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剖析教案著作权保护对教学活动的影响和作用

剖析教案著作权保护对教学活动的影响和作用。
一、教案著作权的保护教案作为一种教学资源,是教育工作者用于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工具。
与其他文化产权相同,教案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拥有者,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教案著作权是指教案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教案享有的一种重要的权利。
在教学活动中,有些教师可能没有意识到教案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他们可能随意地使用别人的教案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教案而不知道自己正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因此,国家和教育部门应该为教师提供更具体的具体的教案著作权保护措施,以防止他们的教案受到他人的侵权行为。
二、教案著作权保护对教学活动的影响和作用1.提高教案的质量教案著作权保护对教学活动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能够提高教案的质量。
教案的著作权保护使得教师能够自由地发挥创造力为学生制定适合的教学方案,因此,教师们会更加努力地破解难题,提升教学质量。
教案的质量变得更好,教学效果自然也就会更好。
2.保护学生的权益教案的著作权保护还可以保护学生的权益。
教案的质量是学生获得知识的前提,如果教案的质量受到侵害,学生将无法得到优质的教学服务。
因此,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该遵守教案的著作权保护法规,不得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另外,教师也应该加强对学生著作权的保护和引导,鼓励学生创造更好的教案。
3.促进教学资源共享教案著作权保护还能够促进教学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教案作为教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教师们可以通过共享教案的方式来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因此,教育机构和教师们应该加强教案的共享与交流,逐步实共享教学资源,共同提升教学质量。
4.倡导教育公平教案著作权保护可以倡导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的热点话题之一,保护教案著作权可以避免教育的私有化,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教师们在使用教案时,需要尊重教案的著作权,这有利于避免教育机会的不公,更好地保障教育的公平性。
三、结论教案著作权保护对教学活动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如何保护教案著作权,防范侵害风险

如何保护教案著作权,防范侵害风险?教案是教师为了教学目的编写的课程详细安排,包括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是教学过程中重要的工具之一。
但是,有些人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转载、发表他人所编写的教案,这就涉及到了教案的著作权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保护教案的著作权,以及防范教案侵害风险。
一、如何保护教案的著作权1.制定明确的著作权保护政策每个学校或教育机构都应该制定明确的著作权保护政策,让教师了解教案著作权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同时,应该制定明确的教案著作权归属规定,让教师们明确自己所编写的教案著作权归属于学校或个人,避免教师对教案进行侵权行为。
2.登记教案著作权教案也是一种文学作品,在修订教育法中,对教师编写的教案作为一种作品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教师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登记自己所编写的教案著作权,以提高教案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3.加强教育宣传学校或教育机构可以通过宣传、培训、讲座等方式,加强教师对教案著作权的相关法规和规定的了解,让他们认识到保护自己教案著作权的重要性,并发现、防范教案著作权侵犯行为。
二、如何防范教案侵害风险1.加强教案保密工作教案是教师用于教学的重要工具,教师应该在编写教案时注意教案的机密性问题,对教案进行密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转载、发表。
同时,学校或教育机构也应该根据需要,建立保密体系,明确保密责任,加强有关保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2.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教师应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版权法律法规,不盲目转载、复制、发表他人的教案。
如果发现他人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3.加强监管和维权力度学校或教育机构应该加强对教案的监管,规范教师的教案编写和交流过程,对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同时,应该加强对教师著作权的维权力度,依法维护教师著作权,对教案著作权侵害行为进行严肃打击。
保护教案的著作权是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制作小学教案需注意的版权问题

制作小学教案需注意的版权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教育领域也逐渐进入数字化时代。
在教学过程中,教案作为教师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教学效果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教案的制作涉及到版权问题,需要教师们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注意。
首先,教案的版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版权法的规定,任何作品都受到版权的保护,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的作品。
因此,在制作教案时,教师必须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具有合法的版权,否则将面临侵权的风险。
教师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尤其是商业用途。
如果教师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应该事先获得作者的授权或者购买合法的使用权。
其次,教案的版权问题也与教学质量和创新密切相关。
教案的制作不仅仅是简单地复制粘贴,更重要的是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创新。
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目标,灵活运用各种教学资源,设计出符合教学需要的教案。
只有在版权意识的引导下,教师才能更加注重原创和创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此外,教师还应该注意教案的分享和传播。
在数字化时代,教师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与其他教师进行交流和分享教案。
然而,在分享教案时,教师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版权,避免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
教师可以选择采用知识共享的方式,明确教案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教师版权意识的培养和引导。
学校可以组织版权法的培训和讲座,提高教师对版权问题的认识。
教育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明确教师在教案制作中的版权责任和义务。
只有全社会共同重视和关注教师版权问题,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版权环境,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制作小学教案时需要注意版权问题。
教师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具有合法的版权。
教师还应该注重原创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在分享教案时,教师需要保护自己的版权,避免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
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教师版权意识的培养和引导。
教案著作权保护相关案例分析及启示

