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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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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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一:引言会展业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维护会展市场的秩序,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各国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管会展业。

本文将介绍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规运营。

二:相关法律法规1. 会展行业管理法律1.1 会展行业管理法1.1.1 定义和范围1.1.2 会展活动的许可和备案1.1.3 会展活动组织者的权责1.1.4 参展商的权责1.1.5 参观者的权利和安全保障1.2 会展活动许可管理规定1.2.1 许可范围和条件1.2.2 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 1.2.3 许可证的管理和使用 1.3 会展活动安全管理规定1.3.1 安全责任和义务1.3.2 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1.3.3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2. 劳动法律法规2.1 劳动合同法2.1.1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2.1.2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1.3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 2.2 劳动保护法2.2.1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2.2.2 劳动者权益保护2.3 劳动争议处理法2.3.1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2.3.2 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3.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3.1 商标法3.1.1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3.1.2 商标的使用和授权 3.2 版权法3.2.1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3.2.2 著作权的权利和限制 3.3 专利法3.3.1 专利的申请和审查3.3.2 专利的权利和义务4. 价格法律法规4.1 价格法4.1.1 价格形成和调控机制4.1.2 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5. 税务法律法规5.1 企业所得税法5.1.1 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5.1.2 税务优惠和减免5.2 增值税法5.2.1 纳税人资格和纳税义务5.2.2 适用税率和抵扣办法三:附件本文档不包含附件,请参考相关法规文件获取。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展行业管理法:指专门用于管理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包括会展活动的许可、备案、组织者和参展商的权责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会展管理法规制度(1)

第三章 会展管理法规制度(1)

4、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1)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主办或参与举办过3个以上国际展览(企业除外); (3)设有专业展览部门,配备了展览专业人员; (4)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资格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 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二、会展审批及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职责 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2、中国贸促会及商务部的审批职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出国办展项目,并汇总出国办展 情况,定期向商务部、外交部等部门通报。 商务部负责或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在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除外)举办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品交易会、博览 会等等。 3、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公安机关的职责 P87
6、文物出国(境)展览组织者的资格条件 下列部门和机构经国家文物局审核认定后,可取得承办文物出 国(境)展览资格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博物馆; (3)具有较丰富的文物藏品、具备较好的文物保管条件和陈 列展示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力量的博物馆; (4)经国家文物局授权专门从事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单位。
2.展览会所确定主题和展出内容符合国家对外经 济贸易发展战略导向,做到与市场需求、客户愿望 紧密契合,在国内同类别的展览会中具有较高的影 响力。具体要考察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评价、 国内外媒体的反响等。 3.展品中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驰名商 标、中国名牌和商务部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总数应 达到该展会展品品牌总数的30%以上。 4.在现场对参展商和采购商的抽样调查中,"满意 "和"很满意"的比例均高于80%;表示愿意参加下届 展览会的比例高于70%;"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 比例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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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法律法规会展法律法规1. 会展概述1.1 会展定义会展是指通过组织展览、会议、交流活动等形式,来展示产品、推广品牌、加强交流与合作的一种商务活动。

