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事件标准
现场不安全行为查处标准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标准一、员工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工作目标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创建本质安全矿井,全面加强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控制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科学管理理念,走风险预控的新路,强化安全培训,提升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奋斗目标:杜绝不安全行为人身事故,实现作业无违章、设备无缺陷、现场无隐患和管理无漏洞,达到矿井真正意义上的本质安全。
控制目标: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轻伤全年控制在2人次之内,人员不安全行为发生率每年递减20%。
二、员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通过对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炮掘工作面、皮带运输、机电检修、一通三防、其他综合类7部分对员工可能出现的主要不安全行为进行梳理划分,以及按照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行为痕迹、频次、风险等级重要指标进行划分,在生产作业中官庄河煤矿员工可能会发生的主要不安全行为共239种。
其中综采工作面100种;综掘工作面36种;炮掘工作面21种;皮带运转17种;机电检修31种;一通三防16种;其它综合类18种。
将不安全行为按照风险等级划分,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69种,中等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112种,一般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56种,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有2种。
按照员工在做出不安全行为之前是否有意识,将其分为有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和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两大类型。
对于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分一般违章指挥和严重的违章指挥两大类。
有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员工在做出不安全行为之前,已经过学习培训,掌握和了解规程措施条款,熟悉岗位操作标准,明知道怎样做才符合规定,但由于自身对不安全行为的价值认识上存有差距,在侥幸、麻痹等错误心理驱动下而做出的行为选择,属明知故犯行为。
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员工在做出不安全行为之前,对规程措施、岗位标准不知情或知之甚少,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没有意识到或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对错,自身安全辨识能力不足,大脑没有认识到行为的不安全性所致,有的事后可察觉到,有的一直没察觉。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因不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安全的作业行为、不安全的作业环境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和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是非常必要的。
一、按照事故类型划分。
1. 人身伤亡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导致工人受伤或死亡的事件,包括机械伤害、触电、坠落、中毒等。
2. 设备损坏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设备受损的事件,包括机械故障、设备老化、电气故障等。
3. 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因工艺失控、物料泄漏等原因导致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包括化学品泄漏、废水排放超标等。
二、按照事故责任划分。
1. 人为事故,指由人为操作失误、违章操作、违规操作等导致的事故。
2. 自然事故,指由自然灾害、地质灾害、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事故。
3. 设备事故,指由设备故障、设备老化、设备设计缺陷等导致的事故。
三、按照事故后果划分。
1. 小事故,指事故后果轻微,对生产和人员造成的影响较小的事件。
2. 中等事故,指事故后果较为严重,对生产和人员造成的影响较大的事件。
3. 重大事故,指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对生产和人员造成的影响极大的事件,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的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
四、按照事故发生阶段划分。
1. 事故前期,指事故发生前的预警、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等阶段。
2. 事故发生期,指事故真正发生的阶段,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
3. 事故后期,指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阶段。
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划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通过对不同类型、责任、后果和发生阶段的事故进行分析,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和预防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和员工的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只有深入了解和分析各种类型的事故,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民航空管系统不安全事件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不安全事件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的安全事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乎到航
空安全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民航空管系统的不安全事件标准通常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通信标准,民航空管系统的通信标准要求确保飞行员和空管
之间的通信畅通清晰,以避免误解和错误指令导致的事故。
通信标
准还包括语言标准,确保所有通信都使用标准的航空术语和语言,
以消除因语言不清晰而引发的安全隐患。
2. 空域管理标准,民航空管系统的空域管理标准要求确保航空
器在空中的飞行轨迹安全、有序。
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航线规划、高度分配等方面的标准,以避免飞行器之间的相撞和碰撞风险。
3. 紧急事件处理标准,民航空管系统需要建立完善的紧急事件
处理标准,确保在飞行中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
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4. 技术设备标准,民航空管系统的技术设备标准包括雷达系统、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的规范和标准化要求,以确保这些设备的正
常运行和准确性,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
5. 人员素质标准,民航空管系统的人员素质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包括空中交通管制员、通信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素质要求和操作
