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
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与市场分析

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与市场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影视行业蓬勃发展,为人们带来了丰富多彩的视听享受。
然而,伴随其繁荣的同时,版权保护和市场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
深入探讨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与市场状况,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影视创作是一项充满创造力和艰辛努力的工作,从剧本的构思到拍摄制作,再到后期的剪辑和特效处理,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
版权保护,就是对这些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障。
只有当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够激励更多的优秀作品诞生。
如果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盗版的泛滥会使影视制作公司的收益大幅减少,导致他们在创作上的投入降低,进而影响作品的质量。
另一方面,创作者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可能会放弃创作或者减少创新,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影视行业的发展活力。
当前,影视行业版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影视作品的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也为盗版提供了温床。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下载、在线播放、私自刻录等手段,大量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获取非法利益。
此外,技术的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例如高清翻拍、视频剪辑软件的普及,使得盗版作品能够以更加逼真和隐蔽的方式出现。
为了加强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能够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影视制作公司和平台来说,要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加密和水印处理,防止盗版传播。
此外,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盗版行为。
消费者的观念转变也是版权保护的关键。
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观众认识到盗版的危害,树立支持正版的意识。
只有当消费者自觉抵制盗版,选择正版影视作品,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盗版的市场需求。
接下来,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影视行业的市场情况。
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作品版权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并且保护他们的创作成果不受侵权。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定义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对其享有的原创权益。
相关权利是指与影视作品有关的其他权益,如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作权等。
二、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即导演、编剧等。
在特定情况下,制片方或者著作权转让方也可能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2.权利内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3.权利限制:著作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引用影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以评论、批评、研究、教学等为目的使用。
三、影视作品版权的申请与保护创作者可以通过申请版权登记来证明自己对影视作品的拥有关系,并且使其更加容易得到法律保护。
申请版权登记的过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作品样本、支付申请费用等步骤。
一旦申请被接受并登记成功,著作权保护起始于登记日期。
为了更好地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合同约定: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可以与制片方或其他合作方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明确双方对于作品版权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2.技术保护措施:可以采取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作品进行加密、水印等措施,以防止盗版或未经授权的传播。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四、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制片方和整个影视行业都非常重要。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电影类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具有相关的版权,包括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电影类作品的特点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
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
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影视作品发行管理规定

影视作品发行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影视作品的发行管理愈加重要。
发行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作品良性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程。
本文将从影视作品发行的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影视行业的从业者和爱好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版权保护与授权管理1.1 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是影视作品的法律保护基础。
影视制作方在完成作品后,应及时完成著作权登记手续,确保自己拥有对该作品的版权。
著作权登记机构应便捷高效,提供网上登记等便利措施,减少权利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1.2 合同签订影视作品的发行需通过签订合同进行授权。
合同应明确规定作品的发布范围、传播渠道、使用周期、地域限制等内容,确保权限的合法有效性。
合同签订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和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1.3 著作权保护加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对于未经授权的盗版行为,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打击。
同时,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促进影视作品合法传播。
二、市场准入与监管2.1 发行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的发行许可制度,明确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提高影视作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发行许可的审核程序应严格、公正,并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效益合理规划发行数量,以维护市场秩序。
2.2 审查制度影视作品发行前,应进行审查评估,以确保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不含有宣扬暴力、淫秽、恐怖等不良信息。
审查标准应统一、透明,且应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观念的变化和艺术创作的发展。
2.3 广告规范影视作品发行过程中的广告宣传应遵守相应的广告法规,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涉及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相关主管部门应强化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违规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三、市场监测与处罚3.1 市场数据统计建立市场监测与数据统计系统,及时掌握发行市场的动态和变化,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从著作权角度谈“电影作品”的定义-2019年精选文档

从著作权角度谈“电影作品”的定义国家法规对“电影作品”定义的限制包括拍摄手段及创作手法,并明确将电影作品的定义限制在以录制手段制作的作品范围内。
因此,本文将从著作权角度出发,借助热卖电影《人再逋局?泰?濉返那秩0咐?探讨“电影”作品的定义。
、法律条例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及漏洞一)电影版权的性质和评定的界限对于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实体而并没有表现出对创作思路及想法的保护作用。
由此也可体现出电影作品的定义是以具体表现出来的内容即表达方式而定义的。
通过对形式多样的电影作品的界定可以看出,国家对艺术及文化产品的分类都是以表达手法划分的。
今天,保护的文化产品包含文学作品、音像制品、戏曲、书法、文化演出、工艺美术、图片及电影作品、模型图纸、PC程序、规范文件等。
这其中电影作品的限定仅仅界定于表现和描述的具体形式,即限定于以录制手法制作的作品,然而对新媒体形式下的动漫、电子游戏中的动作场景,闪客GIF 等却存在着领域上的空白。
二)电影作品的保护作用中国的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最初源自国外的一些法律文献,这种定义方式虽然在当时的国外社会足够满足形式需求,但是随着当今社会互联网时代信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对于文化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电视连续剧以及MTV等新媒体形式,笼统地被归类于电影作品旗下。
电视连续剧在严格意义上讲,与电影相似的地方仅仅是录制手法相同,但成本、叙事结构、内容铺展等并不相同,而录制手法恰恰是电影作品的评定界限,所以电视剧、MTV等便以这种形式被划定为电影作品被保护起来。
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局限性在于,将会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与制作手法相绑定,而不是制作思路、剧本创意、思想内容。
时代在进步,通过新媒体平台展现出的新形式作品,动漫、电子游戏中的动作场景,闪客GIF 等,并不是通过拍摄手法制作出来的,需要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如此便产生了著作权法对于PC制作的文艺产品的保护问题,它们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的范围?二、国外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成功案例一)国外有关电影创作权专利的法案对于电影作品的限定方式欧美一些国家对于电影作品的具体形式也多以其具体的艺术手段来划分界定。
电影业版权保护与反盗版措施预案

