策略

支 付任何费用 , 反 了环境法 的基本原则——污染 者负担 原 违
则 , 业对 环 境 的损 害并 没 有 内化 为企 业 自身 的 费用 ,导 致 企 企
业缺乏减少排污 的动力和压力。 无偿分配指标实质上也对进入 同一生产领域的新企业设立障碍 , 达不到控制污染 的 目的。有
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 利即排污权 ,
是语义含混, “ 对 信达雅 ” 并没 有作 出明确界定 , 以致引发 了后 来无休无止的争论 。 再者 , 中国传统翻译理论 的侧重点 , 历来在
于立论 的实用性 、 经验性 的总结。翻译思想的提出要能指导翻
译文应以原文为指归 , 突出原文的重要 , 字面上也交代 的一清
二楚。如果结合中西思维方式 的差异来解释 , 严复不标明原文
2 .排 污权 的 有 偿 使 用
21 理 论 基 础 .
在西方发达国家, e e 把初始排污权 的分配 问题 当作一 H lr l
个政治性的难题 ,adN 强调对初始 排污权 的分配问题进 行 B re
谈判的困难性, 认为初始排污权的分配 问题是初始排污权交易 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甚至认为初始排 污权 的分配是形成和制定
政 策 的最 大 壁 垒 。
环境有容纳净化一定污染物的能力 , 污染物 的零排放并 非 为社会最优性准则, 但排入环境中的污 染物总量超过环境的 自 净能力时就会造成环境污染, 需要控制排人环境 中污染物的总
量。
目前 ,国内大多数排污权初 始分配采用的是无偿分配 , 其
优点是容易操作 , 阻力小 , 对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影* r 。 j ,一些学 J 者认为我国应选择免 费分配与公开拍卖相结合 的分配模式。 但

排污交易指导价如何测算确定?

排污交易指导价如何测算确定?

排 污交 易价 格一 般 实行政 府 指导 全 市范 围内 ,针对排 放C D O 的1 量 、废水 中C D O 或S 2 4 O 去除量及排放量 、废水 下 的市场调节 ,决策者需要一种有效 的 类 重污染高排放行业 中的新 、改 、扩建 处 理工艺 、设计治理能力及实际治理能 分析手 段, 科学合理地制 定排污交易 的工业 企业项 目,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更
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C D O 是废水 中的

业 多排放一单位污染物 ,就会产生相应 情 况 见 表 2 。
的一单位污染物 的净化成本。因此 ,可 以根据 当地 污染物 的平均处理成本来确
2 调 研 、
在 数据 整理 基础 上 ,结 合C OD和
类污染物 ,将治理C D O 与治理其他污
要求 的条件下 ,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 物 费用 、人工费用 等进行测算后 ,得 出污 大多数行业 ,并根据企业规模大小 、污
排放权利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 染物的平均处理成本 ,即为每一 当量污 染物处理工艺差异确定 了具体 的调研对
被买入和卖 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排放 染物 的排污权价格。同时考虑到地 区 、 象 。污水处理厂调研 根据 污水处理厂 的
调 研对 象 确定后 ,课 题 组确 定 了
调研 主要 内容 。C D O 污染 治理成本核算
和管控 ,更好 地维 护公众和 国家利益 , 避免造成 “ 公有地 的悲剧” 。
某 市f 能把该市 名称直 接列 出 , 不
是 因为文 章所 用数据 具有保 密性) 在 调查 主要 内容为企业废水处理量及排放 拟
算调查主要 内容为燃煤 电厂锅炉规格及
年运行 时间 、燃料年消耗量及平均含硫 量 、年S 0 排放量 、s 0 治理装置设计能

改善环境质量行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效果评估

改善环境质量行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效果评估

绿色广场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暨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行动方案》(厦委发[2016]30号)有关要求,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围绕改革任务要求,对照年度工作计划,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以服务“双千亿”工作为抓手,全力保障重点项目总量需求,助力高质量发展实现赶超。

