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鼓励民间资本办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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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皖发改就业〔2020〕78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安徽省体育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央财经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举措的同时,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加快新型消费扩容提质,助力形成强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实物消费市场供给(一)提升省内商品竞争力。

全面提升省内产品质量和品牌,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

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倡导优质优价,提升消费品质。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皖发〔1993〕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皖发〔1993〕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1日皖发〔1993〕16号)为加快我省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一个步骤,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积极培育要素市场在坚持土地公有和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积极稳妥地发育土地市场。

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使耕地逐步相对集中,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实行招标承包或有偿转让使用权,期限可以是50年或70年,同等条件下原发包单位内成员优先。

土地使用权变更,可由出让方和接受方直接商定,经发包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如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应依据建设用地计划,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以上政府批准,以切实保护耕地。

乡镇村可建立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来源有农户欠款转贷、入股资金、乡镇企业生产间隙资金、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和农户上交暂未使用的提留统筹款等,不在社会上吸收存款服务于社区农业发展。

各级农业银行在业务管理和资金融通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严重亏损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拍卖、转让、兼并、租赁,也可拿出一批明星企业进行拍卖或向社会吸股,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发展新企业、改造老企业。

各县(市)乡镇都要建立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机构。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4)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4)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投资引导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推动民间投资增长、促进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本专项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有关项目建设。

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单个地区资金支持规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有关地方持有。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计划新开工或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有关专项除外)。

对于本专项已经安排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亟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

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以上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o第九条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定,在当年度投资计划中下达完毕。

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0•【字号】皖政[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皖政[2000]27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有了一定的增长,但与全国尤其是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这是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力度不够,对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规模限制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紧迫性和战略意义的认识民间投资即非国有投资,是指本地和外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非国有投资单位的项目投资行为(本《意见》所指的民间投资不包括外商投资部分)。

实践证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推动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加快我省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在继续增加国有投资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在重视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同样重视发展民营经济。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已有一定的民间资本积累,而且省外资金流向我省的潜力也很大。

因此,迫切需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造环境,以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鼓励、吸引民间投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唯成份论”的观念,平等对待国有投资和民间投资行为,给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以更多的关心、服务和指导;根据财力可能,对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转变金融资金使用上的传统观念,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渠道;放开投资市场,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一切可以投资经营的事业;坚决制止向民间投资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并尽可能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皖政办秘〔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日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决定深入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2023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10%以上。

力争上半年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55%以上,其中,续建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60%以上、新建项目开工率65%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深入开展农业“两强一增”暨乡村建设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530亿元以上。

新增高标准农田410万亩,实施“小田变大田”513万亩,加快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

推进十大千亿级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新增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100个,新增农产品产地冷链仓储库容50万方。

加大农村水电路气网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向农村倾斜。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厕24万户、建设省级中心村700个。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三、深入开展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7500亿元以上。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皖财教〔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部署,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确定12类30个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在我省102个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省情,遵循教育规律,以服务大局为导向,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教育幸福指数。

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把完成国家改革试点与推进省级改革试点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省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积极试验。

充分考虑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差异,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尊重和保护基层的首创精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皖政〔2003〕1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确立农村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明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1.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学习型社会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教兴皖战略的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优先发展。

2.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到2007年,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普九”目标,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其他地区要加大力度,巩固“两基”成果,争取2010年全省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和中央、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各级财政合理分担投入的体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校舍安全、正常运转得到切实保障,各级政府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基本完成。

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

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的有效工作机制。

3.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任务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程。

加快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消除现有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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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民间资本办教育政策
本报讯(记者陈婉婉)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兴办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和安徽省出台的“意见”,安徽省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

特别注意引导民间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安徽省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也在不断丰富:民间投资兴办民办学校,其校舍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
算。

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

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

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接受民办教育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乘车优惠、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申请国家或者本省、市设立的有关示范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和教师职称评定资格。

来源: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婉婉)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兴办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
法律地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和安徽省出台的“意见”,安徽省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

特别注意引导民间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安徽省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也在不断丰富:民间投资兴办民办学校,其校舍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

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

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

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接受民办教育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乘车优惠、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民办
学校申请国家或者本省、市设立的有关示范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和教师职称评定资格。

来源: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婉婉)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兴办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和安徽省出台的“意见”,安徽省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

特别注意引导民间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安徽省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也在不断丰富:民间投资兴办民办学校,其校舍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

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

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

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接受民办教育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乘车优惠、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申请国家或者本省、市设立的有关示范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和教师职称评定资格。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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