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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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在大气中参与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等污染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有效控制,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旨在减少VOCs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制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不同行业的VOCs排放进行了具体的限制要求,包括VOCs的监测、管理和处理等方面。

其次,对于交通运输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也制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以保护大气环境。

此外,还针对印刷、涂装、油漆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标准,对这些行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了要求,以减少VOCs的排放。

在实际的环境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对VOCs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VOCs的排放。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还要加强对VOCs排放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降低VOCs排放。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和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加强自律和自查,共同努力,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保护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可以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效控制,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背景: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方法:1.科学性原则:标准的制定需要有科学性的依据和理论基础,通过研究和分析了解VOCs排放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以及排放源控制技术的可行性。

2.可操作性原则:制定的标准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可操作性高,方便企业和监管部门执行。

3.逐步升级原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可以进行阶段性的制定,逐步升级标准的要求,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环保措施的升级。

4.可行性原则: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合理控制VOCs排放,同时保证企业正常运营。

标准制定的方法可以通过执法检测、环境监测和技术评估等手段进行。

具体标准内容:1.执法检测: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步是确定哪些有机化合物被归为挥发性有机物,采用何种检测方法进行测量和分析,制定标准的目标和要求。

2.控制技术评估:评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的可行性,包括减少有机化合物生成的工艺改进、减少有机溶剂使用的技术改造、尾气治理设施的建设等。

3.监测和报告要求:明确工业企业需要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在线监测和定期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向环保部门和公众进行报告和公示。

4.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管理规定和执法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当然,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制定具体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还需要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排放源的差异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修订。

总之,制定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的制定需要科学性、可操作性、逐步升级和可行性等原则,并应综合考虑执法检测、技术评估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标准的有效制定和监管实施,可以有效控制工业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4.1.4 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 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若去除效率达不到相应的规定,须加设生产 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按照表 3 执行。
4.1.5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 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3
4.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 但<27.6kPa 的设计容积≥150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3
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的设计容积≥75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 封方式; b) 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 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 c) 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
DB13/ 2322—2016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3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 。 3.21
最低去除效率 大气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22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2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24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5 企业边界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首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针对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
领域的排放源进行规范。

针对不同的排放源,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以达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目的。

这些标准和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其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规定。

同时,政府部门还会对排放源进行监测和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排放源进行处罚和整改,以保证排放控制标准的有效实施。

除了法律法规的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提供了技术
支持。

各种先进的排放控制设备和技术不断涌现,可以有效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例如,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材料、加强设备密封性、改进工艺流程等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实现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

此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还需要企业和社会的积极参与。

企业
应当加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排放标准,积极采取减排措施,推动绿色生产。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大气环境质量,提倡低碳生活,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共同维护清洁的空气环境。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过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可以有效地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人类创造更加清洁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希望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一、适用范围与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控制。

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相结合,实施全生命周期管控;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鼓励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及污染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确保排放标准科学合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形成多方共治格局。

二、监测与报告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排放标准与限值本标准规定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具体限值根据污染源的排放特征、环境容量和治理技术等因素确定。

企业应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无组织排放量控制在限值以内。

四、排放控制技术与措施企业应采用以下控制技术与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采用密闭式操作、储存和运输方式,减少VOCs的泄漏和挥发;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鼓励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如吸附、冷凝、燃烧等,提高治理效率;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及时发现和修复VOCs泄漏源。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跨地区协作与信息共享各地区应加强跨地区协作,共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作。

具体举措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测数据、治理技术等方面的互通有无;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地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指在室温下具有一定蒸气压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醇类、醛类、酯类、酮类等多种有机化合物。

这些化合物具有易挥发、易扩散、有毒、易致癌等特点,在工业、交通、印刷、油漆、喷涂等多个领域存在大量排放。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控制和减少VOCs的排放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VOCs排放控制的技术、政策以及相关标准。

一、VOCs排放控制技术1. 蒸汽回收技术蒸汽回收技术是通过在VOCs排放源头收集并加热VOCs蒸汽,使其变为液态返回到生产过程中,达到回收利用的目的。

这种技术适用于排放浓度较高的VOCs源,如工业园区、印刷、涂装、半导体等行业。

2. 活性碳吸附技术活性碳吸附技术是通过活性碳对VOCs进行吸附,将VOCs浓度减少到一定程度,达到控制排放的目的。

该技术适用于VOCs排放浓度较低的场合,如汽车尾气、油品加工等行业。

3. 冷凝技术冷凝技术是通过降低VOCs蒸汽的温度,使其凝结成液态从而得到回收利用。

该技术适用于排放浓度较高,蒸汽压较高的VOCs源。

4. 生物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是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将有机物分解成无害的水和二氧化碳,达到处理VOCs排放的目的。

