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8年8月全国引进境外影视剧及中外合拍电视剧(动画片)许可证情况的通知-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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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10.28•【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6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4号)《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XXX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范对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以下简称“外方”)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四条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全国合营企业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文化交流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1995]547号
【失效依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8.28
【实施日期】1995.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1995年8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进行必要的规范,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我国电视文化以反映社会进步和宏扬优秀民族文化为主。

部颁10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是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进行管理的重要规章依据。

今年,我部根据10号令对一些违反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理。

今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的力度,进一步搞好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电视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10号令和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中有关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每天19点至22点三个小时黄金时间必须以播出国产精品节目为主,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比例不得超过15%。

为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这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28•【文号】广发社字[1995]547号•【施行日期】199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9日)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1995年8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进行必要的规范,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我国电视文化以反映社会进步和宏扬优秀民族文化为主。

部颁10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是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进行管理的重要规章依据。

今年,我部根据10号令对一些违反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理。

今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的力度,进一步搞好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电视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10号令和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中有关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每天19点至22点三个小时黄金时间必须以播出国产精品节目为主,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比例不得超过15%。

为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电视台要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内将上月本台的播出情况上报厅(局),月报上必须有负责台长的签字;各厅(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省、市级电视台的播出情况上报部社会管理司,播出季报上必须有主管厅(局)长的签字。

广电总局10年来电视剧的政策

广电总局10年来电视剧的政策

十年以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的政策
电视剧禁止中插广告 2011年1月,广电总局要求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限制吸烟镜头 2011年2月,广电总局下发《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 中吸烟镜头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电 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 穿越、宫斗剧逐出卫视黄金档 2011年4月,在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年会上,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 长李京盛表示,穿越剧对历史文化不尊重,不足以提倡。年底,广电总局 禁止宫斗戏、涉案戏、穿越剧在上星频道黄金档播出 境外剧播出受限 2012年2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 和播出管理工作,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
十年以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的政策
创作受限 2012年8月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创作提出六不禁令:1、革命历史题材要敌我分 明;2、不能无限制放大家庭矛盾;3 、古装历史剧不能捏造戏说;4 、商战 剧需要注意价值导向;5 、翻拍克隆境外剧不能播出;6 、不提倡网络小说改 编,网游不能改拍 古装剧不得超过15%的播出比例,禁雷剧,鼓励现实题材剧 2013年6月,广电总局出台《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调控管理办法》,对电 视剧播出总量、范围、题材、时机、时段等做出限定。文件继续鼓励现实题材 ,要求其黄金时段播出集数的比例需要达到总集数的50%以上;古装题材每月 和年度播出的总集数都不得超过总数的15%,原则上两部古装剧不能接档播出 ,禁播抗日雷剧,共军不能色诱敌方等 “一剧两星”时代 2014年4月,广电总局发布“限播令”: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同一部电视 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 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两集

全媒体运营师考试知识点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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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考试1.打造优质账号的根本前提是:内容为王2.从全球范围看,媒体融合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我们要增强使命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实现突破,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力。

3.用户从站外到电商平台购买产品的逻辑过程中,用户在进入该电商平台的动机和行为是:兴趣和搜索。

4.AISAAS模型中的I指的是:兴趣。

5.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1月13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力争用1-2年时间,新型传播平台和全媒体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主流舆论引导能力、精品内容生产和传播能力、信息和服务聚合能力、先进技术引领能力、创新创造活力大幅提升。

"6.202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大力培养全媒体人才,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提高主流媒体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

7.我国首次制定利用互联网进行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会产生的积极影响有:A:可以有效严控不利于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信息B: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C:有利于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8.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9.微商是微信个人号最早出现的变现的方式之一10.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11.全媒体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对内容平台的互动性高校实现了多向互动。

12.短视频社交媒体典型平台中抖音的电商化元素交易环节的演变过程是:分享-第三方电商平台交易-闭环交易。

13.自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主体由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改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0•【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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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8年8月全国引进境外影视剧
及中外合拍电视剧(动画片)许可证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根据总局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8月全国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中外合拍电视剧(动画片)的情况予以通知。

附件:1.2018年8月同意发行的境外影视剧目录 2.2018年8月同意发行的合拍剧目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1:2018年8月同意发行的境外影视剧目录
附件2:2018年8月同意发行的合拍剧目录
来源: /fg/detail209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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