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种猪场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5•【文号】农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浙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畜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养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有相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实施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促进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产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制定本办法。
一、种猪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并承担种公猪供应的种猪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且为省一级以上种猪场和地方品种资源场,品种为长白猪、大约克、杜洛克,同时兼顾地方品种;2.系谱档案和免疫档案齐全,具有选种选育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场种猪必须实行等级评定;3.具有及时为项目实施提供纯种公猪的生产能力;4.承担向外供精或配种的,应具备相应的种公猪、精液制作设备与条件;5.有完备的生产经营记录,售后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3年内无种猪质量不良反映的投诉;6.3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二、种公猪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供精种公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来源于省畜牧兽医部门认定公布的种猪场及品种,并具有种猪出场合格证;2.符合本品种外貌特征,健康状况良好;长白猪、大约克及杜洛克公猪乳头6对以上,排列均匀,无遗传损症;3.睾丸发育正常,无隐睾、单睾,包皮无积尿;4.耳号清楚可辨,免疫档案记录齐全,系谱清楚,并有县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5.种猪健康状况良好,并经省种猪质量监测中心测定或具有检测条件由省畜牧兽医局认可的场内测定结果;6.精液质量达到以下标准:(1)精液浓度每毫升原精液含有活精子2.0亿以上。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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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农办牧〔2010〕20号)和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近几年来,在中央、省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推动下,我省标准化规模养殖稳步发展,生猪、家禽和奶牛规模化比重分别达到80.1%、88.0%和95.4%,成为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
但目前畜禽场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占备案养殖场总量的75%以上。
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浙经贸调节[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浙经贸调节〔2009〕48号)各市经贸委(贸易局)、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省政府已正式批准省级十部门制订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现将《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省政府批复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9〕1号文件(略)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九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一: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2008年新修订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等措施,到2011年,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
浙江种畜禽管理办法

浙江种畜禽管理办法抓好种畜禽管理,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兔、鸡、鸭、鹅、犬、鸽、鹌鹑、火鸡、蜜蜂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以及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良种规划的要求,增加财政投入,扶持畜禽良种的选育和使用,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新品种培育和畜禽良种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品种资源第六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级以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加强对地方良种的选育,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保存优良基因。
畜禽品种资源场的建立与认定,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对濒危畜禽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资源场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禁止在保种群和品种保护区内开展经济杂交。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农办发[2009]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9.08.06【实施日期】2009.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农办发〔2009〕14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市农机局: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全省农业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农业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更好地服务“三农”,现就加强和改进农业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行政许可是政府部门行使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各地农业行政许可工作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依法许可意识不强,职能归并不落实,审批程序不规范,职责不清晰,审核不严格,许可后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个别地方不顾条件随意签署意见,没有起到审查审核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影响了农业部门的形象。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五型机关”创建的重要载体来抓,真正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水平。
二、依法规范许可。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来设置行政许可。
明确界定许可与非许可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设立新的许可项目,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许可条件和要求。
要认真梳理和总结近年来行政许可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送达、听证、监督以及考试考核与检验检测检疫等制度,规范办理程序。
要加强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全面执行。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填写说明
1.初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若无公章,可以不盖章,但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申请单位负责人应是法定代表人。
暂无法定代表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
4.申请理由与依据应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详细叙述。
页面不够时可另附。
5.本表一式三份。
受理机关、业务审验单位、审批机关各留一份。
6.在提交本表时应同时提供单独打印装订成册的一套下列材料:
①企业自查总结;
②申请的种畜禽品种标准或新品种证书、相关技术资料及上一级(供种方)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包括系谱、出场合格证)和《许可证》复印件(畜禽品种资源场除外);
③所在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意见;
④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报告(暂定种猪);
⑤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年度疫情监测证明;
⑥1名以上初级以上(含农民技师系列)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及卫生防疫等相关制度;
⑦废弃物综合利用凭证或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废弃物处理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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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种猪场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换证现场审验评分标准
一、本标准依据《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等规定制定。
二、种猪场分原种场、一级繁育场、二级繁育场。
经审定的新品种(新品系)或认定的地方品种可以按一级繁育场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许可。
三、本标准总分为100分,每项每条在规定分值内评分,若超值作废票处理。
按本标准要求综合评分达到70分为合格。
虽达到70分,但有一项不得分或二项得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二级种猪繁育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 、所申请的种猪必须来自于原种场、一级种猪繁育场或地方品种资源场。
(查看引种证明)
2 、杂交制种能繁母猪数量,外来品种(含配套系)不少于200头,地方品种不少于50头。
用于杂交的外来品种公猪必须有4个以上不同血统。
(查看系谱资料和现场)
3、无一类动物传染病或省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的病原、阳性动物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省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达到临床控制。
并接受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年度健康检测。
(查看检测报告和生产现场)
4、必须有一名初级职称以上(含农民技师系列)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查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和职称证书)
不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