电影业版权保护与反盗版措施预案第一章:电影业版权保护概述 (3)1.1 版权保护的定义 (3)1.2 电影业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3)1.2.1 维护创作者权益 (3)1.2.2 促进产业发展 (3)1.2.3 传承文化价值 (3)1.2.4 提升国际形象 (3)1.3 国际版权保护现状 (4)1.3.1 国际版权法律体系 (4)1.3.2 国际版权保护措施 (4)1.3.3 国际版权保护合作 (4)第二章:电影版权法律法规 (4)2.1 我国电影版权法律法规体系 (4)2.2 电影版权法律法规的执行 (5)2.3 电影版权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5)第三章:电影版权登记与保护 (5)3.1 电影版权登记流程 (5)3.1.1 提交申请 (5)3.1.2 审核受理 (6)3.1.3 专家评审 (6)3.1.4 登记公告 (6)3.1.5 颁发证书 (6)3.2 电影版权保护措施 (6)3.2.1 法律保护 (6)3.2.2 行政保护 (6)3.2.3 技术保护 (6)3.2.4 社会监督 (6)3.3 电影版权维权途径 (6)3.3.1 协商解决 (6)3.3.2 行政投诉 (7)3.3.3 诉讼维权 (7)3.3.4 社会舆论监督 (7)第四章:反盗版技术手段 (7)4.1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7)4.2 水印技术 (7)4.3 防止盗版复制的硬件设备 (8)第五章:反盗版管理措施 (8)5.1 建立健全反盗版组织机构 (8)5.2 加强版权保护宣传与培训 (8)5.3 制定反盗版应急预案 (9)第六章:网络电影版权保护 (9)6.1 网络电影版权侵权形式 (9)6.1.1 非法与分享 (9)6.1.2 网络盗版电影制作与传播 (9)6.1.3 网络侵权 (9)6.2 网络电影版权保护措施 (9)6.2.1 加强版权法律法规宣传 (9)6.2.2 完善版权登记制度 (10)6.2.3 技术手段保护 (10)6.2.4 网络监管与自律 (10)6.2.5 加强国际合作 (10)6.3 网络电影版权维权途径 (10)6.3.1 行政途径 (10)6.3.2 司法途径 (10)6.3.3 协商解决 (10)6.3.4 行业自律 (10)第七章:电影产业链版权保护 (10)7.1 电影制作环节版权保护 (10)7.1.1 前期筹备阶段 (11)7.1.2 拍摄制作阶段 (11)7.1.3 后期制作阶段 (11)7.2 电影发行环节版权保护 (11)7.2.1 版权授权与合同管理 (11)7.2.2 监管与维权 (11)7.3 电影放映环节版权保护 (11)7.3.1 放映场所版权管理 (11)7.3.2 网络放映版权保护 (12)7.3.3 观众版权教育 (12)第八章:国际电影版权合作与保护 (12)8.1 国际电影版权合作模式 (12)8.1.1 跨国制作合作 (12)8.1.2 联合发行与推广 (12)8.1.3 版权授权与交易 (12)8.2 国际电影版权保护策略 (12)8.2.1 建立健全国际版权保护法规 (12)8.2.2 加强执法合作与信息交流 (13)8.2.3 推动国际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13)8.3 我国电影版权国际推广与保护 (13)8.3.1 提高电影版权的国际竞争力 (13)8.3.2 加强电影版权的国际宣传与推广 (13)8.3.3 完善我国电影版权保护体系 (13)第九章:电影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 (13)9.1 电影版权保护与产业创新 (13)9.2 电影版权保护与产业升级 (14)9.3 电影版权保护与产业竞争力 (14)第十章:电影业版权保护与反盗版案例 (14)10.1 国内外电影版权保护成功案例 (14)10.1.1 国内成功案例 (14)10.1.2 国际成功案例 (15)10.2 电影版权保护与反盗版经验总结 (15)10.2.1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 (15)10.2.2 加强版权授权管理 (15)10.2.3 利用技术手段打击盗版 (15)10.2.4 加强国际合作与执法 (15)10.3 电影版权保护与反盗版启示 (15)第一章:电影业版权保护概述1.1 版权保护的定义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进行确认、保护和管理的过程。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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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电影类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具有相关的版权,包括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电影类作品的特点
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
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
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
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
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1. 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
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
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2. 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保护问题
随着“米老鼠”、“大力水手”等侵权案件的发生,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已成为一种开发资源,也成为一种权利客体。
根据相关研究,目前无论国际公约还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中“角色”保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作品中“角色”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谁为权利主体,应根据“角色”使用情况来确定。
例如,如果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那么“角色”版权应该由相应的创作者享有,又如,单一使用角色的静止图案,并与原作品中含角色的场景画面(连续或静止)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害了相应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创作者的版权。
3.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
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创作人员。
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合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4. 电影类作品版权行使中涉及的相关合同种类
在电影类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作品内容、使用情况和参与人员,一般制片者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以下几类合同:
a)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资料等作品,应签订版权
许可合同,获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b)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c)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签署表演合同或确认书;
d)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因创作产生的其他与作品版权相关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单独作品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归属制片方,则单独作品版权人就不可以单独行使其版权。
同时制片者可与相应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一揽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关作品。
5. 对不同作品,应根据其保护期限和范围进行使用
版权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根据自身特点,可能会有多个权利人,所以对于不同的作品,可视不同情况进行使用。
例如,对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
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既要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还应和版权人、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许可。
总之,电影类作品的创作过程复杂,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均应一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