工作成效1.推动现有企业减排,为发展腾出总量空间推行排污权交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现有排污企业通过提标改造、深度治理等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出售来获得收益,利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从“要我减排”到“我要减排”转变。

截至目前,全市21家企业减排形成可交易排污权化学需氧量80.12吨,氨氮10.68吨,二氧化硫972.88吨、氮氧化物1222.01吨,为厦门市绿色发展腾出了总量空间。

2.源头控制污染增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行排污权交易,明确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新增排污权须通过市场取得,促使企业更加注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产生,同时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排放。

截至目前,全市356个项目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交易指标2639.22吨。

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通过主动升级生产工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预计减少了75%以上,实现绿色转型的同时也减少了成本支出,真正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3.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梳理“十二五”期间关停企业,收储关停工业企业排污权指标。

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集中供热(气)、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和小微排放项目建设,并对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予以80%的价格优惠。

截至目前,储备排污权已保障天马微电子等9个重点项目和235个小微排放项目。

同时,对重点排放行业和省级以上工业区外的建设项目实行排污权倍量交易,促进产业的布局优化和绿色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

工作亮点1.不断完善排污权政策体系在福建省排污权政策体系框架下,厦门市于2015年12月制定《厦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开展排污权核定工作; 2016年9月市政府发布实施《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工业全行业推行排污权交易,办法的实施细则于2017年2月印发实施。