该技术适用于处理低浓度的VOCs排放源,如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等。

二、VOCs排放控制政策1. 环保税法环保税法实施后,污染物排放将面临新的税收政策,其中涉及VOCs排放的化工、油品加工、印刷等企业将受到更大的税收压力,加速促进企业对VOCs排放的主动控制。

2. 环境标准我国针对VOCs排放已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标准,如VOCs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标准等。

VOCs排放标准规定了各行业的排放限值,企业必须在限制值内进行排放,不得违规排放。

汽车排放标准则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的限值,促进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广新能源汽车。

3. 建立绿色供应链建立绿色供应链可以促进企业减少VOCs排放,降低环境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

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

ICS 13.020.40Z 05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2016 - 02 - 24 发布2016 - 02 - 24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赵树慈、倪爽英、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其在大气中的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制定相应的控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我们需要明确其来源。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印刷、表面涂装等多个领域。

这些行业中的生产过程和设备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往往会通过蒸发、喷涂、挥发散发等方式释放到大气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我们需要了解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会导致空气污染,对大气中的臭氧层和光化学反应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植被和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外,挥发性有机物还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长期暴露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环境中,可能导致呼吸道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我们应当建立相应的控制标准。

控制标准应当包括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对污染源的减排要求,以及对环境质量的保护要求等。

在监测和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报送。

在减排要求方面,应当制定相应的技术政策和标准,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在环境质量保护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措施,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最后,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我们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关注度。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总之,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控制标准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和共同参与,才能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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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mg/m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70 1 30 60 1 20 50 1 15 80 1 40 最低去除效 率 70%
(1)
3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 — 70%
(1)
— — 70%
(1)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 — — — —
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
3
DB13/ 2322—2016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3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 。 3.21 最低去除效率 大气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22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2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24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5 企业边界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I
DB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药制造工业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 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1)
单位:mg/m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3
— — — — — — — — — 70%
(1)
炼焦工业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 — — 70%
(1)
— — 70%
(1)
— —
5
DB13/ 2322—2016 表 1(续)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非甲烷总烃 交通运输设备 制造业 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表面涂装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印刷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其他行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注:
3
— — — — — — —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4
DB13/ 2322—2016 表 1(续)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非甲烷总烃 石油炼制工业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 理装置 石油化学工业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有机化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 苯储槽 非甲烷总烃 酚类 苯 非甲烷总烃 钢铁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木材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甲醛 非甲烷总烃 家具制造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交通运输设备 制造业 汽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排 放口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100 4 15 20 100 4 15 20 100 4 15 20 80 4 30 50 50 4 50 5 25 40 60 1 20 5 60 1 20 50 1 20 最低去除效 率 97% — — — — — — — 97% — — — 90%
4.1.2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达标排放。 4.1.3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必须同时满足标准的要求。 4.1.4 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 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若去除效率达不到相应的规定, 须加设生产 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按照表 3 执行。 4.1.5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 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 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ICS 13.020.40 Z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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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16 - 02 - 24 发布
6
DB13/ 2322—2016 4.1.6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须折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 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
……………………………………(2) 式中:
2
DB13/ 2322—2016 印刷工业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 3.12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3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14 标准状态 温度为0℃,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 准。 3.15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6 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 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7 背景浓度值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 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 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25 cm。 3.18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 的真实蒸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 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9 真实蒸气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2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N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ρ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3。
4.1.7 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高 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按排放限值的 50%执行。 4.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4.2.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下列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污染控制要求。 4.2.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4.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 但<27.6kPa 的设计容积≥150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3 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的设计容积≥75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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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322—2016 3.2 石油炼制工业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 工业。 3.3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4 有机化工业 以石油化工或其他工业产物为原料生产有机产品的过程,包括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与油墨制 品等。 3.5 炼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 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业。 3.6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生产工业,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 及铁合金生产。 3.7 木材加工业 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 3.8 家具制造业 用木材、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工业。 3.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制造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交通设备的工业,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运输设 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 3.10 表面涂装业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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