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甜菊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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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颁布时间:2009-6-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
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2.13
【实施日期】2006.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4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20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
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 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享 受企 业所 得税 优 惠政 策的新 办 企业认 定标 准 的通 知
( 0 6年 1月 9日 财税[ 0 6 1号) 20 20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 , 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新办企
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 , 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 的新办企业的认 定标
所得税政策 问题通知如下 :


对 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 中发生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的资产评估净 增值 , 按规 定应 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征收 。
二、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评估增 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 折旧或摊销 , 并在企业 所得税税 前
扣除 。
请遵照执行 。
财 政部 、 国家税 务总 局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关 于继续 暂停 部分 化肥 品种 出 口退税 的通 知
( 0 5年 1 20 2月 2 9日 财 税 [ 0 5 1 2号 ) 2 0 ]9
经 国务 院批 准 , 0 6年 1月 1日 继 续对 出 口商 品代 码 为 3 2 0 0 、 1 2 0 0 0 20 1 10 1 3 0 1 09 、 O 0 3 08 O 1 2 0 0的尿 素产品和出 口商品代码 为 3 0 3 0 1 、 1 5 0 0 0 3 0 4 0 1 5 0 0 O 3 0 3 0 9 、 1 5 0 0的磷酸氢 二 铵、 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 , 不论出 口合同是否备案 。 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 日期 。 出口货 以 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
维普资讯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 ,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 定执行。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1. 简介出口退免税政策(Export Tax Rebate Policy)是指国家对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予以退还或免征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出口、鼓励贸易,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全面解析,包括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的介绍。

2. 政策背景出口退免税政策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并完善的一项重要政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关税、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实施,可以为出口企业减轻负担,增加利润空间,提高出口竞争力。

3. 主要内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3.1 增值税退税对于出口贸易,国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的特点,对其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退还。

退税比例一般在13%至17%之间,具体根据商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出口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票据和材料,申请退税。

3.2 消费税退税对于出口纳税的消费品,国家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消费税退还。

退税比例一般在8%至10%之间,具体根据商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出口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票据和材料,申请退税。

3.3 关税免税对于一些特定产品,国家可以实施关税免征政策。

这些产品包括科技领域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等。

出口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关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4. 操作流程出口企业在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主要流程包括申请、核验和退还等环节。

4.1 申请出口企业在完成出口交易后,需要将相关票据和材料提交给海关或税务部门,填写退税申请表并进行申报。

海关或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票据和材料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会对企业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以确保符合退税的条件和要求。

4.3 退还核验通过后,海关或税务部门将退税款项退还给企业。

退还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打款到企业指定账户,也可以是通过支票或电汇等方式进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糖精统一减统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财税[1986]133号

财政部关于糖精统一减统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财税[1986]133号

财政部关于糖精统一减统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糖精统一减统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财税[1986]133号1986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由于糖精的生产大于需求,出现了各地相继减税降价竞销的情况,使糖精的实际税收负担大大下降,在地区间税率也不统一,既损害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

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照顾生产企业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糖精统一暂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实行统一的减税后,不经我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再自行减税免税。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后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后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后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5.19•【文号】署监[1997]416号•【施行日期】1997.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后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函[1996]58号)规定,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

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试行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其他各类免税店暂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

供应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

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品种包括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中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向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其他品种则以含税价收购。

二、国产品调人免税店监管仓库,海关验凭加盖有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其他有关单证办理物品人库手续,并将其中二份《报关单》(其中一份为办理退税专用联)退有关免税店,同时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

免税店应及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送交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备案。

三、中免公司各兔税店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上月国产品进货、销售、调出及库存情况表和《国产品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上月国产品销售或调出数量的核销手续。

《申报表》一式三联,加盖有本店业务公章和中免公司统一印章(印模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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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甜菊糖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甜菊糖出口退税问题,甜菊糖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6﹞657号
【发文日期】1996-11-14
【实施时间】1996-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甜菊糖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进[1996]050号)收悉。

关于福建省×××公司出口甜菊糖是否可以退税的问题,经研究,鉴于甜菊糖是运用高新技术从菊科植物甜叶菊的叶片中提取的一种天甜味剂,其性质不同于蔗糖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出口的甜菊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5]92号)的有关规定,依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你局将甜菊糖核定后的相应商品代码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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