排污权期权价值评估模型研究

排污权期权价值评估模型研究
r f h p in p ieo miso e m i ih rt a h r s n rc fe iso e mis t — oi t eo to rc f e s in p r t i hg e h nt ep e e t ieo m s inp r t ,o h ss p e wie h a u a t r rwi u h m iso e i a h p in v le o miso e m i s r s ,t em n f cu e l b y t ee s in p r t st eo to au fe s in p r t i l m s d p n e to h rc p c e we n t eo t n p iea d t ep e e tp ieo m iso e is e e d n n t ep ies a e b t e h p i rc n h r s n r fe s in p r t . o c m Ke wo d : e iso e i ;r a p in;v l ee au to y r s m s in p r t m s e l to o au v l a in;m o e dl
S n W e Li h u e , Hu W e u i, o d z S i Ta g S ua 。 n h 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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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静态的资产负债表上看,把排污权看作所有者权益, 可以归为资产项。所谓资产指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 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显然,排污权属于国家(或其环保部门)或排污单位所有,并 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显然,把排污权归属于资产是有前提 条件的,如果将排污权理解为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只 存在所谓的“一级市场”,其发放和收回取决于刚性的环保 法规和行政许可,那么其价格波动并不能起到配置资源的 作用。同样如果没有物权法之类的基本法对其产权进行界 定和保护,有关当局可以随意决定排污权的设立和发放额 度,那么排污权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存在明晰 的产权和市场并可以自由交易时,排污权确实可以带来价 值。比如购买时有出让价格,收回时有补偿价格,卖出时 有转让价格。进一步讲,排放权或生态修复权都可以作为 资产来看待。
期危害,对排放地的直接影响更明显。 胡妍斌基于上海市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发现实践中存在
着总量控制范围过小、市场化程度较低等问题。据笔者调查, 这些现象目前还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国内排污权申购和征收 排污费两种管理措施并存的情况下,排污权价格较低,中西 部省份的价格甚至只有发达省份的 1/2 到 1/5。吴亚琼用博弈 论分析方法对总量控制下排污权交易开展了研究。陈德湖[1] 通过文献研究,认为排污权是由管制者对环境的所有权而派 生出的一种他物权,拥有了排污权就等于拥有了一定量的使 用环境净化能力的权利。
笔者认为,随着监测技术的提高和民众对环保诉求的 加大,可以预见未来所有排污企业都将纳入环保部门的监 测和控制范围,排污权交易范围是逐渐放大的。如果再扩 展到温室气体排放权,则其价值量就不可小视。欧盟碳交 易目前约为每年 920 亿欧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碳市 场 2008 年成交总额据报为 1 263.45 亿美元;预计 2012 年 将达到 1 500 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 场。鉴于排污权价格的快速增长和交易日趋活跃,新的金 融衍生产品(如碳期货)的设立,使得其价格不能通过简单的 比较计算便可以得知。可以认为在市场化条件下,对排污 权进行专业估价、评估其公允价值是存在市场需求的;如 果有独立的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对排污(放)权进 行估价,有利于撮合交易。在公共管理上,在加强现有的 总量控制职能之外,对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和引导产业发展 也可以提供价格信息。
一般来说,排污权研究近似于排放权的研究。就交易 标的而言,排放权比排污权的内涵更广泛,它可以涵盖排 放污染物。就具体品种而言,SO2 的排污权也可以理解为 SO2 的排放权。排污权是排放权的一个特例。从交易规则来 说,两者的市场交易主体目前有显著差异,排放贸易主要 在《京都议定书》缔约国之间进行,而排污权就小得多, 甚至国内每个省、市都有自己的排污权交易。从对环境的 污染程度来看,温室气体的危害体现为全球大气浓度的变 化对气候的长期影响。而高 COD 的污水和 SO2 对人体健康 和大部分生物生长有负面效应,属于环保部门严格控制的 排放品种,其对环境和气候的影响既有短期危害,也有长
排放贸易是指以排污权或排放权为标的所进行的市场 交易。由于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成分,且其它气体 也可以换算为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因此一般将京都框架下 的排放贸易也称碳交易。可交易排放权一般对应英文 Tradable Emission Permits , 排 污 权 对 应 为 Pollution-Discharge Right,也可以称为污染物排放权。国内 正在推行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模式,其“主要污 染物”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 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1)根据目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排污权是强制排污单位 达到环保标准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制手段,并不是自愿的 行为。政府对环保的关注,在市场上演化为垄断势力,使 得排污权的供需量行政化。例如中部某省会城市制定的《排 污权交易暂行办法》规定,其市场主体(含新建、改建、扩 建)新增的排污权也就是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达标排污 量,排污企业想多买储备是不被批准的,因而根本不存在 套利空间。其它企业或市场主体更不可能从市场上购得排 污权指标。换句话说,市场需求量是行政核定的。在市场 供给量方面,一是有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政 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储备交易机构)目前也只能从对中小不 达标企业的“关停并转”中收集机动指标,还无法“创造”或大 规模“收购”排污权;二是由于普遍技术水平较低和缺乏环 保资金,国内大部分企业排污都处于超标运行状态,排放 权的供应严重不足[13]。中部某省 2009 年交易的 2 454t 排 污权没有 1t 是通过减排得到的。
收稿日期:2010–08–15 作者简介:张齐武(1976–),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