规范,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复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保障航空
安全。
总的来说,民航空管系统的不安全事件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
统工程,需要从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等多个方面全面考虑,确保
航空安全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有效地
预防和避免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不安全事件等级划分

C.因网络或设备等原因导致公司核心系统故障超过30至60分钟或核心业务暂停1至3个工作日的;
D.因自然灾害或旅游住宿、游览、餐饮、娱乐、购物等场所的重大事故造成公司区域业务中断高于3个工作日、旅行团人员受困1个工作日以上的;
E.因疑似严重违反行业规定,或公司财产及相关人员被扣押,或各类原因导致客户强烈不满,引起社会主流媒体关注从而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E.因疑似违反行业规定收到监管局审计通知,或各类原因导致客户不满,造成较大影响的。
强制报告人员1至3人轻伤的;
B.一次造成经济财产损失3000人民币(含)以上、1万人民币以下的;
C.因网络或设备等原因导致公司核心系统或核心业务短暂中断的;
D.因自然灾害或旅游住宿、游览、餐饮、娱乐、购物等场所的一般事故造成公司区域业务暂时中断、旅行团人员暂时受困的;
E. 违规操作资金账户、违反行业管理规定;
F.迟报、谎报、瞒报不安全事件;
G.发生安全事故时未适时启动公司应急处置预案或启动公司应急程序不当;
H.行业规定、易生旅游安委会认定或公司拟定的其他不安全事件。
安全差错
A.路面状况,天气状况等不可控因素,未及时提醒或者变更行程造成危险状况以及相应恶劣后果的。
易生旅游不安全事件等级划分
单位名称
处理类别
事件类别
事件等级细分
具体描述及样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易生旅游总部
强制快报
事故
特大事故
A.一次造成员工、游客或其他相关人员3人(含)以上死亡或重伤致残的;
B.一次造成经济财产损失100万人民币(含)以上的;
C.因网络或设备等原因导致公司核心系统故障超过1小时(含)以上或核心业务暂停3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不良事件分级规范

不良事件分级规范1. 背景不良事件分级规范是为了统一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类和评估,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处理这些事件,确保安全和合规。
2. 分级标准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和潜在风险,不良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2.1 一级事件一级事件是最严重的不良事件,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危害、生命威胁或严重的财产损失。
必须立即采取紧急行动来控制和解决这类事件。
2.2 二级事件二级事件可能对个人的健康或财产造成较小的风险,但仍然需要及时采取行动来控制和解决。
2.3 三级事件三级事件一般是一些轻微的不良事件,对个人或财产的风险较低,但仍然需要记录和跟踪。
2.4 四级事件四级事件是一些非常轻微的不良事件,对个人或财产的风险非常低,可以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予以处理。
3. 处理和报告根据不良事件的级别,采取相应的处理和报告措施:- 一级事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行动来控制和解决问题。
同时,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和报告。
- 二级事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来解决问题。
记录和报告也需要进行,但可以相对简洁。
- 三级事件需要记录下来,但报告可以更加简短,并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人员。
- 四级事件可以在日常管理中处理,无需另行记录和报告。
4. 重要事项不良事件的分级和处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相关部门与人员的密切合作和配合,确保规范的执行和不良事件的有效管理。
5. 结论通过制定不良事件分级规范,可以更好地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类和处理,确保安全和合规。
各级别的不良事件都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和报告措施,以及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合作。
不安全事件标准

附件1:《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机场不安全事件、安全偏差事件和运行异常事件标准(修订)》
类别 其他 不安 全事 件
标 准 1.未经安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入控制区,被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空防不安全 2.由于漏查或误查限制携带物品,对空防安全或机场运行形成威胁,但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事件 3.人员、车辆误入或未经批准擅入控制区,对空防安全或机场运行造成影响的事件; 4.其他经民航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空防不安全事件。 局方认定的其他不安全事件:包括局方认定的,在局方专项不安全事件通报中发布的,或在行业 安全形势分析会上通报的机场负相应责任的不安全事件。 集团公司安委会认定的其它同类性质的不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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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附件1:《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机场不安全事件、安全偏差事件和运行异常事件标准(修订)》
类别
分 类
标
准
4.起落架销、空速管套、操纵面夹板、挂钩、静压孔堵、尾撑杆、驾驶杆固定销等未取下起飞。 5.航空器未得到授权人员签字放行,并起飞。 6.执行适航指令和其他强制性指令后,仍发现任何系统或设备的失效、故障或缺陷、损坏或磨损 航空器维修 。 7.航空器起火冒烟。 8.航空器携带外来物飞行。 9.航空器遭外来物击伤。 10.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1.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或其它物体相刮碰。 2.静止状态的航空器发生非正常明显位移。 3.行李、货物污染或损坏航空器、设备。 4.地面保障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 5.加注的油量错误,对航空器运行造成明显影响。 地面保障 6.提供油料保障服务过程中,燃油泄漏。 7.由于计算错误或装载错误,导致提供的航空器舱单数据与实际不符。 8.违反规章载运或试图载运危险品,包括对危险品的不正确标示和包装。 9.加注被污染或错误型号的燃油或其他必要的液体(包括氧气和饮用水等)。 10.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故。 1.航空器遭鸟击。 2.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破损,影响了航空器安全运行。 3.机场范围内发现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或其他物体。 4.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非法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情况。 机场运行 5.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或其他物体相刮碰。 6.外来物击伤航空器,或扎破轮胎需更换。 7.在机场活动区发生的,任何航空器、车辆、人员误入或动物进入指定用于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 地面保护区的情况。
2013版_不安全事件类型及样例