教案著作权保护相关案例分析及启示。
一、教案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教案是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是教学活动的指南之一,对教师的教学实际操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而对于教案的著作权保护,它可以使得教师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收到应有的报酬,并保障教师的知识产权,有效地保证了教学质量,促进了教育教学的发展。
教案著作权保护可以给予教师充分的创作激励,激发教师创新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二、教案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尽管教案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是在教育教学领域中,教师的创作成果往往并不能得到合法的保护。
教案著作权的保障,主要存在于中国著作权法中的“其他作品”的规定中,但是这一规定的保障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
教育教学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侵权行为的浮现需要较为严格的证据和判断。
由于教案通常是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依据自身经验、特点和学科性质创作出来的作品,因此难以与教学公共资源进行区分,导致教案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依据不足。
三、教案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及启示案例一:山东省某大学教授起诉学校侵犯其教案著作权的案例2014年,山东省某大学教授李某因学校将其多年创作的课程教案资料提供给其他老师使用而起诉学校侵犯其教案著作权。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学校转让教案仅属于一种方便的共享使用形式,并不存在侵权。
这一案例给教师们提醒:教师在传授知识技能过程中所编写的教案不一定属于个人独享的私人财产,而是属于教学领域的共享资源,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案例二:教师编辑的教材涉嫌侵犯另一名教师作品著作权的案例2017年,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教师编辑的教材侵犯另一名教师作品著作权的案件。
法院最终认定该教师编辑的教材不属于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提醒广大教师不要存在侵权行为,要合法合规地在教学活动中使用其他教师的教案资料和在教师职业行为上所编辑的教学出版物,不仅保存了自身的安全,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教案的著作权问题及法律保护初探

教案的著作权问题及法律保护初探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案是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对于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教案的著作权问题及法律保护进行初步探讨。
一、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教案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原因在于教案并非是通过创造来形成的独创性表达,而是根据教学需求及教材要求而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方案。
因此,有人认为教案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资格。
然而,教案的创作内容、形式、结构等方面,仍然存在创作性和可独立表达性,因此教案作为一种表达形式是具备著作权保护的。
教案的创作过程需要教师考虑许多因素:包括课程的目标、教材的特点、教学的方法、学生的学习情况等。
在此背景下,教师所制定的教案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从而应该具备著作权保护。
二、教案著作权法律保护的范围教案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是以著作权法为依据的。
根据著作权法,教案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独创性教案的著作权保护必须具备独创性,即教案必须是教师的原创作品。
这意味着教案必须独具特色和创新,而不能是简单的模仿和抄袭其他教师的教案。
2.原创性教案必须是教师独立完成的作品,而非他人作品的剽窃抄袭。
教师编写教案时必须保证其具备一定独立性和独创性,避免出现过多的抄袭或引用其他人的成果而导致著作权侵权的情况。
3.具体性教案一旦创作,便已经具备了具体的形式,因此教案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如通过纸质文本的书写、电子文档的编制等,在表现形式上体现出其著作权的体现。
4.法律限制教案著作权受到非常明确的法律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教案著作权不能阻碍学校、教育机构、教师在教学中的使用。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品保护期限方面的限制。
三、教案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效力教案的著作权保护尽管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教案多为纸面或电子文本,加之缺乏版权登记和备案,对于侵权行为的查处和维权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同时,因为教案的表述多笼统抽象,教案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定性也相对复杂。
教师个人和学校的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解析

教师个人和学校的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们越来越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教案的编写也成为了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教案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不明确,导致了很多教师和学校之间的争议。
因此,在本文中,我将会对教师个人和学校的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达到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的目的。
需要明确的是,教案作为一种专业文献,属于智力创造成果的一部分。
故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作为一种著作,是可以享受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
这些权利主要有著作权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对于教师个人和学校之间的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解析。
一、教师个人的著作权教师个人对于自己编写的教案拥有著作权。
除非学校与教师在合同文本中有书面规定,否则教师编写的教案著作权是属于个人所有的。
这意味着,教师可以享有其教学成果所带来的荣誉,包括著名教师、优秀教师、教育家等称号的荣誉奖励。
同时,教师也能够享有其所编写教案的著作权收益,如通过出售、转让、授权等方式实现经济利益。
二、学校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育、科研机构及其职员,将以教材、教案、课件等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教学成果,归机构或单位拥有著作权。
因此,学校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对于教师编写的教案拥有著作权。
作为学校的一部分,校领导、管理者不能独立享有该校教师的教案著作权。
然而,学校可以在与教师签订的工作合同中写明规定,将教师编写的教案的著作权转移给学校。
这样,学校可以在教学中更好地利用、推广这些教案。
但是教师对于著作权是否同意转移,这将成为教师和学校之间的一项重要协商事项。
三、教师个人和学校之间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教师编写了教案,即使在工作合同中约定了学校获得著作权的情况下,教师仍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
教师应该享有其教学成果的知情权、表达权、修改权、署名权等权利。
这是由于著作权法的原则中有一个原则是“著作权归属并不影响创作者的其他合法权益”。
从著作权看教案法律保护