第 22 期
张齐武,徐燕雯:排污权与排放权的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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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搜索,尚无中文论文发表。但国内排污权估价的实践已 经广泛开展了,例如浙江嘉兴银行已经对排污达标企业发 放了多笔排污权抵押贷款,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为 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该行根据对借款人申报和 核准登记的排污权价值进行授信[7]。在嘉兴银行这个案例 里,贷款人认为排污权价格是只增不减的或起码是不会贬 值的,在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信用担保下,银行的短期风 险是可控的。问题是,如果是长期贷款或其更复杂的衍生 产品,银行该如何评估排污权这种特殊的资产呢?
在排污权价格方面,沈满洪、赵丽秋[2]通过文献研究 论证了在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排污权价格受到初始分 配方式、交易成本、市场势力、经济增长、预期、环保意 识等因素的影响。该文还提出由于环保技术的激励作用, 排污权价格在长期来看有下降趋势。目前国内实际成交价 格尚未表现出上述规律,例如根据湖北省的统计,总体价 格一直是上升的。江苏省的初始价格因为 2008 年金融危机 开始下调,价格已经从 2 600 元下降到约 1 300 元[3],但这 种价格下降显然不是技术引进带来的。孙卫,李寿德等[4] 应用实物期权理论,给出了排污权期权价值解析表达式, 提出当排污权的期权价格高于当前市场价格时,厂商会购 买排污权。至于如何评估期权价格,论文没有回答。
作为无形资产的排污权评估,柴强认为不是所有的资 产都需要专业估价,只有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 两个特性的资产才真正需要专业估价[8]。目前受到国内交 易规模的限制,排污权的总价值不算高。根据“十一五”计 划,到 2010 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 2005 年减少 10%。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 1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 2 294.4 万 t,实际分配给各省 2 246.7 万 t,国家预留 47.7 万 t,用 于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9]。国家 2010 年的减排 目标是,二氧化硫排放量力争比 2009 年再削减 40 万 t [10]。 如果按照二氧化硫目前国内成交价格区间 1 600~50 000 元/t 计(假定其它因素不变),国家预留部分总价值为 7.63~238.5 亿元,总量全部进入交易其价值约为 367~11 470 亿元。如 果按中国 2009 年 GDP33.53 万亿元计,最多占到 3.4%。 另一个可类比的数字是,2009 年同期全国累计征收排污 费 1 479.5 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已近 50 万个[11]。如果把 1 479.5 亿元视为一级市场上政府每 年可出让的全部排污权价值(假设取消排污收费代之以排污 权拍卖),则平均到每个单位约为 30 万元。这和 2009 年全国 土地出让金收入接近 16 000 亿元比起来,如果考虑到土地出 让金一般是 40—70 年的租期,其总价值是超过建设用地的。
另一方面,和土地资源类似,纯净原始的大气环境和 水环境是一个存在“总量限制”(CAP)的物品,必然是稀缺 的,且具备生产要素的特点。生态价值完全可以通过排放 权价值或生态修复权(也就是对原始生态环境的改变程度) 来衡量其边际改变值。对排污实行收费或收取环境税的呼 声越来越高。从排污权交易到更宽泛的排放权交易,从碳 关税引起的贸易战到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应用带来的巨额投 资,甚至被视为国家战略的碳政治,排污(放)权总的交易价 值和资产价值极有可能是急剧增加的,也许在不久的将来, 每一个生产或服务企业都将被收取排放税或碳税,每一件 商品的价值中都包含排放权价值。
以排污权为关键词,中国知网 2003—2009 年共有 48 篇文献,一般对排污权交易持肯定态度。总体来说,国内 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拍卖、初始定价、交易制度的理论研 究 和 实 践 较 多 [ 5-6] 。 如 果 用 “排 污 权 价 格 ”和 “排 污 权 定 价 ” 做关键词搜索,文献较少(各 16 篇),发表时间集中在最近 3 年。用“排污权抵押”、“排污权+价格评估”和“排污权+估
但是这种排污权和现金、存货有明显的不同,它具有 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①排污权不具有实物形态,仅表现 为某种权利;②排污权具有可识别性,它可以从企业中分 离出来,并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但这种分离有很大的局 限性,例如湖北省和浙江省的交易规定就不允许排污权跨 行业交易,也就是说只能在同一行业内的企业间转让;③ 排污权的价值产生于法定的权利,例如《武汉市排污权有 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经许可拥有的排 污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害和剥夺;④不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易审批复杂, 不容易变现,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并不确定。
第 27 卷 第 22 期 2010 年 11 月
科 技 进 步 与 对 策 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
Vol.27 No.22 Nov. 2010
排污权与排放权的价格评估
张齐武 1,徐燕雯 2
(1.华中农业大学 土地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江汉大学 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摘 要:论证了排污权估价的必要性,研究表明排污权可以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市场化条件下,对排 污权进行专业估价、评估其公允价值是存在市场需求的,有利于撮合交易和改善行政管理;开展排放权衍 生品交易呼唤专业估价师与经纪人的出现。研究认为当前排污权估价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运用成本法相 对较稳妥,收益法在排污收费制度取消或排放税率确认之后才能适用。 关键词:排污权;价格评估;排放交易 DOI:10.3969/j.issn.1001-7348.2010.22.037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0)22–01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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