不安全事件类型及样例本咨询通告列举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定义的民用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以下统称“不安全事件”)的事件类型及样例。
一、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报告不安全事件信息时,遵照本咨询通告中的事件类型及样例。
二、目的定义不安全事件类型及样例,目的在于明确不安全事件的上报标准,准确划分事件类型,分析掌握不同类型的不安全事件特点,进行风险管理,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和事故征候的发生。
三、编写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GB18432-2001)、《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3)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通用分类法小组的《航空事件类型-定义和使用说明》编写。
四、使用说明1. 不安全事件类型及样例涵盖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2. 不安全事件类型及样例为三级层级结构,第一层将不安全事件划分为空中运行、起飞着陆、航空器相关、地面运行、机场/空管、天气和其他七个大类;第二层规定了不安全事件的具体上报标准,列出了主要样例;第三层对满足上报标准的事件类型进一步详细分类。
在使用中,应根据所掌握的不安全事件信息,将不安全事件归入第二层或第三层。
3. 若一起不安全事件同时涉及多个不安全事件类型,应同时填报多个不安全事件类型,并对应填报每个不安全事件类型的发生原因。
一起不安全事件所涉及的事件类型数量不超过三个。
4. 对于不安全事件样例未能包含的事件,如果判定危及航空安全,同样应当报告。
5. 地面阶段机库内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只需上报4.4机务维护、维修包含的事件。
6. 本咨询通告取代《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
安全生产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管理办法1 总则为了明确公司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管理,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
3 参考依据1)《安全生产法》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务院[2009]21号)4 管理流程及要求4.1 安全生产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等级划分4.1.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将生产安全事故及不安全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不安全事件。
4.2 事故处理4.2.1 事故上报事故上报的方式分为电话快速上报和书面上报两种。
4.2.1.1 电话快速上报各项目组在接到安全事故(简称:事故)/不安全事件(简称:事件)发生信息后,立即电话通报公司领导及总工办,电话上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2.1.2 书面上报事故/事件发生后,各项目组按《事故/事件报告单》(见附件1)的要求以书面的形式详细报告事故/事件具体情况,经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核后上报至公司总工办。
总工办接到事故/事件书面报告后按规定上报上级单位。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2) 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 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不安全事件管理规定
不安全事件管理规定不安全事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四不放过”要求,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安全事件是指在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已经或可能导致损失(如:人员伤亡、人员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企业形象受损等)的事情。
第三条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瞒报:(一)不按规定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安全事件;(二)隐瞒不安全事件重要情节,掩盖不安全事件真实原因和所暴露的各种问题;(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四)躲避、阻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分析。
对于瞒报不安全事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店塔发电公司职责(一)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
公司生产部具体负责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公司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非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二)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或集团公司授权,负责一般及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电力安全事件(认定标准见附件1)、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四)对各部门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一)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分级分类标准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分级分类标准
不良事件严重程度分级
严重程度分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程度
Ⅳ类事件(隐患事件):未发
生不良事件
A级:环境或条件可能引发不良事件
Ⅲ类事件(无后果事件):发生不良事件,但未造成患者伤害B级:不良事件发生但未累及患者
C级:不良事件累及患者但没有造成伤害
D级:不良事件累及患者,需进行监测以确保患者不被伤害,或需通过干预阻止伤害发生
Ⅱ类事件(有后果事件):发生不良事件,且造成患者伤害E级:不良事件造成患者暂时性伤害并需进行治疗或干预
F级:不良事件造成患者暂时性伤害并需住院或延长住院时间
G级:不良事件造成患者永久性伤害
H级:不良事件发生并导致患者需要治疗挽救生命
Ⅰ类事件(警告事件):发生
不良事件,造成患者死亡
I级:不良事件发生导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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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机场不安全事件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机场不安全事件标准,提高不安全事件统计效率与准确率,参照国家和民航局相关标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含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
第三条定义
机场活动区: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航站区:为旅客抵离机场服务和行李处理提供的建筑设施,包括航站楼、车道边以及与航站楼相连的停车楼或停车场。
货站区:为处理货物和邮件提供的所有地面空间和设施,与控制区直接相连,并构成控制区的一部分。
第二章机场不安全事件定义、等级
第四条机场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航空器
损坏、人员受伤和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或机场运行安全的情况;发生在航站区、货站区的人员受伤、火情、设备设施损坏的情况,;机场控制区安全或航空器安全受到威胁或攻击的情况。
第五条不安全事件等级
机场不安全事件等级分为事故、事故征候、其他不安全事件。
第三章事故
第六条民用航空事故