会展行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规范。

1.2 会展的重要性会展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对于带动消费、扩大贸易、提升地区形象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维护会展行业的良性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 会展法律法规体系2.1 会展行业管理法律法规2.1.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展条例》2.1.1.2《会展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1.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会展服务质量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1.2 地方层面法律法规2.1.2.1 北京市:《北京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1.2.2 上海市:《上海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1.2.3 广东省:《广东省会展事业管理条例》2.2 会展从业人员管理法律法规2.2.1 《会展人员管理办法》2.2.2 《会展企业人才培养与流动管理办法》2.2.3 《会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与认证管理办法》3. 会展合同法律法规3.1 《合同法》3.2《国际会展合同样本及解释》(国际展览业协会)4. 会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4.1 《商标法》4.2 《著作权法》4.3 《专利法》4.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5. 会展安全管理法律法规5.1 《安全生产法》5.2 《会展场馆安全管理办法》5.3 《消防法》6. 会展税法律法规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6.2 《营业税条例》6.3 《个人所得税法》7. 会展争议解决机制法律法规7.1 《仲裁法》7.2 《人民调解法》7.3 《民事诉讼法》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展条例全文2. 会展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申请表3. 会展合同示例4. 会展场馆安全检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展:指通过组织展览、会议、交流活动等形式,来展示产品、推广品牌、加强交流与合作的一种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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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的法律法规编写人/编写部门:[请填写]编写日期:[请填写]目录:一、前言1.1 文档目的1.2 文档背景1.3 阅读对象1.4 参考资料二、会展业法律法规概述2.1 会展业法律法规定义2.2 会展业法律法规意义2.3 会展业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三、会展业主要法律法规介绍3.1 会展业管理条例3.2 会展业安全管理办法3.3 会展业税收政策3.4 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四、会展业主要法律法规解读4.1 会展业管理条例解读4.2 会展业安全管理办法解读4.3 会展业税收政策解读4.4 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解读五、会展业案例分析5.1 会展业成功案例分析5.2 会展业失败案例分析六、会展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6.1 法律风险预防6.2 法律风险应对七、结论与建议八、附录8.1 相关法律法规8.2 会展业相关机构联系方式一、前言1.1 文档目的本文档旨在介绍会展业的法律法规,包括会展业法律法规的概述、主要内容和案例分析等方面,以帮助企业了解会展业法律法规及其应对策略。

1.2 文档背景随着近年来会展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档将从会展业法律法规的概述、主要内容、解读、案例分析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法规。

1.3 阅读对象本文档适用于从事会展业的企业、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1.4 参考资料[列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机构名录等信息]二、会展业法律法规概述2.1 会展业法律法规定义会展业法律法规是指对会展行业相关活动和从事人员的管理、安全、税收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2.2 会展业法律法规意义会展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会展行业的发展和运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展经济的稳定增长。

2.3 会展业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会展业法律法规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会展业管理、会展安全、会展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

三、会展业主要法律法规介绍3.1 会展业管理条例会展业管理条例是我国会展行业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旨在规范会展行业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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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一、前言作为会展业的从业者,必须要了解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公司运营合规。

本文档将介绍会展业中常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便从业者遵守并参考。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展管理条例会展管理条例是我国会展管理的法律基础,在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该法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包括会展公司的设立、经营方式、税收政策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维护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会展公司应该严格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被侵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发布、监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会展活动中,广告发布一般需要受到审批,因此需要了解相关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于会展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会展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三、相关规定1. 《会展项目管理规范》:明确了会展项目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规范。

2. 《会展场馆管理标准》:规定了会展场馆的建设、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3. 《会展组织与服务规范》:明确了会展组织与服务的规范要求,包括会展人员的素质、服务流程等。

4. 《会展行业自律规范》:规范了会展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了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总结1. 本文档介绍了会展行业常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便从业者遵守并参考。

2.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会展:会议展览,是指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扩大交流、提升企业知名度等目的而举办的展览、会议等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境内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共同设立的企业。

商标:商业名称、图形、符号等“品牌元素”,可以用于标记商品和服务。

广告:通过各种媒介形式传递商业信息的宣传手段。

合同: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并书面记录,规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会展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会展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第九章 会展业管理政策法规

第九章 会展业管理政策法规

法人资格 资金、设施、场地 机构、人员、制度
2.境内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展览会主 办单位资格 (1)对外经贸部审核批准主办资格 (2)除省级、副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对 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部门以外 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组织招商拓展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专门部门或机构,展览专业人员,规章制度 曾参与承办或协办5个以上较大规模国际性展会
第九章 会展业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会展管理政策法规概述
会展是指会议、展览(Exhibition, Trade Show,Exposition,Trade Fair 或Trade Events等)、大型活动等集体 性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简称。
狭义的会展仅指展览会和会议;广义 的会展是会议、展览会、节事活动和 各类产业、行业相关展览的统称。
第二节 会展组织者管理法律制度
一、会展组织者的概念 会展组织者是指负责展览会的组织、 策划、招展和招商等事宜的有关单位。 一般地,会展组织者分为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
二、会展组织者资质审批法律制度 (一)国内会展组织者资质审批管理法 律制度
国内展会依照《商品展销 会管理办法》要求
1.国内展销会 主办单位资格
境外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 须联合或委托境内有举办资格的单位。 申报材料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主办单位的申请和资格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专门办展部门或机构文件 举办展览规章制度及招展文件 证明曾举办或协办国较大规模展览会材料主办单位 资格
会展概念一 主要是将会议和展览简单地加和起来。 展览、会议(分为公司会议与协会和社 团组织的会议)、节事活动 奖励旅游 过程中所衍生的会议及团体 活动,(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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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一、引言会展业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以规范行业运作,保护参与者的权益。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会展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业执照、展览合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业执照1、会展业公司的设立与注册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会展业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交公司名称、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展览许可证会展业公司需要获得展览许可证才能举办展览活动。

