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
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作品版权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并且保护他们的创作成果不受侵权。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定义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对其享有的原创权益。
相关权利是指与影视作品有关的其他权益,如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作权等。
二、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即导演、编剧等。
在特定情况下,制片方或者著作权转让方也可能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2.权利内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3.权利限制:著作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引用影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以评论、批评、研究、教学等为目的使用。
三、影视作品版权的申请与保护创作者可以通过申请版权登记来证明自己对影视作品的拥有关系,并且使其更加容易得到法律保护。
申请版权登记的过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作品样本、支付申请费用等步骤。
一旦申请被接受并登记成功,著作权保护起始于登记日期。
为了更好地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合同约定: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可以与制片方或其他合作方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明确双方对于作品版权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2.技术保护措施:可以采取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作品进行加密、水印等措施,以防止盗版或未经授权的传播。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四、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制片方和整个影视行业都非常重要。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浅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浅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浅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电视、录像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它需要许多人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因而协调各创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制片人,其他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只享有署名权和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里我们对《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做浅显的探讨。
一、电影作品的定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被界定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从该条例看,作为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须同时满足表现方法、内容和存在形式三种要件。
表现方法要件,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内容要件,即该电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存在形式要件,即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个特别的作品类型。
一部电影的诞生往往是一个制作团队的集体成果,而在这个创作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的人又以编剧、导演、演员、制片人、音乐创作人等为主,在这些实际参与创作的人的背后还有着制片人、发行人等等并没有直接参与创作人的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就显得更加难以捉摸。
毕竟是由于他们共同的劳动,才产生了这门综合性的艺术作品。
二、各国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法系的国家虽然有所差别,但由于摄制电影制片人投资巨大,并且发行和放映也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因此,各国大都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制片人。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属于制片人的。
在英国则允许电影作品的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确定其经济权利的归属。
在法国,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包括编剧、导演、作曲者等。
在德国,虽然理论上承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加创作的创,但这些权利被视为自始已交给制片人形式。
电影业版权保护与反盗版措施预案

电影业版权保护与反盗版措施预案第一章:电影业版权保护概述 (3)1.1 版权保护的定义 (3)1.2 电影业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3)1.2.1 维护创作者权益 (3)1.2.2 促进产业发展 (3)1.2.3 传承文化价值 (3)1.2.4 提升国际形象 (3)1.3 国际版权保护现状 (4)1.3.1 国际版权法律体系 (4)1.3.2 国际版权保护措施 (4)1.3.3 国际版权保护合作 (4)第二章:电影版权法律法规 (4)2.1 我国电影版权法律法规体系 (4)2.2 电影版权法律法规的执行 (5)2.3 电影版权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5)第三章:电影版权登记与保护 (5)3.1 电影版权登记流程 (5)3.1.1 提交申请 (5)3.1.2 审核受理 (6)3.1.3 专家评审 (6)3.1.4 登记公告 (6)3.1.5 颁发证书 (6)3.2 电影版权保护措施 (6)3.2.1 法律保护 (6)3.2.2 行政保护 (6)3.2.3 技术保护 (6)3.2.4 社会监督 (6)3.3 电影版权维权途径 (6)3.3.1 协商解决 (6)3.3.2 行政投诉 (7)3.3.3 诉讼维权 (7)3.3.4 社会舆论监督 (7)第四章:反盗版技术手段 (7)4.1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7)4.2 水印技术 (7)4.3 防止盗版复制的硬件设备 (8)第五章:反盗版管理措施 (8)5.1 建立健全反盗版组织机构 (8)5.2 加强版权保护宣传与培训 (8)5.3 制定反盗版应急预案 (9)第六章:网络电影版权保护 (9)6.1 网络电影版权侵权形式 (9)6.1.1 非法与分享 (9)6.1.2 网络盗版电影制作与传播 (9)6.1.3 网络侵权 (9)6.2 网络电影版权保护措施 (9)6.2.1 加强版权法律法规宣传 (9)6.2.2 完善版权登记制度 (10)6.2.3 技术手段保护 (10)6.2.4 网络监管与自律 (10)6.2.5 加强国际合作 (10)6.3 网络电影版权维权途径 (10)6.3.1 行政途径 (10)6.3.2 司法途径 (10)6.3.3 协商解决 (10)6.3.4 行业自律 (10)第七章:电影产业链版权保护 (10)7.1 电影制作环节版权保护 (10)7.1.1 前期筹备阶段 (11)7.1.2 拍摄制作阶段 (11)7.1.3 后期制作阶段 (11)7.2 电影发行环节版权保护 (11)7.2.1 版权授权与合同管理 (11)7.2.2 监管与维权 (11)7.3 电影放映环节版权保护 (11)7.3.1 放映场所版权管理 (11)7.3.2 网络放映版权保护 (12)7.3.3 观众版权教育 (12)第八章:国际电影版权合作与保护 (12)8.1 国际电影版权合作模式 (12)8.1.1 跨国制作合作 (12)8.1.2 联合发行与推广 (12)8.1.3 版权授权与交易 (12)8.2 国际电影版权保护策略 (12)8.2.1 建立健全国际版权保护法规 (12)8.2.2 加强执法合作与信息交流 (13)8.2.3 推动国际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13)8.3 我国电影版权国际推广与保护 (13)8.3.1 提高电影版权的国际竞争力 (13)8.3.2 加强电影版权的国际宣传与推广 (13)8.3.3 完善我国电影版权保护体系 (13)第九章:电影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 (13)9.1 电影版权保护与产业创新 (13)9.2 电影版权保护与产业升级 (14)9.3 电影版权保护与产业竞争力 (14)第十章:电影业版权保护与反盗版案例 (14)10.1 国内外电影版权保护成功案例 (14)10.1.1 国内成功案例 (14)10.1.2 国际成功案例 (15)10.2 电影版权保护与反盗版经验总结 (15)10.2.1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 (15)10.2.2 加强版权授权管理 (15)10.2.3 利用技术手段打击盗版 (15)10.2.4 加强国际合作与执法 (15)10.3 电影版权保护与反盗版启示 (15)第一章:电影业版权保护概述1.1 版权保护的定义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进行确认、保护和管理的过程。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在于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的持续进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通过法律保护,可以确保创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影视作品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利,使其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造力,推动影视作品创作水平的提高,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能够促进产业的规范发展。