民用航空事故是指符合《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 8-93)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GB18432-2001)规定的事件。
第七条空防事故
空防事故是指机场控制区安全或航空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攻击,可能导致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件。
包括:
(一)未经安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入隔离区,未被发现或未能及时控制其行动,导致了劫机、炸机、机场重要设施受到严重破坏、机场运行秩序被严重干扰等后果的事件;
(二)由于漏查或误查禁止携带物品(爆炸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或在有明确信息的情况下漏查或误查不法分子,导致机场空防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事件;
(三)其他经民航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空防事故。
第八条消防安全事故
消防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机场活动区、航站区、货站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含)以上的消防事件。
第九条交通安全事故
交通安全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航站区、货站区发生的车辆与车辆、人员、设施相撞等,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含)以上或造成人员受重伤(含)以上的事件。
第十条人员伤害事故
人员伤害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航站区、货站区发生的工作人员、旅客和其他相关人员重伤(含)以上的事件。
第四章事故征候
第十一条事故征候是符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200 1-2011)规定的事件。
第五章其他不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事故、事故征候的不安全事件。
包括经民航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不安全事件,以及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航空器运行、航空器维修、地面保障、机场运行、空管保障类等不安全事件依据《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 C-396-AS-2010-05)判定。
第十四条空防不安全事件
空防不安全事件是指机场控制区安全或航空器安全受到威胁,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本标准第七条规定的事件。
包括:(一)未经安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入隔离区,被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二)由于漏查或误查限制携带物品,对空防安全或机场运行形成威胁,但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三)人员、车辆误入或未经批准擅入限制区域,对空防安全或机场运行造成影响的事件;
(四)其他经民航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空防类不安全事件。
第十五条消防不安全事件
消防不安全事件是指发生在机场活动区、航站区、货站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事件: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含),50万(不含)以下的;
(二)造成人员受轻微伤(含)以上,重伤(不含)以下的;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交通不安全事件
交通不安全事件指在机场活动区、航站区、货站区发生的车辆与车辆、人员、设施相撞等,直接经济损失0.5万(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或造成人员受轻微伤(含)以上,重伤(不含)以下的事件。
第十七条人员伤害事件
人员伤害事件是指在机场活动区、航站区、货站区,发生的工作人员、旅客和其他相关人员轻微伤(含)以上,重伤(不含)以下的伤害事件。
第六章责任分类与认定
第十八条不安全事件责任分为机场管理机构责任和非机场管理机构责任。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责任是指造成不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为机场管理机构,或以下单位:
(一)机场管理机构的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成员企业;
(二)直接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并为机场提供运行支持服务的维保商/服务商,以及维保商/服务商的分包商;
(三)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集团公司所属控股专业公司,以及集团公司所属专业公司的分包商。
第二十条非机场管理机构责任是指造成不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为除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不安全事件责任以局方认定的结果为依据;局方没有认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认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认定有异议时可向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提出复议,最终结果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复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直接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并为机场提供运行支持服务的维保商/服务商,以及维保商/服务商的分包商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和考核:
(一)机场管理机构在人员操作、设施设备、运行环境、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均符合标准要求,维保商/服务商或其分包商应负全责的事件,不计入对机场管理机构的考核;
(二)机场管理机构在人员操作、设施设备、运行环境、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的事件,按照机场管理机构负主要责任,维保商/服务商或其分包商负次要责任进行考核;
(三)机场管理机构在人员操作、设施设备、运行环境、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缺失或不足的事件,按照机场管理机构负次要责任,维保商/服务商或其分包商负主要责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集团所属控股专业公司所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考核时比照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相关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六)《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
(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 14648-93)
(八)《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GB 18432-2001)
(九)《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 2001-2011)
(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十一)《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
(十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146-1996)
(十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