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合集下载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论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制度

论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制度

论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制度前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电影尤其是以大制作为标志的好莱坞电影涌入中国电影市场。

外国电影电视作品的广泛传播,不仅促进了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向我国输入了文化理念和生活方式。

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重申对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

有媒体将其解读为"美剧禁令"。

以《生活大爆炸》为代表的多部热门美国、日本影视作品被禁播引发大批剧迷高度关注,社会舆论对于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的程序和规范有着诸多猜想。

诚然,作为意识的传播载体,电影传播对于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力是无可估量的,尤其是作为一种集娱乐性与商业性于一体的艺术表现形式,如若承载了不良内容,电影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更是无法消除。

因而,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电影审查制度来进行监管,以保证国家文化安全。

电影审查制度近似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标杆,每个国家的电影审查制度都独具本国特色并在不断演变,大部分国家都有本国专门的电影审查法规出台。

作为电影强国,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其鲜明特色,对我国电影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探讨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的定义及意义,分析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在我国和域外的立法与实践,针对我国的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一、外国影视作品审查的概述(一)定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谓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载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的放映装置播放的作品。

境外影视作品是与本国影视作品相对应的一种称谓,在我国,本国电影作品是指我国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电影作品,另外,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的电影作品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之为我国的电影作品。

除此之外,都是境外影视作品[1]。

外国影视作品审查是指电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的审查标准对于外国电影的影片内容、艺[1]窦立博. 中国特色电影分级法律管理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术和技术等方面进行把关,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进口。

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

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

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引言在现代社会,影视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品,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影视行业的版权现状影视作品的版权主要包括两方面: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的创作如剧本、剧照等,而邻接权则保护演出、录音和广播等相关权益。

近年来,随着国内影视市场的蓬勃发展,版权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然而,尽管《著作权法》为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法律保障,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很多影视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盗用、传播,导致创作者的利益受损。

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盗版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影视行业面临的挑战1. 盗版现象趋于严重线上盗版已成为影视行业的一大痛点,许多盗版网站和软件通过高清下载、串流播放等方式,为用户提供非法观看的渠道。

这类行为不仅侵害了版权方的利益,也给观众带来了不良的观看体验,如广告干扰、病毒风险等。

2. 法律法规的滞后尽管各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很多条款并未完全适用于新的传播方式。

例如,对网络视频平台和自媒体的版权责任界定仍不明确,导致许多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3. 维权成本高维权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很多影视公司或创作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往往因为高昂的诉讼费用或漫长的维权程序而选择放弃。

这无疑进一步削弱了产业链的版权保护意识。

三、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实施与普法教育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力度,才能够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同时,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也是非常相关的,通过教育与宣传使更多人了解尊重版权的重要性。

2. 部署技术手段打击盗版目前,许多影视企业已经开始利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对其作品进行保护。

这些技术可以有效降低盗版的风险,同时也为版权追踪提供了技术支持。

3. 建立合理的版权交易机制推动版权的合理交易和授权机制,可以提升内容创作者的收益,鼓励更多原创内容的产生。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来确定的。

下面将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原创的独立表达方式,包括剧本、故事情节、画面、对白等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剧本或剧本创作的主要参与者,例如编剧、导演等。

只有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其他人才能使用、转载、发布、表演等。

其次,判断影视作品是否侵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被诉行为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出租等。

其次,被诉行为应当是对原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的复制或使用,而非独立创作。

再次,被诉行为应当是对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的使用。

最后,被诉行为应当存在与原作品相似的程度,以至于可能引起混淆或误认。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影视作品的整体和细节。

整体指的是包括剧本、拍摄手法、视觉效果等在内的影视作品的整体形象和风格。

细节则是指影视作品的各个元素和要素的表达方式,例如人物形象、剧情设定、摄影方式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细节的抄袭或模仿,只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即可构成侵权行为,不需要完全相同。

除了上述要点,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第一种情况是改编作品的问题,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遵守相应的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是涉及明星肖像权的问题,例如将真实人物的生平故事拍摄成电影。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相关人的授权,并遵守肖像权法的规定。

总结起来,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著作权、是否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疑似的侵权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原作品与被诉作品之间的相似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侵权时机等因素进行仔细分析和判断。

最终,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随着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已经成为大众文化娱乐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随之而来的是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需求,以确保创作者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并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同时,对于一些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如何来保护它们的著作权也成为了一个热议的话题。

本文旨在从公共领域视野下,探讨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此后即进入公共领域。

所谓公共领域,是指著作权的保护期已过,作品进入自由使用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复制、传播、修改等,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版权费用。

公共领域的存在对于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利用有重要的意义,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同时也引领着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入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因为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在使用、传播和修改等方面,都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版权费用。

