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信社股权改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5•【文号】银监办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天津农合行: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监管任务落实年、金融服务创新年、改革稳步推进年、内部管理强化年、从业人员培训年、文化培育起步年”(以下简称“六个口号”)要求,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工作,总体起步良好。
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组织推动不力、工作进展不平衡、实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认真组织做好六项重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六个口号”是银监会党委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实际,确定的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六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审时度势、着眼长远做出的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六个口号”,对于逐步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扎实推进和落实“六个口号”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根本,以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整体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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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实现2006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的一级法人制”的工作目标,促进农村信用社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逐步过渡到现代金融企业奠定基础,现将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统一法人社的准入标准推进统一法人社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审慎监管的原则,既要加快组建进度,又要确保质量。
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法人社准入要坚持以下标准: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账面资能抵债;核心资本充足率按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公式计算不低于2%;资格股入股起点自然人(包括职工)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法人最低为100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投资股比例一般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银监局可结合辖内情况适当调整注册资本额度、资格股入股起点金额和投资股比例(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银监局审批统一法人社的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做好统一法人社准入三年规划各银监局要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法人社准入标准,对辖内(以2005年12月末数据为基础)尚未实行统一法人社的县(市)按达标数和不达标数分类进行测算。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19•【文号】银监办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23号)各银监局(北京、上海、西藏、深圳除外),各省级信用联社,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自2003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银监会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工作。
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已批准1853个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占规划整合重组数的86%。
同时,批准了厦门等7个地级市整合重组以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社。
但也有部分省对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其中广东完成22家,占规划整合重组数的23%;山西完成48家,占规划数的44%;甘肃完成44家,占规划数的52%。
为进一步做好统一法人社整合重组工作,银监会2008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县(市)统一法人社的重组进度,在坚持稳定县域的前提下,开展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点工作”的要求。
现就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规划全面完成县(市)统一法人社整合重组工作。
为解决部分边远落后县的农村信用社整合后股本金难以达到准入标准问题,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已将县(市)统一法人社的注册资本标准调整为300万元人民币,大大加快了统一法人社整合进程。
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仍有418个县(市)的农村信用社未实施整合重组工作,其中纳入整合重组规划的有304个县(市)。
2014年12月15日国内外时事政治信息

国内部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2月14日来到南京军区机关视察,代表党中央、中央军委向军区部队全体官兵致以诚挚问候,强调要紧紧围绕强军目标,深入贯彻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庄严使命。
12月15日下午,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揭牌暨建设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市朝阳规划艺术馆举行,这标志着全国首家也是目前唯一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正式在京启动建设。
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行为规范、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方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将并购方合计持股比例从10%调整放宽至20%。
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批复同意建设北京新机场项目,以满足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需求,增强我国民航竞争力,促进北京南北城区均衡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北京新机场项目建设场址位于永定河北岸,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礼贤镇和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之间,将于年底前正式动工。
国际部分2014年12月14日至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阿斯塔纳市举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马西莫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奥托尔巴耶夫、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梅德韦杰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拉苏尔佐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阿济莫夫出席会议。
联合国粮农组织近日发布的《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报告》认为,虽然2014年世界谷物产量将达到25.32亿吨,打破2013年创下的最高纪录,并使全球库存增至200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但这主要是欧美农业增产的结果,而由于内乱、恶劣天气和埃博拉疫情,30多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形势恶化,这些国家主要分布在中东和非洲地区。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6•【文号】银监办发[2004]345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2004年12月16日)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试点地区省(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进展是顺利的,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最近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盲目追求工作进度等急躁情绪,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存在不规范或强制入股的现象,偏离了改革的根本目的,对此,有关方面、有关地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工作的根本目的出发,提高对增资扩股工作的认识。
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是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金融市场主体的前提。
因此,增资扩股工作必须服从于或服务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把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与改革的根本目的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简单地把增资扩股工作与争取中央资金扶持政策挂钩。
二、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印发的有关规定和意见。
为了规范增资扩股工作,2003年以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人民银行也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4]4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53号)等文件中对增资扩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文件规定,依法、合规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
