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龙源期刊网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一步规范“境外节目引进”“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19期
9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及《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
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
意见稿还对主创人员进行了说明: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现就进一步落实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以下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主体地位的同时,适量引进境外影视剧供信息网络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
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三、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放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
第九章 广播电视涉外制度

作方式。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1.使用外国传媒的新闻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 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代 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除指 定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代理外国通讯社的新闻 信息。
允许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包括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 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P259)
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 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 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 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1.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2.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电台、电视台也不许直接播出外国新闻节目。“地方各级广播 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 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 闻电讯稿。”
“不得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P259)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 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广播电 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参加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活动。
第三条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正能量。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员聘用备案管理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章聘用及播出规范第六条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二)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五)具备节目要求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或工作经历;(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应当言行得当,积极向上,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不得聘用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人员。
第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境外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28•【文号】广发社字[1995]547号•【施行日期】199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9日)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1995年8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进行必要的规范,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我国电视文化以反映社会进步和宏扬优秀民族文化为主。
部颁10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是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进行管理的重要规章依据。
今年,我部根据10号令对一些违反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理。
今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的力度,进一步搞好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电视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10号令和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中有关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每天19点至22点三个小时黄金时间必须以播出国产精品节目为主,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比例不得超过15%。
为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电视台要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内将上月本台的播出情况上报厅(局),月报上必须有负责台长的签字;各厅(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省、市级电视台的播出情况上报部社会管理司,播出季报上必须有主管厅(局)长的签字。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认真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对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
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
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2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1月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发布以后,全国卫星电视管理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
但是,由于近年来卫星电视技术发展很快,各地在管理中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卫星传送的图文信息、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管理,及有线电视台录播卫星电视节目问题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29号令,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范围限于: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及其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加扰娱乐节目;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境外加扰专业节目。
经批准接收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只能在指定单位购买解码器。
不得购买、使用未经部批准进口的解码器及接收其所对应的电视节目。
有条件的有线电视台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可以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经加扰后向持有相应《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传送。
这类地区不得再批准单位单独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二、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的管理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的进口、销售和管理,等同于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进口、销售和管理。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本辖区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第八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
第十一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活动。
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第五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第六条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第七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中外文);
(四)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五)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六)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第十条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
第十一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
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
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
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三)引进合同(中外文);
(四)版权证明。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引进的,发给相关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本辖区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
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第十八条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各电视频道每天播
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