因此,如何保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众所关注的问题。

1、特许使用授权一种可行的办法是特许使用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他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支付报酬或者以其他形式支付报酬。

虽然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但是如果有需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特许使用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影视作品。

例如,博物馆和影视机构可以签署特许使用许可合同,让影视机构获得在博物馆展出时拍摄的影像著作权,以获得一定的利益。

2、版权保护管理组织介入另外,版权保护管理组织可以介入进一步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保护管理组织是指由权利人自愿组建的、依据《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著作权管理业务的社会团体。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权利人维护著作权、处理权利纠纷、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等。

版权保护管理组织可以向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提供版权保护服务,通过维护、管理和宣传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促进创作和创新,提升文化产业的效益和发展。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或信息所产生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在影视作品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是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法律权利。

影视作品作为一种文学和艺术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包括编剧、导演、摄影师以及其他影视制作人员。

在一些情况下,作品的权利可能会被转让给制片公司或发行公司。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情节安排、角色创作等方面。

即使是对于同一题材的影视作品,只要其表达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异,仍然可以享受独立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

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他人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方可使用、复制或传播该作品。

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声音等。

在影视作品中,商标通常用于标识和推广影片的名称、片头字幕、音乐等。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在保护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之前,必须先进行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能够确立权利人对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且为商标权提供法律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对于影视作品的辨识度,防止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影视作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权利的享有、保护期限、权利分割等方面。

著作权法还对盗版和侵权行为做出严厉打击。

美国的版权法美国的版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非常完善。

美国版权法以\。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篇一一、引言随着数字媒体的迅猛发展,影视作品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影视作品涵盖了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多种形式,它们不仅代表了创作者的智慧结晶,也承载了广大观众的审美需求和娱乐体验。

因此,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创作者的权益,也关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财产权等。

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创作者是影视作品的原创者,其智力成果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只有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其创作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2. 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影视作品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其著作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影视作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保护其著作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国民文化素质。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1. 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甚至进行非法传播和盗版,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著作权维权难度大。

由于影视作品制作周期长、涉及人员众多,使得著作权维权工作难度较大。

此外,一些创作者缺乏法律意识,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够有力。

四、解决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在于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的持续进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通过法律保护,可以确保创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影视作品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利,使其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造力,推动影视作品创作水平的提高,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能够促进产业的规范发展。

在法律的监管下,影视作品的生产、发行、传播等环节将更加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也将更加公平。

著作权保护还有利于影视作品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传播。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深远,对于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文化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满的作品。

在公共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修改、传播和利用这些作品,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任何费用。

公共领域作品的特点包括可自由利用、不受限制、无需付费等,这使得公共领域成为创意与知识的共享空间。

公共领域的形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二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主动放弃著作权,使作品立即进入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作品范围包括各种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从古典文学到近现代电影,都有可能成为公共领域中的作品。

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并非没有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也确保公众享有平等的创作与利用权利。

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法律保护是重要的,必须确保公众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2. 正文2.1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范围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部影视作品只有当其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才能进入公共领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
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文化强国战略,文化产业不断得到政府的扶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类影视作品已经逐渐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一环,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

经济全球化带来更多的版权贸易,其中影视作品的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某些“非法”进入我国的境外影视作品造成了行业秩序的混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规定和国际法中“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存在冲突。

“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即王利民教授在国内首次提出的著作权保护理论,对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依据。

该观点顺应了影视作品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同时填补了相关理论研究空白。

本文在分析、研究“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的基础上,探究和构建我国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

本文主要阐述在该理论下,结合我国国情,如何构建二元保护制度,并构造出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体系。

关键字:境外影视作品;二元保护模式;版权保护制度
引言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就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规定进行磋商的请求。

该请求主要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TRIPS协定以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在该法条规定下,未经过事先审查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这与《伯尔尼公约》第5 (1)条存在冲突。

最终,专家组对美方的请求给予了支持。

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对《著作权法》着手修正。

将《著作权法》第4条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的第4条语义模糊不清,缺乏相关解释。

国家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

面对《著作权法》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我们应当正确面对法律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上确实存在疏漏的难题,并找出解决方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

目录
第1章境外影视作品及其保护模式 (4)
1.1境外影视作品的概念与分类 (4)
1.2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权利内容 (4)
第2章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立法及理论分析 (6)
2.1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国际立法 (6)
2.2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国内立法 (7)
2.3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理论分析 (8)
第3章现行立法对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缺陷 (9)
3.1 对《著作权法》第4条的检讨 (9)
3.2民事救济权利缺失 (9)
第4章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1)
4.1 立法层面的建议 (11)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