从著作权看教案法律保护教案是教师为指导教学而制定的教学计划,对于教学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然而,教案作为教师的智慧结晶和劳动成果,也面临着被侵权的风险。
在保护教案的权益方面,著作权法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著作权的角度来探讨教案的法律保护。
首先,教案作为一种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作品是指由创作性表现方式表达的学术、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知识内容。
教案具备创作性和表现性,因此符合作品的定义,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自其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进行登记或其他手续。
这就意味着教案创作者可以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展览权等一系列排他权利。
其他人未经教案创作者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出版或展示教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教案作为一种日常教学活动的产物,其传播性和易获取性使得教案的保护变得困难。
当教案广泛传播后,难以控制他人的使用情况,容易导致著作权被侵犯。
另一方面,教案的创作往往是一个个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总结,相关的课程、教材和参考资料都是教师从社会获取的共享资源。
因此,教案的原创性和独创性难以论证,容易被侵权辩称。
针对这些困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教案的法律保护。
首先,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到教案的重要性和著作权的价值。
只有当教师本身意识到教案的著作权价值后,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教师著作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
其次,可以借鉴其他行业对于作品保护的经验。
在音乐、电影等领域,作品保护的手段和措施已经非常成熟。
可以将一些保护作品的技术手段引入到教案的保护中,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和加密技术等。
第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教案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在教案著作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教案著作权保护问题浅析

教案著作权保护问题浅析【摘要】教案著作权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编写的教案所享有的著作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案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教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教案的整体结构、内容表达方式等。
侵犯教案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教案、篡改他人教案等。
维权方式包括提起侵权诉讼、发起知识产权维权行动等。
教案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未来教案著作权保护的趋势是向更加严格的方向发展,加强教师对教案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培养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关键词】教案著作权、定义、作用、法律依据、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维权方式、重要性、趋势、意识培养、教师、保护问题、浅析1. 引言1.1 教案著作权保护问题浅析教案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中的热点话题,对于教师们而言,编写教案是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教案作为教学设计的重要产物,其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却鲜少被重视和保护。
本文将对教案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浅析,探讨教案的定义与作用、教案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保护范围、侵权行为以及维权方式,旨在引发对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关注和思考。
教案作为教学设计的产物,是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精心设计的教学方案,具有指导教学、推动学生学习的重要作用。
教案因其特殊性质往往被人们忽视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导致教师在编写教案时缺乏对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对教案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对教案著作权的相关法律依据、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和维权方式进行探讨,旨在加强对教案著作权保护的认识,提升教师们的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2. 正文2.1 教案的定义与作用教案是指教师为指导学生学习而编制的一种教学设计文档。
它包括了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步骤等详细信息,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有力工具。
教案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是教学活动的计划书,能够帮助教师有序地组织教学过程,确保教学的连贯性和系统性;教案是教师授课的依据,可以帮助教师清晰地了解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确保教学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教案也是教师教学过程中的记录工具,可以帮助教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为今后的教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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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朱波尔1, 朱宏涛2(1.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XX00,2.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XX00)摘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曾经在计划经济时代被忽识的教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今天已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
本文根据一个鲜活真实的案例,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采取比较的方法,着重分析和讨论教案的性质、归属等若干问题。
关键词:教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一,问题的提出20XX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XX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
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
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1,教案的概念。
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
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
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
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
(2)教学目标。
目标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通常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能够做到什么的方式进行表达。
(3)教学资源准备和利用。
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习材料、视听设备、具体模型等。
(4)教学进程。
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方法。
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利用。
教学进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
(5)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
评价学生是否实现了每节课的目标,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6)其他可能部分。
包括: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点、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案是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极大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
(2)教案享有著作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教案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方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结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
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
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
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
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单位。
3,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结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要件,应属职务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任务”的条款,可见,编写教案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关于教案权属的具体条款;最后,教师编写的教案,既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实际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四,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1,作品与作品载体。
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作为作品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以及载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
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
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
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2,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
(2)权能的可分性。
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而物权的各项权能却只能处分一次。
(3)权利的保护期不同。
著作权的保护期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
物权则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权即存在。
(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让位给物权。
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让给他人时,著作权通常还在原权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发生冲突。
当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时,著作权将让位物权而无法实现。
(5)权利的限制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6)侵权形式的不同。
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与作品物化载体无关。
物权侵害的主要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现为侵占、妨害或毁损等。
3,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
在本案中,被丢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师独自选择、设计、综合、撰写以及多年积累的结果,教案本则是载有教案的物质实体,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物权理应均由原告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而学校将44本教案本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其侵权行为表现为对教案本的物权的妨害或毁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但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实与故意,因此,学校侵犯的仅仅是教案本的物权,而非教案的知识产权,应采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当折价赔偿。
”的规定,学校理应赔偿遗失原告教师44本教案本的损失。
结语:透视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主要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保护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由法律殚精竭虑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明显多此一举,不合时宜,现实的实践早已经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仍沿用原法、进展不大,笔者在此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