在法律的监管下,影视作品的生产、发行、传播等环节将更加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也将更加公平。
著作权保护还有利于影视作品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传播。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深远,对于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文化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满的作品。
在公共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修改、传播和利用这些作品,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任何费用。
公共领域作品的特点包括可自由利用、不受限制、无需付费等,这使得公共领域成为创意与知识的共享空间。
公共领域的形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二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主动放弃著作权,使作品立即进入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作品范围包括各种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从古典文学到近现代电影,都有可能成为公共领域中的作品。
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并非没有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也确保公众享有平等的创作与利用权利。
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法律保护是重要的,必须确保公众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2. 正文2.1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范围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部影视作品只有当其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才能进入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影视作品著作权是对影视作品所赋予的法律保护。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机遇。
公共领域视野的定义涉及到对作品的自由使用和共享。
公共领域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影响在于影响作品的保护范围和期限。
公共领域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制约,但也为作品的再创作和传播提供可能。
法律依据为相关著作权法律和国际公约,保护期限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同时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将更加注重平衡公共利益和创作者权益,推动作品的创新与传播。
【关键词】关键词:影视作品著作权、公共领域、法律保护、视野、影响、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保护期限、重要性、发展趋势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概述影视作品著作权是指对影视作品的创作和表现权利的保护。
影视作品是指通过电影、电视等媒介表现出来的作品,包括剧本、角色塑造、音乐、摄影、剪辑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种作品,它涉及到了多个创作者的合作与努力,需要对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等进行全面的保护。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产生与登记,通常由导演、编剧、演员以及其他相关创作者共同参与。
这些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创意和劳动成果,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影视作品著作权可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改编等行为,确保创作者获得合法的收益和声誉。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可以激励创作者创作更多高质量的作品,也可以促进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和扩大。
建立健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影视作品著作权是指对影视作品的原创性表现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内容享有的权利。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会有所不同。
论我国影视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论我国影视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发布时间:2021-12-24T05:33:42.71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6期作者:司淑婕[导读] 当前我们国家在大力的推进依法治国,文化产业更是需要打击不正之风,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中的所有角落,现在很多影视其实就是网络经济和文化产业融合的一种形式,网络时代给影视带来很多的契机,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危机,比如说近些年来频发的侵权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对当前我国影视版权发展的现状、影视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的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影视产业解决频频发生的侵权事件,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威廉玛丽学院 250013摘要:当前我们国家在大力的推进依法治国,文化产业更是需要打击不正之风,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中的所有角落,现在很多影视其实就是网络经济和文化产业融合的一种形式,网络时代给影视带来很多的契机,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危机,比如说近些年来频发的侵权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对当前我国影视版权发展的现状、影视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的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影视产业解决频频发生的侵权事件,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影视版权;举证责任;法律手段;版权保护在数字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并实现广泛应用的过程中,信息传播进入了复杂的网络环境,多元传播渠道和灵活的消费形式让消费群体快速扩大,因此牵涉到版权保护问题。
如何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做好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成了当下互联网产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基于网络背景简要分析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当前影视版权的发展现状互联网和影视行业的迅速发展给影视行业的发展与繁荣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可是与此同时,关于影视侵权的问题也频频发生,这也引发了很多相关行业人员的高度关注。
