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完善之思考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自杀呢?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基于器官捐献视角论我国脑死亡标准的立法

第11卷 第6期2020年11月Vol. 11 No.6Nov. 2020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自2015年以来,我国实现了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转型,器官捐献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临床操作实行的是3类死亡判定标准,即脑死亡器官捐献,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和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1]。
但目前我国尚未对脑死亡标准进行立法确认,因此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了捐献器官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本文从器官捐献视角探讨了我国进行脑死亡标准立法的必要性,并基于实际国情对脑死亡标准立法的形式和内容提出了建议,旨在为开展脑死亡标【摘要】 近年来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快速发展,然而我国尚未对脑死亡标准进行立法确认。
本文介绍了国内外脑死亡标准立法现状和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实行的死亡判定标准,从器官捐献视角探讨了我国进行脑死亡标准立法的必要性,并基于实际国情对脑死亡标准立法的形式和内容提出了建议,旨在为开展脑死亡标准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脑死亡;心脏死亡;脑死亡标准;脑死亡器官捐献;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器官移植;立法【中图分类号】 R617,D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4-7445(2020)06-0014-07·捐献之窗·基于器官捐献视角论我国脑死亡标准的立法李小杉 胡春晓 杨雅君 钱共匋 陈静瑜【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organ donation 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China, whereas the brain death criteria have not been confirmed by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his article,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situation of brain death criteria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 current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of death for organ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 in China were introduced. The necessity of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criteria in China was discuss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gan donation, and suggestions on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brain death criteria legislation were proposed based on the actual national conditions, aim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criteria.【Key words 】 Brain death; Cardiac death; Brain death criteria; 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followed by cardiac death; Organ transplantation; LegislationDiscussion on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criteria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gan donation Li Xiaoshan *, Hu Chunxiao, Yang Yajun, Qian Gongtao, Chen Jingyu.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 Management Office, Wuxi People's Hospital Affiliated to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Wuxi 214023, ChinaCorrespondingauthors:ChenJingyu,Email:*****************QianGongtao,Email:********************DOI: 10.3969/j.issn.1674-7445.2020.06.014基金项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项研究课题(CODMP2017016)作者单位:214023 江苏无锡,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办公室(李小杉、胡春晓、钱共匋),肺移植中心 (陈静瑜);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杨雅君)作者简介:李小杉,男,1987年生,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质量管理,Email :***************通信作者:陈静瑜,男,1963年生,主任医师,研究方向为肺移植,Email:*****************;钱共匋,男,1983年生,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办公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质量管理,Email:********************·738·第11卷器官移植准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摘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难区分的,但会在很多情况下会产生很多疑点,区分的关键是对打击行为的定性。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书面上看并没有什么难以区分的地方,二者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界定是复杂的,在某些情况下是难以区分的。
例如,王某与赵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微醉,为一小事王某打了赵某一个耳光,赵某急,欲与王某厮打,王某推了赵某一下,赵某站立不稳,后退了几步,倒地,头部撞到门把手,几分钟之后,赵某死亡,法医鉴定为钝器伤害头部出血而死。
一审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本案中,王某确实故意打了赵某,如果据此判定王某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就有点草率了。
因为此时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关键是要判断王某的殴打行为的性质。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故意伤害成立的前提下,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也是故意在所不问,只要有伤害行为,并且希望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至于伤害结果达到一个什么程度,行为人持什么态度,并不深究。
关于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条是简明罪状,并没有规定何种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那么打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故意伤害行为呢?所谓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并且这种行为应该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轻伤鉴定就成为故意伤害罪构成与否的重要依据。
2024版刑法精品课程教学内容

01
阐述犯罪客体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探讨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
中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对象
02
讲解犯罪对象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分析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的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03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剖析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帮助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概念。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讲解犯罪既遂的概念、 特征和成立条件,分 析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区分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包括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刑罚。
06
刑法前沿问题与展望
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对策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实 施的犯罪行为,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 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类型。
刑法精品课程教学内 容
目录
• 刑法总论 • 犯罪论 • 刑罚论 • 罪刑各论 •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解析 • 刑法前沿问题与展望
01