根据《展览管理条例》,申请展览许可证时需要提交活动计划、场地信息、参展企业名单等相关材料,并根据展览规模缴纳相应的费用。

3、会展业从业资格证书根据《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会展业职业从业人员需要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获得资格证书需要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

三、展览合同1、合同签订展览合同是会展业中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参展企业与展览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需要就参展费用、展位分配、展览期限等事项进行交涉,并明确写入合同。

2、合同履行展览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展览公司应按时提供展位和相关服务,参展企业应按时缴纳参展费用并遵守展览规定。

3、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展览合同中,双方应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赔偿金额。

四、展览活动的法律责任1、安全责任展览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展览现场的安全,包括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展览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援,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展览期间,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可能面临侵犯的风险。

展览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违法违规责任在展览期间,参展企业和展览公司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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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会展业的法律法规1. 引言会展业是指通过组织和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会议等活动,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会展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创新和市场需求的支持,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会展业中需要遵守的一些主要法律法规。

2.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2.1 会展业的立法基础会展业的经营和管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规范。

在中国,与会展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会议、展览和经济技术合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2 会展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2.2.1 国际会议、展览和经济技术合作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际会议、展览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活动的组织、审批、监管等内容,促进了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2.2.2 对外投资法对外投资法主要规定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包括了会展业涉及到的境外展览和合作项目的审批、备案程序等。

2.2.3 商标法商标法保护了会展业中企业的商标权益,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等相关事项。

2.2.4 著作权法会展业中的展览、展销会等活动涉及到各类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保护、使用等相关事项。

2.2.5 广告法和广告法实施条例广告是会展业中常见的宣传手段,广告法和广告法实施条例对广告的发布、内容、宣传手法等作出了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6 会计法会展业企业需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报表编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2.7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会展业中涉及到的航空器的适航标准、飞行操作规范等内容,确保会展业活动的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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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省商务厅会展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近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举办来华经济贸易展览会等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销会等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与海关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摘下一、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其它有举办来华展览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及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举办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行审批。

地方贸促分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举办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提出计划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名义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国家)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洽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自行审批。

根据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名义出国举办展览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贸促会组织并商经贸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各工贸公司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经贸部所属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授权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赴未建交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审批单位商外交部办理。

赴港澳地区、苏联、东欧(协定贸易)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仍由经贸部审批。

三、海关凭上述审批单位的批件,按照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等交流活动。

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展览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中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协定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二)中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三)中国与外国间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四)属于文化交流范畴的其他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第四条有关文物展览对外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必须服从国家外交工作的大局,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使下列职权:(-)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国家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二)协调、平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工作;(三)批准或不批准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立项申请,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批准或不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中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或展览活动的申请;(五)认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及所属机构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六)审核并认定全国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机构的资格;(七)监督和检查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八)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九)其他应由文化部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二)协调、平衡本地区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三)负责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经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展览(展销)活动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报批、执行等事宜;(四)批准或不批准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申请;(五)批准或不批准本地区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申请;(六)认定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七)审核并认定本地区经营场所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资格;(八)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的活动情况;(九)协助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十)其他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经批准的第七条第(四)、(五)和(七)项的项目,均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者的资格认定第九条文化部对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十条下列部门和机构有资格从事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一)文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厅(局);(二)文化部认定的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本地区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部门和团体;(四)文化部认定的有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机构;(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有从事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场所(只限于来华项目)。

第十一条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本规定,在接受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立项申请的同时,根据申请单位的工作和任务性质、业务和组织能力对其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三)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五)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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