在版权侵权方面影视作品的侵权占盗版的比例高、数量、经济损失巨大。
目前,在影视版权保护这块,我国的执法部门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就是执法不严、分工不明、影视项目的立项环节、报批环节、审批环节都没有严格地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1]。
法律知识:如何保护作品版权

法律知识:如何保护作品版权保护作品版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知识,它可以确保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立性,维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益。
版权保护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如音乐、电影、文学作品、软件等方面。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保护版权的方式,并且分享一些有关维权和防止侵权的实用技巧。
一、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是保护作品版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版权登记,可以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交由国家保护。
同时,版权登记还具有如下优点:1.证明权利人的合法地位;2.证明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3.方便权利人维权;4.保障思想理论创新及社会公共利益。
版权登记分为自行登记和代理登记两种方式。
自行登记需要提交版权登记申请表和作品样本等材料,而代理登记则需要委托版权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无论是哪种方式,都需要格外谨慎,以避免登记不当或泄露个人信息。
二、水印技术水印技术是应用广泛的一种版权保护技术。
水印是一种在图像、音频、视频等数字信息中嵌入一些不干扰原信息的信息。
使用水印技术可以有效地识别原创作品和抑制盗版行为,在维护版权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三、起诉侵权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作品版权,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在起诉侵权时,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
对于侵权行为,应该尽早采取行动,包括联系对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四、版权交易版权交易是指将版权转让给第三方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版权交易可以包括书面贸易和网络贸易两种方式。
如果您具备原创的作品,您可以通过版权交易将其销售给有需求的买家,实现价值的变现。
五、使用授权通过使用授权,可以将原创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版权授权给其他人。
使用授权有多种形式,包括独家授权、非独家授权、排他性授权等。
使用授权可以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变现,同时也有助于有效监管版权使用行为,防止产生纠纷。
六、保密意识保护作品版权不仅仅是指行使法律权利,还需要养成保密意识。
在创作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泄露。
例如,在创作前的准备阶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在线上写作时,应采用独立IP地址,防止资料泄漏;2.使用一些加密软件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3.使用一些防抄袭的软件,防止他人抄袭、剽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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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电影类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具有相关的版权,包括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电影类作品的特点
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
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
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
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
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
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1. 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
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2. 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保护问题
随着“米老鼠”、“大力水手”等侵权案件的发生,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已成为一种开发资源,也成为一种权利客体。
根据相关研究,目前无论国际公约还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中“角色”保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作品中“角色”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谁为权利主体,应根据“角色”使用情况来确定。
例如,如果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那么“角色”版权应该由相应的创作者享有,又如,单一使用角色的静止图案,并与原作品中含角色的场景画面(连续或静止)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害了相应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创作者的版权。
3.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创作人员。
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合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4. 电影类作品版权行使中涉及的相关合同种类
在电影类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作品内容、使用情况和参与人员,一般制片者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以下几类合同:
a)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资料等作品,应签订版权
许可合同,获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b)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c)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签署表演合同或确认书;
d)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因创作产生的其他与作品版权相关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单独作品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归属制片方,则单独作品版权人就不可以单独行使其版权。
同时制片者可与相应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一揽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关作品。
5. 对不同作品,应根据其保护期限和范围进行使用
版权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根据自身特点,可能会有多个权利人,所以对于不同的作品,可视不同情况进行使用。
例如,对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既要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还应和版权人、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许可。
总之,电影类作品的创作过程复杂,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均应一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