刑法总论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01 刑法的概念
阐述刑法的定义、特点以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 系。
02 刑法的性质
分析刑法的阶级性质、法律性质以及社会性质。
03 刑法的任务
区分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诈骗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质性分析及立法缺陷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质性分析及立法缺陷陈旭【摘要】我国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而日臻成熟,近些年来更是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然而,对此类犯罪的立法规定仍然有很大的不足,亟需完善,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Our country has experienced a long evolution process about the underworld property organization crime and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nature,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has increased crackdown to the underworld property organization crime. Otherwise,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shortcomings to this kind of crime legislation and need to be improved. So the study of the underworld property organization crime itself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3【总页数】4页(P104-107)【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缺陷【作者】陈旭【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对与黑社会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又称之为涉黑类犯罪,是黑社会组织所为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
因现代刑法根植于“行为”而被称之为“行为刑法(Tatstrafrecht)”[2],故刑法唯有结合具体的行为方能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才能确定犯罪的类型和构成要件,进而规定相应的刑罚。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伦理思考摘要:21世纪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层出不穷,器官移植对于挽救器官功能丧失或衰竭的病人的生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该技术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步,大量在过去难以治愈的器官衰竭者重获新生,其正面效果自不待言,但这一技术在恩泽人类,给人类带来莫大福祉的同时,也引发了空前的伦理冲撞,使患者、捐献者及病人家属、医生都陷入了不同的伦理困境。
同时,这一系列的伦理难题也使人类伦理背负起了沉重的十字架,如果我们对此置若罔闻,社会将有可能陷入混乱、灾难之中。
因此,本文针对以上难题,从多方面并试图在实践伦理层面上寻找其解决途径,引导人们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新出现的伦理问题,这不仅十分必要,同时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器官移植,来源,伦理问题,伦理对策器官移植是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是代偿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被损害、丧失的功能而无法挽救的器官的医疗手段。
器官移植是医学的进步,更是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
然而随着该项医疗技术从实验阶段到目前的广泛应用,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与人们传统的观念、道德、伦理冲突逐渐暴露出来,同时也改变着人们对生命的价值观和幸福观。
因此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新的审视和认知,认真反思我们已有的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是否完全解决;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普及,认真反思其给人类带来的利弊、以及新的问题和挑战。
在此,将从哲学的视角来对其进行辩证分析,引导人们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新的伦理问题。
一、器官移植的发展历史及其必要性(一)器官移植的含义在明确什么是器官移植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器官。
辞海是这样规定的:“在多细胞生物体内,由多种组织构成的能行使一定功能的结构单位,具有一定的形态特征,能行驶一定生理功能”。
知道什么是器官后,我们就比较好理解什么是器官移植了;目前为止,医学界和学术界还未对其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百度给出的答案是:“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是将一个器官整体或局部从一个个体用手术方式转移到另一个个体的过程。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第三部分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如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答疑编号277203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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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完善之思考作者:樊博特代仕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前被认为“绝症”的患者现在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手术来寻求一线希望。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的供需严重失衡,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形成了相关的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滋生了大量的关联犯罪,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并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的反思,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这样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本文拟从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现状、司法认定、完成形态、罪数及其完善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以期能在司法实践中很好的贯彻和运用。
关键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司法认定完成形态作者简介:樊博特、代仕福,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72-02《刑法修正案八》第37规定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中我们清晰的看到,立法者为了依法有效打击和遏制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秩序,将先前的主要靠非法经营罪来规制的犯罪进而转为单独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医疗质量等方面的努力,更加强化了我国刑法对民生问题的高度保护。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论述,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地适用。
一、我国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背景近年来,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及日益成熟,使越来越多的患者看到了康复的希望,给他们送去了福音,带来了福祉。
器官移植在挽救人的生命中所起到的成效越来越显著。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于临床,经过多年的努力,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已成为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器官移植国。
中国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正在急剧增加,每年都有150万人器官衰竭等待手术,而最终却只有1万人可以成为幸运者。
如此悬殊的供求关系,严重的失衡和不足,结果导致每年都有很多人得不到合适的器官移植而死亡,由此还滋生了一个新兴行业,即非法买卖人体器官。
众所周知,由于人体器官具有不可再生性,稀有性、短缺性、高利润等特点,因此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公然挑战我国法律的漏洞,同时也不符合联合国规定的人道主义准则,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的反思。
正因为如此,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为各国法律所不容,为了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规范我国器官移植秩序,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立法者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国际化的趋势。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形态与罪数分析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完成形态主要涉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问题的分析,刑法对于此罪处罚的仅仅是组织出卖行为,那么这就需要对组织出卖行为作进一步的分析。
