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的经济价值进行评定和确认的过程,其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利益持有人的权益。
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和实施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评估范围1. 矿业权评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矿产资源(如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的开发权、勘查权、采矿权等进行评估。
2. 评估对象应为具有独立完整经济责任的矿业权利益,不包括矿区内的设施、设备等。
3. 矿业权评估可以由政府部门、专业评估机构或者委托评估人员进行。
三、评估要求1. 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
2. 评估应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行情和勘查成果等相关信息。
3. 评估结果应能清晰反映出矿业权的现实价值,并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四、评估程序1. 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依据等,获取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
2. 评估过程中应对矿业权的地质勘查情况、资源量、品位、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分析。
3. 评估应综合考虑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如开发成本、经济效益、市场需求等。
4. 对评估结果应进行定量化和定性化分析,给出评估结论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报告1. 评估报告应包括矿业权基本情况、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及结论等内容。
2. 评估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师签署,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评估报告的保密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泄露评估对象的敏感信息。
六、其他事项1.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协议处理。
3.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对矿业权的评估,可以更好地保障矿业权利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领域的重要环节,对于矿业权交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我国制定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保障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评估主体及资格要求《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评估主体应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矿业权评估能力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或评估人。
评估机构应具备具有相应矿业权评估人员的资质,并且能够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矿业知识背景、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
二、评估程序和要求《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评估的程序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
评估程序包括评估准备、评估申请、评估调查、评估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调查的重点包括对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开采条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等内容,并且需要经过评估机构或评估人签字盖章。
三、矿业权评估的价值意义矿业权评估对于矿业权交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首先,评估结果可以为矿业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提供依据,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其次,评估结果可以为矿山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方案提供参考,降低矿山开发风险。
再次,评估结果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合理安排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矿业权评估的标准和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其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参差不齐,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培训,提高评估整体水平。
再次,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保障,避免利益输送和虚假评估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认证体系,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简版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概述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公正、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内容、流程和要求。
二、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矿业权的合理价格,提供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交易、招标或政府征用等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内容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矿产资源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与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矿产种类、储量、品位、开采条件等因素的评估。
2. 地质环境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风险、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评估。
3. 经济效益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业权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开采成本、市场需求、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的评估。
4. 法律法规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许可、环保要求、矿产资源保护等因素的评估。
四、评估流程矿业权评估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评估矿业权持有人或相关机构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矿业权证书、权属证明、开采计划等。
2. 组织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申请,组织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工作,设计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
3. 数据收集与分析评估专家对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经济效益和法律法规等相关数据进行搜集与分析,形成评估报告的依据。
4. 评估报告编制评估专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和评估方法,编制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评估结论、评估准则、评估过程及依据等内容。
5. 报告审查与发布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评估过程准确、公正、合理。
通过评审后,评估机构将发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评估要求矿业权评估需满足以下要求:1. 专业资质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需具备相关矿产资源评估资质,且评估专家应具备相关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经济效益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信息透明评估报告应向申请人提供详尽的评估信息和数据,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度,申请人有权了解评估的全部过程。
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活动(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适用本规定。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一)矿业权出让;(二)依法需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变更。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应当遵循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遵守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从业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矿业权评估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进行组织管理。
第六条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凡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执业前应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申请;(二)评估机构简介,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常设业务机构等情况;(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四)有代表性的,经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五)矿业权评估师及主要从业人员构成情况(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及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等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六)评估机构上年度总结报告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年度检查的结果。
第七条评估机构备案工作,于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由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部门集中受理。
同意备案的,下发备案书;不同意备案的,下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理由。
每年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结束后,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予以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三章评估委托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应当出具委托合同书,评估机构凭委托合同书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4•【文号】国土资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为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行为,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现将《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从事矿产资料储量评审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者将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四条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培训内容及有关教材,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拟定,报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部为注册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注册机关;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及管理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条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三个月内,到指定的注册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 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 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