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第一篇: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建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
按照团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总体改造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
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运作化。
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建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
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
二、认真做好资格股改造工作(一)资格股改造总体安排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股权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资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资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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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
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4〕45号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要求,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快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三农”服务能力与水平,现就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
按照“立足本地、面向市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主业涉农、资质优良”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着力实现农村信用社股东主体涉农化、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本构成民营化,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经营活力与竞争能力。
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照同等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优先吸收认同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参与改革,重点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及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优质民营企业。
各银监局、各省联社要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在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的前提下,以股份制改革为导向,稳步扎实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
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的,要积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支农能力,推进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型;农村合作银行也要加快将资格股转换为投资股,完善产权制度,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要求进行改制。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已经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要以培育合格市场主体、打造现代金融企业为目标,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参与度,着力提高股权结构中的民间资本占比、法人股占比和优质股东占比。
在新股增发和股权转让过程中,要科学设臵和调整优化股权结构。
原则上,新增股本以吸收民间资本为主,股权流转以优质民营企业为主要受让方。
对于因历史因素导致国有资本持股比例较高的,应逐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稀释减持,确保民间资本在总资本中始终保持绝对主导地位。
要着力改善股东质量,在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步提升优质民营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应有相应数量持股比例相对较高的优质股东,逐步形成以民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备一定数量主业涉农、治理完善、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主要投资人的良好股东结构。
三、引导民间资本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重组
积极支持各类优质民营企业对农村信用社问题机构实施并购重组,促进机构风险化解和产权改革。
进一步放宽并购重组的机构范围,并购对象由原规定的监管评级五B级(含)以下机构,调整放宽至五级(含)以下机构。
进一步提高并购方的持股比例,对并购五A级机构的,单家企业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由原来的10%放宽至20%;对并购五B级(含)以下机构的,允许单家企业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阶段性超过20%,在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再按照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和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减持或稀释至20%以下。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社问题机构进行战略投资和财务重组,重点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行业内、跨区域帮扶。
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最高可按100%比例全资并购五级(含)以下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三级的农村商业银行参股五级(含)以下农村信用社的,持股比例可达20%,有特殊情况的,持股比例可阶段性超过20%。
四、保障民营股东有效行使权利和发挥治理作用
吸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不仅要发挥其资本聚合和优化股权结构的作用,还要注重发挥民营股东在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机制转换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按照依法合规原则,构建能够体现民营股东地位、发挥股东作用的公司治理架构,着重吸收优质民营企业股东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为民营股东有效履职提供组
织保障。
要细化完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对股东行使权利的规则、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各类股东有效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便于股东参与决策、实施监督和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改进工作流程,实现股东参事议事规范化,为股东有效履职提供运行保障。
要加强民营股东董事和监事培训,增强其对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的了解掌握,提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业化能力与水平。
五、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的规范与监管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规范与监管。
在产权改革和股权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原有股东意愿,注重维护原有股东合法权益,确保投资入股和改制程序依法合规。
要严格股东准入审核,除按行政许可规定审核其资质条件外,要重点审查股东关联关系,严防关联企业违规参股甚至恶意控制被投资机构。
要加强股东注资监管,确保入股资金真实合法、足额到位,严防虚假注资、贷款注资以及抽逃资本等行为。
要强化股东行为监管,合理平衡大小股东权利关系,防止个别股东恶意操纵,严防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牟取不当利益。
要引导股东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坚持服务县域和支农支小方向,在推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确保方向不偏、风险可控、经营稳健、商业可持续。
对股东违反《公司法》以及有关监管要求的,要依法查处问责。
六、健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与保障机制
各银监局、各省联社要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金融服务“三农”大局出发,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位臵,协力构建完善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与保障机制。
要加强工作联动协同,共同推进改革深化,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
省联社要加强指导、协调,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吸收民间资本实施产权改革,在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社改制的行政许可要求之外,不得另行设臵民间资本准入门槛,不得对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增资扩股等实施审批或采取限制性措施。
要建立银企对接平台,发挥行业信息对民间资本的投资引导作用,督促农村信用社与有投资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动对接,促进投资意向转化落实为投资行为。
要健全投资后评价制度,对改制后机构的经营管理、风险化解、支农支小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及时纠偏。
2014年11月24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有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