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文化交流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1995]547号
【失效依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8.28
【实施日期】1995.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1995年8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进行必要的规范,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我国电视文化以反映社会进步和宏扬优秀民族文化为主。
部颁10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是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进行管理的重要规章依据。
今年,我部根据10号令对一些违反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理。
今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的力度,进一步搞好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电视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10号令和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中有关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每天19点至22点三个小时黄金时间必须以播出国产精品节目为主,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比例不得超过15%。
为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这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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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19期
9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及《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
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
意见稿还对主创人员进行了说明: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市场调研分析报告目录第一节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历史 (4)一、受到外交政策极大影响 (4)二、美、英、日三大央视引进剧 (4)三、互联网改变引进剧的发展 (6)第二节电视台海外剧引进规定 (7)一、中国海外剧电视台引进规定(中央电视台不受限) (7)二、中国海外剧电视台引进规定 (7)第三节视频网站海外剧引进规定 (9)一、先审后播 (9)二、先审后播的影响 (9)三、先审后播的应对措施 (10)第四节视频网站引进剧现状 (12)一、优质内容为王 (12)二、网站方面 (13)三、剧目方面 (14)四、引进剧的衍生品 (15)第五节A站、B站海外剧现状 (16)一、较多UGC内容,版权存风险 (16)第六节政策管控下,引进剧数量受限、精品不减 (17)图表目录图表1:海外剧引进史 (4)图表2:中央电视台播出外国电视剧来源分布(1979 -2015 年) (4)图表3:海外剧引进国占比 (5)图表4:海外剧引进的发展和变化 (6)图表5:历年广电总局批准引进的海外剧部数 (7)图表6:历年国产电视剧制作部数 (8)图表7:历年网剧制作部数 (8)图表8:韩国播出期间和中国审后上线时间的《制作人》百度指数差异 (10)图表9:版权费价格变化(万美元/集) (10)图表10:海外剧引进产业链 (11)图表11:太阳的后裔海报 (11)图表12:视频APP榜单 (12)图表13:百度搜索风云榜的热门美剧榜单Top 30作品各网站的覆盖部数 (12)图表14:视频网站海外剧引进情况统计表(单位:部数) (13)图表15:视频网站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 (13)图表16:热门海外引进剧 (14)图表17:国内视频付费收入规模 (15)图表18:视频网站注册会员数量 (15)图表19:爱奇艺商城《太阳的后裔》衍生品 (16)图表20:热门播放海外剧(B站) (16)图表21:热门播放海外剧(A站) (17)第一节中国海外电视剧引进历史一、受到外交政策极大影响图表1:海外剧引进史资料来源:网络资料,北京欧立信调研中心二、美、英、日三大央视引进剧央视引进剧,美剧、英剧、日剧分列前三位。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2.影视产品类型:

二.电视产品类型电视节目指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的传播作品的节目1.题材分类1.1电视节目分类节目分类是为了生产和管理的需要,分类方式有多种,1)三分法:即把整个电视节目分为新闻、教育、文艺三大类。
2)四分法:即把整个电视节目分为新闻、教育、文艺、服务四大类。
现实大多采用这类分发,并得到普遍认可。
3)五分法:即把整个电视节目分为新闻、教育、文艺、体育、服务四大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采用五分法。
4)六分法:这其中又有两种分发一种是分为新闻类、言论类、知识类、教育类、服务类、文艺类;另一种分发是新闻、教育、文艺、电视剧、体育、服务。
新闻类节目:综合新闻消息节目、分类新闻消息节目、新闻专题类节目、新闻谈话节目、国际新闻节目、大型新闻节目。
(口播新闻、录像或影片新闻、现场报道、专题报道、连续报道、系列报道、访谈、评论等)娱乐类节目:电视剧节目、体育节目、电影类节目、综艺节目、音乐节目、戏剧节目、游戏节目、真人秀节目、娱乐谈话专题节目、国际娱乐类节目、大型娱乐节目。
(文艺演出实况直播、各种文艺节目录像、专题文艺节目、综合文艺节目、晚会节目以及各种文艺专栏节目、游戏竞技类的节目、电视剧节目。
体育比赛节目、体育报道节目、体育知识界面、体育欣赏节目、健美健身节目、体育人物节目等。
)教育类节目:社会教育节目、少儿青年节目、国际教育类节目、大型教育节目。
(大体包括各种电视学校教育、专门的知识讲座。
理论节目、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知识、国际知识和特定的对象节目等。
)服务类节目:生活服务类节目、广告类节目、国际服务类节目、大型服务类节目。
(衣食住行、卫生保健、就业、征婚、气象、交通、旅游、购物、烹调、美容、寻人寻物、家庭工艺、房屋装修等)总之,节目分类是个复杂的问题,到底如何分发,取决于采用什么视角和分类标准,还要看实际需要。
2.2电视剧题材分类为统一电视剧的题材分类标准,量化各类题材比例,掌握全国电视剧创作的题材态势,结合电视剧投拍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现将电视剧题材的划分做以下统一分类要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

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单选题(共25题,合计50.0分)1.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
(2.0分)A. 许可、备案B. 备案、许可C. 许可、许可D. 备案、备案错误正确考生答案:A正确答案:A解释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 负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义务的主体是()。
(2.0分)A. 只有广播电视设施管理部门B. 只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C. 只有公安部门和公共安全部门D. 任何单位和个人错误正确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下列机构中可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是()。
(2.0分)A. 迪斯尼B. 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C. 中外合资机构D.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错误正确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4. 经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经过重新包装、编辑后,可以在境内电视台播出。
下列哪个做法不符合播出要求?()(2.0分)A. 以“马赛克”的方式遮盖了节目原有境外频道的台标B. 去掉了节目原有与频道台标相关的文字画面C. 删除了宣传节目原有频道的广告语D. 直接让该节目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错误正确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3•【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0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活动。
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第五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第六条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第七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二)引进合同(中外文);(三)版权证明(中外文);(四)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五)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六)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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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
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
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
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
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
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
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
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