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 4 日内提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 5 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 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 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 3 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 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 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 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 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 〕第××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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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结果 的合理 性负 责 。
第 十一条 矿业 权评估 机构提供 矿业权 评估 报 告 应 当经 法定代 表人 和执业 矿业权 评估 师签字 。矿
业权 评估 机构 和矿业 权评估 师应 当对矿 业权评估 报
告 的独立 、 观 、 客 公正 、 真实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第二 章 第 十二条 矿业权 评估 师 矿业 权评估 师资 格报考 人员应 当符
不 受地域 限制 。
业权 评估有 关 的从 业活 动和管理 适用 本办 法 :
( ) 律法 规 和 国务 院 有关 部 门 规 定 的 矿业 一 法 权评 估 ; ( ) 他需要 的矿业 权评估 。 二 其
第 四条 国家 实 行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矿业权评估 机 构 资 质管 理 制 度 。从 事 矿业 权 评 估 的个人 、 机构应 当取得 相应 的资格 、 资质 。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 是全 国矿业 权评估 行 政主 管部门, 负责全 国矿业权 评估行 业 的监督 管理 , 监督 中国矿业权 评估 师协 会 的 自律 管 理 , 责 矿业 权 审 负 批权 限 内的矿业权 评估报 告备 案和依 法需 要 国家进 行矿业 权 评估 的委托 。 第六 条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市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 管部 门负责本 辖 区内第 五条 规定 以外 的矿业权 评估
估准 则体 系的宣 传和 培训 。按 照 国土资源部 要求进
矿业 权评估 是指具 有矿业 权评 估师 执
第 二条
行矿 业权评 估资 格资 质管理 。
第 八条 矿业 权评 估师 和矿业权 评估机构 开展 评估 业务 , 当遵循 国家 法律 法 规及 国务院 相 关部 应
门的有关 规定 、 国家标 准 和行 业规 程规范 , 执行矿业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
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
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
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
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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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摘要:经国土资源部2008年第1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公开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第七章附则(第3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一)出让、转让、延续矿业权需要收取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的;(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评估依据] 矿业权评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
第十一条[评估要求] 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等的数据和结论时,应对所引用资料的信任程度、满足评估目的需要程度、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等做出独立的评述,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二条[执业范围]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执业的矿业权评估师签字。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十四条[资格取得]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条件。
考试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执业条件]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应专职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成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并在该协会完成执业注册。
第十六条[注册禁止] 对于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应办理注册手续:(一)国家公务人员;(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三)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五)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起不满五年的人员;(六)受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人员。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 矿业权评估师应参加继续教育,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不能注册。
第十八条[执业禁止] 矿业权评估师有以下行为的,应予注销注册,并不准再次注册:(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二)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三)将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对其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五)从事矿业权评估项目期间买卖涉及评估对象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购买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六)接受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方法、参数和评估结果的授意;(七)签署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八)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资格取消]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本人申请或按有关规定应予取消其资格的,由注册机构注销执业注册,发证机关公告其资格无效。
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二十条[准入条件] 申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应是工商登记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二)合伙制中介机构中应不少于3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其中合伙人应不少于2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中介机构中应不少于4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其中出资人应不少于3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三)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应具备采矿、选冶、地质、经济、法律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资质取得]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申报登记,经核准后,公示无异议的,取得资质证书,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准入禁止] 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不能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存在事实的或隐蔽的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第二十三条[制度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学习培训、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管理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保证其矿业权评估师的继续教育。
对聘用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实施严格管理,接受和配合政府管理机关、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执业方式] 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合第二十六条[执业禁止] 矿业权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应予注销登记,并不准再次申请资质:(一)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三)以恶性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四)对自身能力进行虚假宣传;(五)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六)同时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七)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八)包庇、隐瞒本机构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过错;(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资质取消]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因本机构申请或按有关规定应予取消其资质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发证机关公告其资质无效。
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二十八条[评估委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
转让、延续及其他矿业权评估也应采取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责任]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及提供其他需要的协助。
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委托人义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矿业权评估机构或矿业权评估师时,相关委托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备案前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照评估合同书的约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义的验收备案;矿业权转让、延续登记等其他涉及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由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经合规性审查后应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
其它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季度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备案。
矿业权评估备案结果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备案后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备案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合理性进行抽查;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备案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抽查。
合规性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评估程序和评估报告遵循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合理性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有关规范未做明确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处理符合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市场交易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构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定期进行执业行为检查。
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机构有关证件的有效性、评估人员变动和培训情况及评估业务开展情况等。
执业行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中的信息真实性、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监督处理]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