从罪状上来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的完成并不要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不是结果犯),在理论上应当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
因而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
那么究竟是以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完成为标准还是以组织行为的完成为标准呢?笔者认为,这就需要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予以深入剖析,本罪被规定在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意味着本罪的法益与伤害罪的法益相同。
伤害罪的法益是身体健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也应当是身体健康(生理机能的健全)。
即可以认为本罪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严惩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将本罪设立为行为犯,对于是否实际获取、出卖人体器官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实施完毕,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实际的威胁,处于危险当中,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对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刑法》第22、23条的规定来具体认定。
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同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应该如何定罪处罚呢?笔者认为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没有做具体规定,应该结合我国刑法总则中罪数形态理论来分析。
因此,在认定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考察这些行为是否侵害了新的法益,不能够一概论之。
一方面,如果行为人为了同一个目的而实施了两个具有通常性的行为或者说是这些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而处罚。
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通常性,看似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实则另起犯意,侵害了新的法益,这时应该认定为新的犯罪,并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完善之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一方面说明刑法对民生问题的高度保护,强化了刑法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也填补了我国刑事法律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古人云:法律必有漏洞,有100条法律,却有101个问题。
由于法律天生的这种缺陷,希望通过对这次立法的梳理,提出对现行立法完善之建议。
(一)尽快确立脑死亡认定标准目前,纵观世界各国关于脑死亡认定主要由两套标准,一是心跳呼吸停止;二是脑死亡。
所谓脑死亡,在医学领域被定义为是指原发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全部机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最终导致人体死亡。
代表着我们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是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神经中枢是脑干。
脑干是中枢神经至关重要的部位,一旦脑干死亡,一切脑干反射以及呼吸功能全部消失,而脑干功能的丧失必将导致全脑功能的丧失,即脑死亡导致个体的死亡。
脑死亡的认定是科学进步形成的一个新概念,它与尸体器官移植具有紧密联系。
一般而言,尸体器官移植是以人死亡作为前提,通常情况下,人的心跳停止几分钟后,血块完全凝结,器官就不能够用于移植了,所以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保存,这样器官才能保存较长一段时间。
如果仅仅以心跳呼吸停止来判定死亡的标准,对于器官移植来说是很不利的。
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对死亡的认识还是停留在心跳呼吸停止上,很难接受脑死亡说的标准,确实在现实生活中要实现这一认定标准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难度,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在《器官移植条例》中未将其作为判断标准。
但是,基于器官移植在这方面的贡献和重要性来说,笔者认为还是需要尽快完善脑死亡的具体认定标准。
(二)确立单位成为该犯罪的主体本罪在主体认定方面确定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那么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这究竟是立法的疏漏还是本罪本身就是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呢?在司法实践中,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组织者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黑中介等组织,甚至还可能是合法的单位。
自然人构成本罪比较好认定,黑中介等组织在我国已成为人体器官买卖的主要推手,在认定方面可以参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第2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的规定来认定,即以公司、企业形式存在的中介组织,如果是个人为了进行器官买卖的组织活动而设立的,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组织实施器官买卖为主要活动的,也直接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理。
问题在于,如果是合法的单位实施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可能出现的,如某些公司、企业由于效益不佳,转而做人体器官买卖这样高利润、高回报的中介服务。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这意味着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无法直接处罚单位。
即使单位实施了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会受到刑法的惩治。
这似乎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在实施组织他人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方面不亚于个人犯罪,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也不轻于单个人犯罪。
如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6条对医疗机构就有相关规定,仅仅是承担行政责任,这必将导致刑事立法在惩治和预防犯罪中的失衡。
虽然刑法只处罚那些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但是也不能够排除单位在实施该犯罪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将其拒之门外,应当对此作出肯定性的评价。
因此,应当在合适之机将其纳入犯罪主体的范围。
(三)对胎儿器官移植、摘取精神病人的器官等情形做出法律规制在医学界存在对胎儿器官移植的情形,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规制。
在司法实践中要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器官移植的相关规定,不能回避的一個问题就是胎儿是否是“人”的问题?按照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不是自然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胎儿不是人,那么胎儿的器官移植就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相关规定,因此,对胎儿器官移植问题这就需要作出准确的、科学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了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问题,而没有对精神病人的器官予以专门保护。
他们都是刑法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不健全,在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权益保护方面应该受到法律的特殊关照。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为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消失或者削弱,从而不能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在法律规范上的性质和后果。
因此,为了有效保护精神病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对摘取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作出规定有其必要性。
四、结语器官移植在“受体”与“供体”之间架起了一座黄金桥梁,给无数患者带去了希望,同时又滋生了黑色产业链的产生,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器官移植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切断该犯罪的相关利益链条,需要我们全方位、多角度的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建立科学的良好的捐献体系,惟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1]赵秉志.略论我国《刑法》新增设的人体器官犯罪.法学杂志.2011(9).[2]张明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基本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3]陈家林.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法学论坛.2011.[4]王春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适用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5]王志祥,张伟珂.论中的人体器官犯罪.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6][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